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五部委颁发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0月15日开始实施至今已一月有余,城区各零售商的执行情况如何?近日,记者再次追踪调查商家的执行情况,在暗访中发现,规模较大的零售商能较好地执行《办法》的规定,但许多小商家的执行情况就不容乐观,有的商家甚至称对《办法》闻所未闻。
莫名其妙的收费
《办法》第十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镜头1:11月初,在小榄镇某医院工作的黄小姐在某手机店看上一款国产手机,购买三天后,她发现该手机信号很差,于是到该手机店要求换机。在多次要求之下,店方才同意换机,但以手机机身已被人为刮花为由,向黄小姐索要30元,说这是厂家要求收的。为了能换台信号好的手机,她不得不再付30元。在11月11日去取新机时,黄小姐要求该手机店开30元的发票。但该手机店以“商业秘密、厂家没发票”等种种理由拒开发票,或者称收的是手续费。黄小姐感到这钱被收得不明不白,而且店方的态度恶劣,无奈之下向本报投诉。
记者点评:零售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这是《办法》中明确规定的,但事实上遵守的商家并不多,消费者在碰到此类问题时应据理力争,或投诉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
以模糊的字眼蒙人
《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镜头2:本月21日,记者看到竹苑路松苑中学附近一家孕婴服装店在做秋冬服装促销,其玻璃门上打出“秋冬孕妇婴儿服装4—6折”的招牌,几位女顾客正在柜台旁选购童装,货柜上方贴着红纸,用毛笔字醒目地写着“特价16-46元”,很明显这是指这部分童装每套从16元至46元。记者在其中挑选出几套与标价对应的童装,标签上的价格的确为46元以下,但同时也发现有好几套标价为130多元的。记者问店里的老板娘,她说有部分服装不打折。
镜头3:孙文西路上一家鞋店这几天在搞促销,打出“换季鞋6折起”,记者走进这家店,结果发现所谓“6折起”真正6折出售的皮鞋只有几款,很多款式的皮鞋只打9折,有的甚至根本不打折。记者问怎么不是6折?商家说,这是“6折起”而不是“6折”。
镜头4:记者在大信商圈某家电卖场门口的促销广告上有“名牌DVD,99元”、“名牌洗衣机,248元”、“名牌中式抽油烟机,299元”等字样。99元DVD、248元的洗衣机确实挺便宜,但记者进去后了解到,好几种特价机所谓的“名牌”,根本没听说过。“名牌”这个词究竟指的什么?概念相当模糊,让人云里雾里。
记者点评:以“×元起”、“×折起”、“名牌仅××元”等等字眼模糊商品的实际情况,这是零售商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常用手法之一。有消费者认为,商家就是用几个字眼来蒙人,由于没看清其中的细微区别,很多消费者等到挑好商品准备付钱时,才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这时又丢不下面子,只好硬着头皮买了。所以消费者看促销广告时,千万要看清楚字眼上的细微差别。
不明原因的“特卖”
《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镜头5:华柏路有一家皮鞋店在店门口打出一块大大的“特卖场”广告牌,可对于促销的原因、促销规则、促销日期、促销商品的范围,门口的广告牌上只字未提,对于不参加促销活动的鞋子,该店柜台里也没有明示。该店的商品甚至都没有在柜台上挂出售价标签,比如皮鞋的售价只在鞋底贴有一张小标签。竹苑市场附近的一家服装店在店门口挂出“秋冬服装一律特卖”的横幅。
记者点评: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大街小巷里和这家皮鞋店一样不加注明、打着全场促销的商店比比皆是。一直以来,不少商家没有注明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的习惯,这是商家目前在促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消费者必须谨慎看待的情况之一。
虚价打折戏仍有上演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镜头6:前不久,张先生在步行街某服装店为妻子买一套冬装,标价618元,该店先打9.5折后再按照“满200送80”优惠,可过后张先生后悔莫及:反而比正常购买多花钱。“这款衣服在促销活动之前的实际成交价是438元,有朋友就在这家商场买过同样的衣服,商家现在按照618元的标签价进行促销,是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可商家坚持称该款服装标签上的标价和成交价一直都是618元。
据物价部门的人士介绍,时下市场上出现虚价打折的形式,一是商家把以前未成交过的价格标为“原价”,二是把过去曾经卖得最贵的价格标为“原价”,三是把厂家钉在衣服上的标签所注明的“建议零售价”标为“原价”,四是虚构一个“原价”。
记者点评: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本次降价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则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如消费者碰到商家虚构原价的现象,完全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办法》为何未见效?
业内人士认为,市场监管滞后是原因之一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这个由商务部牵头,涉及发改委、公安、工商等5个部委的管理办法,是国家对零售商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应该说意义重大。但至今已实施一个多月,为何未见取得应有的实效?
记者致电市经贸局的有关人士,据介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实施一个多月,但至今市经贸部门仍未收到省经贸委下发的有关文件和相关工作部署,他们也只是从媒体上报道获悉《办法》的具体内容。而且,经贸部门已向市商业联合会下属的80多家会员商家单位转发了该《办法》。从目前的情况看,大中型商家基本上都能较好地执行该《办法》的规定,出现问题的多是那些只有几十平方米面积的小商户,但那些小商户因为散而多且面广,监管部门很难随时监管到位。从客观的角度说,虽然这个《办法》是由国家商务部牵头制定,但经贸部门的执法效力远不如工商等执法部门,经贸部门一般只能从行业规范去引导。所以,对《办法》的贯彻执行,必须与工商、公安等几个部门密切合作、统一行动,才可能取得真正的效果。该人士表示,一旦收到省经贸委的文件及部署,他们将会与工商等几部门联合行动。
有电子科大的学者认为,该《办法》的实施虽然是国家职能部委从部门规定的高度对零售商的促销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但由于法规定位较低、职能监管部门过多、违规处罚细则不明、规范条款过粗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难、执行难到位、规定浮于形式的尴尬。
有市场监管部门的人士认为,由于这个法规属于规范性法规框架,在具体的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做出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条款和解释,还有待于各省级的职能部门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解,制定出更具执行作用的细则。因此,这个法规对于市场的影响力,短期来看还难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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