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期间,一些商家会打出“史上最低价”、“全网最低价”等广告语,但是个别商品是将原价提高了许多之后再进行打折的,折扣之后的价格与原来的价格相差不多,甚至有些还更高。
11月19日,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审判案例:商家虚假降价促销,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被判按购买商品价格支付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标价形式和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对价格的认知产生误解,进而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这种行为属价格欺诈。
当前,网络商品信息众多,更替频繁,监管难度较大。“网络购物方式为消费者购物提供了海量的参考信息,也为网络商品经营者标注商品信息、修改商品信息提供了便利。在商品信息众多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价格监管部门的执法面临挑战,这为不法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提供了条件。”北京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说。
“网络购物环境中的价格欺诈具有隐蔽性,经营者因价格欺诈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不成比例,通过价格欺诈所获取的利益高于可能发生的违法成本,使得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多发。”二中院法官张君说。
“有证据证明商家在原价与最低价方面做文章的,最高将被判三倍赔偿。”法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最好先进行全网搜索,或者进行线下商场的价格比对,做到心中大致有数,再查看成交记录。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复制保存商品链接网址,对商品宣传销售页面截图,当中要含链接网址,记下交易单号,最好能有聊天记录。一旦遇到价格问题,都可依此证据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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