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现状,针对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存在的缺乏整体旅游规划、区域内部发展不平衡、旅游合作缺乏利益补偿机制等问题,提出加强旅游各要素整合、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整合作用等对策,建议构建长三角区域旅游一体化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竞合模式,加大政府间区域合作的力度,发挥旅游中介组织在区域旅游合作中的协调作用,完善与创新长三角区域企业的市场、产品、管理等合作机制与合作模式。
关键词:区域旅游合作,长三角,旅游要素整合
区域旅游合作是指区域范围内不同地区间的旅游经济主体,依据一定的协议章程,将资源在地区之间重新配置、组合,以便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旅游经济活动[1]。区域合作是当今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议题,是实现资源共享、客源互动、合作共赢的战略举措,是实施“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我国对区域旅游合作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发展,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区域旅游合作发展理论、发展机制、合作模式以及发展对策等方面。
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核心地区和世界上最具发展前景的经济区域之一,区域内各城市旅游资源丰富,服务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旅游发展水平在我国处于领先地位,是我国旅游业最先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转型的区域之一,也是最有条件率先实现转型的区域之一[2]。殷柏慧等认为长三角旅游合作经过三个重要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酝酿阶段、90年代的联合阶段以及从2003年开始的区域旅游合作融合阶段[3]。长三角有中国旅游“金三角”之称,在旅游业发展方面对全国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因此,以长三角地区作为研究对象可为我国其他地区的区域旅游合作提供良好的借鉴。本文以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为例,对区域旅游合作的现状、不足及相关对策等进行探讨。
1 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现状分析
(1)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的空间布局。长三角城市群呈Z字形三角洲城市群发展格局,这种格局有利于旅游走廊的形成。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与其城市群的发育密切相关,即呈现以南京、上海、杭州为主,无锡、苏州、宁波为辅的Z字形发展带,沪宁、沪杭两条边发展较强,其与杭甬线一起构成了长三角的Z字形“点一轴”渐进发展地带,沿线交通设施完善,城市化水平较高,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联系日益加强,其发展由点到线及面不断扩大,成为长三角城市群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领头羊”[4]。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使旅游走廊的功能凸显,在旅游线路组合上容易形成以沪杭、沪宁两边为主线,辐射周边城市的多个组合旅游产品。
(2)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的层级体系。从长三角实际情况看,各城市经济基础存在差异,各地旅游资源集聚程度不同,城市对旅游业支持力度也有所不同,因此,长三角城市呈现不同层级,形成“核心一边缘”的梯级辐射形式。何调霞将长三角旅游城市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旅游城市——上海,省域级旅游城市——杭州、南京、苏州,区域级旅游城市——无锡、宁波等以及地方级旅游城市——嘉兴、镇江、扬州等[5]。旅游经济发展从时间和空间上具有非均衡特征,旅游交通链接状况地区差异大,因此近期长三角旅游发展应按“核心一边缘”模式分阶段、层次化进行。上海、杭州、南京等作为旅游中心城市形成主辐射中心、次辐射中心,将客源辐射区域内其他城市,其他城市以其特色旅游资源与主辐射中心、次辐射中心的资源有机整合,作为其边缘拓展圈,成为提升区域旅游吸引力的重要支撑。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在更高的平台上进行整合,这是一个机制和模式不断创新的过程。
(3)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的多层面网络化发展趋势。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呈现多层面和综合性系统发展的特点[6],区域基础设施完备,旅游资源丰富,旅游市场发育,城市间往往互为市场,互为资源。纵观长三角区域旅游发展轨迹,旅游合作呈现如下趋势:区域旅游资源丰富且等级较高,
2 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存在的问题
(1)缺乏整体旅游规划。长三角旅游资源与产品十分丰富,但至今仍未能在区域范围内组织起权威性的整体旅游规划,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避免近距离的重复建设。有些旅游资源在地理范围上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各地为争得资源的开发权和收益权互不相让,宏观上缺乏统一的政策和制度,微观上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标准等,导致长三角至今没有确立一个能够概括该区域旅游资源整体特色的旅游形象。因而,长三角亟须进行整体上的旅游规划,建立一个鲜明的旅游形象,以在旅游者心目中确立独具特色、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
