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自上世纪40年代美国哈佛学派创建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以来,市场结构问题始终成为研究产业组织理论的切入点。市场结构的核心是判断产业的竞争和垄断问题,而产业集中度又是衡量某一产业竞争或垄断属性的最常用指标,其基本目的是通过考察某一产业中厂商规模分布状况来确定该产业的竞争或垄断属性,据此,J·贝恩 (1959)、植草益(1982)等都曾根据当时本国制造业的集中度划分出了不同类型的市场结构。随后,产业集中度在制造业的市场结构分析或者是产业组织理论研究中被应用得“得心应手”,并且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理论界在运用产业集中度来研究零售业等第三产业的市场结构或产业组织理论方面的成果则并不尽如人意,具体到零售产业而言,笔者认为其原因是以往对零售产业集中度的研究主要存在着两大误区。
(一)传统观念上的误区
由于受西方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Traditional Industrial Organization,主要研究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产业)的影响,包括零售业在内的流通业长期被认为是规模经济不明显、进入壁垒低、竞争比较充分的原子型产业,因此,有关零售产业组织问题的研究就在传统产业组织学者的视野中消失了。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即以往对零售业市场结构的认识是否正确。应该说,贝恩等人时代的零售业和当代零售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最简单地从零售商的规模看,二战前美国最大的零售商A&P的年销售额不足10亿美元,Sears加上邮购也才6亿美元,J.C.彭尼也只有3亿美元,而到了2001年,美国Wal-Mart公司则以2200亿美元的销售额超过了传统的制造业(尤其是汽车产业)和石油开采提炼业中许多著名大公司而成为全球500强之第一,并在随后的2003、2004年继续荣登榜首。除了Wal-Mart外,世界上拥有几百亿美元销售额的零售商比比皆是,从中可以看出世界零售业的规模化发展趋势。如果说贝恩等人当时对零售业属于原子型产业的判断基本正确的话,那么,当代零售商规模迅速扩大并超过传统的集中度极高的产业(如汽车、炼油等产业)的事实就充分证明了当代零售业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原子型产业了。当代零售业市场结构类型及其发展变化趋势究竟如何,必须对零售产业集中度进行系统的研究。
(二)计算方法上的误区
由于现代零售业内业态多样,企业众多,以往对零售产业集中度的界定都是以全国零售业内最大的前4家或前8家零售商的年销售额之和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来计算CR[,4]或CR[,8],从而得出零售业是集中度极低的原子型产业。(注:金永生教授曾利用我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与最大百货店的销售额计算流通产业集中度,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流通产业集中度极为分散。)这种方法只是纯粹照搬了主要用于计算制造业集中度的方法,并没有考虑到零售业的产业特点以及发展态势,因此,其结论未必准确。总的来看,以往零售产业集中度的计算方法忽略了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1.零售业地区市场的相对独立性。同一产业内的企业必然存在着竞争关系吗?产业的定义是生产或经营同一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集合,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同一产业内的企业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关系。但是,从现实来看,在现代的产业体系中,一些产品因为笨重、易腐烂或者是不便运输,其产品只能在生产地的有限空间内进行销售和消费 (例如,在美国90%以上的水泥是在生产企业160英里以内的区域使用的),这就是地区市场的相对独立性。也就是说,在同一区域市场内的企业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而在不同区域市场的企业并不一定存在竞争关系。由于受这种空间隔离的影响,形成了一些地方性市场,出现了一些地方性产业。而零售业中的单体商店更是如此,任何商店的经营活动及其经营成果都要受到特定的商圈限制,因此,同一商圈内的商店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竞争替代关系。同时,在一个总购买力相对有限的区域市场中,各个店铺所能获得的购买力不仅数额有限,而且相互之间还存在着此消彼涨的关系。因此,有能力的零售商为了取得销售规模和利润的增长,跨区域市场的连锁经营就成为必然的战略选择。