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大国、农产品贸易大国,更是一个农产品消费大国。农产品是城乡居民、旅游来客的基本消费品,每年生产的17亿吨农产品多用于消费,少量进行轮换储备。2011年,我国农产品物流总额为23360.98亿元,同比增长4.5%。我国农产品物流总额已连续8年呈现增长态势,2011年再创新高突破2.3万亿元。然而,我国农产品物流总额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却一直呈现下降趋势,2011年仅有1.47%,我国农产品物流相对滞后。
笔者以为,搞好农产品流通需明确以下8个问题:
一、蔬菜是公共产品,还是商品
蔬菜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进行买卖,是一种商品,蔬菜流通体系及其基础设施具有某些“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借“公共产品”之名走回头路回到计划经济上去,支持国家储备蔬菜、补贴经营者、搞集体分配,这些显然都是不可取的。
蔬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季节性消费需求增长、人工和化肥等生产流通成本上升、自然灾害、输入性通胀等因素都会影响农产品价格。但政府不会对市场撒手不管,会充分发挥其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
蔬菜价格的上涨和下跌都是一种常态,目前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幅度仍然在可以控制的调整范围内。当然也要警惕蔬菜价格过高或过低的非正常波动,大幅度的价格上涨会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大幅度的价格下跌会伤害生产者的利益。
二、是建设公益性市场还是国家单一投资建设市场
试验证明,建设公益性市场、国家单一投资建设市场、国营市场都是失败的,农产品流通应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运营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消除任何阻碍农产品自由流通的障碍,形成透明、公正的价格,进行更加迅速的市场信息传播,这些都为自由竞争的农产品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蔬菜和生鲜产品的基础设施都具有公益性,政府应该加大投资力度,重视农产品基础设施的建设,使农产品在一个更好的平台上自由流通。
三、“短流通”是创新还是一个伪命题
有专家认为,农产品价格暴涨的主要原因是流通环节成本过高,应提倡大力缩短流通环节以减少成本,有人甚至建议“零流通”。
流通环节不正当的层层加价,确实是造成农产品价格偏高的原因之一。但是,要讨论“短流通”正确与否,流通环节多好、还是少好,首先应理清流通渠道和流通环节的概念。
流通渠道是商品所有者组成的、直接推动其形态变换中的商品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组织序列;商品流通环节则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商品价值实现和商品实体转移的具体表现形式。“短流通”是一个伪命题,新疆-北京、海南-北京的流通渠道就不可能短,但是销地适当提高自给率是可行的,北京蔬菜水果自给率为15%,蔬菜水果价格上涨后自给率提高到35%,如果能提高自给率会更加符合低碳经济的要求,避免“菜价整成肉价钱”。
环节既不是越短越好,也不是越长越好。不同生产品种的环节多少是不一样的。可以产销对接,也可以有多种渠道(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中间环节(如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对接。
四、集贸市场的作用有多大
集贸市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为各类产品流通搭建了服务平台,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和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大型农产品集贸市场,有力地推动了农产品的交易,促进了农村、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当前是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时期,集贸市场作为连接农民和消费者的纽带更加受到重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自2008年9月1日起就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体现了政府部门对集贸市场的支持。
集贸市场并非都是传统的在一定时点聚集起来进行自由的农产品的交换。现在的集贸市场数量减少但规模有所发展,且由工商局和市场服务中心等多头管理监督,对质量和经营环境等等有了更高质量的要求。
五、农超对接的局限
农超对接虽然给农民提供了将农产品外送的渠道,但也对农民的优势地位进行了一些削减。
一是巧立名目收费。各种形式的收费会加重农民负担,违背农超对接的初衷。
二是周转时间太长。对于农民,买卖多是现金结算,而超市采用银行结算,并有时间不定的付款期。
三是条件苛刻。超市原本与合作社签订了合约,但菜价下跌时,超市就想压低收购价,因不便公开违约,就以产品卖相不好等理由拒收农产品,除非农民肯减价出售。
目前,农产品销售主要还是以批发为流通方式,“农超对接”作为农民和市场的直接流通渠道,只能在小范围内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和超市打交道时议价能力很低,易承受超市转嫁的风险,从而达不到预期效果。政府应尝试将合作社集中起来,帮助他们与超市打交道。而且,不只应该有农超对接的直接渠道,还要有其他的渠道,不能单一化,否则不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六、市场升级成本费用将提高
农产品批发市场一直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建立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步伐,改善市场硬件设施条件,盘活地区的农产品资源、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但是,批发市场改造后商铺的费用,令很多农民和下岗职工不能承担,以至不得不提高商品价格以对应提高的成本。这是必然的趋势和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充分发挥了调节作用。
七、城镇化建设,农民进城难,分流到哪里去
尽管我国城镇化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仍存在农民进城难的问题,如何分流这些农民呢?可以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同时进行。
一方面,发展农村首先要依靠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主创业是农民富裕的一个重要途径。国家应对农民自主创业支持政策松绑,其中一点是土地,应该考虑在县城、中心镇、中心村建立农民自主创业的园区。此外,农村、城镇通过规划节省出来的土地不应全部进入城市,可以建成农民园区,给农民集中创业的地方。
