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学者鼓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伦理,希望让更多的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他们认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双重责任,企业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也具有独立的道德人格,它不应只关心利润的最大化,还应该承担除经济责任之外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并且提出,重视社会利益,对社会负责,可以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为自身创造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反过来可以促进企业利润的进一步增长。
这些观点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赞同,因为它看上去如此的善良和完美。他们背离了企业本身来谈企业责任,仅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谈企业责任,容易把本应由社会承担而不是企业来承担的的责任安到企业头上去,为企业经营者树立了新的价值观,引诱企业患上“良心肥大症”。
我并不否认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应该严格界定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以免“社”“企”不分,职责不清。社会与企业在责任划分上历来存在严重分歧,举例来说,某大型国有企业门前修路,政府让其捐钱,企业不捐,很多人不满意,说他为富不仁。企业感觉非常冤枉,我已经为作为股东的国家上缴了利润,又为国家上缴了税收,尽到了社会责任,修路是国家的责任,不是企业的责任,我有财力我就掏,我没有财力我就不掏,没有必要非得揽到身上来。
我认为企业责任对外包括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与诚信,对内要求以人为本,为员工提供实现价值的环境。但企业最基本的责任是赢利与纳税,赢利是对股东的责任,纳税是对国家应尽的社会责任。其中“税金”是值得仔细思考的一个名词,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高度浓缩,教育、行政、国防、甚至对外援助等等都是从税金中提取出来的,只要企业合理合法的纳税,它就已经基本尽到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有权对其他额外的社会责任说不,不应该被指责。如果一个企业既偷税漏税,又每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你说它是尽到社会责任了么?为了进一步区分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我们可以看以下几个例子。
捐资赈灾是社会的责任,不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可以捐资,可以发动员工捐资,但不是必须捐资。我看到,许多企业每当社会需要的时候都站出来承担社会责任,捐款捐物,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必须有一个标准,必须在股东的同意条件下进行,必须对股东负责。某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印度洋海啸灾难捐款1000万人民币,这笔钱是谁的,不是银行的,实际上是股东的,股东是国家,国家是人民的,这种捐款,对社会而言是道德的,对股东而言是不道德的,它违背了企业的本质,患上了“良心肥大症”。
增加就业是社会的责任,不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只应根据需要来增加工作岗位,经济滑坡时必然要裁减员工,企业不能因为增加就业的社会责任而造成机构臃肿,这样企业最终也是倒闭。国有企业就是这样的例子,社会负担过重,不能轻言裁员,最后发明了“下岗”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词语,是有典型的“良心肥大症”患者。
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是社会的责任,不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就是提供合理报酬及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其发展。员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是企业人,在8小时之外是社会人,一个人下班去赌博,是他犯法,跟企业没有关系,企业不应该受到牵连,企业没有教育员工在工作范围之外遵纪守法的责任。如果企业将管理的职能延伸到工作之外,必然是干涉人权,导致员工的抗议。
中国改革最大的成绩之一就是确立“市场经济”,放弃计划经济。确立“市场经济“的重要步骤就是还原“企业”的本来面目,让企业轻装上阵,专注竞争,减少社会负担。市场经济最大规律是优胜劣汰,企业最大特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两者都是冷冰冰的,没有人性可言。但中国历来有泛道德化的倾向,不容易承认赤裸裸的责权利关系。以至于营造一种道德至上的氛围,让企业患上 “良心肥大症”,行动左顾又盼,疲于应付。企业出名之后,政府、工商、税务、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都涌上门来,以各种各样的名目索要,其中承担社会责任就是最大的借口。在我看来当前需要警惕不是为富不仁,而是杀富济贫,为企业发展提供干净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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