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先生于5月22日到河东区卫国道一家超市购物,在选购雪花牌啤酒时,被啤酒瓶上突出的玻璃碴子划破了手指。李先生是某电视剧组的签约演员,带伤拍戏与剧情不符,提出高额赔偿。据此,引出了一个纷繁复杂的“维权索赔”案。近日记者获悉,在河东区消协的多次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李先生拿着剧组出示的日薪2000元的证明投诉到消协部门,认为对方至少应赔付5000元。受理投诉后,河东区消协工作人员向雪花啤酒的生产厂家调查了啤酒瓶带玻璃碴子的原因,又向河东法院民事审判员咨询法院对这样的案子会怎么判。消协了解到,整箱啤酒出厂后,在装卸搬运存的过程中受到磕碰,有个别的会爆瓶,破碎的玻璃碴子连带啤酒液,撒落在相邻的啤酒瓶上,清理时不彻底,残存的玻璃碴子被啤酒液粘在酒瓶上,酒干后,就黏结牢固了。
而如果李先生就此事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对李先生发生的医疗费损失的索赔予以支持。至于误工费,虽然《消保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但法院会按照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予以认定。医院对手指划伤这样的小伤,不会开具休假证明,法院对李先生提出的误工费损失的索赔,也就无法予以支持。
调查后,消协工作人员经过分析认为:李先生受到侵害的,是他的人身安全权和劳动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签约关系且日薪高达千元,这是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消保法》对消费者的劳动权尚未作出规定。那么,对李先生遭受到的新型侵权,该如何破解呢?消协工作人员为此展开了讨论。有人认为,消协要与司法审判实践保持大体上的一致,否则,会使经营者无所适从,导致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也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人认为,不能完全参照法院的判例,否则,与《消保法》将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的立法本意不符;还有人认为,依照《消保法》规定的公平原则,消费者理应按照实际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消费维权事业的发展要通过消协的努力和点滴工作的积累,向正确的方向逐步推进。
超市以往对消费者未曾有过类似的赔付。调解时,对李先生提出的5000元的索赔要求,没有予以赔付的心理准备,赔付所需资金也未事先预备出处。而李先生认为,自己是据实提出要求,5000元的索赔要求并不过分。消协工作人员持消协讨论的三种意见,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后,李先生也多次降低了索赔要求。超市表示,其酒水部可自行筹资但数额有限。近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赔偿500元。(梁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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