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背景
1.广东自贸区建设是破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举措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第一轮经济开放中取得重大成果,综合国力全面上升,开放水平显著提高,正在谋求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秩序。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一带一路”合作发展的愿景与倡议,国务院则明确提出“推进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发展方向。本轮对外开放,包含了结构调整、提质增效、转变发展方式的经济内涵,更意味着要深度融入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全面提升中国在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开放水平较高的东南沿海地区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为此,国家在2015年3月出台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针对沿海和港澳台地区,提出了“以扩大开放倒逼深层次改革,创新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形成参与和引领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成为‘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排头兵和主力军”的重大任务。
为了破局“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推进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政府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成效的基础上,2015年又批设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此作为加快与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试点和引领。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国家明确提出“(广东)自贸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因此,广东自贸区的改革与探索,必须置于国家“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来进行总体设计。当前,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以轨道交通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为抓手,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先期建设成效,而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则尚待实现突破性进展。因此,广东自贸区建设是国家为实现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破局的重要举措,其实施对国家战略的成败具有重大意义。
2.南沙将承担带动广州在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中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
广州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城市、中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经济贸易中心、中国第一经济大省与外贸强省广东省的省会,曾经在引领改革开放、促进国内外生产要素集聚、整合珠三角及港澳地区的经济合作,以及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核心作用,是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引领城市。然而,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国际投资贸易格局和多边投资贸易规则深刻调整、世界需求结构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国内城市竞争加剧等,都对广州城市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广州要通过“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在华南地区乃至世界城市网络体系中的地位与辐射力,必须依托南沙——这一广东自贸区的主体组成部分,探索通过制度创新带动产业与市场升级、引领城市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提升与不断深化,再通过扩大开放倒逼更深层次的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在广州的城市未来发展中,南沙不仅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将承担引领对外开放、带动全面改革的领头羊使命,发挥改革实验田、创新核反应堆的作用。因此,南沙的自贸区建设,一方面是国家战略的重要部署,另一方面则关系到广州在“对外开放新格局”中,能否焕发新的活力、在国家改革开放进程中保持领先地位、继续担当排头兵,对广州城市命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3.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政府领导的第一轮改革开放中,以出口和招商引资双轮驱动的外向型经济模式取得了极大的成就,通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地位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目前,中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成为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第二大吸收外资国、第三大对外投资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中国已具备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更积极地担负世界经济秩序责任的条件,中国必须完成由“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的全面转变,而这首先要求在经济体制,特别是投资贸易规则上主动完成与国际规则的对接。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旨在加快推进中国对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融入、深化中国与世界其他经济体的合作,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投资贸易体系,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是“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提出,“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宜着力研究解决投资贸易便利化问题,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构建区域内和各国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同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激发释放合作潜力,做大做好合作‘蛋糕’”。因此,建立以投资贸易便利化为导向的开放型投资贸易规则体系,是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首要任务。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广东自贸区区域布局的划分,南沙将“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以此产业定位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对南沙而言其重要性更加突出。
4.以南沙为样本推进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建设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关于广东自贸区的战略定位,是“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可见,粤港澳深度合作,是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特色。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东南亚最重要的转口港之一,香港在中国第一轮改革开放中对广东外向型经济体系的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港澳是广东外贸进出口、吸收利用外资、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主要市场和来源地。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市场体系、规则环境、产业分工上,香港、澳门国际化程度远高于内地其他城市,其与国际经济体系深度融合,是广州全面对外开放最好的合作者。对于广州、广东而言,港澳仍将是其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在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广东自贸区的建设必须充分发挥港澳优势,以粤港澳深度合作作为全面对外开放的第一战略平台,而南沙则可成为推进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的样本。
二 目标与基本框架
1.定位与目标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广东自贸区“经过三至五年改革试验,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粤港澳深度合作,形成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力争建成符合国际高标准的法制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的自由贸易园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将“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上述表述为南沙区投资贸易规则体系的建设指明了定位与目标。
2.基本框架
第一,以扩大开放为导向建立投融资管理体制。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不断扩大产业开放领域,投资管理由“事前审批”向“注册制+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内外资普遍实施国民待遇;试点人民币离岸中心,推进居民本外币账户分账管理、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化、利率市场化,逐步实现资本账户开放;探索自贸区投融资管理体制向区外复制的途径。
第二,以贸易便利化为导向改进贸易监管体制。探索实施新型便利化通关模式;建立涵盖海关、检验检疫、外汇、边检、海事等在内的综合监管平台,加快建设与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探索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通关、检验检疫、税收监管模式;探索研究第三方信息采集与结果采信的模式;推进智能化与网络技术在贸易监管程序中的广泛应用;实现区内货物联网监管与自由流转。
第三,以粤港澳深度合作为推手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四,加快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
三 以扩大开放为导向建立投融资管理体制
1.不断简化的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负面清单实际上是列出了投资领域的“黑名单”,没有被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领域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最快四天就可拿到营业执照, 这是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大突破。
(1)自贸区负面清单简化的经验
为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上海自贸区2014年推出了负面清单,将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清单之外,法无禁止皆可为。外商参照负面清单,可以很容易地选择自身可以投资的领域。
目前,上海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2013版的190条减少到139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年区内新增注册企业11440家,其中内资企业有9383家,注册资本达3329亿元;外商投资企业有2057家,合同外资达118亿美元。全年集聚总部经济企业258家,其中亚太营运商22家。年内全面实施第一批服务业六大领域23项开放措施。然而,有人认为,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涵盖的内容太多,对国内外企业的吸引力仍然不够。
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2015年将推出多项创新举措,涵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创新、强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等多个领域。珠海将出台“法制十条”推动横琴自贸片区的法治环境建设,横琴立法将有直通车。目前,珠海不适应横琴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在横琴停止适用。另外,港澳资本准入负面清单、横琴促进澳门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等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的举措也陆续出台。
天津自贸区的突破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进一步简化负面清单,另一个是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手续。负面清单进一步简化是天津自贸区的一大亮点,也是较上海自贸区相比的一大突破。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已经从最初的190条瘦身到139条,天津自贸区最后很可能只有几十条。
借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的创新举措,福建还将实施“审批清单+简化审批”的管理模式,出台审批清单和权力清单,对审批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简化审批,推进外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进一步提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缩小“负面清单”的范围能促进贸易便利化,香港作为自由港,除了对个别物品,如枪械、动植物、危险药物、濒危物种、肉类和家禽等货物的进出口实行法律上的管制以外,其他所有物品,不论价格高低、贸易双方身份等都不受监管限制,使得香港的国际贸易享有非常自由和广泛的空间和制度环境。
(2)缩小南沙自贸区负面清单范围
