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500米内不得新开第三家药店
来源:2008年12月1日 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2008-12-2
今后,武汉市半径500米以内已有两家药店的区域不得新开药店。武汉市食药监局发布《武汉市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局的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该市7个中心城区、4个开发区和6个远城区政府所在地,该规定将试行一年。
规定称,半径500米是指与新开办或迁入的零售药店在前后、左右范围内,与已有零售药店之间最近的直线距离(已有药店为店中店的,以外店测量为准)。
规定指出,符合上述间距条件外,申请新开药店还必须具备以下任一条件:执业药师本人申请开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该企业已有零售药店(门店)全部通过GSP认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已有零售药店(门店)全部通过GSP认证。
此外,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转办成药店,符合政府医药分家有关政策的和规定之外的区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准予许可。
作者:佚名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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