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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佛山要撤 租户短期合同无赔偿?
来源:2010年12月27日   佛山日报 发布时间:2010-12-27 点击数:

    连日来一直关注本地唯一的家乐福店撤店一事,昨日,有多家租户向本报反映,家乐福本月底就要撤店,不少租户进驻该店还不超过半年,如今却被告知不会获得任何赔偿,让人难以接受。

    租户:短期合同不赔

    “家乐福说我们是临时租赁,但即使这样按照合同还有一年租赁期,从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我向律师咨询过这合同是有效的。”一化妆品专柜老板李女士说,她今年9月开始租用家乐福卖场铺位,当时除了交9月剩下时间的租金,还包括1600元按金和第四季度的租金,家乐福方没有开具任何发票给她。

    “我们才做了两个多月,现在家乐福说要走,但却不给我们赔偿,我们的损失怎么算?”一童装店老板卓先生说,他铺位的租金是4000元左右,如今光是积货价值约30万元,还不算前期装修等投资费用。

    据了解,家乐福家天下店与租户签订的合同有两个文本,一份叫《房屋租赁合同》,另一份叫《短期租赁合同》。而被家乐福告知没得赔偿的租户所持合同均是后者。

    店方:合同已经到期

    昨日,记者就此事先后咨询了家乐福家天下店办公室和家天下店招商部门,都被以各种理由拒绝。随后,记者致电家乐福广州总部,有关负责人卫经理表示,家乐福撤店已对卖场租户进行赔偿,没获赔偿的是因为这些租户的合同已经到期。

    而记者在这些被告知“没得赔偿”的租户的合同里面看到,有家乐福方面签章和签字的合同期限均为今年底,所有关于明年的合同只有租户单方面的签字。这种所谓的短期合同里面写着:“本合同租赁期限应分割为前六个月(即第一个月至第六个月)和后六个月(即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记者看到,在这些合同的附件二《关于确认租赁的确认函》一页上,仅有乙方(租户)的签名,并没有甲方(家乐福)的签章或签名。

    律师:合同仍然有效

    对于短期合同不能获赔一事,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厚轩认为,虽然家乐福方面没有签章或者签名,但这些租户跟家乐福所签订的合同仍是有效的,因为合同所体现出来的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租赁期限是一年,只是分两次去签署。

    赵厚轩表示,如果家乐福没有对后半段的合同签字,作为租户有权利敦促家乐福方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家乐福拒绝履行义务,则可视为其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律师建议,除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外,如果因家乐福违约给租户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租户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损失进行索赔。

 

作者:陈训豪  编辑: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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