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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供货商的迷茫与期待
来源:2012年07月02日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12-7-2 点击数:


    零供之间的新一轮博弈正在上演。

    原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第一任秘书长,也是最后一任秘书长的马锋,自称“已经不再战斗”。

    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成立于2004年底,其时正值深圳零供之争白热化。然而仅仅4年,曾被寄予厚望的联合会就停止运作。

    今年,零供之争的焦点环节——进场费再起波澜。6月20日,商务部等五部委渠道违规收费整治中,企业的自查自纠阶段结束。76家零售企业自查上报的违规收费总计为1.04亿元。

    与此对应的是,新的供货商和代理商协会眼下正现成立热潮,他们寄希望以“组合拳”的形式,获得政府和零售商的支持,为供应商尽量争取权益。

    生存历史:

    供货商联合会仅存4年

    联合会“歇业”超过3年,至今仍有供货商的投诉电话打到马锋的手机上,“零售商拖欠货款的、进场费高得离谱的……这么多年都没消停过。”

    马锋是原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的第一任秘书长,也是最后一任。“当年零供矛盾非常尖锐,几乎到了‘你死我活’的状态。”6月25日,远在北京的马锋通过电话向记者讲述了联合会的故事。

    2004年,普尔斯马特全国百余家店关闭,拖欠供应商约20亿元货款;2005年初,深圳布吉民丰超市“猝死”,数十位供应商追讨百万元货款无果……根据当时的媒体报道,从1995年到2005年的十年间,仅深圳大中型超市就倒闭130多家,造成零供纠纷110余起。

    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的。其前身是深圳市总商会的二级机构,马锋回忆说:“几乎每天都有供货商投诉,工作量太大。二级机构又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开展维权工作不方便,所以在2004年底,成立了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出任秘书长的马锋,其时任职《中国供货商》杂志。

    成立之后,联合会就做了数件颇有影响力的工作。维权方面,在沃尔玛计划将供应商供货的扣点提高5%时,帮助会员与沃尔玛谈判,并成功地使其将扣点只提高了1%;以协会名义与零售商协商,为供货商追回欠款总额超过1亿元。预警机制上,建立了零售商贷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和变相占压供货商贷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供应商。与政府部门沟通,为商务部出台的《零售商供货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并参与拟制。与深圳市工商部门共同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将“进场费”等灰色地带规范化。

    短短三年间,联合会为深圳供货商向零售商追回欠款超过1亿元,以为供货商维权的形象活跃在深圳乃至全国的各大媒体。但风光成绩的背后却是艰难维权的辛酸:没有经济来源、供货商“一盘散沙”导致联合会难以为继。

    从2004年起,深圳开始了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是改革之后注册成立的第一家行业协会,所有的工作经费全部靠自筹,也就等于只能依靠会费维持。写字楼租金每年数十万元,还有各种办公支出、工作人员的薪水支出等等,联合会成立第二年已亏损50万元。在马锋自己掏了40万元支付租金、工资之后,联合会最终于2008年彻底停止运作。

    《中华工商时报》的数据,在2007年以前,全国曾有40多个供应商联合会(协会),而到了2007年,大多数都像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一样名存实亡,实际运作的不足10个。

    零供关系为何总是难以调解?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的“死因”或可作为一个样本:供货商实力弱小更兼“一盘散沙”。

    作为民间组织的联合会,资金来源狭窄,依靠会费维持。马锋说:“商人本性逐利,很多供货商从来不交会费,只有跟零售商有纠纷时才找联合会帮忙维权。”

    法律空白:

    进场费只是违规收费

    为何进场费可以年年涨?而供货商维权却如此艰难?“就像一个没有规则的球场,实力强的人想怎么打就怎么打。”马锋以这个比喻来说明零供关系中法律的缺位。

    2006年商务部等五部委出台的专门针对零供关系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后称《管理办法》)中规定,合同费、条码费、装修费、无条件返利、节庆费、店庆费以及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均属于违规收费。但同时也规定,零售商可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促销服务并收取促销服务费。有不少零售业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的这样条款实际上是变相承认了“进场费”的合法性。

    “促销服务费成了一个筐,所有的费用都往里面装。”6月25日,中国供应商联盟执行秘书长白雪原告诉记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不少零售商将原先收取的费用改头换面,作为“促销服务费”收取。“还有玩文字游戏的,《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支付账期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好多原先30天开始对账的零售商,将时间延长到60天,对完账还拖一个月才支付。”

