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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尔烈:连锁经营的定义、分类和基本特征
来源:财贸研究 199602 发布时间:2005-12-20 点击数:



    经过130多年的发展,连锁经营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类型和形式。人们根据不同的依据,从不同的角度,对连锁经营进行过各种不同的分类,下过不同的定义。例如,一些国家的政府为了管理的需要,一些连锁协会组织为了自律的需要,都曾做出过不同的分类和定义。至于专家学者们的概括和表述,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这里我们根据国外一些比较公认的看法,结合自己的研究体会,做一点介绍,其中的一些见解也只是一家之言。
    连锁经营和非连锁经营的最大区别,首先在于实行连锁化,即通过一定的联结纽带,按着一定的规则,将众多分散孤立的经营单位联结在一起,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运作。所以,根据联结纽带和联结运作方法的不同,对连锁经营所进行的分类,是连锁经营最基本的分类,其类型也是最基本的类型,而其他的分类和类型则是衍生的。那么,连锁经营有哪些基本类型呢?
        
    一、正规连锁(Regular Chain简称RC)

    正规连锁又称直营连锁、公司连锁、联号商店、多店铺商店、多支店商店
    世界上第一家连锁店,是美国的“大西洋及太平洋茶叶公司”,这家公司是由同一个资本开设多家分店,实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在连锁店发展的初期,最早出现的连锁经营就是这种类型。所以,正规连锁在美国,有时也泛指狭义的连锁店或连锁经营。美国商务部对正规连锁的定义是:“以单一资本直接经营11家以上商店的零售业或餐饮业的企业形态。”这个定义后来被在美国发起产生的“国际连锁店协会”所接受采用,流行比较广泛。英国对正规连锁店的要求是要有10个以上分店。日本通产省对正规连锁下的定义更为具体一些,规定是:“连锁商店的实质,是处于同一流通阶段,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由同一资本经营并在同一总部集中性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经营活动的(由两个以上单位店铺组成的)零售企业集团。”
    从上述美国和日本的定义内容,可以得出正规连锁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同一资本开分店。这是正规连锁与后面将要介绍的特许连锁、自由连锁、合作连锁比较最大的区别,即正规连锁各个成员店之间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资本又必须属于同一个所有者,归一个公司、一个联合组织或一个人,是由同一个投资主体投资开办分店。
    2.组织上设总部。分两类情况:一类是母公司与连锁公司的总部合而为一;另一类是设置独立的总部。前者多存在于创立初期,分店少的情况,后者是在分店发展多了的时期普遍采用的。大型连锁公司在总部内设有专门事业部,在一个地区设有地区事业部,最基层是销售店铺。
    3.管理经营集中统一。正规连锁的经营管理权完全集中在总部,由总部根据统一的事业规划方针,负责连锁公司的人事、财务、投资、分配、采购、促销、物流、商流、信息等方面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与经营,店铺只负责销售业务。
    4.在人事关系上,正规连锁各分店的经理人员,是公司的雇员不是所有者,不是老板。
    5.处于同一流通阶段。就零售业而言,各连锁分店应都是经营零售业;就批发业而言,则各分店应是都经营批发业。不能有几个零售店与几个批发店连锁。至于自由连锁、合作连锁以批发店、生产商为核心,则是另一回事。
    6.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连锁经营要达到规模效益,为此必须实行统一化、标准化,只有经营同类商品和同类服务,才能做到这一点。不同类的商品和服务不能连锁经营。同类,可以是个广义的概念,如日用消费品类、餐饮类;也可以是个狭义的概念,如服装类、汉堡包类等。但不能跨大类连锁,如经营鞋的专业店和经营珠宝的专业店连锁。同类,是指各分店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是同一类。
    7.进行共同经营活动。是指人们常讲的实行多个统一或同一,如:同一管理、同一经营、同一字号、同一形象、同一服装、同一促销,有的还可以加上同一陈列、同一服务、同一价格等。
    在连锁经营初创期,正规连锁主要限于零售业和餐饮业,后来的发展突破了这个限制,但它仍然主要是流通业、商业服务业的组织和经营方式。
    正规连锁的同一资本、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其优点在于:可以更有效地统一调动财力、物力和人力,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开发和运用整体性的事业,做为同一资本所有者的实力雄厚,有利于同金融界、生产部门打交道,在人才培养使用,新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以及信息、物流和管理现代化等方面,也更容易发挥整体优势,而众多分散的分店则可深入到消费者腹地扩大销售,占有市场。
    正规连锁的不利之处在于:需要庞大的自有资本开店,发展速度和规模会受到限制;分店的自主权很小,分店经理不是所有者,利益关系不那么紧密,分店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会受到一定限制;大型正规连锁公司,管理系统庞大,容易产生官僚化,也必然会提高管理成本。
    正规连锁是欧美国家连锁经营的一种基本形式,在日本、亚洲近年也有较大发展。对于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会有更大的适应性。
        
