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快递的延误,导致自己丢失了一笔高额订单,这个损失该不该由快递公司承担?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的张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70多万元的业务订单由于快递延误而泡汤,自己损失了近7万元的收入,而快递公司拒绝赔偿。
9月7日,张女士收到了一个顺丰快件,打开后发现是邢台市一位客户发来的近70多万元的业务订单。看到订单,张女士欣喜若狂,因为这单生意能为自己带来7万元的收入。
然而,张女士开心得过早了。在随后的电话沟通中,该客户告诉张女士,由于长时间得不到回复,他已经将订单交给他人。原来,快递单上的寄件日期是8月28日,距离张女士签收的日子已经过去了10天。
“平原县距离邢台只有60公里的距离,而我的快递居然用了10天,我要求顺丰补偿我订单的损失。”张女士表示。
经过多次沟通,顺丰速运表示只能为张女士提供1500元的补偿。眼看两个月过去了,张女士至今还是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笔者了解到,根据《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规定,同城快递的投递时限为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为72小时;同城快件彻底延误时限是3天,国内异地快件是7天。标准规定,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11月1日,顺丰速运回复《中国消费者报》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失分为可预见性损失和不可预见性损失。张女士托寄物的标书和样品都可以作为可预见性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顺丰将根据市场价进行合理赔偿。但对于张女士所说的预期收益,属于不可预见性损失,一般不支持赔偿。顺丰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快解决此事。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向笔者表示,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延期造成的间接损失存在争议,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快递延误导致的间接损失,也就是张女士因为快递延误失去了签约的机会和获利的机会。从《合同法》上来讲,预期利益损失可以得到赔偿。但是张女士要有订单的内容、准确的利润金额以及拿到了订单就可以签下合同等相应的证据。”邱宝昌说。
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松认为,根据《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规定,10天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标准,据此顺丰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就其过错的程度对张女士进行赔偿,但7万元的赔偿额度远远超出了快递公司的责任范围。
金松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前提之一就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到本起纠纷,顺丰因为投递延误,实际上造成了张女士不能及时接到订单,从而丧失了缔结商机的好时机。但从一般社会规范和通俗习惯的角度看来,投递的延误与损失7万元利润并不是有必然联系。“对于顺丰快递来说,需要承担的是因没有及时履行邮寄服务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标书和样品,而不是类似‘鸡生蛋、蛋生鸡’这种模式产生的经济利益的间接损失。另外,快递公司应赔偿的额度也要考虑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金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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