但是,据《中国零售业白皮书2002》披露,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零售业内的单体商店比重高达92.25%,连锁型商店比重不足8%,而且连锁商店的平均店铺不到20个,其中真正能实行跨地区或全国性连锁的零售企业却很少。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零售业从整体上来说仍然是地区市场独立性较强的产业,如果忽略了零售业地区市场独立性特征,简单地以全国零售产业内最大的前4家或前8家零售商的年销售额之和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来计算 CR[,4]或CR[,8],则会把本身并无明显竞争关系或根本没有竞争关系的各个地区市场的零售企业笼统地划归到竞争关系中去,必然会使零售产业集中度的计算结果偏小,从而夸大了零售产业的竞争程度。
2.零售业各种业态的分工互补性。消费需求的多样性与时效性以及零售商之间竞争的日趋激化,使得零售业内部不断地进行着分工。零售业内最明显的分工就是零售业态的演化和创新,从而使现代零售业发展成为由众多业态构成的庞大产业。目前我国主要的零售业态有百货店、超市、专业店、便利店等,百货店主要经营非食品类的中高档商品,满足消费者品牌化、高档化的消费需求;超级市场主要经营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满足消费者生活化、大众化的消费需求;专业店专门经营某一类商品,满足消费者的专业化、层次化的消费需求;便利店主要经营即时性的日常用品和食品,满足消费者的方便性、快捷性的消费需求。从中可以看出,各种零售业态所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和满足的消费需求是不相同的,即它们之间的分工互补关系明显强于同业竞争关系,而且随着零售业态的继续分化和发展,各种业态之间的竞争关系将越来越淡化,分工互补关系将越来越明显,甚至最终可能会成为零售产业的子产业。在计算制造业或其他产业的集中度时,都是以一种产品为一个产业来计算集中度,比如计算汽车产业的集中度,则分别要计算轿车、货车、客车、专用车及其他车型各自的集中度,而以往在计算零售产业的集中度时,却忽略了各零售业态的区别,将各业态之间的分工互补关系纳入到同业竞争关系中去,这显然也会夸大零售业的竞争态势,因此其计算结果肯定与现实状况大相径庭。实际上,拥有一定市场势力的零售商都是某种或几种业态领域的零售巨头,如美国沃尔玛的平价折扣和会员俱乐部业态,法国家乐福的大型综合超市业态,日本7-11的便利店业态,国内国美和苏宁的大型家电专业店业态,上海华联和联华的超市连锁业态。
此外,现实中有一定规模的零售商之所以能够把收取供货商货价以外的费用(如通道费、店庆费等)变成“行业惯例”,以至于国内零售商甚至零售业发展建立在依靠掠夺供货商基础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零售商或者在地区市场上,或者在某种零售业态中拥有了一定的市场势力。而衡量厂商市场势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确定集中度,虽然拥有较高集中度的厂商并不一定利用其市场势力,但拥有极低集中度的零售商却是难以取得与供货商讨价还价资格的。
二、零售产业集中度的计量方法
基于上述零售业地区市场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各种业态的分工互补性的分析,本文认为,零售产业集中度的计量不能完全采用传统产业组织理论中直接计算产业集中度的CR[,4]或CR[,8],而应该就区域市场和各个零售业态分别计算集中度。
(一)区域市场集中度
在计算区域性特征显著的产业的集中度时,若简单地选用直接测量法去计算的话,对产业的整体反映会脱离局部的实际,测量的结果也会发生偏差而失去应有的意义。弥补这一缺陷的办法是采用加权平均法,即先把该产业按不同的区域市场进行划分,分别计算各个区域市场各自的集中度——市场集中度,再以该区域市场占全国市场的份额(百分比)为权数进行加权平均,这样得出的结果才更符合区域市场的实际情况。用公式表示:
附图
式中,CR[,m]为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的产业集中率,k为区域市场的数目,CR[,mi]为第i个区域市场上的市场集中度,X[,i]为第i个市场的相关数值在全国市场上的份额。
当然,采用加权平均法也并非无懈可击。如它会忽略了全国性零售商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的零售业内已经开始出现了一些全国性的连锁零售商,他们在很多区域市场上都有自己的分店,若采用加权平均法会把原来隶属于同一零售商的份额分割成各个区域市场上的单独部分,其结果会低估实际情况。但是,综合权衡两种方法后,采用加权平均法仍然是较为理想的一种方法。
(二)零售业态集中度
零售业态集中度的计量,其目的就是能够确定某种零售业态的市场结构类型及其大型零售商是否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其计算公式为:
附图
式中,CR[,n]代表某种零售业态中n家零售商的销售额占整个业态总销售额的比重之和;x[,i]是第i个零售商的销售额;X是某种零售业态的总销售额。从该公式本身的含意来看,较高的集中度表明有更多的销售额控制在很少一部分零售商手中,暗含着这很少一部分零售商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
