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返券○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等均在规范之列
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省城众多商家屡屡进行打折、赠券之类的促销,令消费者眼花缭乱。为规范商场超市的促销行为,石家庄市日前出台《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
打折让利时,零售商应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等有关情况;购物返券时,零售商应当提前明示其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禁止以虚构原价(原价应为促销前的正常零售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价外馈赠时,零售商应当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有奖销售时,零售商应当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零售商开展限期促销活动,应不少于3个营业日。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间、限商品数量的促销活动,不得开展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购物活动。
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规范》要求,零售商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应将促销的范围、方式、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以文字形式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位置进行明示;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权利,不得以拥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已向消费者明示的促销规则、时间、范围等内容,不得在活动期间随意变更或终止。
在为促销活动做广告宣传时,零售商要如实进行宣传,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误导消费者。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标称“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此外,在以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延迟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开具发票的要求;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零售商应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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