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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点中的公共利益分析
来源:《商业时代》2012年第23期 发布时间:2012-8-16 点击数:


   内容摘要:商业网点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商业网点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这一内在属性决定了商业网点中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同类别的商业网点所包含的公共利益具体内容并不相同。
  关键词:商业网点 公共利益 属性 分析

  商业网点是指为实现商品由生产向消费领域转移,经营者从事商品批发、零售、配送、仓储以及生活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目前,我国已经制定有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但因法律位阶较低,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有关商业网点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的立法工作又很难推进,导致当前商业网点管理无序、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影响公共交通等现象屡现。尤其是大型商业网点相互之间过度竞争,与其对供应商的渠道垄断现象并存,更使商业网点的问题严重化。笔者认为,商业网点作为商业设施,在以营利为主的同时,还应包含有公共利益的成份。对商业网点中所包含的公共利益认识不足,才导致现实中在建设和规范商业网点时的理念和行动发生了偏差。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内在属性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商业网点是否包含公共利益是商业网点的内在属性决定的。商业网点的内在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决定了商业网点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内容。

  商业网点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一)商业网点的自然属性

  商业网点的自然属性是指,商业网点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经营场所,是特定地区的某一个具体的点,是可以用坐标确定的一个地理位置。强调商业网点的自然属性,是因为商业网点的自然属性无论对网点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以及市场管理者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商业网点经营者而言,确定网点的地理位置就是商业选址问题。商业选址直接关系到商业网点经营者的战略决策,是经营者贯彻以消费者为中心观点的重要体现,是影响经营者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是制定经营者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商业网点选址要通过多个方案的比较分析,运用科学的、综合的研究方法,对网点位置所涉及区域的土地资源、交通资源、人力资源、消费人群进行全面研究,优化配置各类资源,使之与网点的商业业态相适应,并与商业环境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一旦商业网点的选址确定,那么该商业网点面向的消费人群、竞争对手、交通状况、土地成本等网点的生存环境就基本确定,网点经营者只有在这些确定的条件下选择相应的经营策略才能在商业竞争中胜出。因此,商业网点的自然属性对商业网点经营者意义重大。

  对作为市场管理者的政府而言,一方面,商业网点作为一个确定的地理位置和经营场所,政府可以将该场所作为管理的对象,通过对该场所的管理,引导投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使经营者在该场所的经营活动融入其周围的整体环境之中,更好地为便民、利民服务,创造一个更加适合人居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商业网点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物理空间,是政府部门统筹考虑土地利用规划,把商业网点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以实现城市多重管理目标的工具和载体。

  (二)商业网点的社会属性

  商业网点的社会属性是指基于商业网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和自然属性一样,也是商业网点本身具有的特性。它们是商业网点特性的两个方面。与自然属性表现为客观存在的一面不同,商业网点的社会属性通过承载于经营场所的商业经营活动体现出来。商业网点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必然与不同的主体发生交易活动或者参与到其它社会活动之中,这些活动就构成了商业网点社会属性的具体内容。通过观察和研究商业网点,课题组认为,商业网点对于不同的相对主体而言,具有不同的属性内容。具体如下:

  对于经营者而言,商业网点是流通经营者从事流通经营活动的重要物理载体。商业网点对经营者的最大价值就是为经营者提供一个从事经营活动的物理空间,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条件和重要资源。一个好的选址,有可能成为经营者成功的重要原因,反之经营就可能失败。另外,经营者活动的成功不仅受自身网点选址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其它经营者选址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如果其他经营者在该网点隔壁新开一家同质经营的商业网点,显然,该网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将受到不利的影响。相反,如果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内容并不与该网点相竞争,甚至互补,那么其带来的效果就可能是商业的集聚效应,对原来网点影响就可能是有利的。可见,商业网点不仅与该网点经营者本身有关,还与商业网点附近的其它经营者有关。

  对于消费者而言,商业网点是消费者获取生活消费品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渠道。商业网点对于消费者而言,不仅关系到消费者是否能够便利、快捷的购物,同时还是消费者能否安全消费、舒适消费的关键。在社会越来越向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消费需求也趋向多元化。商业网点不仅要满足消费者油盐米面、蔬菜水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需求,还是满足消费者日益提升的文化、休闲、娱乐等更高层次的需求。从这一意义看,商业网点与消费者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不能脱离消费者而独自存在。

  对于生产者而言,商业网点是生产者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或终端。随着经济发展,生产与零售的分工更加清晰,生产商往往成为零售商的供应商。在需求主导的经济社会中,零售商与消费者近距离接触,相比于生产商而言具有天然的优势。尤其是大型零售商,由于其控制了零售商业网点这一销售渠道,其相对于生产者的优势就非常明显。事实上,2010年前十名企业销售额占百强企业的比重为47.1%,我国大型零售企业的影响力正不断提高,市场集中度继续提升。针对零售商的上述优势,生产者就可能对大型零售商产生渠道依赖,从而失去与其平等交易的机会。如果大型零售商利用了这种优势,那么对于生产者而言,不公平交易就很可能发生。

