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扬州工商局广陵分局召开辖区内商场、超市负责人行政约谈会,共约谈了6家超市,主要针对前期有消费者反映在商场、超市购物付款出门时,超市还要对购物小票进行查验,消费者觉得该行为与有关法律相违,应予取消。
工商部门回应认为,商家此举确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文违背,侵害了消费者人格尊严,属“错误行为”。日前,《关于取消查验购物小票的行政建议》已发至各约谈超市。
A
工商有意解决这一“疑难杂症”
目前,在我市多家大型超市,消费者在购物付款后,都需再经过查验小票这一“关卡”。
“但是,对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验小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取消。”市工商局广陵分局消保科科长朱国顺告诉记者,他们不断收到消费者不满查验小票的投诉。“我们也了解到,超市在查验小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误会消费者偷盗"等行为。”约谈6家超市,就是希望超市能够取消查验小票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鉴于目前法律规定,我们对此行为还没有处罚权,所以想通过"行政建议"及社会的监督,督促超市能够取消这一错误行为。”
朱国顺认为,消费者在超市内购买了货物,在付过款后,该货物就成为了消费者的私人物品。“超市为了避免丢货,应在内部管理上下功夫,而不是用小票查验的形式,不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高明宏也向媒体表示,超市出门需验票是一久未解决的“疑难杂症”,希望超市方“闻过而改”,理解和落实“行政建议”,取消查验购物小票行为。
B
消费者对取消“查验”有期待
据记者的观察,事实上,各家超市查验购物小票的方式方法和严格程度各有所别。在昨天的采访中,一些市民反映,超市查验小票,其实有的形同虚设,完全可以取消;而且,这样做可以增加消费者的“购物愉悦度”。
“每次到超市门口查小票的时候,都觉得特别不方便。”市民王女士说,一般消费者付款过后,拿了小票就会放到包里或者购物袋内,在过查验购物小票的“关卡”时,常常找上一番,“会令人很尴尬”。
市民陈先生也表示,超市验小票的人员,通常就看一下消费者是否有小票,或者在小票上盖个章,根本没有起到所谓核对、查看作用。“这样的岗位可以取消,没有必要。”
C
超市方说“决定权”在总公司
面对取消查验购物小票的“行政建议”,超市方如何反应?昨天,记者采访了我市几家超市的相关负责人。
某超市负责人这样回答记者:“出口验票,一方面是超市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一项常规规定。”他说,验票也体现企业的内部管理,有时候收银员可能会遗漏结算某个顾客的货物,或者因为收银条码箱太过灵敏而多收了消费者的费用,这些通过小票查验有时可以避免。另外,如果超市有一些促销活动,也可以通过验票人员告知消费者。
另一家超市负责人则不讳言,设立验票环节,也是为了防止顾客可能会出现的“不小心夹带行为”。“尽管我们在商品区设置了大量摄像头,现场也有工作人员看管,可基本每天都有商品丢失现象。”
有三家超市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是否取消验票环节,他们也无权决定,“因为这一环节是总公
司确定的”。不过,他们都已经向总公司提出了取消的建议。“至于是否最终取消,需要总公司决定。”
【律师观点】
商家无权查验顾客物品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律师孙兴斌表示,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属《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当顾客付钱给商家合法取得商品时,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合同履行完毕。接着,如果不是法定的机关、法定的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要求查验已属于私人的物品。即商家没有权利再以盖章为名,查验顾客付过钱的合法物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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