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各国发展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在当今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显突出。许多国家采取各种金融支持政策和措施来缓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其中一些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融资难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之一。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采取各种金融支持政策和措施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完善支撑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序进行,增强融资效率,提高融资效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给予规范。美、日、德等都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美国是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最早的国家,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谢尔曼法》(1890年)、《小企业法》(1953年)、《机会均等法》(1964年)、《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1982年)、《小企业贷款法》(1995年)等十余部法律法规。
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完备的,主要采取系统立法的办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先后颁布《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1956年)《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1956年)、《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1958年)、《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年)、《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3年)、《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1963年)等30余部法律、法规,构成了日本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对中小企业及新建企业融资及发展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支持。
德国则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并从《税法》的层次上对新建企业给予优惠待遇。
二、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大多数发达国家除专设中小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外,还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日欧模式和美国模式两种。
日欧模式是由政府出资组建或帮助民间组建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其代表是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日本政府建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金库、商工组合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金融机构。德国的中小企业银行主要有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和国民银行等,年营业额在1亿马克以下的企业,可得到总投资60%的低息贷款,年利率7%,还款期长达10年。法国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主要职能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小部分直接向中小企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设备贷款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购买设备、技术革新和自动化建设提供专项贷款)。意大利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手工业金融金库(以向本国手工业企业发放信贷和利息补贴为主要业务)和中小工业企业中长期信贷中央金库(专门为中小工业企业的创建、扩建和设备更新等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日欧模式,1976年成立了面向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对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政策且没有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美国模式是由政府机构直接出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援助政策主要是通过小企业管理局(SBA)实施的,SBA是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直接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贷款(SBA提供全额贷款)、协调贷款(SBA会同有关银行共同进行贷款)、保证贷款(由有关银行给予贷款,SBA给予90%的担保)。
这种专门设立中小企业对口金融机构的办法,在不干预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基础上,凸现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对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困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信用保证制度是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美国联邦政府和各级政府分别成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遍布全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在政府的极力推动下,美国形成了三套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分别为:由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社区性小企业担保体系。
目前,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拥有用于一般商业贷款、信用担保和灾害贷款等共超过450亿美元的资本,是美国目前最大的单一以中小企业为支持对象的金融机构,是美国2500万家中小企业的融资后盾。小企业管理局所提供的贷款项目往往是与信用担保计划配合共同进行的,这就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中小企业可以有效地从小企业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获取融资支持。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帮助就是贷款担保,凡申请担保并获准的小企业在逾期不能归还商业银行贷款时,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支付不低于未偿还部分的90%,但担保总额不能超过75万美元,且担保部分不超过贷款的90%。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最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也是世界各国中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国家。其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在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由政府牵头成立自上而下的各级信用担保机构,独立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服务。日本官方设立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金融机构,民间设有52个信贷担保公司,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全国性的“信贷担保协会”,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近年来,为防止因信贷紧缩而导致中小企业倒闭的情况发生,日本政府还在各都道府县的商工会联合会内增设了“防止企业倒闭特别顾问室”,实施了旨在加强中小企业体制的“经营稳定对策信贷制度”。
韩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颁布政策的数量和规范化程度却是最引人注目的。一旦发现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和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已成为韩国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突出特点。1975年韩国《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法》颁布实施,该法要求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支持。1976年韩国政府建立了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的公共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基金。1987年根据《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法》,韩国政府设立了技术信用担保基金会,该基金会是在1988年12月《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法》修改后,从韩国信贷担保基金会中分离出来的,为采用新技术的企业提供特别的金融服务,同时满足信用担保业不断增长的竞争要求。技术信用担保基金会目的在于为开发和采用高新技术的企业提供特别的融资服务,并为开发新技术的商业性生产中产生的债务提供信用担保,其主要资金来自政府、银行机构以及为开发新技术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新技术产业融资公司的捐资,其主要业务活动在性质上类似于韩国信贷担保基金。所不同的是为新技术开发提供的技术信用担保业务只能由该基金经营。
四、鼓励创业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许多著名的大公司如DEC公司、微软公司、苹果电脑等均是创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以美国为例,官方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是中小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之一。前者是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审查、许可和支持成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公司,它必须有不少于100万美元的股本,可按3:1或4:1的比例从联邦政府获得优惠融资,总额不超过9000万美元,然后以借出或认购债务的形式,将资金投放于除地产、信贷领域以外的本国中小企业的兴建和技术改造。
目前美国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达300余家,拥有资本35亿美元(其中政府融资支持为11亿美元),累计已向十多万个具有较高风险且难以从一般渠道获得投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提供了130多亿美元的投资和长期贷款。美国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有600余家,其中一半设在硅谷,它们一方面为那些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无担保或担保不充分的贷款,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开发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则对勇于进行创新投资的中小企业投入资金以获取高额回报。
五、金融产品创新,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无论在风险投资还是在创业板市场方面,美国的做法都比较成熟。在常规的股票市场之外设立独立的第二板(高科技板)股票市场,是发达国家发展创业投资体系,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通行做法。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较之于主板市场要低,非常有利于中小企业、高新科技企业上市。美国的NASDAQ市场对成熟的风险型高科技企业走向证券市场,使风险资本退出风险企业以实现投资收益和继续滚动投资,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美国最具成长性的公司中有90%以上是在该市场上市的。直接融资渠道的开辟与拓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筹资来源的多元化。据统计,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向私人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占到了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4%。
发达国家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创业板市场是中小企业获得直接融资的重要舞台,在美国的NASDAQ市场成功的指引下,欧洲的创业板市场、韩国的创业板市场以及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创业板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无论市场的构架还是市场的进入制度,无一不是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而设计,这就使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通过以创业板市场为中心的金融创新,开发出了资产证券化、债权融资形式的创新,使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越来越宽,融资工具和品种更加丰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建立了可持续的新模式。
六、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财政援助和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为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普遍做法。
财政援助主要包括:一是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实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计划,确保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份额;二是建立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的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重点用于支持地方产业升级换代,支持中小企业与高新科技事业的发展等。
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一是降低税率,如对中小企业实行比普通税率低5~15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二是税收减免,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三是提高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起征点,以减少起征点以下的中小企业的税收。
美国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每年税款小于20万美元的纳税人不再通过联邦税收电子支付系统预缴税金等。德国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征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营业税的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下限降低到19%;对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的小企业免征周转税;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等。韩国税收优惠措施有:对集约型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法人税、所得税、取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对中小企业投资机构的持股份额和转让损失,免除法人税;对中小企业投资机构符合规定的投资损失准备金,可计入年度经营亏损;中小企业投资机构投资收益和各股东的股权收益可按规定设置所得税特例。
七、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融资体制
美、日、德等国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上有着许多相同点,但同时也具有各自的特色。
美国强调市场主导,政府不向中小企业直接注资,而是鼓励、督促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美国金融市场发达,有着有利于融资竞争的良好环境,政府对在市场融资中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的形式,间接给予扶持。
日本则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国家,在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中政府也发挥着关键作用。结合本国实际,日本政府通过设置一套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动用国家的财力直接向中小企业投资,促进了日本企业的快速发展。
在德国,由于本国证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不具备美、日那样发达的资本市场,因此,德国的国家复兴银行、担保银行等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有着很强的支配力。
(刘文波:博士;董登新: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仵霜: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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