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即将到来,网络电商各种促销活动令人眼花缭乱。在这场消费“盛宴”的背后,不正当竞争、诚信缺失、虚假宣传等弊端也慢慢显现,其中网购中的“砍单”就是一个典型。
消费者下单成功并付款后,一些电商会以商品缺货、系统出错、操作失误、订单异常以及产品质量等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这就是所谓的“砍单”。还有一些电商一直拖着不发货,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据了解,不少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都有过被“砍单”的经历,而被“砍单”的网站,除了大型电商平台,还有不少其它中小购物网站。被“砍单”的理由既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也有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被“砍单”的商品更是五花八门,包含服装服饰、箱包、图书、电子电器、玩具等多种商品。这说明电商“砍单”问题不只是偶发现象,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据北京消协调查数据显示,在3484名被调查者中,2836人表示有过网购被“砍单”的经历,占比81.4%。网购遭遇“砍单”后,1586人选择向消协投诉,占比45.52%;1313人选择找商家理论;546人选择自认倒霉;36人选择向法院起诉,仅占比1.03%。
针对仅占比1.03%的受访者选择了起诉维权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分析说,这与消费者受损害小、维权成本高等有关,他进一步表示,大量“砍单”发生后,电商平台有责任约束和管理商家存在的不诚信行为,如降低信用等级等。
在消费者已经下单成功的情况下,为什么电商可以毫无顾忌地频频“砍单”?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砍单”屡禁不止?
根据北京消协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者认为“砍单”问题屡发的最重要原因是商家违约成本太低,其次是电商经营者诚信度不高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针对“砍单”屡发原因的问题,在3484名被调查者中,有2743人认为是“商家违约成本太低”,占比78.73%;有2392人认为是“电商经营者诚信度不高”,占比68.66%;有2080人选择“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占比59.7%;另有195人选择其它原因,仅占5.6%。此外由于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昂等问题,被砍单的消费者往往会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双十一”将至,薛军建议,消费者网购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促销活动的细则,并注意留存促销活动和商家作出承诺的截图等资料,遭遇“砍单”后要积极投诉维权。
对于维权难的问题,薛军表示,网购合同是否成立决定着“砍单”的性质,电商通过格式条款对合同成立问题进行约定时,必须对消费者进行明确的提醒和通知,而任意取消订单构成恶意磋商的,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商家推出“秒杀”“竞拍”等低价促销活动时,会吸引大量消费者同时下单,如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大量消费者的权益会受损。业内指出,像这样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集中受到商家同一行为侵害的,可能引发群体性消费纠纷。
不少消费者均表示,怀疑商家是故意通过假促销活动,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再有针对性地推销产品。消费者在电商网站上下单,必须提交地址、联系电话等具体个人信息,这意味着电商“砍单”后就可以掌握大量潜在用户的准确个人信息。
消费纠纷发生后,不少电商会以“网购合同未成立”为由进行辩解。“网购合同是否成立会决定‘砍单’行为的性质,即电商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北京消协工作人员闫毓珊解释说,网购过程中,电商发布商品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一直存在争议,加之网站通过格式合同条款制定了合同成立的规则,会导致电商完全掌握缔结合同的决定权,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北京消协曾就合同成立条款问题,对当当网、国美在线、京东商城、苏宁易购、淘宝、天猫、唯品会、亚马逊等8个电商平台进行体验调查。注册过程中,有2个网站没有涉及订单生成与合同关系的规定,其他6个网站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完成付款后,不代表双方已经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合同才算成立。甚至有网站在条款中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的任何损失,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这种规则得到了大多数电商网站的认可和执行,形成了所谓的行业惯例。”闫毓珊举例说,亚马逊网站明确表示,网站上的商品信息实际上是一种要约的邀请,消费者下单是一种要约行为,网站发出发货通知之后,合同才成立。
此外,京东也规定以商品实际发货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京东用户注册协议中提到,销售商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只有在销售商将商品从仓库实际发出时,方视为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
闫毓珊认为,网站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若经营者以不合理的理由取消订单而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话,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也不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读和下载。
“个别消费者被取消订单正常,大规模的‘砍单’需要引起注意,要提防恶意磋商。”薛军举例说,在集中打折和促销时,商家为吸引顾客大量接单,但事后又大量取消订单,这就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恶意磋商。“因恶意行为进行磋商导致对方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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