南沙自贸区虽在探索“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但目前的“负面清单”偏谨慎,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比,并无太大变化。南沙自贸区在未来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根据经验制定一套完善合理的“负面清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大量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实地调研,并在实施实践中逐渐将负面清单各领域的内容进行合理缩减。
与“负面清单”相配合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作为“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实施之后的首要风险屏障,是我国在经济开放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体现。之前的投资管理办法是“准入后国民待遇”,主要适用于投资建立后的阶段,而“准入前国民待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前,其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权,并在监管和税收上对内外资一视同仁。中国已经成为吸引外商投资的大国,然而投资质量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究其原因,与我国对外商投资管理的“重审批、轻管理”密不可分,而这次在特殊监管区内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手段都表明今后我国的外资管理将更重视后期的监管,在市场准入阶段放松控制,无疑会吸引大量外资,从而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以后的外商投资管理应该着力于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以向企业提供服务为目标,而非仅仅局限在管理上。
目前已经出台的负面清单主要是针对贸易方面的,南沙自贸区在以“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为总原则的金融改革背景下,为了促进试验区内金融功能的进一步深化拓展,相关部门可以尝试探索金融“负面清单”,在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为金融领域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更加开放灵活的管理模式,其具体的操作细节和政策细则可以在各项金融功能发挥作用的实践中加以摸索。
2012年9月,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十五次会议签署《粤港共同推动率先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合作协议》,提出共同努力提早一年于2014年率先基本实现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但截至目前,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没有重大的推进政策出台。建议立即制定并实施广东对香港服务产业准入(在自贸区内)的“负面清单”,实现港资在广东的“国民待遇”,将此作为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高成果。
未来,条件成熟时,这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以推广至东南亚、美欧等国家和地区,乃至所有WTO成员。
2.事中事后监管
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贸易便利化,始终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试点的重要内容。政府监管覆盖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全过程。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是指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市场及其市场经营主体正在进行的或已结束的行为和活动进行整体性、全过程、多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各种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基本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上海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的经验
上海自贸区自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以来,以制度创新为重点,突出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按照市场经济和更加开放的要求,探索构建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制度。它们分别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年检改成企业年度信息公布制度、建立政府间各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统一监管执法体系、社会力量参与综合监管(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参与监管)的制度。
例如,企业由年检改为提交年报,政府将“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 “宽准入严监管”,也就是说,企业由过去的向政府部门负责转变为向社会负责,以自己的信用做担保。
建立事中事后前导机制是提高事后监督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事后监督的有效性,最终应表现在监督结果的有效性上。要实现事后监督的有效性,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在科学的监督理念指导下拓展自身监督优势,在充分发挥内因作用的同时,通过搭建联系平台,建立多渠道的沟通协调机制,以提高监督信息的共享程度。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文化氛围,并以此推动事后监督效能的不断提高。
第一,上海自贸区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需要建立风险预警制度。转变观念,拓展思路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进行判断识别、鉴定分类,逐一追根溯源,分析、研究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做出风险监测预警,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反馈相关部门(单位),以强化事前事中的风险防范,实现事后监督由简单操作型向分析预警型的根本转变。
为实现上述目标,增强对监督数据挖掘和监督信息利用的力度,可考虑逐步建立风险分类预警制度,实行核算风险量化监测、分类预警、分别防控的办法,其内容是改变以往简单以差错率定性监督结果的模式,转向以差错和风险综合数值反映被监督部门内部会计控制状况。
第二,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建立灵活的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反馈谈话”等形式,及时就较严重问题进行反馈和提醒。开辟新的事后监督信息反馈渠道,可借鉴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做法,尝试建立“监督反馈谈话制度”,根据需要、按照一定程序,由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人就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向有关核算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并提醒、督促落实纠正建议和整改措施,强化业务管理,防范运行风险。
第三, 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事中事后监管队伍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一个很大的挑战。原有的审批制度下积累的很多经验也可能不再有用。事后监管队伍必须具备应有的行业监管素质,因此在人才安排上需要严格把关。另外,对在岗监管人员需要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有效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事后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如何有效地落实这一培训制度,也是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的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上海自贸区的核心工作。2014年,上海已经着手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制度,建立安全审查机制、反垄断审查机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信用管理体系、综合执法体系和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政府服务管理透明度。上海自贸区在监管制度上的改革和探索, 将为其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提供良好的经验。
(2)南沙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内容
建立广东(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首先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第一,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在监管方面,南沙自贸区需要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其重点是加强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外商投资备案管理改革的衔接,在外资准入阶段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目的是防范扩大外资准入和开放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外商投资风险起到“防火墙”的作用。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的指导下,已制定中国(南沙)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完善全国性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积累新经验,探索新途径。
第二,建立反垄断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是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自贸试验区层层推进反垄断审查工作,其重点是探索在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参与反垄断审查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通过对各类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垄断行为实施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也是南沙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其重点是依托已建成的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建设,完善与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广泛使用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已完成归集查询、异议处理、数据目录管理等功能开发工作,同时探索开展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模式。
第四,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重点是与注册资本认缴制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企业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特定企业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同时,配合年报公示,工商部门出台了多个办法,体现了三个变化: 监管方式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主体由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向对社会负责,体现了企业信用的重要性; 监管格局由政府单独负责转向社会共治。
3.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1)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经验借鉴
在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方面,上海自贸区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到了五点“便利”,即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便利个人跨境投资、稳步开放资本市场、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意见》规定区内机构可以提供便利的内容有: “试验区企业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此举不但有助于区内机构投融资便利化,而且有利于本外币的汇兑便利化,为资本项目的完全开放创造条件。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区内机构”) 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还将使企业的资金投资有极大的自主性 (除了不可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品和委托贷款)。而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能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对于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意见》指出,“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就是说允许试验区内个人以其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在境外进行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意味着区内个人境外投资不再受 QDII (合格的境内投资者)限制,可自行进行。随着国内投资渠道的进一步开放,国内居民将有机会到中国香港、美国等世界重要的资本市场进行适合的金融工具投资。这些金融业务都是在资本项目开放的前提下进行的。
(2)加快南沙自贸区内的利率市场化
南沙自贸区应是“利率市场化”先行先试的试验田。笔者给出的政策建议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允许在自贸区内实行完全竞争,即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民营机构和外资机构,在机构注册和业务上与国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反过来说, 就是取消对国有银行的优惠政策。中外资银行的同台竞争将促进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对中资银行来说,将直面外资银行的竞争以及国内民营银行的竞争,也就是说在引入机会的同时引入了挑战。
