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运营超市班车过程中与合作投资方发生纠纷,投资人吴某竟结伙他人采用破坏车辆的方法意图搅黄“自家”生意。日前,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涉嫌破坏44辆家乐福免费班车的吴某等5人提起公诉。
2010年1月1日,吴某与东生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生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92辆公交客车,用于合伙承接家乐福的免费班车生意。投资双方于2011年2月28日以东生公司的名义与联家超市公司签订自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租车服务协议。其后,因与东生旅游公司就合作投资事宜发生纠纷,吴某生出了与东生公司拆伙单干的念头。可是怎么才能让家乐福与东生公司解除目前的运营合同,吴某为此伤透了脑筋。思前想后,吴某竟生出了弄坏客车,让班车无法运行的主意。在与共同参与投资经营的孙某、王某等人商量之后,三人决定,由孙某购买剪刀、王某联系几个汽修工人去偷偷破坏运营车辆。2011年12月2日23时30分许至次日凌晨2时30分许,吴某伙同孙某及王某联系的两名汽修工人马某、潘某先后至联家超市公司家乐福本市浦东新区金桥店,浦东新区新里程店、闵行区南方商城店、闵行区莘庄店、普陀区家真北店、普陀区万里店、宝山区场中路家中路店、宝山区共江路店及嘉定区南翔店停车场,打开停放在上址的车牌号为沪B99985、沪B99349等44辆中通牌大客车后箱盖,剪断大客车油门控制电路线,造成上述车辆LCK6830G-2型、YCK6126HG4型喷油器线束44套被破坏,财物损失共计24,523元。
检察机关指控,吴某出于个人目的,结伙马某、潘某、孙某、王某,以破坏汽车油门控制线的方式,破坏共同出资经营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吴某等五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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