三、我国零售产业集中度的测量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以往对零售产业集中度的测量忽略了零售业地区市场的相对独立性和各零售业态之间的分工互补性,相对夸大了零售产业的竞争属性,从而未能很好地反映出我国零售产业集中的真实状况。为了弥补零售产业集中度计量上的上述不足,本文试图将零售产业进行“条块分割”,从区域市场集中度和零售业态集中度两个角度重新对其进行测量。
(一)区域市场集中度
我国的零售市场若按行政区域划分的话,则至少可以分为600多个子市场(目前我国共有660多个地级市)。若要完全严格地计算这600多个城市的零售市场集中度,这绝非个人能力之所及。因此,鉴于资料的可得性,本文仅仅选取了GDP超过千亿的十个城市为考察对象,以这十个城市的相关资料为代表进行全国性的零售产业集中的分析。这十个城市分别为上海、北京、广州、天津、武汉、深圳、沈阳、成都、南京和杭州。虽然这样做似乎有以偏概全之嫌,但是,从地理位置看,这十个城市涵盖了我国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和华西的主要中心城市,从经济地理看,这十个城市涉及了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区等我国三大经济区和中西部的主要商业城市,而且,这些城市经济发达,商业竞争也较为充分,可以基本上看作是我国零售产业目前或者是未来的一个缩影。因此,本文试图从这些城市零售产业集中的“个性”去寻找我国零售产业集中的“共性”。也许数字表面上并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从数据的背后却可以挖掘到更有价值的结论。本文所选十个城市零售业的市场集中度汇总到表1中。从表1可以发现,除个别情况外(广州市2001年、天津市2002年、沈阳市2002年和杭州市2003年的CR[,4]略有下降,但下降的幅度并不大,均在1%以内,说明各大型零售商的销售额仍然是增加的,只不过增速稍慢于当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尽管各个城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逐年快速上升,但是各城市零售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仍然是一路攀升,说明这些城市的大型零售商纷纷采用规模扩张战略,各大型零售商的销售额增长速度要快于当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现采用加权平均法,以各个城市的市场集中率CR[4,]为基数,以该城市实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十个城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和的比率为权数,来计算我国零售产业的地区市场集中度,计算结果见表2。从表2中可以得出结论:近年来我国零售产业的集中趋势非常明显,产业集中度持续上升,并且每年以超过20%的增速增加。
表1 2000~2003年我国十大城市零售产业市场集中度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CR[,4](%)社会消 CR[,4](%)社会消 CR[,4](%)社会消 CR[,4](%)社会消
费品总额(亿元) 费品总额(亿元) 费品总额(亿元) 费品总额(亿元)
上海 16.79 1722.3 20.01 1861.3 26.20 2035.2 36.41 2220.6
上海 16.79 1722.3 20.01 1861.3 26.20 2035.2 36.41 2220.6
北京 6.02 1443.3 13.60 1593.5 17.78 1744.8 23.35 1916.7
广州 4.07 1121.1 3.37 1248.3 4.59 1370.7 5.98 1494.3
天津 14.20 736.6 14.19 832.7 14.52 941.4 16.83 1074.1
武汉 11.44 606.1 15.75 685.0 18.91 770.1 20.05 854.6
深圳 7.47 538.0 11.35 609.0 15.27 690.0 15.98 801.2
沈阳 6.12 566.0 6.89 623.5 6.16 694.9 6.18 776.3
成都 5.93 554.0 6.90 627.3 7.76 709.5 9.18 771.5
南京 18.15 419.8 19.77 465.8 23.84 525.2 25.89 600.0
杭州 10.20 403.9 11.02 458.8 10.95 523.5 12.05 587.6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资料和各地统计年鉴整理而来。
表2 2000~2003年我国零售产业地区市场集中度(以十大城市为例)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CR[,4](%) 10.12 12.83 15.74 19.58
增速(%) 26.81 22.67 24.43
资料来源:从表1计算而来。
(二)零售业态集中度