第二步是在区域内实现存款定价的市场化。可行的思路是在区内首先试行存款保险制度,在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后,允许区内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CD”)。
根据国际经验(如美国和日本),CD成功扮演过辅助一国存款利率市场化转型的角色。此外CD不同的期限结构也有助于改善银行报表内资产负债风险管理, 提高负债的平均期限,缓解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普遍存在的“短借长贷”期限错配问题。
如果在南沙自贸区首先开展CD试点,本文提出两条业务建议和一条金融监管建议。两条业务建议如下。
第一,开展与CD配套的二级市场建设,以支持短期货币市场的形成。
第二,允许自贸区内中小银行发行CD,并尽量减少其发行成本,其结果是间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金融监管建议:在放开CD市场前应该有完整的前瞻性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设计。可实行的操作是:在开发CD业务前,先颁布CD业务的负面清单,明确扰乱市场的交易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后的惩罚措施。对于开展CD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动态抽样监管,如有金融机构恶意交易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南沙自贸区内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实行与国外发达国家接轨的事后监管模式,按照负面清单,严惩不贷。
(3)加快南沙自贸区内的汇率市场化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有管制的浮动汇率制度,通过汇率管制分割境内外金融体系,为了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通过管制汇率价格来调控进出口。南沙自贸区设立后,将使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增幅扩大,区内的资本将实现自由流动,且区内区外隔离,这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将是严峻的挑战,很明显,汇率机制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必将要求人民币汇率管理制度进一步开放,我国自2005年7月21日将人民币汇率由单一盯住美元转变到以一篮子货币为标准,加快了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进程。主要的改革思路是:将人民币逐步升值到位,再放开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决定,避免汇率突然放开所导致的一次性大幅升值给国家经济带来过大的震荡,同时逐步开放资本账户交易,实现人民币的完全自由兑换。在经过了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逐步复苏,而中国也应该主动寻求机会推进汇率市场化。南沙自贸区应该抓住区内金融开放先行先试这一契机,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其一,要降低自贸区内央行对汇率中间价的干预程度,使中间价能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其二,可以在自贸区内尝试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
汇率市场化并未在南沙自贸区总体方案中直接提到,但这一改革方向是明确的。未来,南沙自贸区内要大规模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离岸业务肯定不会按照国家外汇交易中心的汇率来进行交易,区内金融机构须按照自己的成本来进行外汇报价,这样就必须实现汇率的市场化,在离岸业务开办过程中逐步形成反映市场供求的均衡汇率水平。
汇率市场化是与人民币自由兑换相适应的,也与自贸区内的自由贸易与自由投资活动相适应。如果两三年内人民币在区内实现自由兑换,那么汇率市场化将是必然的。除了货币价格的市场化,有关外汇额度的限制也将最终取消。这一过程要尽可能地减少政策管制,自贸区内不应过于强调人民币的使用、限制其他可兑换货币的使用,在币种选择上应高度自由,允许市场参与者自行选择。
汇率风险是自贸区金融改革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未来一段时间,众多企业将在南沙自贸区备案,境内外大量货币可能涌向自贸区,形成庞大的“资金堰塞湖”。自贸区的资金水位带来人民币升值压力,可能导致更大的资产泡沫。许多后发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都曾尝试推进汇率市场化,但由于经验、能力与实力不足,致使改革进展迟缓,因而积聚了巨大的资产泡沫。一旦泡沫崩溃,就会引发金融危机,使实体经济遭受重创。所以,在南沙自贸区建设中,汇率市场化应尽可能快地改革到位,不要一点点放松管制,以避免给国际热钱更多时间,加大汇率升值压力和产生资产泡沫。
4.推动资本账户的开放
(1)资本账户开放的内容
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开放,两者要相互衔接。中国应该先把汇率的形成机制改善好,然后再实现资本项目的自由化。汇率市场化做到位,有助于资本项目开放,减少套利空间。现在,中国还没有完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将来必须实现。现在要先进行尝试,如果试验成功,才能以点到面,实现全面开放。
资本项目开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大,必须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步到位难度大,系统性风险也大。按照IMF 的统计,我国资本账户大部分项目已经实现基本可兑换或部分可兑换,不可兑换项目的占比仅为10%;但这些不可兑换项目涉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风险系数高,需谨慎对待。如果自贸区内资本项目开放过快,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就能够非常自由地流入、流出自贸区。而我国汇率、利率尚未市场化,由于区内等同于境外,而区外等同于境内,资金成本存在差异,若自贸区内外之间的资金防火墙不够严密,那么本来只是一条门缝的开启,最终就可能演变为门户洞开。
就全国改革而言,资本项目开放要特别谨慎,最好安排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到位之后。就南沙自贸区而言,资本项目在一线开放没有任何障碍,但在二线开放则要看准时机,把握好进度,做到收放有度。
资本账户开放与风险防范并不是对立的或相互排斥的,而是统一的和相互促进的。资本账户开放的程度越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就应该越强,防范风险的政策和措施就应该越有力。
第一,协调推进利率、汇率改革与资本账户开放。利率、汇率改革和资本账户开放没有固定顺序,应该协调推进,成熟一项,开放一项。
第二,优化资本账户各子项目的开放次序。基本原则是,对我国经济发展越有利的项目(如直接投资和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越早开放,风险越大的项目(如短期外债)越晚开放。
第三,推进资本账户开放并不意味着对跨境资金流动、金融交易放松监管,而应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变化,实行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包括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资本账户开放要谨慎推进,相机决策,遇险即收。
(2)开放资本账户的建议
①以构建自贸区离岸人民币中心为突破口实践资本账户开放
构建离岸金融中心与资本账户开放紧密相关,是实践资本账户开放最优的战略选择。由于目前中国不具备完善的金融体系、成熟的调控机制和对抗外来资本冲击的干预能力,并且没有自由的市场环境相配套,依然存在外汇管制,资本项目也没有完全开放。
更多人民币跨境业务实践成为可能。结合中国资产证券化常规化运作,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贸易、投资、保险等领域的使用,进而可以深入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还可积极配合开展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的政策研究,探索设立由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的试验田。该模式的特点是强化“交易”监管概念,而非“地理”监管。这样的监管模式本来就顺应了现代服务业虚拟化、去地域化、去物理化的发展大趋势。同时自贸试验区将是中资金融机构适应国际竞争环境的练兵场。
使人民币国际化真正起航。在离岸市场上离岸使人民币国际化真正起航。在离岸市场上离岸自由兑换将进一步优化境内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而资本在跨境的不断流动也自然地为资本在境内与境外市场最终自由流动铺平道路。此外只有在自由贸易区内率先实现资本项目开放,并逐步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人民币国际化才能真正起航,彻底摆脱人民币国际化以来采取的“跨境贸易+离岸金融”的模式。
②以务实稳健地加强金融基础建设为突破口实践资本账户开放
南沙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思路是立足于“负面清单”模式,因此,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金融信息数据系统(以及分析系统),才能更好地动态监控区内金融机构的行为。监控不代表监视,因为只要区内金融机构严格遵守“负面清单”,金融监管机构无须(也无权利)对其实施任何干预或审查,在没有大的国际资本进出时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其行为,但当出现大的金融动荡如金融危机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将马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有效干预,控制风险。此外平时的金融动态监控对商业犯罪、恶意金融交易、市场操纵、恐怖金融(包括洗黑钱)的证据收集也是有帮助的。
5.自贸区对内渗透
(1)自贸区对内渗透的经验
自贸区的金融开放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一次大胆尝试,虽然常常会面临各式各样的风险,但其给国内外经济带来的影响是十分积极且重大的。上海自贸区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做好自贸区金融开放下资本流动风险防范的。
第一,合理有序地推进自贸区的金融开放工作。金融开放,要大胆、创新,但是不代表要盲目进行。所以,关于自贸区的金融开放,笔者认为应该合理有序进行,逐渐推进自贸区的金融开放工作,进而处理好各个开放项目之间的内部关系,这也是做好资本流动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以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开放为例,三者的开放应该结合其自身项目内部关系,以及预期的开放目标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优化相关开放制度,降低风险。
第二,做好资本异常流动的监测、预警以及控制工作,杜绝资金大规模涌入的套利行为。自贸区应该建立一个综合性数据监控系统以及资本异常流动风险指标体系,对资金的实际流动进行可视化的实时监控,进而通过全面、系统的监控,及时发现资金的异常流动状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风险、解决风险、消灭风险。同时,建立预警系统,通过对短期资金异常流动的模拟与计算,制定出多套预案,进而防患于未然。
第三,充分发挥自贸区自身的资金缓冲作用,从而进一步分解与消化资本流动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自贸区的金融开放势必会引起以自贸区为中心的资金流动,所以,自贸区本身就是一个大型的资金中转站与风险中心。因此,我们可以重复利用自贸区这一特点,将自贸区看作一个大型的资金缓冲区,根据自贸区资金流动的实际情况,判断本期资金的流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关措施,在自贸区内就将风险分解与化解,从而减少其向国内的传导。
第四,做好自贸区资金流动的管制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自贸区金融开放也就等于全国的金融开放,因为国际资本很容易通过自贸区流入国内,而如果此时缺乏有效的资本配备管理,那势必会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所以,在开放自贸区金融时,更应该处理好开放与管住之间的关系,适度地对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从而为自贸区建立自己的金融防火墙。
(2)监管机构提前构筑隔离墙,加强自贸区业务监控
第一,要加强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准入管理和监管体系建设。监管部门应将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其经营范围。同时,建立健全自贸区金融业务监管政策体系,使自贸区金融业务“有法可依”。
第二,严格把握自贸区金融业务的风险监管。包括完善自贸区银行业务的监管指标,在现有流动性监测指标的基础上合理设定资本充足率,确定自贸区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控制范围;强化对自贸区银行业务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自贸区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业务透明度,降低银行违规操作风险;在信息报告基础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三,加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合作。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属性决定了我国监管部门有必要大力促进与各国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协调性,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往来,通过互相提供监管信息加大对自贸区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减少恶性资本流动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3)银行搭建自贸区业务体系,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第一,提高合规意识,确立自贸区业务经营管理和制度体系。自贸区金融业务有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和管理要求,要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IT系统,提高合规经营意识。银行的自贸区业务是与境内业务并行的、相对独立的业务,需认真研究确定自贸区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组织架构,单独制定完整的规章制度。
第二,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防控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境内外机构联动合作,借助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资信调查机构和信用保险机构,对客户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客户履约能力、交易背景及信用风险情况的变化。
