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是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韩国公营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一般情况下由中央政府无偿投入30%的资金额,其余部分由市场所在的地方政府出资解决;美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与政府签订租赁合同,每年向政府交纳租金,但免除税收。
近日,商务部等13个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出台《农产品市场管理条例》,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性公共设施地位,规范农产品市场投资主体资格和市场交易行为,为农产品市场运营管理和公益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鼓励地方加快出台地方性农产品市场法规,将农产品零售市场作为新建小区的公益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将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田头市场纳入村镇规划。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将有法可依。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伴随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已承担70%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任务。
但是,长久以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直是“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主要是营利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完全按照企业性质开办,在市场化的运作中,随着土地、人工等成本不断上升,入门费、摊位费、管理费等在批发市场的主要支出随之大幅增长,收费环节多,收费高。
据调查数据显示,蔬菜从批发市场到零售市场的流通环节中,市场管理费和摊位费占总流通成本的44.75%,接近一半。
因此,制定农产品市场法,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形式、规划布局、功能以及政府责任成为多年来两会议案的热点。“近年来,不少中西部地区特色农产品专业化生产已初具规模,但缺乏市场体系的有力支撑,农民发展生产的风险大,也缺乏后劲,这是造成近几年特色鲜活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滞销积压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全国政协常委钱克明在提交的《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立法和政府支持》的提案中指出。
高丽朴、乔彬等68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议案提出,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主要载体和中心环节,对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市场供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经验,抓紧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都是政府公共投资的项目。日本政府是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韩国公营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一般情况下由中央政府无偿投入30%的资金额,其余部分由市场所在的地方政府出资解决;美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与政府签订租赁合同,每年向政府交纳租金,但免除税收。租金的数量与当地地价有关,但低于当地的平均租金。《意见》在基本原则上明确指出了体现公益。在市场化运作基础上,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增强农产品市场公益性功能,发挥市场服务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
目前,商务部正牵头农产品市场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该条例将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质,并在市场准入、布局、规划、用地、交易规则、监管和促进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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