另一方面,通过加大粮食贸易和统筹整理耕地,让土地适量进入地产业,降低中小城市和城镇的门槛,让更多农民享受城市公共服务,解决农民进城难的问题。
八、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市会被外资控制吗
为了保证国家对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有效实施,避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市被外资控制问题的出现,国家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参股我国上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既有利于解决组建批发市场的资金约束,又丰富了政府调控市场流通的组织资源,同时也避免了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采用股份制形式集资组建市场型的企业,产权十分清晰。企业选派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并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从而保证和维护股东的利益。
二是由企业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建市场,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打破了传统体制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揽市场建设、管理一切事务的做法,实现了市场办管脱钩、政企分开,促进了市场经营管理的专业化。
三是通过“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从而实现制度创新——市场企业化。这使农产品流通的交易费用下降,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的效率,扩大交易范围和频率。
无论是产地批发市场还是销售地批发市场,其组建应尽可能采用股份制并上市交易,有利于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使批发市场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充分发挥产权的积极功能。只要我国上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控股权在自己手中,就不会被外资控制。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坚持商品化。
壮大市场主体,提高农产品流通商品化、市场化、组织化程度。
在承认、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多渠道培育农村市场主体,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可行而富有成效的创新。单纯依靠分散的农户很难实现与国内外市场的对接,农民的自身利益不能得到保证。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组织起来,改善农产品的交易条件,形成规模经济,获得规模效益。
二是坚持市场需求。
通过建立包括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期货市场和零售网点在内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使不同市场之间互通有无,功能互补,协调互动,保障农产品顺利流通。目前,根据我国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建设,主要是积极培育和发展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三位一体”相配套的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
三是坚持多渠道。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已由原来的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单一购销体制发展为多渠道流通体制。在多渠道的流通体制中,要充分调动农民个人及合伙组织、集体商业组织、农民股份合作购销组织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积极性,不搞单一的农超对接。
同时,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大力发展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联合经营组织,特别注意要因势利导,采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农民自己兴办流通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实践证明,龙头企业在农民与市场之间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公司+农户,包括“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行业协会+农户”等形式,实现千家万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产品流通的多渠道模式。
四是坚持少环节。
某一种产品流通环节的多与少,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每一个农户都去卖鸡、每一个农户都去卖蛋、每一个农户都去卖菜的一对一的直销模式,假定只有一个环节,一个生产组织需要对应13.4亿人的每一位人,那么就是13.4亿条直销渠道,显然不科学。当然,环节也不是越多越好,渠道也不是越长越好,否则成本会增加,生鲜产品就会腐烂、变质。
当前,有人提出“短流通”的概念,甚至提出渠道不能超过3个交易当事人,或者说超过3个环节就是不科学的,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渠道的长短是客观的,要从实际出发。应该分清流通过程中哪些环节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因此,我比较认同“中间环节价值注入理论”——即在中间环节过程中,不断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使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价值增值,从而挤压出许多流通过程中的成本。如果我们一概而论减少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缩短所谓的流通渠道,混淆了“注入中间价值”与“中间成本”的概念区别,则会导致许多错误的流通行为发生,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流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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