第三,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银行应加强对利率、汇率市场化风险的识别和管理,通过适时调整内部资金定价政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建立汇率风险避险制度等措施,形成完善的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适当借助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市场风险,加强产品创新,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第四,严格加强自由贸易账户管理。建立严格的自由贸易账户隔离制度,是我国银行探索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必要措施,对于确保银行整体业务的稳健经营、防范外部冲击有着重要意义。
第五,提高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办理水平。自贸区金融业务在操作层面的复杂性远超过境内非自由贸易区的金融业务,要求银行加强对自贸区金融业务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测,做到“了解你的业务”,做好尽职审查,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4)企业明确经营目标,找准自贸区业务战略定位
第一,谨慎经营、稳健发展。在自贸区业务试点探索的初期,企业应采取谨慎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境外投融资风险,切勿忽视风险、盲目扩张,片面追求自贸区业务带来的收益而忽略企业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加强对自贸区金融各项政策制度的理解。目前我国仍处于自贸区金融业务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应充分掌握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各项政策制度,及时关注了解政策变化情况,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消除政策调整对自贸区业务的不利影响。
第三,立足实体经营,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企业应利用自贸区金融业务开放引进全球资源,服务于实体经营发展。加快开拓海外市场和海外业务,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
四 以贸易便利化为导向改进贸易监管体制
目前,并没有对贸易便利化的标准定义。狭义地讲,贸易便利化是指对货物在港口间的物流支持,或者更快速地传递跨境贸易的相关文件等方面采取的更为便捷的措施。近年来,对它的定义扩展到了贸易业务的环境、海关和制度环境的透明度及专业化,以及顺应国际或区域规则的标准一致化。这些变化拓展了贸易便利化的方向,使之延伸到国内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结构的改革。另外,网络信息技术正迅速地融入贸易领域,这意味着贸易便利化的定义中还应该包括科技概念。根据对贸易便利化的众多解释,世界银行将之定义为相关跨国因素和国内因素的结合。跨国因素包括口岸效率和海关管理,国内因素则包括国内的制度环境和能够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设施。
1.通关便利化的措施和经验
发达国家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方面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化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虚拟网络支持实体贸易网络,促进政府机构、贸易团体和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各类贸易提供更为便利的交易条件。
(1)美国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政策措施
海关程序透明度。美国海关条例被记载于联邦条例法典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和海关操作规程的制定会及时发布在官方网站上或海关公告中,海关的官方网站上还设有论坛,以便及时得到公众的反馈。
无纸化贸易。美国海关采用了一套新的技术 (虚拟专用网络)以取代现存的800个拨号上网服务机构;建立并完善一套帧中继网络,即贸易网,以收集与跨境贸易相关的数据,扩大电子管理,简化贸易过程,消除重复报告和改善海关服务,满足企业和公众的需求;建立一个自动化商业环境安全数据门户,以促进和便利海关、贸易团体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系统风险控制技术的应用。美国海关和边境防卫采用了一套风险管理方法。允许美国海关在贸易过程中鉴别风险等级并将风险排序,同时促进合法的贸易商品畅通无阻碍通关。
(2)新加坡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政策措施
一站式信息门户。新加坡海关网站与其他政府机构的网站进行了整合,从而为用户提供了一个一站式的信息门户。
充分利用电子技术。新加坡政府在1989年1月就开始启用一套电子文件传输的关务系统——贸易网络系统,该系统以具有一定标准格式的电子文件或单证,传输有关进出口贸易及货物运输的相关信息。新加坡充分利用技术进行海关程序的操作,绝大多数应用流程控制在10分钟之内。
货物监管便利。新加坡海关对输入其自由贸易区的货物仍保持监管状态,如这些货物需从原来存放的自由贸易区移至另一个自由贸易区,在移动前需获转运许可。海关人员会监督货物从一个自由贸易区移至另一个自由贸易区。如果货物要从自由贸易区运入新加坡课税区内,托运者需将发票、进口保关单、许可证、送货单等交海关核查批准。
开放、可行的申诉程序。新加坡制定了一套开放、可行的申诉程序,通过该程序,任何对海关机构估值判断有异议的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当面交谈或电话等方式直接向海关署长提出质疑,如果还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
严格的廉政标准。新加坡海关制定了严格的廉政标准,并将其作为新加坡公共服务的核心价值,尤其强调其对公共服务的重要性。投资、资产、债务状况以及包括保障廉政在内的进出口独立审计情况都要通过定期简报、声明的形式发布。
(3)荷兰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政策措施
荷兰鹿特丹港地处莱茵河三角洲,腹地覆盖欧盟半数国家。鹿特丹港最大的特点是储、运、销一体化,通过保税仓库及货物分拨配送中心对货物进行再加工和储运,提高货物的附加值,然后通过多种运输方式把增值的货物送到各地。鹿特丹港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货物集散地之一,其吞吐量在世界上一直名列前茅。鹿特丹港的区位优势是一个先天条件,但荷兰港口高度信息化的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后天因素。
运用中央计算机系统。鹿特丹港对进口货物通常要求海运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在抵达港口前24小时内向海关递交有关货物的资料,这些资料以电子文件或电子单证的形式存储于海关的中央计算机系统,这样,除了鹿特丹海关人员可以得知有关进口货物的资料,其他国家的海关人员也能查询到。中央计算机系统的主要功能有:检查申报资料的正确性、关税与其他税费的计算等。计算机系统根据所获得进口货物的资料进行风险分析,以确定是否需要对进口货物进行开箱检查。
高效的物流系统。中央计算机系统将进口货物的风险用四种颜色灯来显示,其中橘色表示清查比对货物与相关文件;红色表示实体抽查检验货物;绿色表示以人工方式审查文件与清关;白色表示立即放行。在实际操作中,白色货物需要海关人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名才可离港;绿色货物需要接受海关人员对相关文件做较为详细的分析,向托运人询问或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确认没有疑问后才可离港。其他两种颜色表示该货物必须接受开箱检查以及人工清关程序。荷兰的进出口货物均必须经过X-Ray检查,正是这套高度信息化的海关程序,保证了鹿特丹港的高效率。
货物分类监管。荷兰高效的物流系统与其颇具特色的保税仓库系统分不开。荷兰把保税仓库分为B型、C型、D型和E型四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B型保税仓库主要用于满足企业自己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存储需要。海关对此类保税仓库主要通过仓储文件来进行监管,在货物进出仓库时再执行实体盘查,因此,此类保税仓库通常设在海关机构附近。C型保税仓库的所有者通常不是货物的所有者,他们主要为客户提供服务。仓库所有者申请执照时必须详细说明仓库的设施与管理系统。经海关实地察勘符合标准后才可取得执照。D型保税仓库的货物完税价值取决于该货物进入仓库时显示的价值,而其他仓库的货物完税价值则取决于该货物运出仓库时的价值。因此,D型仓库的货物在办理清关手续时更快捷。E型保税仓库并无固定的地址,其所有者可以自由地在荷兰境内运送货物,仓库所有者只需要每月向海关申报有关资料。只有维持高标准仓储记录与完备管理信息系统,并得到海关信任的大公司才能取得D 型保税仓库的执照。
因为荷兰对保税仓库有分层次的严密监管控制机制,海关对保税仓库的实体核查工作相对就减少了,物流业者可不受海关过多干预而自由地将货物包装与运送,这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物流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4)迪拜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迪拜自贸区推行一站式统一管理。在其港口内,海关、银行、邮电、交通运输、安全等相关行政服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办公,取消了平行多头机构。在这里办理审批进出口手续、签证等,可在24小时内办妥;办理投资审批手续7天内即可审批,其高效便捷受到《金融时报》旗下《FDI》杂志“全球自贸区排名”的高度称赞。
2.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和质量标准
(1)检验检疫
①探索建立检验检疫负面清单管理
“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最突出的亮点。南沙自贸区也要向上海自贸区学习。政府的监管理念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转变,虽然初衷是用于投资准入领域,但这种“法无禁止即合法”的管理理念,已成为发达国家在包括经济管理领域在内的社会管理各个方面普遍运用的理念,与限定企业“只能做什么”的管理理念相比,这种管理理念无疑会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有效解决资源错配、宏观调控边际效率下滑和审批腐败频发的问题。
②探索建立重点后移的监管模式
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的货物贸易兼顾制度”核心原则,结合检验检疫风险管理规范,进一步确定监管重点后移的特殊监管区检验检疫管理基本制度,即一线设定高风险货物的有限负面清单,大部分货物实施自动的通关模式;二线采用信用监管机制,依托信息化技术,根据质量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检验检疫的高效监管模式。
在检验检疫行政审批方面,对非高风险的一线进口商品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企业合规承诺、先放后核、严格后续监管”的模式。这些行政审批事项可涉及免3C认证证明、电池备案、能效标识备案、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等。
③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执法机制
学习借鉴自贸试验区“协同执法监管”的理念,特殊监管区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中积极推进口岸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
加快推进特殊监管区公共信息化平台建设。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协调海关、外管的多个口岸执法部门,共同构建企业、物流、信用和执法等数据共享的大数据平台。
积极推进特殊监管区公共信用采信机制的建设。一方面积极探索检验检疫信用管理系统与政府公共信用系统的对接;另一方面在特殊监管区积极探索征信信息多方采集、信用结果总额和评估的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积极采纳“信用负面清单管理”与统一公开发布的联动模式。
支持探索构建企业备案“一日受理机制”。依托公共信息化平台的统一申报端口建设,积极支持特殊监管区政府构建“一案多报”的新企业备案或审批、修改的受理机制,提高综合行政审批效率。
加速推进“三个一”口岸通关机制的完善。依托公共信息化平台,完善口岸执法部门一次查验的科学模式,解决推进“三个一”机制的关键瓶颈。
④缩短商品检验流程,让企业通关更便利
为了降低商品成本,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做法是,大幅加快保税港区的商品检验流程。“现在我们是人等货,不是以前的货等人,只要进口商品一入岸,我们商品检验检疫局的工作人员就在现场等候,马上就可以用实验室的设备对进口商品质量进行把关。”福州国检局在进口商品市场交易中心设立了实验室。这样一来,商品周转速度加快,也促使价格下降。
按照传统报关入区方式,原来生产急需的进口原材料要等报关、查验后才能放行,送往工厂; 如今企业可享受“先进区、后报关”的模式,原材料可直接送到企业,满足工厂生产排期需求,极大地缩短通关流程,节约成本和时间。
厦门推广实施的上海自贸区优惠政策还有: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可分批次进出货物,可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等。
(2)改进质量标准检验模式
在监管模式创新方面,自贸区分局将建立以企业质量自我声明、流通环节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质量申投诉处理、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为主要内容的产品质量综合监管模式。构建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模式,推进以电梯制造单位为主的专业化、规模化电梯维保模式;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基于物联网技术应用的电梯远程监测和电梯综合责任保险的全面试点;授权自贸区分局成立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提升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①行政审批制度创新
在行政审批方面,自贸区分局将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对通过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能够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许可事项,转变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同时,自贸区分局将受市局委托,直接受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简化行政事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以计量认证为基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在资格许可时直接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对除食品检验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此外,自贸区分局还将取消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对部分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先行在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等许可事项上试点。受理实施部分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特种设备生产 (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单位的资格许可,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等。
②服务区内企业发展