    “促销服务费”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极容易被异化。6月25日,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刘有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常见的就是虽然约定了“促销服务费”,但零售商根本没有任何促销行为,却收取相关费用;其次就是零售商将很多原本不属于“促销服务”的费用,比如说罚款等以“促销服务费”的名义收取,以促销服务费的名义掩盖原本被禁止的收费。
 
    在刘有名看来,《管理办法》中承认的“促销服务费”不合理,也不合法:“如零供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则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货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供应商将货物交付至指定地点,零售商验收后,供应商的销售行为就已经完成,自此之后即属于零售商的销售行为,零售商是否促销,怎么促销,是零售商的权利和义务,属于零售商处理自己所有的货物的行为,此时,供应商无权要求零售商进行促销,零售商也无权要求供应商为供应商已经售出的商品进行促销。如零供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则双方构成租赁合同关系,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就更不合理。”

    “在我国,乱收‘进场费’只是属于违规收费。我国在法律层面还没有建立针对零供关系的法律体系。”刘有名律师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行政处理中有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上有探讨直接适用《反垄断法》的意见,但没有相关细则可供执行于零供关系,现在只停留在理论上探讨阶段,尚未见相关案例或权威意见。

    监管缺位:

    零售商坐地起价

    “进场费代表着渠道霸权,也就是‘买路钱’。”6月25日,广东商学院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先庆告诉记者,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工业突飞猛进,在快速工业化的过程中,流通业和零售业发展滞后,从而导致了渠道稀缺,零售商因此坐地起价,巧立名目乱收费。

    王先庆认为,乱收进场费对我国零售行业的发展并不利。首先,进场费削弱了产品利润,并将价格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推高了物价。其次,进场费扰乱了商品供求关系,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少费用的走向不明,属于灰色收费。更重要的是,零售行业以盘剥供货商、获取进场费为生,而不在提高自身的采购能力和经营能力上下功夫,可以说是“不务正业”。

    而在这样的市场行为中,政府的“管家婆”身份日渐淡化,随之而来的却是监管出现缺位。在马锋看来,政府对行业协会进行民间化改革,将其完全推向市场,任其自生自灭。政府从“管家婆”摇身变成完全不管,使得不少协会没有任何官方支持,导致名存实亡。刘有名也表示,因为法律不够健全,政府对零供关系的监管力度不足,“比如,缺少相应的处罚措施,工商部门即使查实了,也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而此次渠道整治行动,主要对象为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门店数超过20家(含)、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的大型商超。有业内人士认为,延期正体现出整治行动遇到阻力,今年1月,商务部就曾表示,受各种因素影响,工作效果并不理想。对于企业自查,官方说法是“在规定时限内自查出问题并纠正的,既往不咎。对自查没有报告问题的企业,检查发现问题的,将依法从严处理”,而仅仅1.04亿元的自查金额表明零售商正在观望后续政策,多年以来“雷声大、雨点小”的类似整顿行动并没有太大的威慑力。

    行业期待:

    盼政府出“组合拳”

    2010年,家乐福败走泰国,原因就在于其收取高额的进场费,遭到泰国各方抵制。白雪原告诉记者,实际上,日本、台湾都曾经有过“进场费”的案例。为了制约大型商超滥用优势地位,日本、台湾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制定反垄断法、公平交易法以完善零供关系法律体系;成立公平交易委员会,由其来裁定大型商超是否违法等。

    1977年在日本发生的“三越事件”,老牌的三越百货店凭借其优势地位,要求供应商承担其在店面装修、“樱花节”活动、集中销售特定商品活动中的相关费用,被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裁定违反反垄断法,命令三越百货店排除上述行为。2000年,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台湾家乐福公司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向供货商不当收取补充固定推佣的附加费,系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的规定,处以新台币400万元罚款。

    眼下,新一轮供货商和代理商协会的成立热潮正现,他们寄希望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探索出一条解决中国式怪胎——“进场费”的道路。6月20日,樊晓军告诉记者,汕头、合肥、菏泽等地都于近年成立了供货商或者代理商协会,青岛、天津等地也正在筹划中。这些协会在樊晓军看来,与前一批覆没的协会有所不同:“会力求与零售商和谐相处,获得政府和超市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要打出‘组合拳’,包括引导供货商做好商业规划以抑制内部的过度竞争,并希望能促成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使协会获得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等。”


 

作者:余璐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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