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大型商业网点存在的问题难以完全通过市场调节解决,通过政府规制,建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能有效引导商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商业设施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分析了对设立大型商业网点规制的必要性,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具体的规制建议。
关键词:大型商业网点 政府规制 必要性
关于政府规制的含义及手段
政府规制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是政府规制的前提,没有市场失灵,就没有政府规制的必要。由于市场失灵,市场自身不能完善地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就需要政府通过规制手段来弥补,政府规制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外部性问题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矛盾,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政府规制的手段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所谓经济性规制,是指通过制定特定产业的进入、定价、融资以及信息发布等政策对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避免出现竞争主体过多或过少而引起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造成资源浪费或者配置低效率,妨碍社会生产效率和服务供给的公正、稳定。经济性规制主要包括价格规制、进入和退出规制、投资规制、信息规制等内容,进入和退出规制是确保特定经济领域存在数量适当主体的重要调控手段,目的是确保稳定供应,避免出现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或者垄断状况。
大型商业网点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较快,对改善城市形象和消费环境,促进居民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许多地方脱离市场实际需求,盲目打造大型商业网点,大型购物中心、批发市场、商业街等越建越多、越建越大,重复建设、盲目追求大型化、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愈益严重,很多地方商业网点总量接近饱和,布局与结构严重失衡,空置率上升,浪费了大量资金、土地等资源。截至2007年底全国商业营业用房空置面积达4000多万平方米。据调查,北京市2004年以来商业用房空置规模一直在增加,全市空置商业用房营业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商业网点选址不当产生的交通拥堵、环境破坏、噪音扰民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由于大型零售商业设施影响周边环境,居民投诉事件也越来越多。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对商业网点建设调控滞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国家取消了征收配套费(用房)的政策,撤销了各级商业网点管理机构,使得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这是导致近年来商业网点无序发展的根本原因。
商业网点开发和经营企业的盲目性。商业网点开发建设和经营企业不了解或不重视商业网点建设及运营规律,未先招商而建设了大量商业设施,由于开发商和经营商相互脱节,建好的设施不符合商家开店的要求,只好闲置。另外,招商成功的商业网点,开发商和商家也不会主动考虑对周围中小商店、交通及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盲目招商引资。不少地方政府把商业地产项目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热衷于建设大型购物中心、商业街、中央商务区等,提供土地、水电、税收等优惠,甚至不惜以牺牲交通、环境和中小商店的利益为代价。城市政府和企业两种盲目性相结合,进一步助推了大型网点建设热潮,加剧了大型网点总量过剩、网点布局和结构失衡的问题。
曼弗里德•诺伊曼(Manfred Neumann)曾指出,经济自由虽说可以确信最能保证个人福利的实现,但自主性意味着结果无法预测。因为每个个体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所做出的合理行为,最终的结果可能对社会整体是不利的,如果认为对个体和局部来说成立,对总体也必然成立,那就犯了萨缪尔森所说的“合成谬误(the fallacy of composition)”。为维护社会整体福利和个体利润的统一,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有必要建立一种合理的竞争秩序。特别是为防止过度竞争,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就需要强化必要的规制,设置必要的进入壁垒。
我国大型商业网点的大量空置表明原来的进入壁垒太低,致使网点数量过多,需要提高进入壁垒,控制新的大型商业网点设立,从而降低市场竞争度。大型商业网点具有公共资源的特点,一般占据了城市中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是一个公共活动区的核心要素,建成后不但难以改变用途,而且会影响到周边区域的功能,大型商业网点的分布对城市交通、居民生活环境都有较大影响;同时,大型商业网点过多地设立会对中小网点造成较大的冲击,影响城市的就业。这些问题难以完全通过市场调节解决,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必然导致城市功能和商业功能的缺陷,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引发诸多社会矛盾。通过政府规制,建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能有效引导商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商业设施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4年以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多次提出相关建议和议案,要求借鉴国外经验,出台相关法规,建立和强化政府对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规制。
发达国家对大型商业网点的规制
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中小商业企业发展、尊重当地居民文化和消费习惯等,发达国家普遍对设立大型商业网点采取较严格的规制措施。法国、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日本、韩国都有专门的法律,要求制订详细的商业网点规划,对大型商业设施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有的在审批前还要求组织专家、行业组织及消费者代表等进行听证。
法国1996年的《拉法兰法》要求各省必须制订商业网络设施图(即网点规划),商业网点建设必须符合商业规划,并对商业网点建设规定了详细的审批程序,由省级商业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批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商店和1000平方米以上非食品店的设立。日本1999年《大规模店铺选址法》规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设立前须由都道府县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告、听证情况进行审批。西班牙1996年制定的《关于零售商业的法律框架》规定,大型商业设施的建立需要获得自治区政府的特殊商业许可。意大利1998年114号法令规定,大区政府应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大中型商业网点的设立、转让和扩建应由市政主管机构进行审批。美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网点立法,但宪法(修订案)第14条和第15条赋予了州政府在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规划使用土地的权利,其中包括商业规划。商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对商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是依据规划进行审批。
加强对大型商业网点规制的建议
(一)确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律地位
为规范城市商业网点的发展,2003年以来,国家商务部大力推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工作存在很大困难,规划制定后也缺乏法律法规手段保障其执行和实施。为发挥商业网点规划作用,规范城市商业网点的发展,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方面的法规,明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法律地位,为政府对大型商业网点的管制提供法律依据。
(二)完善大型商业网点市场准入制度
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立涉及商务、城市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诸多部门。目前,我国对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审批主要是发展改革、城市规划部门从项目投资、城市规划、用地性质及建筑工程等方面审查,考虑消费需求、网点布局、业态结构、对中小商业的影响等因素。应完善大型商业网点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立要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建立城市商业网点信息预警制度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盲目投资,有关政府部门要尽快建立城市大型商业网点动态监测系统,对大型商业网点的建设(已建、在建、拟建)、运营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定期公布有关信息,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理性投资。
参考文献:
1.陈富良.政府对商业企业的规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2.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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