由于各零售业态之间的分工互补性明显强于竞争性,因此计算各个业态的集中度显得非常有必要。美国在对零售产业的分类中就有按照零售商所经营的商品来划分的,并分别取有代号,进行商店数、销售额和雇员数的逐年统计,这样就方便了零售产业各业态集中度的计算;而目前在国内,尽管零售业态的分类已经进行了权威性的规定,但是分类后的统计指标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难以得到相关的数据资料,从而难以直接对各个零售业态集中度进行计算和研究。不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每年都会定期公布全国连锁经营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及连锁零售商百强排名情况,因此本文仅仅采用数据较易收集的连锁超市业态的相关资料为代表进行零售业态集中度的分析。连锁超市虽然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却是近年来我国零售产业中发展最快的业态,涌现出了许多跨区域甚至全国性的大型超市企业。现对其CR4进行计算,结果见表3。从计算结果中可以发现,我国连锁超市业态的集中度比较高,2003年的CR4已经接近于40%,如果把它看成一个单独产业的话,按照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法已经成为中下集中寡占型产业(CR4处于35%~50%),而且其集中度及集中度的增速均呈连年增加之势,表明该业态的集中趋势相当明显。
表3 2000~2003年我国零售产业业态集中度(以连锁超市业态为例)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CR4(%) 31.99 32.71 35.45 39.40
增速(%) 2.25 8.38 11.14
资料来源: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的数据中计算而来。
四、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产业集中度主要是用于衡量某一产业竞争或垄断属性的一个基础性指标,因此,在计算产业集中度时被列入“产业”范畴的各个企业之间应该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否则其计算结果就失去了意义。而目前对我国的零售产业而言,一方面实行跨区域或全国性经营的零售企业数量还相对较少,使得零售产业的地区市场相对独立性还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各零售业态的演化和发展使得各业态之间的分工互补性明显强于同业竞争性,而以往对零售产业集中度的计算则忽略了以上两个方面,因此其结果并不能很好地反映我国零售业发展、内外资零售商的规模扩张与区域布局策略以及大中型零售商实行策略性行为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文从区域市场集中度和零售业态集中度两个角度重新对我国的零售产业的集中度进行了测量,计算结果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我国零售业运行和发展的实际。
2.国际零售业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集中度的提高,本文采用区域市场集中度和零售业态集中度两个指标对我国零售产业集中度进行计量后,可以发现我国零售业的集中趋势在经济总量相对较大的城市和诸多新兴业态中不仅十分明显,而且还有加快的趋势,表明我国的零售产业正逐渐成为垄断竞争型产业。
3.产业集中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产业总量增长的速度和产业内的企业尤其是最大几家企业的规模扩张速度之比。近年来尽管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但是零售产业的集中趋势仍然十分明显,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新型零售业态尤其是超市、大型专业店、大型综合超市等业态中最大几家零售商超速连锁扩张的结果。
4.零售商规模的扩大和零售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会使得一些大型零售商生成一定的市场势力。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使得少数大型零售企业一方面可以提高自身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另一方面容易对上游供货商、下游消费者及其他中小零售商造成更多的利益损害,造成近年来我国零售产业的市场绩效整体上趋于下降。
5.在我国零售产业集中趋势明显加快,使得零售商拥有一定市场势力的同时,对于如何规范零售商的市场行为以提高零售业的市场绩效和国际竞争力,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高效发展,必须引起相关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经济理论界及零售企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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