(2)区域内部发展不平衡。长三角各级城市旅游业发展水平差异明显,主要分布在杭州湾以北地区,尤其在沿江地区分布最为集中,属非均衡性分布,基本呈现以上海为中心,南京、杭州、苏州为次中心,无锡、宁波等为三级中心,镇江、嘉兴等为第四级的金字塔式等级梯度关系。造成这种多层级不均衡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纵向上目前采用国家、省、市、县四级自上而下的旅游行政管理模式,没有一个跨地区的旅游管理机构来制定旅游产业政策,规划总体布局,地方旅游业处于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状态,内部发展不平衡;横向上旅游业是关联性极强的产业,其发展需要餐饮业、住宿业、交通业、娱乐业等相关行业协调发展,并涉及众多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使旅游一体化合作成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3)旅游合作缺乏利益补偿机制。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各方已签订了多项合作协议,可是缺乏关于利益补偿的合作协议,这个空缺必然造成合作过程中的不合作或抵制行为。长三角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使得在短期内区域旅游合作方关注更多的是其现实和未来利益,各地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决策,从而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要使区域合作能够长期保持,区域间的利益补偿非常必要,这就需要有一种促进区域合作的利益补偿机制,做出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即获利较大的地方政府,对在合作中让渡自己权利、资源和利益的地方政府在经济、财政或政策上做出相应的补偿,把区域合作建立在区域间利益互补、共赢的基础上。可以说,建立和规范恰当的利益补偿机制在区域合作中不可忽视,它是区域合作的助推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3 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对策
3.1 加强旅游各要素整合
3.2 充分发挥各利益相关者的整合作用
4 结语
长三角旅游业的区域合作内容包括旅游业的基本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的全部内容,它涉及的是基本层次的旅游区域形象一体化以及旅游产品市场营销的区域合作开发;从功能性层面看,包括支持性的旅游文化整合以及保障层次的旅游人才技术区域合作。总之,旅游业区域合作的内容是全方位的,在旅游业发展新的趋势和条件下,审时度势,适时深化旅游要素区域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是提升区域旅游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从旅游业本身的综合性出发,区域旅游一体化依赖于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11]。因此,可以构建长三角区域旅游一体化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竞合模式[12],加大政府间区域合作的力度,发挥旅游中介组织在区域旅游合作中的协调作用,完善与创新长三角区域企业的市场、产品、管理等合作机制与合作模式,还可设立综合性的跨行业和区域的协调组织参与。其中政府层面的合作主要是促进旅游政策一体化,建立政府利益导向和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公共合作平台;旅游企业可通过价值连锁型的合作模式,实现区域旅游企业、市场、产品一体化;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与旅游政府以及企业的合作是长三角区域旅游一体化重要的连动因子,能够通过完善公共信息平台、制定旅游标准化体系等措施来协调各方利益、规范行业行为。
参考文献:
[1] 薛莹.对区域旅游合作研究中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 [J].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2(2):27.
[2] 张晨.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研究 [D]. 上海社会科学院,2006.
[3] 殷柏慧,吴必虎.长三角与环渤海区域旅游合作条件对比研究——兼论环渤海次区域旅游合作道路选择 [J]. 旅游学刊,2004(6):34.
[4] 吴国清.区域旅游城市化与城市旅游区域化研究——兼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旅游互动 [J]. 地域研究与开发.2008(1):52.
[5] 何调霞.长三角旅游中心地等级体系及职能优化研究 [D]. 安徽师范大学,2006.35.
[6] 武光.区域旅游合作理论基础研究——理论框架与合作模式 [D]. 重庆师范大学,2007.35.
[7] 张晨.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J]. 经济问题探索,2007(11):112.
[8] 是丽娜.长江三角洲区域旅游合作现状与对策研究 [D]. 南京师范大学,2004.65.
[9] 赵兰英.长三角文化牵手的意义与途径 [J]. 社会观察,2003(3):11.
[10] 卞显红,王苏洁.长江三角洲城市旅游空间一体化分析及其联合发展战略 [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77-96.
[11] 邸明慧,王然.中国旅游区域整合的新发展 [J]. 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8,24(4):98-102.
[12] 江金波,余构雄.基于生态位理论的长三角区域旅游竞合模式研究 [J]. 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9,25(5):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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