在服务区内企业方面,自贸区分局将改革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建立并实施自我声明和主要质量指标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发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作用,收集、整理、分析企业质量数据,为消费预警、缺陷召回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并逐步实现与外部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换和共享,为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支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 和企业设立的“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3.改变货物监管模式
随着大通关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南沙自贸区需要实行“先进区、后报关”制度。其作用包括:因报关手续简化,物流效率提升;因物流周期缩短,货主和物流企业的物流成本降低,经营效益提升。
南沙自贸区需将传统“一票一报”申报方式改变为“多票一报”申报方式,允许企业货物分批次进出,海关报关手续可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从而扩大企业申报自主权,减少中间环节和代理费用,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新模式使海关实施货物监管的难度加大,因而承担的责任更大;同时,新模式使政府管理职能转向服务型,符合当前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根本要求。虽然前移式的海关通关监管模式涉及环节较多,可能会对物流运输组织、货物贸易交接方式、保险理赔业务等产生影响,但随着该模式逐步推广,其综合效应将进一步凸显,红利将进一步释放。
南沙自贸区实行区内货物自行运输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不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这对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具有积极意义,便于物流企业与货主等物流关系的构建,有利于提升区内物流效率。
可见,货物监管前移模式、通关作业随附单证简化制度、批量报关制度、集中纳税制度、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制度以及区内货物自行运输制度等都是南沙自贸区开创大通关的具体措施,实质上是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和综合物流效率的细化措施。
4.改善贸易监管体制
(1)建立高效的边境管理制度
南沙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应以贸易便利化制度建设为核心,建立高效的边境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单一窗口合作机制。相关边境检查部门在主要国际港、空港、陆地边境的办公地点与海关办公地点联合安排检验工作,海关不可代替其他部门进行边境检验。
单一国家联系点制度。设立一国贸易法规和其他贸易便利化措施方面的唯一联系点,由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口岸管理部门协调,联合建立一个跨部门的代理机构。
快捷通关制度。与风险评估和海关外部审计密切相关的另一个制度是对合规企业进行特殊程序安排,包括快捷通关制度的建设,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风险评估工作的规范程度和外部审计的技术能力。
提前放行制度。规定只要货物符合海关要求,并且交易企业提供计税所需基本信息,海关即可放行,将通关和放行分离。
海关复议制度。由专门的行政复议法院管辖,建立专门的海关复议机制,包括南沙地方复议会和国家复议委员会,从而更加高效和及时地处理存在争议的问题。
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在提高效率、便利海关执行以及实施其他贸易便利化措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实施提前审单和预归类的数据预存和处理制度,将放行与办理通关的货物分离,或将享受特殊待遇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2)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建立人员培训机制
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保障。在自贸区的基层部门以及口岸建设中,应加大技术应用力度,为海关通关和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以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各种利用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保证自贸区的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将贸易利益惠及生产者和消费者
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首先,应通过扩大开放,促进服务业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组织形式以及服务品种的创新; 其次,应促进先进服务技术的引进,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再次,应培育服务业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减少服务贸易逆差;最后,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服务业的跨国公司。同时,有关部门应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及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必要条件。另外,应考虑贸易开放对不同产业的影响,立足于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总体利益而不是单一部门的利益,从更开放、更多元的视角综合评估南沙自贸区贸易开放的总体利益,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产业发展战略。贸易利益应同时惠及生产者和消费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的增加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志之一。
5.智能化技术的广泛运用
(1)建立无纸贸易平台,提供贸易流通服务
无纸贸易的实施可推进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跨境无纸贸易过程中的电子数据交换是无纸贸易发展的最高阶段。无纸贸易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跨境数据交换,因为跨境数据交换是无纸贸易实现的最直接方式。在不同经济体之间进行无纸贸易数据交换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承认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跨国界的协调、协商和一体化不仅涉及各部门的相互配合,而且需要无纸贸易网络增值服务供应商的相互协调和协作。无纸贸易的实施需要人力资源的投入、电信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技术开发的投入,资源的投入是无纸贸易实施的基本保证。
南沙自贸区需要实现区域内的跨境信息共享,无论是国内的网络增值服务供应商、公共服务部门,还是国外的相关机构和国际组织,都应加强无纸贸易能力建设的经验交流,如技术、法律、社会和环境等。无纸贸易的实现依赖于不同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如不同商业机构之间、商业和公共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政府和其他非商业公共服务部门之间等。由于这些机构各自业务文件的保存格式和方法各不相同,贸易相关文件的处理往往非常复杂和烦琐。南沙自贸区应为无纸贸易的发展指明方向,将单一窗口系统作为实现无纸贸易的基础,无纸贸易应由政府主推,强调私人和公共服务合作伙伴间的合作,进而提高效率并建立长期的无纸贸易发展机制,建立信息集成的无纸贸易平台,提供贸易流通、国际货物清关和港口管理整合等服务,建立国家单一窗口,促进单一窗口模式的实现。
(2)建立区域电子协同工程、制定电子贸易的流程规则
电子商务跨越工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为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实施,不同国家的商务活动,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统一标准和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务的一项重要工具,具有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点,提高了交易效率。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广东自贸区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南沙跨境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通”) 是首批在南沙自贸区注册的25家企业之一,其主营业务是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也是南沙市第一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交通银行南沙市分行与香港分行联动,为东方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跨境通的主要投资方) 提供 1亿元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用于满足该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的资金需求。跨境通在自贸区已完成了功能测试,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该业务是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中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具体举措。在自贸区的背景下,跨境通的上线将对海外代购业务和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产生很大影响。
南沙自贸区作为我国内陆经济特区,政策的特殊性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入驻,包括越来越多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这很可能会带来跨境网购、团购市场的活跃。2013 年 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要求从 2013 年 10月 1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南沙、重庆、杭州、宁波、郑州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
南沙自贸区应建立区域间的电子商务协同工程,建立一个开放、安全的第三方电子贸易服务平台,使国际采购、物流和电子金融服务实现通信互联,并促进贸易单证跨平台合作,包括以物流单证为核心的行业协同和以订单为核心的跨区域协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贸易单证的标准化,并在标准化基础上进行电子化。在业务保证上,制定一整套电子贸易规则与流程。在环境保障上,提供电子贸易的技术、安全、法律保证。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其在企业中的应用也发生了转移,从单纯的关注交易环节向关注网络环境下的商务主体(企业) 和商务活动过程转移,而商务活动的全过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协同运作,即整个供应链及其与相关环节的协同。因此,建立区域协同商务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区域间的电子商务协同工程需要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和信息整合,其中政府的投入和支持是关键因素。
(3)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体系
一是整合资源,形成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对国内外数据交换的监控,确保国际贸易环节的合法性,实现国际贸易协同平台的整合,建立起合作共赢的集中数据库和统一的数据交换出口。国际贸易平台的整合实际上就是要实现企业协同作业数据交换平台、政府监管数据交换平台、银行单证交换平台和物流单证交换平台的整合。
二是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工程。跨境快件、邮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对海关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南沙自贸区海关在现有综合监管体系下,应做好实际货物的监管查验,确保经济安全。依托电子商务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优化创新海关监管模式,通过工作试点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通关、结汇和退税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标准规范; 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示范过程,认定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撑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范、高效运行。
三是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跨境电子商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计算机技术、网络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多项技术和各学科知识的融合,需要由了解多种技术、懂得商务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的通力合作来完成。应进一步强化有关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人员工作效率及其应用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的能力,使之熟悉跨境电子商务的各种法律法规,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素质,保证跨境电子商务政策和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和实施。南沙自贸区应不断积累资金、技术、知识等要素优势,提高在跨国生产网络中的地位,吸引来自全球的机构和精英,并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的规模。
五 以粤港澳深度合作为推手发展现代服务业
自贸区服务业的开放对区内提升产业能级,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要探索对港澳更深度的开放,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重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取得突破。
1.全力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航运服务
航运作为国际运输最常见的运输方式,是自贸区发展的重点。航运业在广东有悠久的发展历史,这一次借助建设自贸区的契机,要发挥粤港澳联动机制,对接货物运输规范和标准,开放发展各类航运服务如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国际航运经纪等,优化航运支持政策和管理。