  对于政府管理者而言,商业网点是政府管理者切入管理的重要接口。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应当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开展公平有效的竞争。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市场本身并非万能,存在缺陷,这就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管是必要的。政府干预市场的关键在于如何管理和监管才是对市场本身的有效干预,如何确定干预的着力点等问题。课题组认为,就流通市场而言,商业网点是政府管理者切入管理的重要接口。这是因为:一是商业网点是固定经营场所,是有形可见的、具体的,是管理手段实施的良好平台;二是商业网点是经营者、消费者、生产者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集中点和关联点(如图1所示),也是商品由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转移的必经渠道。管理好商业网点对处理好相关利害关系的平衡,促进市场流通活动的顺畅进行有很大的益处。

   商业网点的利益属性

  商业网点的利益属性,是指商业网点的属性中包含了利益的内容。按照利益的性质区分,利益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分。私人利益也可称为个别利益。在商业网点中,个别利益就是商业网点经营者的利益。商业作为营利活动,其存在的本意就是实现经营者的利益最大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普遍通过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利润,实现其个别利益。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到目前为止,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手段,只有允许、并鼓励经营者参与竞争,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课题组认为,对大多数商业网点而言,市场竞争机制应当得到完全贯彻。

  但是,市场机制并非完美无暇。在某些领域,如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微利甚至无利的领域,市场机制将无从发挥作用。此时,政府的有形之手就有了发挥的空间,它能够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仅靠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实现的目标。可见,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本身并不矛盾,而是互补的关系。在不同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应分工合作,共同发挥作用。两者比较而言,市场机制在微观上以实现个别利益为主,宏观上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了公共利益。相反,政府干预在微观上表现为对个别利益的调整,但实现的是公共利益。

  如上所述,商业网点中包含有个别利益,且每一个商业网点都具有个别利益的属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这是由商业网点中商业的营利属性本身所决定的。问题在于商业网点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

  关于公共利益,虽然我国宪法、法律中出现了的“公共利益”的表述,但立法者并未给“公共利益”做出范围限定。它的界定不明晰给利益判断者带来极大的困扰。《物权法》起草小组在其建议稿中曾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定义,即“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但结果并没有被采纳。《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做出统一规定。公共利益应当由具体的单行法及其下位法去个别解决。随着《城乡规划法》等单行法的出台,“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公共利益内容本身的不确定性是公共利益难以被界定的主要原因。

  尽管公共利益的内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在制定具体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制定有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相关法律法规时,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公共利益仍然是我们必须予以考量的内容。在学理上,有关公共利益的定义很多,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美国学者Sorauf教授总结了大致有五种比较典型的定义,包括公共利益是共同拥有的价值、是一种明智或者优越的利益、是一种道德需要、是利益的平衡及不可定义的。关保英教授(2006)在《论公共利益的法律限定》一文中明确指出公共利益是个复杂的概念,“不能通过单一的标准对其做出一劳永逸的阐释”,对此他提出了四个可供选择的判定标准:“以实质性受益作为标准”,“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标准”,“以科学论证作为标准”和“以全球趋同作为标准”。他在阐述“以实质性受益作为标准”时指出:“公共利益并不是一个仅具有抽象意义的法律概念,而是与公众密切相关,能够为公众所亲身感受和体会的、具有实质内容的利益。在判断某种利益是否为公共利益时,应当以实质性受益作为标准”。根据这样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对商业网点是否包含有公共利益属性进行判定。

  商业网点是商品流通渠道的具体表现形式。商品流通渠道同时关系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连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纽带,是商品从生产领域流向消费领域的重要通道。从这一意义看,商品流通渠道本身是一种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如果任由市场主体控制商品流通渠道,那么该市场经营主体就有可能利用其在商品流通渠道中的优势与生产者进行不公平交易,并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生产者是创造价值的核心力量,生产者的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技术发展水平。如何保障生产者与商品流通渠道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实际上是保护我国生产者本身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消费者是拉动内需的主体,商业网点是消费者消费的主要场所,管理好商业网点,使消费者有一个便利、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对促进我们内需,拉动我国经营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商业网点作为流通渠道载体,其在保障商品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中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控制和管理好 流通渠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好了商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因此,商业网点包含有公共利益属性实际是由其作为商品流通渠道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商业网点的具体公共利益分析

  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如食品店、菜市场。食品、蔬菜是居民每天生活的必需品,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极为密切。食品店、菜市场设置是否合理,食品、蔬菜价格的高低,农产品本身是否安全等都关系到居民每天的生活。另一方面,在我国,初级农产品、粗加工食品、蔬菜等相关行业是个薄利行业,农产品的生产者,流通经营者、农贸市场经营者获取的利润都不高。社会资本在这一领域的投入回报期较长,从而导致社会资本在这一行业投入不足,出现部分区域,特别是新建社区、旧城改造社区的食品店、菜市场等设置不合理,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菜市场,给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了困难。解决居民的日常生活困难是最为基本的民生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而食品店等的便利性也是衡量人居环境优劣及居民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国务院会议强调,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公益性,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因此,食品店、菜市场等商业网点中当然应当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内容。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商业网点,如大型餐饮设施、大型洗浴设施、大型娱乐设施等。一方面,这些设施经营活动过程中带来的噪声、有味气体等对其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损害,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其排出的污水、油等可能对地下水、土壤等周围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此外,一些特殊商品,如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的仓储中心,配送中心等设施的存在对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然环境潜在的影响就更加不容忽视,严重时可能直接危害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这些设施形成的商业网点也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内容。

