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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则:摊位制个体工商户 亟待向现代批发企业转型
来源:2012年12月11日 中国商报 发布时间:2012-12-11 点击数:


   目前,由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为主体支撑的传统批发市场已经相对过剩,而规范的依托现代科技手段、经营管理手段和财务结算手段的独立大型批发企业却严重不足。

  我国工业品流通量占商品流通总量的85%以上。多年来,最高决策层一直密切关注工业品批发业的规范化和现代化问题,有关部门也进行了广泛调研。目前的基本态势是,零售业发展、创新明显,而工业品批发业依然严重滞后,困扰了国民经济的高效安全运行,突出表现是“市场大,商人小,秩序乱,隐患多”。目前由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为主体支撑的传统批发市场已经相对过剩(这种模式的简单复制和重复建设的势头依然强劲,值得警觉),而规范地依托现代科技手段、经营管理手段和财务结算手段的独立大型批发企业却严重不足。这一强烈反差是中国工业品批发业滞后的症结所在,也是长期以来批发体系建设“重数量、轻质量”,“重场所建设、轻主体培育”所导致的必然后果。而国外大批发商的涌入,迫切要求我国加速政策调整,纳入国家流通创新整体规划,推动自然人摊位制个体工商户(简称“摊位商”)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型。因此,在“十二五”时期夯实批发体系的微观基础,构建低成本、高效能、安全顺畅的现代工业品批发体系,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深度参与“转方式”和“调结构”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转型时机已到

  公司化转型的比率有所提高。在成千上万的摊位商中,有相当一批已经完成原始积累,在工商局多年前定制的个体“摊位商”的“小帽子”之下,经营规模、经济实力与日俱增、今非昔比,早已不是上世纪80年代“小商小贩”的陈旧概念,年交易额上百万都算是小的,上千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个体摊位商比比皆是。现行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批发商的成长,许多有实力的摊位商迫切希望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型。主要原因是,公司制企业所具备的法人资格和商业信誉影响力远非个体工商户可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制企业资信状况减少相应贷款审查时间,提高授信额度和借贷偿还期限等项政策,对相当一批个体摊位商已产生极大的吸引力,故纷纷要求公司化注册。公司化注册比重,在一些专业批发市场已经达到30%以上。

  政策优惠推动了摊位商转型。调查显示,由于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同时,国际贸易交易金额大、风险高,个体摊位商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这也阻碍摊位商独立开拓国际市场。因此,目前一些拥有货源和客户的个体工商户往往寄人篱下,“挂靠”在外贸公司,以采购代理的形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中介服务。而向公司制企业转型,经营规模扩大后将名正言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外贸出口中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同时,通过业务、客户关系和资金的整合,公司制企业比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和抵抗商业风险。

  现行税制促进了摊位商转型。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开增值税发票资格,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只能为个体工商户开具3%的增值税票,客户也只能做3%的进项抵扣,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进项抵扣。向公司制企业转型,商业企业如果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80万元就有资格就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向税务主管机关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客户可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更易获得大额交易,从而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换句话说,已经“发达”起来的个体摊位商认为,像以往那样为了偷逃税款而失去“大生意”,已经远不如堂堂正正开公司更“划算”。

    因势利导加速转型进程

  鼓励摊位商运用多种途径向公司化转型。一是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二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这两个途径对于规模较大的摊位商已经不是问题,而对于更多的个体户摊位商,可以采取自愿、渐进的方式向公司制企业过渡。转型为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体工商户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方式差异也导致很多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不愿向公司制转型。对此,可以采取自愿、渐进的方式,先促其组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税收负担上比一步转型要少。合伙企业虽然对经营债务承当无限责任,但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之间资本和业务上重组,以集体决策取代单个主体决策机制。在批发经营主体逐渐发展壮大的基础上,辅以政策支持,再推动合伙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彻底转型,这种渐进式转型有利于提升小规模的个体摊位商转型后的企业存活率和成功率。

  加强流通市场化改革步伐。在摊位商向公司制转型过程中,应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打破部门、区域的市场分割,破除一些贸易领域的行业和部门垄断,让民营经济与国有、外资多种经济成分同台竞争。要打破内外贸分割的贸易格局,为更多经营主体参与国际市场提供有利条件。要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参与批发业改革,为个体摊位商向公司制转型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改变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

  为公司制转型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强批发市场法制化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批发市场中假冒伪劣现象,加强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管制工作,提升批发市场经营产品品种和档次,提升相关经营主体向公司制转型的市场竞争能力。工商、税务等执法机关要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制度,严厉打击增值税代开和偷漏税款等违法行为,同时为自愿向公司制转型的摊位商提供服务便利和持久的发展动力。

  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要重视发挥商业协会、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作用。商业协会要积极宣传现代批发业的经营理念,鼓励个体摊位商掌握现代企业管理和交易手段,提供产品供给、销售等方面信息,引导有实力的摊位商参与跨区域、跨国界的更大规模的产品交易。商业协会更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把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组织起来兴办有限责任公司,协调化解公司制组建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要针对个体摊位商向公司制转型提供有效、便捷、优惠的中介服务,为公司制企业成立、资产评估、股份作价提供实实在在的指导和帮助。

    政府应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近年来,批发领域的扶持政策较少,政策的主要注意力是市场硬件设施建设,而忽视批发主体的培育和规范。有关机构提出的组建中国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的政策固然非常重要,但是鉴于目前中国批发市场主体普遍规模小、集中度低、经营方式落后的现状,政府应该重视在批发市场对微观主体重构的工作,使土生土长的各类专业批发市场成为加速大批发商成长的摇篮和孵化器。为此,要在税收、土地、财政、资金、技术等方面出台有利的优惠政策,减轻批发领域公司制企业的税负,在财政、信贷上予以相应的资金支持,扩大公司制企业在外贸、代理、用工、商标专利等经营领域的权限,以利益诱导和鼓励个体摊位商通过多种方式向公司制企业转型。同时加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和相互协调,克服目前商务、工商、税务、土地等政府部门多头管理、互相掣肘的弊端,减少大大小小批发商的行政负担。

  推动流通技术创新。继续推动流通领域的技术创新,推广浙江、江苏等地批发市场的成功经验,提高摊位商转型过程中的信息化水平和物流配送能力,加强微观经营主体的网上店铺和信息网络建设,使其借助网上店铺发布交易信息、展示商品、洽谈业务,提升无形市场和电子商务交易所占比重。加强流通领域商品的计量、质量及物流标准化的建设,提升个体摊位商的转型起点和现代化水平,增强转型而来的现代批发企业的软实力。 
 
 

作者:宋则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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