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开始,云南省旅游业正式推行“公对公”佣金返还机制。根据规定,购物佣金只能由购物企业和旅行社公对公进行结算,导游不再私吃回扣。乐观者称此举可以杜绝零负团费,根治游客深恶痛绝的强制消费。但也有业内人士称,“公对公”很难成为整治零负的救命草,宣传促销费“公对公”返还机制,只是把旅游业畸形的购物回扣制度进行公开化、甚至合法化而已;由于目前导游的薪酬机制问题,强迫消费亦难以从此得到根治。而其合法性也得到了法律人士的质疑。
赌团:云南旅游业诞生的畸形怪胎
几乎八成以上参加旅行社团队外出旅游的游客,都有过在行程中进店购物消费的经历。而这些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很多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旅游过程中往往会成为旅行社、司机、导游手中用于赌博的纸牌。
在云南最火的旅游景区丽江,一位旅游车司机曾很形象地对记者介绍:“每次拉客人,我都把他们当成是和朋友们斗地主时候的底牌;事先给旅行社交人头费买团,自己再垫付油钱和过路费,只有等到游客从购物点出来,我才看到牌面是好是坏,才知道自己是赌赢了还是赌输了,是赚了还是赔了!”
这就是旅游业内并不陌生的赌团,也是旅游业的一个畸形怪胎。
如果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律,旅行社组团收取游客包含食宿行在内的团费,再从中给旅游车司机一笔费用用于运送游客,同时从中支付导游的工资。但现实却恰恰相反,在很多地方的旅游市场存在的情况则是:旅行社组团,收取团费,再把游客按人头收费卖给导游和司机。司机需要自己垫付油钱、过路费等费用,导游亦需要先付出劳动,而两者的收入,则只有带游客到各个旅游购物景点,用高出正常价格多倍的价钱购买旅游产品。当然,并不是每一个游客进入购物景点都会购物,于是,导游和司机购买团队就带有赌博的性质,既然是赌博,自然有赢有输。客人买的东西多,就赚了,客人不买东西,就亏了。
据了解,在云南的部分景区,赌团的现象很常见,地接社、导游、司机从旅行社买团来接待,并不断地把客人带入购物店购买云南的珠宝、玉石、茶叶、药材、精油等特产,以获得购物店所给的“返佣”为生,而购物店的“返佣”高达20%到70%不等,其中茶叶、玉石、银器等“返佣”都比较高,有的高达70%。
在长期的赌团中,地接从业者还根据游客所在地区、行业的不同,把客人分等级,购物比较少、容易投诉的记者、律师则一直被归为垃圾团。根据等级、类别不一样,再来对号入座带到相应的购物店,类似于“宰猪”。
争议:购物回扣“公对公”是否可行?
2008年,云南省专门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推行“公对公”佣金返还机制,以此作为云南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
根据《意见》,建立旅游购物“公对公”佣金制度,要由云南省旅游局、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政府法制办、政府纠风办、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工商局、检察院配合。依照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企业与企业的佣金收入和支出纳入财务管理,并如实入账,同时要分类制定返还比例的最高限制。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薪酬管理机制,由旅行社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佣金分配比例,并纳入企业财务核算进行规范管理。在实行上述措施以后,对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私拿及消费场所私授回扣等行为要进行查处。
虽然两年前就提出来了,但“公对公”佣金返还机制一直到今年8月才开始正式实施。针对导游在旅游过程购物环节中拿回扣等产生的负面影响问题,旅游商品宣传促销费“公对公”机制实施返还后,购物企业在返还此项费用时不能再针对个别部门或个人,导游也不得再私拿购物佣金。在返还细节执行上则是依据旅行社与购物行业协会的合作协议返还约定比例,旅行社收到此笔返还经费时需开具发票,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此外,云南旅游管理部门将进一步重点检查企业对导游薪酬机制的建立情况。按规定,导游必须拥有基本工资、带团补贴以及旅游商品宣传促销费“公对公”返还的奖励,奖励部分则由旅行社自主确定。而近期还将在昆明、大理、丽江、迪庆、西双版纳、保山6个州市组织开展重点整治工作,尤其对购物佣金私拿私授、旅行社“零负团费”、部门承包挂靠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机制:管理部门主导回扣合法化
多名导游在接受记者采访后均表示,在目前导游薪酬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公对公”并不能避免旅游购物、强迫购物等情况的发生,甚至会更加恶化。因为在以往,如果导游能够在自己一个团队的购物中拿到1000元的提成,一个月带三到四个团队,那么,这个提成已经基本够支付他的劳动报酬。但如果现在“公对公”,旅行社将会分去大头,虽然导游有一个底薪,但并没有规定底薪要达到多少,其结果很可能是导游的收入会降低。那导游会怎么办呢?还是只能从游客身上想办法,拼命诱导他们购物,从而获取更多的收入。而当旅行社加入分成后,旅行社也会对导游施加压力,把游客的购物数当成对导游的考核,这也会导致更多问题的出现。而零负团费问题,以前旅行社没有所谓的“宣传促销费”这一项收入的时候都拼命打价格战,现在,当旅行社可以正当收取这一部分费用了,那么价格的比拼也许会更激烈。一些导游认为,解决零负团费和旅游购物消费,是一个很系统和复杂的问题,并不是搞一个“公对公”就可以解决。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宣传促销费到底有无合法性?云南律师马捞定说,此次云南旅游部门搞的所谓“公对公”佣金返还机制,实质上就是把在法律上尚存争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畸形的购物回扣制度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进行肯定。他认为,无论是个人获取购物回扣,还是由旅行社获取购物回扣,都是建立在损害消费者(游客)利益基础上的,因为旅行社以及导游安排游客所购买的物品价格与价值并不相符,而是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一旦团队游客能够购买到价格符合价值的旅游产品,那毫无疑问,在这个薄利的时代,商家不可能拿出那么多钱来支付回扣。马捞定认为,在政府、事业单位或者大部分企业,如果官员和管理人员从部门采购中收取回扣,那是违法的,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在为什么在旅游行业,却会出现由管理部门主导的“回扣合法化”、公开主导旅游行业欺诈、盘剥游客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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