2007年的直销业已经渐渐习惯了立法监管的严肃表情和拿到牌照必须付出的耐心等待。对于仍然愿意开展直销业务的企业来讲,在立法规定的条条框框下,寻找属于自己的出路任重而道远。在目前看来,严实缜密,纵横交错的监管网络,令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循规蹈矩地谋求生路。与此同时,在缝隙中滋生的“攫取利润的萌芽”也在繁衍。由于不能断定这些是否是“有毒的草”,我们无法将其铲除——直销店铺便是如此。
2005年底,《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先后生效,随之而来的“多层次计酬”被废止,“店铺+直销员”模式被认可,使得业内的“救亡运动”暗流涌动。而随着直销企业纷纷转型,直销立法在生效的同时也在被慢慢解读,露出盲区。最近,在“人传人”被视为传销的法律环境下,直销店铺被很多业内人士大做文章,“店传店”、“店铺团队计酬”等方式在公开场合被提及。在“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多层次计酬被法律禁止的时候,“法人”与“法人”之间利益传递还在法律范本中找不到对应条款。而这种模式是否可行、是否违法尚无据可查。
“开店肯定是没错的”,近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直销专家向记者表示,无论是在直销立法出台后还是在其出台前,开设零售门店的做法是无可非议的。
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依据这条规定,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均对已经拥有的零售门店进行改造,使其同时具有服务网点的功能,而一些企业也在新开设的门店中加载服务网点功能,店铺则可以同时承担网点与销售的双重任务。对于行事要小心翼翼的直销企业来讲,开店一时间成为必要也是最保险的扩张方式。相比起直销员招募、培训的缓慢进程,店铺推广被视为直销企业眼下可以放心去做的最有效的事情。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常务理事、直销业专家胡远江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开店就成为一个两全策略,进可攻退可守。
虽然,目前的直销企业对转型方案和直销员招募进程均十分低调,但是,对于开店计划却毫不避讳。据悉,从去年开始,各大直销巨头都开始了扩店的工作。康宝莱的计划是到2006年年底其直营店的数量将达到30家。而有消息称,南方李锦记则决定,第一阶段投资1亿多元在全国25个中心城市开设25家“无限极”直营店。“如新”中国总裁邱锦云曾透露,2007年,“如新”将使得专卖门店数量达到200家,并设立1000个服务网点。安利在其新业务制度中也开放了服务网点加盟,表示欲加盟安利服务网点的加盟者,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其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商务部相关法规及安利(中国)对服务网点的要求。
破解“自然人”概念 店铺多层次计酬渐兴起
记者在前不久举行的直销产业发展论坛上获悉,在目前的2000多家直销企业中,只有不到1%获得了直销牌照,而获牌的14家企业也多被局限在某些特定区域开展直销业务。这就使得未获牌企业和只获得区域业务拓展权的已获牌企业在按部就班地等待的同时,注意到了业内提出的一种务实操作方法——店铺团队计酬。
北京大学亚太教育与发展研究院教授王义表示,直销优势原理中的团队经营,网络倍增原理应该保留并坚持。如果在我国进行直销经营,必须依照政策符合“服务网点+持证直销员”的模式,而开店则是中国直销界的重要问题。对于在中国发展的直销企业,像沃尔玛一样掌握销售渠道优势十分重要。通过特许经营等途径,把店铺开好,将直销员的营销模式嫁接进去,才能获得成功。
王义表示,国家政策规定,直销员不允许多层次计酬,其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而对店铺则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尝试“多层次计酬”,更多的折扣、奖励给予店铺,把人的奖励转变为店铺奖励,这是政策允许的。
而据了解,目前确实有一些企业是如此操作的。有报道举例称,在某店店主的推荐下,某些客户有开设门店的兴趣,店主则可以通过这个“下线”提取更多的奖金收入。一些公司有规定,客户可以在两名或更多的店主缴纳“保证金”之后,开出店铺。而这两名店主便是该客户所谓的“上线”和“上上线”。如“上线”可能投资2万元,“上上线”投资1万元。此后,只要这3家店都可以完成2万元/月的规定销售额,那么“上上线”即可通过“上线”的销售额获得提成;而“上线”也可以通过新发展的店铺销售额获得提成。
一家已经获牌外资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对记者表示,目前她的收入并没有明显的变化。有实力的经销商申请开设门店,通过门店按照从前的思路进行销售和原来的计酬方式实际上没有太明显的变化。
店铺传销现立法盲点 实质仍为传销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考虑或已经采用了这样的转型方式,国家相关立法也没有对于店铺及“法人”的多层次计酬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相关专家表示,这样的计酬方式实质仍属传销。
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直销专家表示,所谓的店铺多层次计酬可以理解为两种方式。一是店铺内的多层次计酬方式,是指店铺内“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多层次计酬,这个在国家相关立法后,肯定是违法的;而“店铺传店铺”的方式还得细分,如果一个“自然人”注册成为“法人”,带着“法人”的护身符行多层次计酬之实,是违规的,“上线店铺”与“下线店铺”通过资金链条的形式结成关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的直销立法禁止多层次计酬确实只针对了“自然人”,而在判定这种是否合法行为的时候应该明确,不能仅仅参照《直销管理条例》,还应该注意到《禁止传销条例》。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的3种表现,“店铺多层次计酬”也应该被判定为传销。
立法目前对此部分尚未明确,使得一些企业找到了打擦边球的机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相关部门会注意到这种现象的存在,如何监管,何时监管,还要依据情况而定。
相关链接:《禁止传销条例》中所界定的传销行为表现
虽然,其中只对“自然人”的行为做出界定,但是有专家认为,披着“法人”外衣的“自然人”进行的多层次计酬其实质仍是传销。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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