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在对已有服务定义进行历史回顾的基础上,分析指出已有服务定义的常见研究视角,并对这些视角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服务定义 视角 效用 劳务
已有服务定义的历史回顾
陈双喜(2008)认为:在经济社会中,服务与商品一样无处不在;对各种服务的需求在质和量上与对商品的需求并无二致,然而,与商品相异的是对于什么是服务至今尚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事实上,早在1776年,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就从经济学意义上对有关服务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正式给服务下定义的还要从穆勒算起。这可从程大中所著的《生产者服务论——兼论中国服务业发展与开放》(2006)一书中,针对“经济学意义上的服务概念的演变”所列之表的内容看出来,具体如下:
斯密(1776)认为:服务业生产的易消失性是个现实问题,“(它们)在其发挥职能的短时间便消失”。这个非物质方面使得它既不能贮存,也不能进一步交易。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使从事的工作失去价值,“(服务)很少留下什么痕迹和价值”。
萨伊(1803)认为:无形产品(服务)是人类劳动的果实,同时又是资本的产物,获得一种技能,总须先作一番钻研,而从事钻研就非预付资本不可。
穆勒(1848)认为:服务是指劳动产生的效用并未固定或体现在任何物体中,即给予一种快乐,消除不便或痛苦,时间可长可短,但不会使人或物的性质得到永久性改善。在这里,劳动是用于直接产生一种效用,而不是提供某种别的东西来给予效用。
巴斯夏(1850)认为:这(劳务)是一种努力,对于甲来说,劳务是他付出的努力,对于乙来说,劳务则是需要和满足。劳务必须含有转让的意思,因为劳务不被人接受也就不可能提供,而且劳务同样包含努力的意思,但不去判断价值同努力是否成比例。
马克思(1862)认为: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
富克斯(1968)认为:服务“就在生产的一刹那间消失”,它是在消费者参与的情况下提供的,它不能运输、积累和贮存,它缺少实质性。
希尔(1977)认为:服务应定义为隶属于某一经济单位的个人或物品状况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事先经过该个人或该经济单位同意之后由其他经济单位实施的。服务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这种变化是同一过程的变化。
佩蒂特(1987)认为:一种服务表示使用者变形(在对个人服务的场合)或使用者的商品的变形(在服务涉及商品的场合)……,所以享用服务并不含有任何可以转移的获得物,只是改变经济人或其商品的特征。
瑞德尔(1986)认为:服务是提供时间、地点和形态效用,同时给服务接受者或其所有物带来一种变化的经济活动。服务是靠下列方式提供的:生产者对接受者有所动、接受者提供一部分劳动和(或)接受者与生产者在互动中产生服务。
由于后来的一些管理学者们对服务所下的定义,其深刻程度并没有超越以上这些经济学家,所以本文不再一一列举。
已有服务定义研究视角分类
在上述各种有关服务问题的研究中,斯密、萨伊、富克斯、佩蒂特等人并没有为服务下一个“服务是什么”这样的明确定义。他们多是对服务的一些特点给予一定的描述。
巴斯夏的定义是一种有视角的定义,但他没有直接定义服务,而是定义了劳务。对甲(即生产者)来说,“劳务是他付出的努力”,而对乙(即消费者)来说,“劳务则是需要和满足”。而且他认为:“劳务必须含有转让的意思,因为劳务不被人接受也就不可能提供,而且劳务同样包含努力的意思,但不去判断价值同努力是否成比例”。希尔和佩蒂特的定义将服务等同于服务接受者自身或其物品的变化。瑞德尔的定义将服务看成是一种效用,是一种经济活动,该活动是导致服务接受者或其所有物产生变化的原因。马克思的定义将服务看成是“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这是马克思对服务的第一种定义)。他此时定义服务的视角往往被人理解为“服务即劳务”。
实际上,马克思对服务的论述并不限于此。他还曾说:“服务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例如,一个歌唱家为我提供的服务,满足了我的审美的需要;但是我所享受的,只是与歌唱家本身分不开的活动,他的劳动即歌唱一停止,我的享受也就结束了。我所享受的是活动本身,是它引起的我的听觉的反应”。另外,他还说:“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这是马克思对服务的第二种定义)。不难发现,马克思对服务的第二种定义已经把上述穆勒对服务的定义包含在内了。
综上可见,经济学家定义服务的视角一般有四种:其一是将服务等同于劳务;其二是将服务等同于服务接受者自身或其物品的变化(希尔和佩蒂特的定义);其三是将服务看成是一种效用,是导致服务接受者或其所有物产生变化的原因(瑞德尔的定义);其四是认为“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马克思有关服务的第二种定义)。
已有服务定义研究视角评析
(一)将服务等同于劳务的视角
将服务等同于劳务仅是后人对马克思针对服务问题所做的相关论述的一种主观理解。例如,我国经济学家于光远在其主编的《经济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中就说:“服务即‘劳务’”。他的依据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服务这个名词……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这种通过对伟人论述进行主观解读来定义服务的做法,初看起来没有问题,但如果细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解读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就上述问题来说,在解读之前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劳务?
