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要注册
频道首页 | 头条 | 动态 | 深度报道 | 行业 | 政策 | 会议展览 | 市场招商 | 行情 | 市场开发 | 市场管理 | 融资 | 规划 | 市场数据 | 法规
您当前位置:首页> 流通资讯 > 市场融资正文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公布
来源:2014年3月3日 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4-3-3 点击数:


    千呼万唤始出来,“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终于露面,并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认可了行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售后回租交易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并通过减少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等方式,维护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售后回租交易问题,确实存在合同性质是属于抵押借款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考虑到售后回租交易有利于市场主体盘活资产、引导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相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对此类交易形式也已明确认可,且承租人与出卖人相重合并不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要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售后回租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予以了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表示,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而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审慎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以引导金融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规范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较快,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均呈高速增长态势。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持续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860件,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达到8530件。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虽在分则部分专章设立了融资租赁合同,但仅有的十四条规定相对原则,难以满足审判实务的需要。

    为积极回应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司法需求,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并为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在制订过程中,并征求各方意见。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解释。但直到今年2月27日晚,司法解释才得以公布。

 

作者:李鹏  编辑:wxj
  • 本文标签:  
  • 上一篇资讯:

  • 下一篇资讯:
  • 分享】 【打印】 【收藏】 【关闭
    编辑推荐
    “互联网+”时代仍靠“三现” 浙江省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发展
    热门资讯
    十万外国人广州“淘金” 国际 长沙市专业市场布局规划(20
    热门标签


    网站简介 联系信息 专业服务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20-84096050  传真:020-84096050  Email:shichang2004@126.com  
    粤ICP备16095034号   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版权所有 ©2004-2016
    网上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