(1)打造南沙国际航运中心的举措
发挥粤港澳联动机制。建立南沙试验区与粤港澳海空港联动机制,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物流枢纽,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协同运作模式。
货物运输规范、标准的对接。探索与港澳在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对接,推动港澳国际航运高端产业向内地延伸和拓展。
开放发展各类航运服务。积极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支持港澳投资国际远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国际和台港澳航空快件中转集拼业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广东省。
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可以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和其他国内运输。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
发展航运配套服务。促进航运金融发展,建设航运交易信息平台,发展航运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业务,推进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允许境内外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服务中介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航运保险业务,探索航运运价指数场外衍生品开发与交易业务。
优化对航运的行政管理。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优化船舶营运、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舶登记制度。
(2)发展南沙航运的政策支持
发展南沙航运要加大航运信息、人力、财力以及文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是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支持区内开展中国进口干散货、原油等大宗散货运价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制定船舶交易信息的统计报送制度,支持在区内建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
二是建立市场导向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航运发展股权基金,允许发起人设立股权基金公司,改变政府主导基金发起的现状;同时支持航运发展股权基金与有关拆船资金、特许航运经营权等政策结合使用,将重点放在运力结构调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航运企业规模化与专业化发展等领域。
三是成立国际航运学院,着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航运金融教育品牌,构筑具有影响力的航运高端人才输出基地,建设国际化、开放型、服务型的高端航运人才培养基地。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与相关政策的配合,做实抓手,着力提升自贸区在国际航运规则和标准制定、市场规则、信息咨询服务等领域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国际市场影响力;吸引国内外航运组织、相关协会、服务机构和平台落户区内。
2.开放培育特色金融服务:航运金融、融资租赁、贸易结算中心
自贸区各行各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撑,因此要注重对特色金融服务的开放和培育。航运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为了配合其发展,需要完善相关的特色金融服务。南沙要开放对各类大型机械设备购买的融资租赁服务,把握好金融对外开放的契机,打造自贸区贸易结算中心。
(1)发展自贸区特色金融服务的国际经验
新加坡金融市场能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融资服务。各国企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在新加坡交易所发行股票或债券。新加坡的融资租赁、项目融资市场也非常成熟,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新加坡金融市场针对不同类型的贸易企业有不同的融资业务模式,如石油类贸易公司采用背对背信用证融资模式,中小贸易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可以分别采用初创期融资和成长期融资等各种贸易贷款。对于投资海外的企业,新加坡金融机构设计了保险加贷款的融资模式。这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对新加坡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香港可使用任何货币进行贸易结算。对外贸易企业能否自由选择结算货币,决定了贸易企业能否在贸易过程中灵活地规避外汇风险,减少风险敞口。香港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来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本国都无限制。香港拥有成熟、活跃的外汇市场,与海外金融中心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外汇交易每天24 小时不间断进行。港币是可自由流通的货币,因而企业可以在香港银行开立多个货币账户,使用任何货币进行贸易结算。在外汇自由流通的政策下,香港能够吸引大量离岸资金流入,公司和金融机构在资金管理方面也有很大的灵活性。
香港贸易结算方式多样,结算途径自由。国际贸易结算的目的是结算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由贸易区内是否能够提供完善的金融体系供企业自由选择和组合贸易结算途径,对入驻企业能否顺利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而银行网点设置、业务水平等都会影响企业结算业务的效率和准确度。香港是世界上银行机构最密集的城市之一,全球顶尖的金融机构汇聚于此,形成了巨大的金融网络,能满足各种结算方式的需求。此外,香港的人民币离岸业务也在迅速发展,人民币结算总额在不断攀升。
(2)南沙开放培育特色金融服务的举措
一是发展航运金融。促进航运金融发展,建设航运交易信息平台,发展航运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业务,推进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允许境内外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服务中介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航运保险业务。
要探索航运运价指数场外衍生品开发与交易业务,支持区内开展中国进口干散货、原油等大宗散货运价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制定船舶交易信息的统计报送制度,支持在区内建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
二是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扩大融资租赁资产范围。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其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三是打造贸易结算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允许在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务平台,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推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政策导向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金融机构根据有关扩大自贸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为区内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简化区内企业支付结算流程,提高支付结算效率;金融机构根据自贸区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区内企业提供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结售汇服务,为大宗商品企业利用国际市场开展风险管理提供新的渠道;金融机构可凭借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同时与包括互联网支付在内的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自贸区内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可以突破原有的支付结汇制的限制实行意愿结汇,将外汇资本金全部结成人民币存入一个待支付的人民币账户中,待支付人民币账户中的资金由商业银行按照资本金使用管理要求进行监管。
3.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要创新粤港澳电子商务互动发展模式,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1)物流
发展城市电子商务配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合作,建立快速补货和区域调拨系统,进一步为快递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从而为电子商务体系的完善提供物流支撑。
(2)通关便利
通过先行先试,依托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实现外贸电子商务企业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解决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优化通关监管模式,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出境物流通关便利有利于优化贸易投资环境,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区域外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自贸区应设置电子或者其他方式的集中受理点,使贸易商找到提交货物通关放行所需法规要求的全部信息,实施便利出境货物通关放行的海关程序,确保货物通关和运输工具往来的高效便捷,便利区内区外货物间的跨境移动。
(3)商务电子化信息化
自贸区要实现信息化,建立自己的网站,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重要信息,提升政策透明度。要精准定位,在制定好“游戏规则”后,做到真正的放权,让市场和企业自己来解决问题。注意加强有关政府网站的及时更新,努力将有关政策法规翻译为英文和其他语言,以方便贸易伙伴阅读和理解,同时应进一步提高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执法或行政处理过程的透明度,以保证跨境贸易环境的公平。
(4)构建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体系
整合资源,形成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对国内外数据交换的监控确保国际贸易环节的合法性,实现国际贸易协同平台的整合,建立起合作共赢的集中数据库和统一的数据交换出口。国际贸易平台的整合实际上就是要实现企业协同作业数据交换平台、政府监管数据交换平台、银行单证交换平台和物流单证交换平台4个平台的整合。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工程。跨境电子商务的急速扩张和跨境快件、邮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对海关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应依托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优化创新海关监管模式,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通关、结汇和退税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标准规范,促进国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应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示范过程,认定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撑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范、高效运行。
(5)吸引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主体
吸引国外大型跨境电商企业,该模式的建设运营主体是亚马逊这类的世界级大型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国际招商与持续意向互动合作,达到顺利导入的目的,依托的资源是中国乃至东南亚、东北亚的成熟跨境电商网络与业务量、自贸区的海空港与陆路接驳物流资源、保税监管物流中心服务、报关清关服务、国际商务服务等一系列配套资源。
吸引国内跨境电商企业与拓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国内大型企业落户,建设运营主体是淘宝这类的拓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国内大型电商企业,依托的资源是成熟的国内电商网络与客户资源、前海蛇口片区的海空港与陆路接驳物流资源、保税监管物流中心服务、报关清关服务、国际商务服务等一系列配套资源。
通过物流通关与国际商务服务平台导入跨境电商,由具备国内外物流运营经验与规模的企业,整合原有的国内外电商客户资源,利用自贸区的叠加优势,拓展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流程,建设适合跨境电商运作的物流通关与国际商务服务平台,转型、吸引、承接国内外跨境电商全产业链运作。该模式的建设运营主体是诸如西部物流、招商保税物流的国际物流企业,依托的资源是粤港澳区域的海空港与陆路接驳物流资源、保税监管物流中心服务、报关清关服务、国际商务服务以及金融、保险、商检等一系列配套资源。
吸引国内外全球制造与流通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建立广东自贸区跨境电商运营平台与区域总部,以自贸区为战略运营支点。进行全球制造与流通企业的自营电商网络运营,建设运营主体是华为、中兴这类的制造企业,以及积极拓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连锁零售企业。依托资源是成熟的全球供应链网络、供应商与客户资源、片区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便利、国际海空港、保税监管物流中心服务、报关清关服务、国际商务服务等一系列配套资源。该模式的创新驱动是国内外全球制造与流通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盈利驱动以及中国或东亚布局。
4.大力促进商务服务、科技服务、教育旅游及专业服务的开放
现代服务业多元化、个性化的特征非常明显,属于竞争性较强的垄断竞争行业,因此要给予企业自由活动空间以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尤其是创新类的现代金融服务、文化服务性产业和商务服务性产业等原先受到较多的管制,在自贸区的开放措施引导下将获得非常大的发展机会。从国际经验来看,在伦敦自贸区发展的过程中,与航运相关的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保险、金融、法律、行会、教育等相关行业和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力量。波罗的海交易所在航运交易中介领域具有领先地位,英国的海事相关法律体系也有了一定规模,伦敦的保险业和金融业也较为发达,尤为重要的是,伦敦聚集了众多优秀的航运、金融、保险相关人才和组织机构,它们是伦敦发展航运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在其他港口城市努力提升航运硬实力的时候,伦敦也加快提升航运软实力的步伐,全力打造高端服务型的国际航运中心。