根据于光远的解释,劳务是“指以劳动形式而不以实物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而劳动是指“劳动力的使用和发挥”。劳动力则是指“蕴藏在人体中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劳动有三种形态:潜藏在人体中有待发挥的潜在形态,即人的劳动能力;同生产工具结合起来处在使用中的流动形态,即活劳动;凝结在劳动对象中形成产品的物化形态,即物化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形成商品价值”。
既然劳务是“以劳动形式而不以实物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那么,如果劳动者是处在以“徒手劳动形式”,“而不以实物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中,那么此时所谓的劳务就是仅指劳动者自身的活劳动形式。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处在同生产工具结合起来而被使用的状态,那么,此时的所谓劳务就不仅仅是指劳动者自身的活劳动形态,因为生产工具作为物化劳动的载体,其在被使用过程中是有损耗的,而伴随着被损耗的物质实体而被一起损耗掉的物化劳动必然要和劳动者自身的活劳动一起,“以劳动形式而不以实物形式”处在“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中。
由此可见,提供劳务的人是否使用了相应的工具?是否借助了环境等外在条件,来“以劳动形式而不以实物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如果使用了工具和借助了环境等外在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为接受者提供的还是纯劳务吗?由此就必须明晰劳务所指的“劳动形式”是否包括工具和环境等外在条件。如果包括,那么服务与劳务就无任何区别,但是那些不借助工具且对环境也无特殊要求的劳务活动和那些必须使用工具、环境等外在条件的劳务活动的区别又如何体现呢?如果不包括,则劳务就仅是指提供劳务的人的自身活动。而人在使用工具、环境等外在条件情况下为接受者提供的就不是劳务,那是什么呢?本文认为应是服务。
由上可知,劳务是指在雇佣劳动中排除工具等外界条件的作用,而专门体现劳动者自身所发挥作用的那部分劳动。现实生活中人们到处可见消费者所购买的服务,大多数是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工具、环境等外在条件才能完成的,只有极少数的服务是仅靠工作人员徒手完成的。而这种徒手完成的服务就是服务的极端形式或叫极端类型,即劳务形式。
至此,将服务等同于劳务的视角并不是定义服务的科学视角。因为以马克思所举的歌唱家为他服务的例子来说,如果歌唱家不是绝对地清唱,而是在乐队的伴奏下进行歌唱,而且还有舞台设施和相应工作人员的幕后工作,那么马克思(即观众)所享受的就不仅仅是歌唱家本身的歌唱,而是歌唱家与伴奏乐队以及舞台效果等多因素合作产生的声响和形象。而且这种多因素合作所产生的声响和形象,除了人的因素(即劳务)之外,还要借助一定的物质因素,如乐器、舞台设施、观看设施条件等。实际上观众所享受的是由歌唱家、乐队、舞台等多因素共同构成的一个系统所产生的声响和形象,这种声响和形象就是观众得到的服务。可见,服务多数情况下并不仅仅包括人的劳动(即劳务),相反劳务只不过是构成服务的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所以,只能说劳务仅是服务的一种形式,而服务绝不仅仅包括劳务这一种形式。
(二)将服务等同于服务接受者自身或其物品的变化的视角
由于希尔和佩蒂特将服务接受者在消费服务前后自身或其物品的变化看成是服务本身,所以这是将服务本身与服务被消费后所出现的结果混为一谈的定义视角。因为在服务被消费后所出现的结果中,不光有服务因素所起的作用,还有服务接受者自身或其物品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是双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认为,“将服务等同于服务接受者自身或其物品的变化”这一定义服务的视角,是过去一直以来人们定义服务最经常采用的错误视角。
(三)将服务看成是导致服务接受者或其所有物产生变化的外在原因的视角
瑞德尔对服务的定义虽然也提“服务是…效用”。但该效用不是指“服务接受者自身或其物品的变化”,而是指导致这种“服务接受者自身或其物品的变化”的外在原因。显然,瑞德尔对服务的定义,在视角上避免了希尔和佩蒂特所犯的错误,具有科学性。这也是定义服务必须牢牢抓住的视角。
(四)“服务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其是商品还是劳动”的视角
马克思和瑞德尔以及穆勒一样,抓住了“服务是…效用”这一关键点。但马克思此时对服务的定义,不但是明确了“服务是…效用” 这一关键点,而且还明确了服务不止包括劳动作为使用价值所发挥的效用,也包括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所发挥的效用。这也说明将服务等同于劳务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更何况马克思从来没有将服务定义为劳务,他对服务的定义仅限于劳动的视角而非劳务的视角。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服务是生产者通过由人力、物力和环境所组成的结构系统,来销售和实际生产及交付的,能被消费者购买和实际接受及消费的效用(即“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双喜,魏巍,冯林主编.国际服务贸易[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程大中著.生产者服务论—兼论中国服务业发展与开放[M].文汇出版社,2006
3.于光远主编.经济大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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