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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销售者承担制假售假“首负责任”
来源:2012年10月23日 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2-10-23 点击数:


    从11月份起,消费者若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由商家赠送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可要求销售者赔偿。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该条例,销售者将承担制假售假“首负责任”,免除了消费者向其他环节责任人追溯的麻烦。

    据悉,该条例在全国尚属首创。有关专家认为,新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充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监督制假售假行为,以净化市场;而由于要“负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为了自身利益,也将倒逼他们建立商品溯源制度,并积极、主动地向市场投放质量安全的产品。

    买到假货找谁赔?

    “首负责任”制明确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条例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同时要求消费者、销售者学会取证,及时掌握小票,大件的最好有发票,以便于追溯

    “根据过往的法律法规,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品时,既可以向销售者追责也可向生产企业追责,这些规定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成为销售者和生产企业互相推诿的理由,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多限制和阻碍。”昨天,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条例明确了向消费者负责的第一责任人是销售者,“只要是你卖出的东西,出了问题,你就跑不掉,你就得首先赔付。”

    “根据国际惯例,直接跟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的经营者,即销售者应该承担首负责任,我们这一新条例也是与国际接轨了。”任小铁解释,新条例中的“首负责任”制度的实施,其实将整个产品质量责任链条建立了起来,比如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品或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找销售者负责、赔付;而销售者为了自身利益、维权,也会向其上家商品的供货者、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等追责;生产者可能为了自身维权,也会向其上游如原料供应方、种植方等追责……当这一系列产品质量责任链建立起来,将倒逼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商品溯源制度,并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向市场投放质量安全的产品。

    上述新条例的实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便利,然而有消费者担心,若购买到问题商品,在与销售者交涉时,可能存在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又或者经销者反映自身无法鉴定商品真假、要求消费者提供权威检测等难题。此外,有消费者还担心,日常经常接触的士多及小摊档无法落实“首负责任”,无法提供赔付时怎么办?

    对此,任小铁表示,新条例提出的“首负责任”要求消费者、销售者学会取证,消费者平时要及时掌握小票,大件的最好还要有发票,收集到这些证据以后,如果销售者不赔付,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会根据这些证据来判断谁是责任者。

    至于消费者其他的担心,他建议,下一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照国外经验,逐步建立销售产品责任险,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经营者赔付能力;也将更有效地调动消费者维权,更大力度地引进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网购到假货怎索赔?

    由网站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处理

    涉及网购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如在淘宝上买到假货,要找到淘宝网所在地杭州市工商局处理。这涉及到跨地域案件查办,我省与北京已建立全国首个网络市场监管合作机制

    新条例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网店,采取屏蔽或者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方式,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

    这一规定如何操作,尤其在异地举报方面?省工商局副局长钱永成指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也就是说,如在淘宝网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主要由淘宝网所在地杭州市工商局管辖。

    钱永成表示,省工商局接到省内消费者的类似投诉,主要是转到杭州市工商局处理;需要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的,也要通过杭州市工商局提请杭州市通管局处理。

    他透露,为解决跨地域网络案件查办问题,今年4月份,省工商局与北京市工商局签订了《京粤工商系统跨地域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违法案件查办合作协议》,明确协作的内容和执行单位、协作的方式和完成时限、案件协查提请方的法律责任及如何建立协作的长效机制等问题。这也是全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间网络市场监管合作机制。

    下一步,省工商局将在国家工商总局指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兄弟省份的网络案件查办跨地域合作力度。同时,加强与省内通管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案件协办机制。

    假冒赠品能否索赔?

    赠品列入消费清单可向销售者索赔

    赠品、奖品质量不合格也属违约,应该由销售者承担首负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要求销售者将赠品列入清单,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不法商家把假冒伪劣产品作为促销赠品或奖品提供给消费者,当消费者在享用这些问题产品权益受损时,往往追责无门。今后,这一难题将会破解。条例明确规定,赠品、奖品质量不合格也属违约,而且应该由销售者来承担首负的责任。

    为什么赠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追究责任?任小铁说,对待赠品,首先应当明确其法律性质:第一,赠品不是无偿赠与的,赠品也是商品。第二,基于第一点原因,赠品促销实际上也是一种买卖关系,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第三,既然是买卖合同就要受《合同法》约束,赠品质量不合格就是违约,不仅违反了《合同法》,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质量的规定。

    但赠品往往未被列入购买清单,是否造成追溯困难?任小铁建议,消费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购买商品时要求销售者将赠品列入清单,学会掌握证据。“至于说这个赠品不是他自己厂的是别人的,都没关系,都应该由销售者来承担首负的责任,如果是别人生产的,是其他企业的,那再由他去追诉。”

    制假售假交罚款免责?

    将建立“黑名单”制度曝光企业诚信情况

    重罚还不够!制假售假生产者、销售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重点监管,有关部门将对其依法实施限制准入

    新条例颁布实施后,社会最关注的问题是条例能否得到有效的遵守,从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销售者、生产厂家是不是仅仅付出“赔”的代价,就能将违法行为一笔勾销?

    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表示,将考虑在条例施行初期,曝光一批典型的制假售假案件。条例中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等措施。这些将借助“三打两建”的东风加以落实,并在社会上形成对待假货“人人喊打”的氛围。

    “如果不能从消费大众的利益出发,对违规方处以重罚,再好的法律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任小铁说。然而,重罚并不够,条例还赋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公布权。条例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

    条例还把生产者、销售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并要求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卫生等部门,供其在招标采购等相关决策时参考。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限制准入的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鲁峰指出,这些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将产生非常大的震慑作用。

    链接

    商品质量问题

    界定还须细化

    消费者如果买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将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作了以上的规定。昨天广州部分大型零售百货商家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条例出台前,他们早已实行,只要消费者提供购物小票或者商家开具的正规发票,对于确定有问题的商品,都是直接由商家向消费者退货或赔偿。

    不过,也有商家建议,如何界定商品有质量问题,新条例应进一步细化。

    “我们早在1993年就开始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只要在东山百货买的商品出了问题,不管是谁的责任,都先由东山百货来承担,该退的退,该换的换。”东山百货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制度的推行明确了处于产品质量责任链上的销售者的责任,进而推动商品溯源倒逼机制的建立,让问题可以最便捷的方式解决,免去消费者的烦恼。

    广州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超市有关负责人也向记者透露,不管是正常渠道销售的商品,还是促销、抽奖活动中的赠品和奖品,只要确定有质量问题,目前都是由超市负责退货或赔偿的。

    然而,家乐福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对于如何界定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希望条例能够细化。“比如买到的杯子有缺口,这是可以直观的质量问题,超市可以直接为消费者提供退货或赔偿,但是如果是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且肉眼看不出变质,但消费者反映吃过之后感觉身体不舒服,这时候就需要出具第三方的证据。”

 

作者:彭文蕊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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