(1)发展商务服务
开放发展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报送报检、检验鉴定、认证、船舶和船员代理、公正、司法鉴定、信用服务、人才中介、维修、增值电信、建筑、工程设计等服务。
律师事务所。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含中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允许在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在互派法律顾问的合作中,中国律师在被派驻到外国律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可以中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中国法律咨询服务和涉及适用中国法律的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外国律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可以就重大复杂法律事务提请所在的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合作办理。外国律师在被派驻到中国律所或者分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期间,除向接受派驻的中国律所或者分所提供外国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可以外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中国律所或者分所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在中外律所联营的合作中,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可以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中国以及外国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会计师事务所。支持本地会计师事务在自贸区设立分所,允许其使用含“XX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同时要注意完善自贸区分所的行政管理;发展人才中介服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发展工程设计服务,关于自贸区内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发展建筑服务,自贸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发展增值电信,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部分特定形式的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发展维修服务,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另外还要探索发展税务事务所、报送报检机构、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公正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服务。
(2)发展教育旅游文化服务
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聚集本土文化行业企业,探索发展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发展演出经纪服务,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娱乐场所的服务开放方面,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自贸区内提供服务。
(3)发展科技服务
运用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将“互联网+”引入科技服务业,解决国内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存在的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技术供需脱节;缺乏有效的公共服务平台,要素整合不够;一些单位的体制机制让员工缺乏技术转化的动力;国际化程度不高,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偏弱。通过“互联网+”技术转移转化平台集成各项碎片化技术,形为成套技术,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4)积极推进专业资格、认证检测互认
加强粤港澳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和标准研究合作,逐步推进第三方结果采信,逐步扩大粤港澳计量服务互认范畴。
六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满足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从国际来看,新加坡通过议会决议,颁布了专门的《自贸区法案》,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定位、管理体制、功能、运作模式以及政府优惠政策等进行了全面的说明与明确的规定,将投资者的权益纳入法律约束范围,这有助于保障自由贸易园区各项政策的顺利实行,保证其稳定性以及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具有公平、公开、公正的经营环境。香港的自由港政策建立在高度成熟的市场法制基础之上。香港的条例和附属立法有1000 多件,而经济法规约占总数的45%,这些法规构成了自由竞争“游戏规则”的基础。涉及投资和贸易的法规主要有:《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 章)、《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 章)、《应课税品条例》(香港法例第109 章)等。涉及金融行业的法规主要有:《银行业条例》《证券条例》等。涉及劳资的法规主要有《雇用条例》《劳资关系条例》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法规主要有:《商标条例》《商标规则》《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版权条例》等。严密的法规和条例,使在香港从事任何经济活动,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香港对这些经济法规不断地进行补充、修改、完善。2012 年7 月,修改后的《公司条例》获得香港立法会通过,相关附例的立法随之展开。
1.优化法制环境
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区管理制度。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创新投资管理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完善自贸区法制环境。
(1)完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
在扩大开放的制度建设上,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在投资管理制度方面,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商事等级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工商一口受理制度;在贸易监管制度方面,围绕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的目标,创新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促进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区内自由监管制度,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配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
打造高效且富有弹性的制度,包括海关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在产业发展的选择上兼具针对性、战略性,通过税收优惠、政府补贴、发展基金等一系列最优惠的政策,吸引符合其区域发展战略需要的企业、组织进驻。
(2)完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
强化自贸试验区制度性和程序性法规规章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法规规章起草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完善对内对外开放的执法与司法建设,按照统一、公开、公平原则,试点开展对内对外开放的执法与司法建设,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权,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推进建立一体化的廉政监督新机制。
完善对自贸区的商事监督执法体系,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以商务诚信为核心,在追溯、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强化全流程监管。
(3)建立社会力量与市场监督制度
设立社会参与委员会,由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企业共同参与建立社会参与委员会;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探索设立法定机构,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粤港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咨询。
(4)探索与自贸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调整完善税收政策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可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区内试点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问题。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2.创新行政管理
从完善自贸区行政管理的国际经验来看,美国自由贸易区的管理体制模式按层级结构可分为二层级型和三层级型,自由贸易区管理机构包括中央管理部门、地方管理部门。二层级型管理模式是指中央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自由贸易区宏观管理职权的同时,又直接领导、管理自由贸易区内部管理机构。三层级型管理模式是指中央管理部门行使对自由贸易区的宏观管理权,但并不直接管理自贸区,而是委托自贸区所在的地方政府管理。
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对全国FTZ的管理就属于二层级型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管理层次精简,有利于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便于中央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自贸区的运行情况,根据情况制定对策,而且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而三层级型的管理模式,虽然管理幅度小、监督严密,但信息传递较慢、中央与地方的政策容易发生冲突,且管理成本较高,不利于自贸区的高效运行。
中央管理体制可分为单一管理和共同管理两种模式。美国FTZ的管理属于前者,对外贸易区委员会作为专门管理对外贸易区的机构,对全国FTZ实行统一管理,具有专门性与权威性。而我国自贸区的管理属于后者,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容易导致各部门权责不明、政策冲突、沟通协调难度大、效率低下。
地方管理体制分为公司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前者是指自贸区内不设立政府管理机构,而是在法律规定下,授权公司进行专门管理,由公司负责自贸区内的经营管理、开发建设以及部分行政管理事务。美国FTZ的内部管理体制就是允许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管理,并可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调节。而政府主导型则是政府派出专门机构,依法对自贸区进行管理。相比而言,公司主导型的管理体制行政成本较低,灵活性大,市场化程度高,可以避免官僚主义带来的各种弊端。
美国对外贸易区政府和市场管理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既体现了政府的权威性和监督性,又充分引入市场机制,调动了各参与方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公平竞争,形成互相促进的良好发展氛围。美国的社区治理采取的是“政府负责规划指导和资金扶持,社区组织负责具体实施”的运作方式。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在FTZ的运营上也不例外。
与上海的信息建设缺乏细节相比,新加坡是世界上信息化进程较深、电子商务技术发展较成熟的国家。新加坡早在1980 年就连续制定了一系列与信息产业相关的国家级战略,其中就包括用于企业注册的“网上综合服务申请系统”和运用全国性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的贸易网络。为了吸引大量国外企业入驻,新加坡政府建立“网上综合服务申请系统”来简化企业注册程序,此系统运用后,执照的平均处理时间从21 天缩短至8 天,目前有80%的创业者可以在网上申请创业所需执照。新加坡贸易网是世界上第一个运用于国际贸易的EDI (全国性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网络,系统业务范围涉及新加坡海关和税务等35个政府部门,与进口、出口(包括转口) 贸易有关的申请、申报、审核、许可、管制等全部手续均通过贸易网完成。目前新加坡自贸区所有贸易中已有95%的进出口清关手续通过此系统完成。可见,新加坡三十多年来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上海自贸区可以从中找到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南沙要创新优化自贸区行政管理,简政放权,推进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化,提升企业运行效率,运用信息化电子化手段优化流程,简化企业办事手续,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
(1)完善备案制
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广东省负责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广东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探索备案文件自动获准制。
(2)自贸区管理体制
