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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规的中外比较及借鉴
来源:《商业时代》2007年第13期 发布时间:2007-6-20 点击数:


 内容摘要:由世界直销协会制定的《商德约法》是一部比较完善的规范直销行为的道德规范,目前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应借鉴《商德约法》,尽快制定出一部新的直销法,以促进我国直销业的发展。
  关键词:商德约法 直销管理条例 完善
  
  世界直销协会制定的《商德约法》是一部比较完善的规范直销行为的、在世界上通用的规则,许多先进国家的直销法都不同程度上借鉴了其规定。我国目前《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故比较分析的二者的有关内容,对我国直销立法的完善颇有益处。
  
  《商德约法》的先进性分析
  
  《商德约法》(以下简称《约法》)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在于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倡公平竞争的理念,提升直销的公众形象。同时,维护直销人员的权益,树立直销人员共同的执业道德规范。从《约法》的宗旨来看,它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直销立法的核心、肯定多层次直销是立法的重点、否定金字塔式销售是直销立法的本意、保护直销人员的利益以促进直销业的正常发展是立法的根本原则。

  (一)专业术语的界定

  1.直销公司。直销公司是通过直销服务体系来销售其产品的商业组织,拥有自己的产品商标,服务标章或其他识别标章的直销协会的会员。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直销企业的设立最少应具备实力、信誉和直销协会会员三个条件,这样把一些非法无实力的欺诈性的皮包公司排除在直销市场的大门外。

  2.直销。直销是直接于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消费品的行销。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直销是在固定地点之外面对面的销售,它并不要求有固定店铺的存在,单层次和多层次销售都是直销。

  3.直销人员。直销人员是直销公司的直销体系中的成员,直销员可以是代理商、承包商、经销商或批发商,受雇或独立经营,经特许授权等。这个定义表明了直销员和直销公司的关系可以是雇佣关系,也可以不是,它并不要求二者之间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这种规定符合多层次直销的特点。

  4.《商德》督导人。《商德》督导人是由直销协会指派的独立的个人或团体。其主要职责是督促约法的执行。

  (二)直销人员的销售规则

  《约法》要求直销者在直销商品时,一定要主动表明拜访客户的目的,并且详细告知客户公司及产品情况,明确回答顾客所提出有关产品及买卖的问题,不得做误导、欺诈、不公平的销售。此规定说明,约法禁止欺诈性金字塔销售计划。

  《约法》规定,订单上必须有允许顾客在一定期间内可取销订单并退款的“冷静期”条款,必须有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而非法传销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参与者必须购买大量的没有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的不可退还的存货,消费者也没有在一定时间里退货的权利。约法禁止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在销售商品时夸大自己的产品和公司的商誉而诋毁其他公司的产品和商誉,禁止引诱和欺诈顾客购买产品。此规定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约法规定直销人员应选择适当时机且以得体的态度进行个人拜访或电话拜访,以避免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强调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此外,《约法》还规定了直销人员的从业条件。为了规范直销业,《约法》规定了直销人员必须遵守商德约法或等同的营业守则,否则就失去了从业的资格。而且直销公司在接纳直销人员时有限制性规定。约法规定了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欺骗式的骗取他人加入直销,不得向其他直销人员收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入会费;直销公司应当与直销人员订立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直销公司终止直销人员的契约时,应买回可供再销售的存货。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缺陷分析
  
  《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立法的宗旨。从立法宗旨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并没有把提升直销业的地位、保护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当作立法主要意旨,也没有在宗旨中提出保护直销人员的利益,而是一切以社会稳定为根本,这实际上就脱离了立法本意。

  直销的定义及直销公司的规定。《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种规定从长远看来,过高的门槛把有意参与直销的企业都排除在了门外,容易出现公开直销和地下直销并存的局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其注册的一定区域内。这主要是基于预防“老鼠会”的出现考虑,但这种规定使直销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魅力。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人员应当在经培训后取得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应当与直销人员建立劳动合同;直销企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但是并不符合直销能无固定地点的提供灵活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的特点,禁止收任何培训费的规定事实上增加了正当直销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由于在国务院备案的手续的规定,时间较长,这在客观上不利于直销业的发展。

  直销人员的销售规则。《条例》规定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成交前,应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等内容的售货凭证。这种规定体现了业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理念,但是对成交时应当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没有限定。《条例》还规定直销员的收入只能是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这表明并不承认多层次直销,此规定限制了直销经营上的渗透性和分配上的多样性的功能。