    二、特许连锁(Franchise Chain简称FC)

    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加盟连锁和契约连锁。美国商务部的定义是:“合同连锁指的是,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加盟店则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承担规定的义务。”国际特许连锁协会的定义与之相仿,只是更简单一些。日本政府一般是沿用日本特许连锁协会的定义,日本特许连锁协会的定义也是按美国的定义发挥出来的,并经过多次修改,其定义是:“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者同其他事业者之间缔结合同,特许者特别授权特许加盟者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和其他作为营业象征的标识和经营技巧,在同样的形象下进行商品销售。此外,加盟者要按销售额或毛利的一定比例,向特许者支付报偿,并对事业投入必要的资金,在特许者的指导及支持下开展事业,双方保持着持续性的关系。”
    从上述定义和实际中可以看到,特许连锁有以下主要特点:
    1.首先要有一个特许权拥有者,它是特许连锁的主宰或盟主。
    2.盟主拥有特许权,特许权可以是产品、服务、营业技术、商品、商号、标识,以及其他可带来经营利益的特别权力。
    3.盟主与加盟者以特许权授权合同为主要联结纽带。合同是由盟主制定的定式合同,即非双方议定合同,加盟者以接受盟主所制定的合同内容为条件加盟,盟主也承诺相应的授权和义务。合同是盟主与每个加盟者一对一签订的。
    4.加盟者对其店铺拥有所有权,店铺经营者是自己店铺的老板。
    5.经营权高度集中在盟主的总部,加盟者必须完全按照盟主总部的一系列规定进行经营,自己没有经营自主权。
    6.总部(盟主)有义务教给加盟店完成事业所必须的所有信息、知识、技术等一整套经营系统,同时授予加盟者使用其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等在一定区域的垄断使用权,并在合同期限内不断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者要向盟主交付一定报偿,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费、销售额或毛利提成等。
    8.特许连销的盟主与加盟者之间是纵向关系,各加盟者之间无横向关系,这与自由连锁与合作连锁不同。
    特许连锁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又产生许多具体的形式。从特许权内容的角度划分有两大类:一类是属于“商品的商标特许权连锁”,即盟主将其拥有的某一专门商品或商标的经销权和使用权,授给加盟者;另一类是“经营公式(或系统)特许权”,即盟主将其拥有的可获利的经营诀窍系统,授给加盟者。前一类是初期特许连销普遍采用的形式,后一类则是现代特许连锁广泛采用的形式,当然,有时也有交叉。
    从加盟者或特许权承受方经营的角度来看,又可分为5 类:一是投资性特许经营体系,即承受商投入大量资金获得一个特许经营权体系,本人控制整体营业策略,同时雇人经营分店。二是职业性特许经营体系,即承受商投入较少资金,获得特许权后自己以职业者身份,亲自从事业务,如维修、服务、清洗、保安等。三是零售式特许经营体系,承受商大量投资商业产业设施,利用所获特许权亲自经营零售业,而在自己经营不便时,可以转卖所获特许权和投资产业。四是管理式特许经营体系,即承受商利用所获特许权亲自经营管理业务,多在财务、人事、咨询服务或工程、物业管理行业进行。五是销售与分销式特许经营体系,即在获得授权地区对授权产品进行分销业务。
    特许连锁,目前是发达国家中发展最快,覆盖面最广的连锁类型,所占营业额比重也最大。这是因为,特许连锁有着十分明显的优势。对于盟主(或特许权授予方)来说:(1 )可以用较少的资金和有限人员,迅速开展事业,占领市场,扩大经营;(2 )可以获得连锁经营体系所带来的规模效益;(3)可以以经营技术、商标、 形象标识等无形资产等作为特许权,一次开发投入,多次长期获利;(4 )可以用加盟金和经营额提成等方式获得回报,收益有保障。
    而对于加盟者来说,则可以:(1)可利用盟主总部成功的经验, 经营受到市场欢迎认可的商品和服务,成功机会大,风险小;(2 )可获得盟主总部持续的业务指导;(3)可享受连锁系统的广泛信息、 共同性促销活动及总部的信誉和支持,获得规模效益带来的低成本好处。
    当然,特许连锁也同样存在弊端,一是加盟者失去经营自主性,有碍积极性的发挥;二是标准化的经营要求,限制经营的灵活性,如进货的渠道受限制等。
        
