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我国原外经贸部颁布《在境内举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展览市场开始适度放开、外国企业可以在华从事展览业。可以投资建展馆,设立独资和合资企业,国际上一些著名的展览公司在长期等待后终于等来了机会。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展览产业安全问题开始凸现出来。 (一)公司在我国投资修建展览场馆,致使我国企业举办的一些展览会置于外国资本控制之下。 1999年,德国三家展览公司与上海浦东开放区签定在上海投资建设“上海新博览中心”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德方占股50%,并享有该展览中心经营管理权50年。展览场馆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出资建造。展览场馆的“公益性”注定它的经营常常是不赢利的。这种情况是普遍性的。那么德方为何要参与投资呢?尽管德方高层人士多次表白,“我们的目的是要帮助中国的展览业开发市场,我们要把已经在德国取得成功的展览理念、销售网络带到中国来”,但德方在行动上并不完全如此。 2001年11月新博览中心落成后,德方公司以提高场馆出租率、保证投资效益为由,内部达成协议,每家公司每年移植9个展览会到该中心举办,并优先安排这些展览会的展期和场馆。我国展览企业举办的展览会如在展期和场馆安排上与德方发生“撞车”,德方则利用其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借故不予安排或将展期推迟半年。如去年上海贸促会向新博览中心申请2003年举办上海汽车展览会的场地时,德方就以某公司已在此之前就提出申请为由,拒绝向贸促会提供场地。而当时,该公司还未获得上海市政府部门对其办汽车展的批准。德方的行为违反了新博览中心场馆租赁程序,即出租方在承租方未获得政府批准之前,不能做出承诺。上海展览界对此事反应强烈,认为德方以投资为名搞非公平性竞争,企图获取行业垄断权,并提出质疑,如此发展下去,上海展览业的支配权和产业政策将受到冲击,无法对产业的发展实行有效的调控。 (二)跨国公司利用强大的实力,挤压我国展览企业,抢占市场份额,使我国展览产业蒙受经济损失。 “技术的主要发明者和控制者日益变成大跨国公司,这些公司在全球的影响比它们在全球所负的责任大”进入我国展览市场的跨国公司具有先进的管理技术,优良的产品品牌,强大的营销网络系统和雄厚的资本实力。在这些方面,我国企业是不可比的。 跨国公司与我国展览企业竞争更为利害的一招,是将它们在世界各地举办成功的展览会移植到中国来。这些展览会以其品牌效应,抢走了我国展览企业举办的同类展览会的“客源”,致使我国展览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勉强维持,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三)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子公司,通过其内部业务运作,使我国展览产业利益大量流失。 跨国公司是当代国际资本输出的主载体,只要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必然发生“交易内部化“和转移价格,使东道国的产业利益流向资本输出国。跨国公司在我国举办的展览会,国外参展厂商的比例一般达到60%以上。这些厂商是由跨国公司通过其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招来的,它们将厂商参展费用进行内部核算和截留。最终流入我国境内的仅是很小的一部分。 启示:通过合作达到双赢或多赢(一)产业安全的实质是国家利益问题。 费里德里希·李斯特说得好:“保护民族经济的根本原因在于民族利益,任何大国要想获得恒久的独立和宣强的保证,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使自己的资源和力量能够获得独立和全面的发展,历史就是这样向我们指出,限制政策并不只是出于凭空的理想,而是由于利益的分歧,由于各国在追求独立与优势方面的争夺,也就是由于国际竞争与战争的结果,因此,在国家利益上,这种冲突还没有停止以前,换个说法,就是一切国家还没有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下合成一体以前,这个政策是不能舍弃的”。中国展览产业目前仍处于幼稚阶段,让它同实力雄厚的欧美展览业相竞争,无疑于把一只羊送到狼窝里。因此,政府对我国展览业实行政策保护仍然是必要的。问题是如何保护。我国加入WT0时对服务业的开放作出了时间表,展览业虽属服务业范畴,但没有列入时间表里。因此,我国政府可以根据展览产业的发展情况,继续制订和执行适度的保护政策,包括对外国公司在华举办展览的项目审批等。 (二)跨国公司是当今国际关系中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 作为经济组织,它掌握投资所在国生产结构中的关键因素技术、资本和销售网络,“意味着跨国企业可以与国家一道对民族和全球经济发展进程发号施令”,“销蚀投资所在国的主权”。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我国展览市场的经营运作表明,尽管他们经常说:“要帮助中国的展览业”,但由于他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本性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他们总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我国展览产业的控制权。应当承认,跨国公司的进入所产生的“技术外溢“有利于我国展览业走向规范化、规模化和国际化。问题是如何避免外资对我国展览产业利益的损害。我们应该根据我国展览产业结构的特点,加强对外资投向的引导。特别是要谨慎对待外资进入展览场馆基础设施领域.仔细分析外商投资的附加条件。 (三)在国际间经济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条件下,任何国家主观上不可能不求发展,客观上也难以抵挡外资的进入。 因此,通过合作,达到“双赢”及“多赢”应是国家追求的目标。问题是如何进行合作。自由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基欧汉指出:“有关国际合作的一切努力,都是在某种制度的背景下进行的。”制度的功能,简单地说就是解决类似“囚徒困境”中的欺骗行为,通过提供可靠的信息,增强透明度;减少合作者对合作伙伴的担心,克服因市场失灵带来的困难,从而使行为体愿意合作;同时,通过制定惩罚措施,对行为体的欺骗行为给予惩罚,使其收益低于成本。我国展览业内制度建设极不完善,容易被人钻空子,发生如非公平性竞争、外汇税收流失等问题。目前,我国展览业急需尽快建立各种规范外资行为的规章制度,以维护产业安全利益。在这里,政府的态度及作用尤为重要,因为政府是国民经济的“夜护人”。 (四)产业安全归根结底要靠民族产业自身实力的壮大。产业实力脆弱是最大的不安全。外资的进入只能是引发我国展览产业不安全的外因,而产业现存的问题,如产业效益差、市场意识薄弱、经营管理能力不强等则是促使安全问题发生的内因。毛泽东指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如果内因问题解决得好,我国展览产业安全问题就能得到缓解或避免。问题是如何解决内因带来的影响。我们不能一味“责怪”政府过度的产业保护而无所作为。我国展览产业现存的问题是战略性的和结构性的。展览业是一项与其他行业关联度极高的行业,它被誉为旅游、交通、商业、市政建设等行业的“引擎”,在国民经济中起到较突出的作用。它必须制定自己行业的发展战略,将促进国民经济以及区域经济两个层面的发展和本行业内各部门的协调作为行业的战略目标内容,争取把产业做大做强。同时要根据行业的发展战略,调整与优化产业结构,尽快解决制约本行业发展的瓶颈:展览会的筹划和组织。在这方面,外国展览公司拥有明显的优势。在当今国家间经济互相依存日益加深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鼓励我国展览企业与外国合作,加快我国展览业国际化的进程,促进中国展览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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