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超市拒赔“职业打假” 被判退一赔十
来源:2011年12月14日 上海商报 发布时间:2011-12-14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职业的打假人”为由,不同意“退一赔十”。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一审判决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70元,赔偿2700元。
2011年1月26日,阎家明在长宁区红宝石路一家地下超市买了一盒价格270元的“利可塔芝士”。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保质期至2011年1月25日,显然已经过期。7月11日,阎家明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270元,赔偿十倍货款2700元。
超市表示,阎购买的“利可塔芝士”确实是自己出售的,因为超市刚开张,可能工作上存在疏失,贴错了标签,愿意退还270元。但食品过期才一天,且阎之前在法院有多起针对超市的相关诉讼,他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以此盈利的职业打假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作以上判决。
作者:应一琳 章… 编辑:落澈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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