    三、自由连锁(Voluntany Chain简称VC)

    自由连锁,又称自愿连锁、志同连锁、任意连锁。美国商务部的定义是:“由批发企业组织的独立零售集团,即所谓批发企业主导型任意连锁集团。成员零售店铺经营的商品,全部或大部从该批发企业进货。作为对等条件,该批发企业必须向零售企业提供规定的服务。”日本通产省的定义是:“分散在各地的众多的零售商,既维持各自的独立性,又缔结着永久性的连锁关系,使商品的进货和其他事业共同化,以达到共享规模利益的目的。”在法律中还规定“自由连锁主要是指对中小零售业,依照一定的合同条款,持续地销售商品,并开展有关经营方面的指导事业。”
    自由连锁在发展中形成了两种类型:一类是以批发企业为核心实现连锁,这主要在欧美国家比较多;另一类是以大型零售企业为核心组成连锁,这主要在日本较为普遍。
    自由连锁的基本特点可概括如下:
    1.拥有一个或几个核心企业作为主导企业, 核心企业是已经存在了的企业。可以是批发企业,也可是以大型零售企业
    2.有众多分散的零售商加盟成为成员,这些零售商一般是小型的,但是独立的,商店资产归业者所有,经营者就是所有者。
    3.核心主导企业与各加盟的成员企业,是通过合同作为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合同是各成员之间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的,而不是特许连锁那样的定式合同。
    4.加盟的成员企业,在所有权、经营权和核算方面,都仍保持着自主性和独立性。在此前提下,在统一进货、统一管理、联合行动等方面,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连锁总部的要求,包括:交管理费、接受指导和从总部进货等。
    5.自由连锁组织的总部分两类:有的是单独设置; 有的是由核心主导企业兼行总部职能。
    6.在美国,自由连锁总部的职能,有的规定有12项之多:(1 )制定大规模销售计划;(2)组织共同进货;(3)联合促销;(4 )业务指导;(5)组织物流;(6)教育培训;(7)信息利用;(8)资金融通;(9)开发店铺;(10)财务管理;(11)劳保福利;(12 )协助成员劳务管理等。
    自由连锁的优点在于:成员店独立性强,自主权大,利益直接,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连锁系统的集中管理指导,有利于提高成员店的经营水平;统一进货、促销等共同事业,有利于成员店降低成本,享受到规模效益和整体组织化的好处;总部系统投资少,布网快。
    自由连锁的缺点在于:联结纽带不紧密,凝聚力弱;成员企业独立性大,总部集中统一运作的作用受到限制,组织不够稳定,发展规模和地域有局限性;过于民主,决策迟缓,竞争力受影响。
    为了克服自由连锁的弱点,日本自由连锁协会提出了所谓“四原则”:(1)成员间的“非竞争原则”;(2)成员间的“平等性原则”;(3)总部对成员实行的“经济利益性原则”;(4)全系统的“共同合作原则”。就是要在维护成员利益的前提下,强化集中统一的一面,克服松散的弊端。
        