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统筹管理;建立综合的执法体制;制定行政权利清单;实现政企共同管理,实行民主化的管理,设立区内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由自由贸易区管理层与企业共同参与自贸区的管理;政府充当宏观管理和监督的角色,不负责自由贸易区区内运营;政府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服务于自由贸易区的参与者;政府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高效服务,包括:提供未来发展和投资的建议,协助企业挑选理想的投资场所,以及确定运营必备设施;帮助企业在本地和国际市场上获得合资机会,以及定期与企业沟通。以政府信誉做保障,同时实行企业化运作,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3)管理智能化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对货物进出自由贸易区申请的提交及批准、信息统计、存货控制以及记录保持等采取计算机技术,以减少不必要的文书工作、简化海关手续。
外商要到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首先要将想投资的项目与负面清单进行对比。如果项目不在负面清单之列,就可以在网上填报信息。填报信息之后,区内的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予以核准登记,也就是看一下外商所要建立的这个企业是不是符合区内有关方面的规定,即不在负面清单之列,名称上是唯一的,不与其他的企业重复。如果没有任何问题,就进入受理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到自由贸易区办事大厅的一个窗口递交申报资料。先由一个窗口来受理外商提交的材料,然后商务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和税务部门,这四个部门在后台同时进行处理。
推进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扩大容量、拓展功能,以现有平台联网系统将更多部门和企业纳入其中,实现更广泛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进货物“单证合一”试点。继续以信息化推动分类通关改革,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加快推进报关无纸化、“提前申报”和“集中申报”预约通关等便利措施,进一步推进通关便利;推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分别建设服务出口消费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以及家电与配套产业、建筑材料、玩具及儿童用品等领域的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评价、培训、检测认证和技术支持等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4)一站式服务
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贸易和运输企业是通过一点接入一个信息平台,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监管部门的处理状态是通过单一的平台反馈给申报人的。区内建立单一窗口的关键是要形成一个窗口,就是所谓单一窗口。建设一个模式,就是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设一个平台,就是电子口岸。健全一个机制,即跨部门的共建机制。口岸管理相关单位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任、执法互助。
(5)产品管理便利化
凡是进入自贸区的商品,无论是否需要缴纳关税,都可以无限期存放在自由贸易区内,还可以在区内进行展览;自由贸易区受海关监督,提供海关要求的安检程序,为自贸区内物品提供了安全保障而且不需要花费保险和保安的开支;自贸区内可进行质量控制检查,相对于产品进入国内后再进行质检,避免了对不合格产品的征税和管理;自贸区运营者需要对区内商品收据、加工和装运进行仔细核算,这种核算减少了公司不准确的接收、装运问题以及商品的浪费。
3.市场准入与强化监管
(1)美国完善自贸区准入与监管的经验
美国对外贸易区的发展得益于美国当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良好政策,还有政府、公共机构的经营管理,当然也离不开美国海关的科学监管制度。
一是监管理念。海关监管的重点在货物进入国内市场的关卡上,关于区内的日常管理则由经营者自主管理。尽管海关放松管理,但绝不姑息违法者,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严厉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处以巨额罚款等。海关对对外贸易区监管的目的是为使用者提供服务。海关检查时,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二是审计核查制度。美国海关对对外贸易区货物的监管从原来的逐票逐单监管转变为通过审计核查方式实施监管,省去了比较烦琐的检查项目,简化了监管程序。转变了监管方式后,对外贸易区也不再需要常驻海关人员了。对外贸易区的经营者负监管责任,对区内货物的票据、样本、生产、安全及存储情况等进行具体监管。海关的审计工作由审计师完成,主要审查该区域最近几年的交易记录。海关有时也会临时抽查,现场核查区域内的货物,如发现清点货物与库存清单不符,检查人员可以责令运营商及时改正,确保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审计检查和现场查验为两种独立共存、相互促进的海关监管方法,这样一来,大大减少了海关日常监管的工作量,节约了海关人力,同时提高了对外贸易区内货物进出的速度。与区外海关对进口集装箱货物3%~5%的直接现场查验率相比,对外贸易区的物流优势相对显著。
三是实行计算机监控。在监管过程中,美国对外贸易区海关强调计算机技术的使用,通过电脑对货物的进出区情况进行登记、核销,实施动态监管,把进出海关手续的复杂程度降到最低,从而提高了海关的行政管理效率。海关可以委托运营公司管理货物进出,而运营公司将货物进出清单送海关存档,这种自主管理的方式可以节省海关人力,减少工作量。
(2)南沙加强市场准入与强化监管的举措
要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一,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企业诚信制度。开展信用调查和等级评价,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共享与披露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使用制度;推动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
第二,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实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重点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对外开放,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深化行业开放,暂停或者取消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特别是在银行业,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鼓励跨境投融资服务,简化准入方式;应允许外资参与设立有限牌照银行,该制度在国际上已经成熟,把商业银行分为可吸收存款的全牌照银行和不可吸收存款的有限牌照银行,不同种类的银行业务范围不同,监管要求不同,可对其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在自贸区内实行公平竞争,对区内所有机构在注册和业务上一视同仁,实行少干预、无补贴政策。
第三,实施企业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把过去的由政府各个部门对企业进行年检,改为由企业按照规范每年编写年度报告,并且对报告进行公示。一旦发现企业披露的年报不实,有失信行为,就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制裁,并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四,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监管。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要求,强化企业责任,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和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
第五,强化安全和反垄断监管审查。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与政府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一是要扩大安全审查范围和内容;二是要建立发现识别机制,依靠机制来发现安全隐患,然后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三是要建立初步审查机制;四是要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和定期巡查制度。自贸试验区应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一是要开展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二是要开展垄断协议和垄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审查。
4.争端解决机制
要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多元化解决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争端采用不同的解决机制;仲裁作为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被各国和各国际性经济组织所普遍采用的争端解决方式,满足了纠纷解决措施便利化的要求,契合了自贸区纠纷的新特点,应当成为自贸区争端解决的首选方式。
(1)不同性质争端的解决机制
私人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商事调解;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样形式,解决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支持自贸区内商事纠纷通过仲裁与调解等方式解决,并鼓励仲裁或调解机构依据“国际惯例”提高争端解决的国际化程度。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发生的争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磋商或谈判;东道国当地救济,包括利用东道国的行政救济(如行政复议)与司法救济(如行政诉讼);提交依据《华盛顿公约》建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解决;提交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解决;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临时仲裁(或特设仲裁)等方式解决;利用东道国救济与国际仲裁的混合方式解决等。其中,通过国际仲裁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通常都建立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BITs)的基础上,是条约义务的要求。
(2)仲裁机制
仲裁作为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被各国和各国际性经济组织所普遍采用的争端解决方式,具有自治、灵活、高效等优势,满足了国际化、法治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对于纠纷解决措施便利化的要求,契合了自贸区纠纷的新特点,应当成为自贸区争端解决的首选方式。在完善仲裁机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创设若干机制,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贸区充分的投资、贸易自由取决于交易主体充分的意思自治。交易主体充分的意思自治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要建立仲裁规则,以规则的方式确立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或首席(独任)仲裁员,规定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合并仲裁和案外人加入仲裁的制度,确立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证据规则的仲裁证据制度,引入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的友好仲裁制度等。在司法审查方面,在基本原则中确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对适用上述仲裁规则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将合并仲裁、案外人加入仲裁、友好仲裁等方面的审查重点放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否被尊重,即是否获得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事项上,在其他具体条款中采取“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的表述。
第二,创新仲裁程序和执行机制,促进仲裁纠纷解决的高效与便捷。仲裁效率是仲裁自治追求的核心价值。仲裁规则的建立应充分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创新和完善若干仲裁程序,以便高效、便捷、公正地解决商事纠纷。除上述基于仲裁自治所创新的合并仲裁、案外人加入仲裁、友好仲裁等程序外,仲裁规则还要创设紧急仲裁庭制度和小额争议程序等。紧急仲裁庭制度的确立是为了向当事人提供快捷的临时性救济,同时不影响仲裁庭对实体争议的审理及当事各方的其他程序权利。小额争议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争议案件,同时压缩当事人提交答辩和反请求的程序期限以及仲裁裁决做出的期限。同样,在司法审查方面也应有相应的规定、措施配合到位。
第三,创新若干机制,最大程度地实现仲裁纠纷解决的专业性。提高仲裁专业性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仲裁员名册开放制和友好仲裁制度的引入等方面。自贸区纠纷具有专业性、国际性和前沿性等新特点。面对自贸区纠纷的新特点、新问题,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具有这些前沿领域知识经验的仲裁员,无疑将大大提升仲裁本身的专业性。对于友好仲裁制度的引入,允许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依据公允善良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由于部分争议可能存在法律适用冲突或无法可依的情形,这些法律适用存在困境的争议,可能并不适合严格依照现有法律规则进行决定,尤其是当事人可能并不希望严格依据法律决定,而是需要仲裁庭灵活调和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做出更为符合“个案公正”的仲裁裁决。同样地,相应的司法审查亦应以专业对接,如明确“建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
第四,接轨国际通行规则,实现自贸区仲裁的国际化。仲裁规则的制定,应在对比国外或国际仲裁机构制度、引入国际通行做法的同时,在我国仲裁法律框架内进行完善或创新。如临时措施制度的创新规定临时措施的决定机构不仅包括法院而且包括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但前提是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的仲裁庭有权做出临时仲裁措施决定,规定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主体和范围的完善不仅符合国际惯例,而且有助于自贸区案件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在司法审查方面,应明确“支持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原则”,对各项措施的执行等做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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