  与市场秩序相关的商业网点设置,如贴身开店。公平有效的市场秩序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从这一意义讲,公平有效的市场秩序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内容之一。良好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完全期待市场机制的自然形成,只有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共同作用下,才有可能形成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秩序。商业网点,特别是大型商业网点的集中开店,是经营者利用商业集聚效应,取得良好经营效果的手段,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但无规划的商业网点集中,特别是同质化经营的商业网点集中有可能使商业网点之间陷入恶性竞争,使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竞争的可能性极大提高。这种大打“价格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另一方面,也使商业网点的重复开设成为一种资源的浪费,违背了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目标。相反,无规划的商业网点也有可能使某一区域只有一家大型商业网点,从而在该区域形成垄断之势。

  与公共交通相关的商业网点设置,如扎堆开店。公共交通构成一种公共利益,自不待言。商业网点,尤其是大型商业网点的扎堆开店,带来的交通问题在全国各大城市都比较突出。虽然交通堵塞已经成为世界各大城市的通病,而且交通堵塞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但是大型商业网点集中的区域往往成为城市最大的交通堵点也是不争的事实。如北京市东四环中路大郊亭桥一带,共有家乐福、沃尔玛、百盛、红星美凯龙等大型商业网点多家,往往在此路段形成很大的交通堵点。另外,北京市天通苑社区之龙德广场,天通苑周边居民都到该广场购物,经常导致交通堵塞,不仅影响了交通,同时经常堵塞的交通状况也使很多潜在的客流望而却步,也影响了广场本身经营效益的提升。

  与中小商业网点生存相关的商业网点设置,如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置。如果把所有的商业网点比作一个生态系统,那么就像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每种生物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一样,中小商业网点也承载着其独有的功能。一方面,中小商业网点一般分布在城市社区或者农村地区,其规模普遍不大,辐射半径有限,但却是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的商业网点形式。中小商业网点分布广,与居民住所距离普遍较近,便于居民就近采购一些日常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碎的杂货、小百货,能够起到很好的便民利民作用。另一方面,中小商业网点是解决就业的一个大通道。虽然网点不大,但其每个网点都能解决数个就业岗位,加上中小商业网点的数量庞大,其创造就业岗位的能力非常。数据表明,在就业总数,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就业岗位是通过中小型企业解决的。与此相比,在特定地区消费总额确定的情况下,大型商业网点的开设,一方面必然挤占原有周边中小商业网点的市场份额,有可能使原有中小商业网点倒闭或裁员,从而使原有中小网点具备的便民功能散失。另一方面,新设大型商业网点虽然也增加了一些就业岗位,但由于大型商业网点规模巨大,岗位得到精简,结果,其新增就业人数往往还不如受其挤压而歇业或者裁员而减少的总就业岗位数。因此,保障中小商业网点的生存环境不仅与中小商业网点承载的便民功能能否发挥有关,而且也关系到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减问题,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

  与社会应急管理相关的,如商业网点应急渠道功能。社会应急管理是指发生特定紧急情况时,政府采取一定措施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应急管理关系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是典型的公共利益所在。从商业网点的角度看,商业网点是社会应急管理的载体,一方面,应急管理所需的一些特定用品可以通过商业网点这一流通渠道筹集。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定的突发事项,如对特定商品的抢购等则可以通过强化对商业网点的管理,使抢购等突出事件防患于未然,止于萌芽阶段,不致使事件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与保护国内流通产业相关的,如外资商业网点的设置。国内流通产业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目标。加入WTO以后,国内市场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这就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竞争中,通过资本手段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竞争,保护国内流通产业的手段基本失效。但是,流通产业作为商品流通渠道的载体存在,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显而易见。如果流通渠道真的被外资企业所控制,那么,外资企业有可能利用其在流通渠道方面的优势行使商品定价权。从而损害供应商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此,保护国内流通产业也具有公共利益的内容。

  结论

  商业网点中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内容,而且不同类别的商业网点其所包含的具体公共利益内容并不相同。笔者认为,在对商业网点进行立法,或者建设和管理商业网点时,首先应当承认商业网点包含公共利益,并在此前提下开展相应的工作。当然,由于不同种类的商业网点所包含的公共利益的内容并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在探究商业网点中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时,必须考虑通过何种方式才能够保障商业网点中不同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

  参考文献:
  1.关保英,梁碉.论公共利益的法律限定.学术研究,2006.4
  2.Frank J·Sorauf, The Public Interest Reconsidered,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 19,1957

 

作者:李惠阳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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