    四、合作连锁(Cooperative Chains)

    所谓合作连锁,是指一些独立分散的零售商,通过自愿协商,共同出资开办一个或几个批发企业,并通过合同组成连锁组织,为各成员店提供整体的共同事业服务。
    按流行的分类方式,一般是把合作连锁作为自由连锁的一种形式,因此,国外的官方或协会组织没有对合作连锁下单独的定义。这里,我们把它单独作为一种连锁类型加以介绍,一是因为它同定义中的自由连锁确实有所不同,二是因为它对目前的中国或许会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事实上,被人们广为引用,又被美国政府所认可的美国第一家自由连锁组织,是1887年由130 家食品零售商共同投资兴办的“巴尔的摩杂货批发公司”。而这个自由连锁组织,严格来讲正是一个合作连锁组织。世界上的第一个合作连锁组织,是1883年产生于瑞士的一个共同进货合作社。世界上最大的合作连锁组织,是德国的“艾德长”连锁集团,它的前身是1888年产生的一个共同进货合作社。
    人们把自由连锁和合作连锁经常混在一起,是因为两者之间有着重要的共同点,即都是一些独立的零售商,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组织成连锁组织。但是,细加研究,就会发现两者的区别。总的来看,合作连锁具有以下特点:
    1.由众多独立的零售商组成(这一点与自由连锁一样),但是,它不存在一个已存的核心企业,而是由成员共同投资新开办一个批发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并以此为依托组成连锁总部及组织(这一点是与自由连锁的重大不同)。
    2.因之而来的是合作连锁有双重联结纽带:一是共同出资的资本纽带,二是自愿协商的合同纽带。资本纽带是自下而上各家出资形成,与正规连锁正相反;合同纽带是自愿协商产生,与自由连锁相同,又与特许连锁不同。
    3.成员单位共同投资开办的新的批发企业及总部,同自由连锁一样,为各成员单位服务,推动共同进货等共同事业的开展,成员单位则享有连锁组织的整体和规模效益带来的好处,接受总部的指导,承诺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成员单位又是联合批发公司和总部的股东,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并影响批发公司和总部的经营运作。成员与总部这种双向的作用关系,是合作连锁的又一重要特点。
    4.合作连锁建立在合作制的基础上,既有横向合作,又有纵向合作,凝聚力更强;组织内部的民主性,也更利于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合作制的利益返还原则,也有利于鼓励成员对共同事业的利用。
    所以,合作连锁实际上是将连锁制、合作制、股份制结合在一起,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以上,我们介绍了连锁经营的四种基本类型及其定义、特征。这四种类型在实际中,有时是采取单一形式,有时又采取交叉组合形式。这都要从企业、业态和行业的实际出发。
        
