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为培训不合格者设置服务期吗?
来源:组织人事报 2006-4-28 发布时间:2006-5-18
问:我们公司目前计划让一批新员工接受系列强化的英语培训,并且正在草拟《服务期协议》,对于通过培训考核的员工,公司将为其报销培训费用;没有通过考核的员工,公司就不再支付相关的课程费用。据我们了解,目前政府拟实施的培训补贴政策也是以受训人员是否通过考核作为前提的。由于员工参加的该英语培训每周会占用一至两个工作日,公司仍将支付培训员工的工资,因此公司希望明确无论员工能否通过考核,都必须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义务并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不知上述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有效?
答:贵公司所问的其实是两个问题:第一,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担没有通过考核的员工的培训费用;第二,无论公司是否承担了培训费用,但是基于其支付了员工培训工作日的工资,公司是否能要求员工履行服务期协议。
对于第一个问题,关键问题在于贵公司员工参加的英语培训是否作为一种必要的上岗培训。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培训费用应由公司方面承担;反之,对于其他的培训,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贵公司完全可以与员工协议解决培训费用的支付问题。第二个问题很具有典型性,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设置服务期有三种前提条件,即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提供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针对贵公司的情况,如果员工顺利通过考核而贵公司承担了培训费用,则第二种情形可以成为双方订立服务期的法律依据;如果员工未能通过考试贵公司不承担培训费用,则贵公司只能援引上述第三种情形即“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作为依据,而这种“特殊待遇”更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员工培训工作日的工资。对于后者,我们认为贵公司仅仅以每周一至二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服务期的对价,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上述分析都是基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在今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法律条款可能对于培训作为服务期设置的前提条件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因此建议贵公司在确定这项权利义务时需要更加严格谨慎。
作者:未知 编辑:ji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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