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之间的利益博弈,单仅一个规章恐怕改变不大。时报记者 黄亦民 摄
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做出规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11月15日正式实施。不过,近日记者在广州发现,有商家已调整策略,被明令禁止的“进场费”变身“选位费”,部分供应商对《办法》能否真正起作用表示怀疑。
日前,广东省经贸委服务流通处处长张文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零售商各种乱收费现象,接下来将严查严处。近期,省经贸委将会联合省工商、税务等单位及相关协会召开一次推进《办法》实施的讨论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苛捐杂费多近20多种
“虽然《办法》已实施,但现在超市各种费用还是照收。”供应广州几大超市的某凉茶企业销售主管何先生满脸无奈告诉记者,目前他们的产品新进几个超市,虽没有了“进场费”这一条款,但现在却变成了“选位费”或“服务费”。以某超市为例,他向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品种进一家店的“选位费”要5000元,条码费是1500元,如果该超市在广州有5家分店,那么“选位费”和条码费总计要交3.25万元。此外,每年还要交过节费,店庆费、新店赞助费、宣传牌及促销用品制作费、刷卡手续费、进货折扣、退佣等等20多种费用。
据他统计,截止到目前,今年仅各家超市新店开业赞助费一项,就交纳了10多万元。他指出,目前食品行业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下,但交纳各项费用占去20%左右。因此许多食品企业挺而走险压缩生产、流通成本。最后,他还向记者再三强调,不要公开透露真实姓名,“我担心超市把我们清场,这样我们的生意就没办法再做了,货款也更难要回来了。”
商务部改革发展司副司长王晓川告诉记者,由于零售商的不公平交易,一些供应商不堪重负,为转移费用,或提高商品价格,或降低商品质量,主要损害的是中小供应商的利益,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行家倡建“欠款预警机制”
“《办法》规定对违规企业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这对财大气粗的零售商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
连日来,记者在调查中,有供应商认为,规定处罚过轻,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另外,也有供应商认为,《办法》实施由哪些部门来管理也不太明确。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孙洪建议,建立款项拖欠预警机制和零售企业信息通报制度,提前告知供货商真实信息,规避经营风险。孙洪认为,《办法》缺乏对违反者的处罚,包括黄牌警告、向社会公布、罚款等,也缺乏对零售商的日常监管措施,如月报表、日常核查等规定。
针对《办法》实施存在的各种问题,张文献指出,要根据广东的具体情况,尽快召开研讨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此外,要加强宣传、呼吁受害方举报,曝光典型案例。
■新闻背景
封杀“进场费”
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本月15日起实施,规定禁止零售商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等。一旦违反规定,可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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