     五、连锁经营的本质特征

    上面,我们分别介绍了连锁经营四种基本类型各自的特征,那么,作为连锁经营所共同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如何才能真正把握住它的一般性实质呢?
    我们知道,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流通领域必须实行规模经营,以大量流通来适应大量生产;另一方面,大众消费时代又要求流通领域必须实行灵活经营,以方便化的流通来适应个性化的消费。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流通规模过大,必然产生呆板,带来不方便;流通规模过小,过散,必然产生高成本,带来低效率。连锁经营的成功,就在于它很完善地解决了流通中规模与灵活,效率与方便之间的矛盾。
    简言之,连锁经营的本质特征就是:把现代社会化工业大生产的基本原理,结合商业的特点,运用到流通领域,即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实现了流通的系统化和规模化,达到了规模效率与灵活方便的统一。
    连锁经营的本质特征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原则上:
    (一)经营上的分工原则。连锁店与孤立的单店、普通的分店相比,最显著的不同,就在于总部与分店(成员店)的专业分工及功能不同。总部专门负责经营管理,分店专门负责销售。具体讲,总部负责:(1)制定经营规划;(2)统一采购商品;(3)组织物流运转;(4)负责财务核算;(5)开发新产品、新店铺、新系统;(6)培育人员;(7)业务指导;(8)广告促销;(9)资金融通;(10 )信息收集利用;(11)企业的整体设计。总部集中了一切经营管理之大权。而分店则按规定,专司销售和直接相关的辅助业务,如商品销售及促销;按销售向总部订进货;在总部指导下陈列商品和管理;店内库存管理;经营中的信息、统计反馈;为顾客提供连带性服务,如邮信、收电话费等。
    (二)管理上的3S原则。(1)简单化(Simplitication)。 即将作业流程尽可能地“化繁为简”。连锁系统整体庞大而复杂,必须将财务、货源供求、物流、信息管理等各个子系统简明化,去掉不必要的环节和内容,以提高效率,使“人人会做,人人能做”。为此,要制定出简明扼要的操作手册,职工按手册操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2 )专业化(specialization)。即将一切工作都尽可能地细分专业,在商品方面则突出差异化。这种专业化既表现在总部与店铺的专业分工,也表现在各个环节、岗位、人员的专业分工;既表现在纵向系统,又表现在横向网络。(3)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即将一切工作都按规定的标准去做。例如:企业整体形象的各项内容,商品规格包装等各项指标,经营管理的运作流程等,都一一制定出标准要求,每一个部门、环节、职工、店铺,都按统一的标准执行运作。3S原则是连锁经营的核心,没有3S就不能完满实现连锁运营。3S之间又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缺一不可,要做为一个整体来实行。
    (三)物流上的集中配送原则。专业化分工表现在物流上,就是集中配送,只有集中配送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取得规模效益。集中配送主要表现在建立3C系统:(1)TC系统(Transfer Center)。即商品转运中心,或粗分货系统。对于那些各分店要求大批量供货的商品,工厂根据总部的订单,按各分店需求量分店别打捆包装,运送到商品转运中心(TC),由TC进行检验验收,然后再分货装运到各分店,因为是整批整捆验收、 分货、 运送, 所以叫粗分货。 (2 )DC 系统(Distribution Center)。即商品发货中心,或细分货系统。 对于各分店一次所要数量较少的商品,由工厂按总部订单总量供货运到DC,DC接货后有的再按各店要货量开捆分货,配好货后,发运到各分店,所余部分商品则暂时储存在DC,供持续供货之用。因为DC是开装细分商品,所以也叫细分货系统。DC与TC的不同,一是有粗细分货之别,二是DC有暂时储存商品功能。在实际中,两者往往设置在一起。 (3 )PC 系统(Process Center)。即生鲜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将各分店所订的生鲜食品,由总部大批集中采购至PC后,进行检验、加工、解冻、分割、包装后,运送至各个分店。其机能与DC类似,区别在于处理的是生鲜食品,且要加工处理。上述3C系统是连锁经营的支柱。
    (四)信息上的网络化原则。信息是连锁经营的神经,在初期信息手段比较落后的条件下,连锁经营的效益、规模、布局和发展都受到限制。进入信息时代以来,现代化电子计算机技术,为连锁经营插上了翅膀,把连锁经营带进了现代化时代。连锁系统的信息要求全面网络化,要建立起商品管理系统、财务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店铺开发系统、连锁集团数据库系统等。
 

作者:赵尔烈  编辑:iv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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