  保证金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共同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无疑对保护消费者和直销人员的利益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巨额的保证金不利于直销企业资金的周转。
  
   进一步完善我国直销法规的建议
  
  鉴于我国《条例》还不太完善,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商德约法》的规定制定一部新的直销法。笔者就直销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立法等级

  《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了打击非法传销,我国应当提高立法等级,制定一部系统的《直销法》,以规范我国直销市场,彻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二)应明确规定其宗旨

  1.保护消费者和一般直销人员的合法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直销的永恒的话题,而对直销人员利益的保护是直销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在未来的《直销法》中,应通过设定具体的制度来保护消费者和一般直销人员的合法权益。

  2.提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由于直销是直销人员在固定经营场所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这就要求各直销公司之间,遵循商业道德,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有效的自由竞争。

   3.提升直销在公众中的形象。通过立法,界定直销公司的概念,规定直销公司设立最起码应当具备资金、信誉、会员资格条件,以规范直销行为,提升直销在公众中的形象。

  (三)明确直销和非法传销的区别

  通过立法,表明我国禁止的应当是非法传销而不是正当的传销活动。应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金字塔式传销”的定义及类型,明确界定非法传销与正当传销的界限。要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如何保证多层次直销企业正确发展上。

  (四)构建直销运行规则

  立法的重点应在于构建健康的直销运行规则,“反对非法传销”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直销员的权利”。我国的《条例》对此种制度已经有所构建,但并不全面,在未来的直销法中应借鉴《约法》的有关规定,在未来的直销法中主要规定以下几种制度。

  1.冷静期及退出制度。由于直销中信息的不完全对称性,消费者容易被对方诱导或情绪感染而引发非理性的购买冲动。因此,规定冷静期、退货及退出制度,就显得必要和及时。

  2.入会费问题。新的直销立法应延续我国《条例》的规定,规定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入会的条件。

  3.上门访问销售问题。在固定营业地点之外上门直接面对面销售是直销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现在的《条例》对其也有规定,但不太全面,我国新的直销法应完善其规定。直销人员在介绍直销时,应自动向顾客表明身份并说明所在公司的情况,应正确完整地说明及示范产品,尤其是对产品的价格或者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和送货等要祥加说明;直销员在销售产品时不得有误导、欺骗和不公平的销售行为;不得冒用其他公司的名称或商标;直销员在销售商品时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赖,对于一些限制能力或高龄、疾病顾客,直销员应反复向其介绍有关产品的具体事由,在必要时要征得其具有行为能力的家人的同意方可销售商品。直销人员在销售时,不得以再介绍客户即可得优惠或折扣的方式销售。

  4.存货负担问题。在新的直销法中应规定,直销公司不得要求直销人员购买不合理数量的产品,直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商业上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属违法行为,直销员有随时退货的权利。

  5.价格问题。未来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直销产品的价格应是成本价,而不能是批发或零售价格,直销产品的价格要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销售。

  6.直销公司的设立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放松注册资本金的条件,取消保证金制度,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人民币左右,此外还应规定,申请直销的企业须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知识产权。

  7.明确界定直销人员、消费者和直销公司的关系。我国在新的直销法中应明确界定直销人员和直销公司的关系是提供劳务与取得报酬的关系,无论任何人员都可以参与直销活动,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取消直销地域和直销人员收入构成的限制,产品的销售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直销公司承担,消费者和直销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为购买合同,以此推定多层次直销业的发展。

  8.规范直销人员的培训。笔者认为,我国的《条例》对其规定已经相当完善,在新法中应加以借鉴,但是应规定直销公司的培训仅可以收取经物价部门审核的资料费,培训人员应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9.规定直销协会的监督职责。建议在未来的直销法中赋予直销行业协会以“直销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直销协会有制定行业规则、妥善处理直销申诉案件、对直销企业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管、派代表进驻直销企业的权利。

  10.直销企业的从业条件。在未来的直销法中应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必须是直销协会的会员,并明确表示遵循约法和我国直销法的规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笔者的以上建议只是未来直销法的关键部分,但它把提升直销形象,反非法传销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核心地位,也注重了直销员的利益,体现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理念。
  
  参考文献:
  1.何凯立.中国直销法规的演变[M].法律出版社,2004
  2.迪尔凯姆[法].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华夏出版社,1999
  3.徐春化,刘晓宇.非法传销活动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2)

 

作者:娄 钰  编辑:宋浩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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