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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与处罚:传销治理中的两大难题
来源:2010年03月03日 中国产经新闻 发布时间:2010-3-4 点击数: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专门组织学者、实务界专家就如何依法打击非法传销问题召开研讨会。与会专家争议最多的还是传销如何认定及处罚的问题。

  自1998年国务院确定打击非法传销以来,12年过去了,涉及非法传销的案件层出不穷。随着直销条例的颁布,关于非法传销的认定问题,打击非法传销的职责划分问题都在进一步细化。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传销领域的犯罪日趋复杂化,12年来传销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也格外引人注意。国家打击非法传销的立法原意需要丰富,执法过程中的依法行政问题成为焦点,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对待涉嫌传销犯罪的争议也是此起彼伏。

  认定:促销,还是传销?

  “传销是合法的经营模式,只有涉及非法了,才是国家打击治理的对象”,留美学者周大伟先生介绍了美国的例子,向与会者介绍传销的原理及传入我国的经过。

  周大伟认为,应该承认传销在国外是合法的,传入我国后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非法拘禁等,但触犯刑法就按刑法处罚即可,没有必要单列出来。并且,打击非法传销还有政治上的考量。

  会议上,专家谈的第一个层面的问题还是非法传销的事实认定问题。与会学者研究了近年发生的两起典型案件,一个是已经宣判的亿霖非法传销案,一个是刚刚判决生效的青岛金华海公司涉嫌非法传销案。

  亿霖案件的代理律师李霄林力主传销无罪。“传销与非法传销之间有一个根本的区别,那就是每一笔收入是否合法,没有任何欺骗及其他违犯刑法的问题就不应当定位非法传销。至于返利的问题,不过是一种管理和促销手段。“律师没有底薪,也是靠自己拉取业务来得到薪水,律师事务所是不是都在那传销啊?”

  而与会的市场管理专家则认为,仅从一些公司的经营模式看,公司直接把产品卖给终端客户,把传统代理中节省下来的中间费用奖励给消费者,通过有效的促销激励,把创造出来新的利润奖励给消费者,拉动了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企业也达到了扩大市场的目的,这从营销角度来看,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创新意识的促销。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着重指出,“看是传销还是非法传销,好还是坏?有一个很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你这个活动创不创造财富。”

  国务院最初关于打击非法传销的规定是综合了多方面的考虑制定的。如今市场变化很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近在眼前,规范行业发展迫在眉睫。2005年颁布的《取消非法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是否面临着新的调整也是与会专家关注的一个话题。

  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强调,无论情况如何变化,界定非法传销还是要看:是以商品自身价值来牟利,还是以商品和服务做道具拉人头、收入门费来羸利。当然,判断这个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综合考量,并且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行事。“一定注意,价格与价值不能背离太严重”,这位刑法学家说。

  处罚:程序正义与资金透明

  在打击非法传销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大案、窝案。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迅速查处,严厉打击并及时返还受害者财物,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在处罚方面也有许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有的地方违反程序,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各自为战、独自行动;有的地方跨地域办案,缺乏对管辖权的认识;更为严重的是,在追缴、扣押涉案财产方面,不公示,不透明,方法简单,作风粗暴,难以划清执法与利益驱动之间的关系,不但败坏了法制环境,还大大激化了矛盾,伤害了消费者,增大了社会稳定的压力。

  北京大学夏业良教授指出:“执法不能有利益驱动,更不能打着法制的名义,干着破坏法制的事,否则,法制就建立不起来了”。

  “这很奇怪”。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说,“罚金是没有限额规定,但有没有必要这么高?没收违法所得的性质是要证明哪些所得是违法的。青岛案件的罚金处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用刑罚来代替追缴,司法处理上有所欠缺。”

  行政法专家张吕好继续强调,不仅是以刑罚代替行政处罚的问题,还应该注意到,国务院规定的治理传销的分工是明确的,那就是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不但要协同作战,而且要互相配合。如果不以法律规定行事,而是利益驱使,就会出现各自为战,互相打架的现象。

  “直销或者是非法传销的认定,主要的专门力量应该是工商”,张吕好认为,工商机关在认定方面,在市场经验的积累方面应该有更多的优势,这也是国务院条例的立法原意。“如果刑事司法机关一开始就介入,没有和工商部门有任何衔接,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张吕好强调,工商行政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应该有一个衔接。“这样做对保护市场环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好处。”

 

作者:王长风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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