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30年来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政策的着力点及经验证明。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在于:政府要重视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的知识溢出效应对于推动产业升级的作用:要着力创造适合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增大市场竞争范围:尽量放松和减少对于生产性服务业行政管制的内容和范围,推进垄断性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化改革。
由于生产性服务业对其他产业的关联波及效应比较强,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曾出台政策或改革措施,以创造条件鼓励、扶持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一、亚洲“四小龙”地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导向
(一)韩国
1、重视研发服务业推进现有制造业的升级。政府科技政策立足于进一步法制化,并制定系列鼓励提高中小企业研发能力的政策措施。韩国1982年制定国家型研发计划,20世纪90年代开始致力于推动国内技术能力升级、实施大型计划以推动私有及政府部门研发活动的全球化。为跻身于全球技术先进国家之林,韩国科技部扩大推动创新政策,包括通过实施科学技术创新五年计划(1997-2002年)、高先进国家计划(HAN project)等。对于私人企业进行国家研究发展计划、核心基础科技发展、工业科技发展、替代性能源发展等计划以及个人或小公司对新科技商业化,政府都提供利息贷款或补助(陈大济,2005)。韩国政府不仅为中小企业的瓶颈技术的合作研究提供财政资助,还规定凡在私营研究所工作满5年的研究人员和在中小企业生产厂家工作满3年的工业技术人员均可免服兵役。韩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MBA)辖下的政府事业机构——中小企业振兴公团(SMIPC)专门开办了小企业培训学院帮助中小企业改善工作环境和更新技能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力,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和管理课程,鼓励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能力。
2、培育信息产业为战略性产业。制定整套信息开发计划、大力推进通信网络的建设、持续加强信息产业的竞争力,实施“项目滚动”策略,发展信息产业的重点领域。韩国20世纪80年代起制定了一整套信息开发计划,大力推进通信网络的建设。20世纪90年代,制定综合促进计划书,决定在1995~2015年间在全国构筑光缆传输网和超高速交换网的超高速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动信息传输数字化和网络化,积极开拓信息技术市场。把信息产业发展成为出口主导产业之一。2004年韩国信息通信部发表新一代IT产业的核心计划“IT839战略”,把服务、基础设施、新增长动力等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确立信息产业的良性循环结构。韩国实施“项目滚动”策略带动信息产业重点领域发展。对在信息技术领域需要重点攻关的国家级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由韩国情报通信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招标。韩国把发展高技术“风险企业”作为科技立国战略和推动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并制定《发展风险企业特别措施法》,在人才引进、资金筹措、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3、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融资租赁服务业的发展。韩国1973年底拟订并颁布了《租赁业促进法案》,后改为租赁业条例,并有相关的实施令(总统令)、实施规则(部颁规则)和经营指导线(行政法规)。1985年又制定了《租赁会计标准》。韩国租赁业促进法一部分是对租赁业保护和鼓励的法律支持系统,包括对商法典的例外、政策性资金准用待遇、海关法的适用例外等。1982年修改时增加了分期付款销售业务,扩大了本币融资渠道、机动车、船、航空器租赁的特别登记制度。租赁业促进法另一部分是监管措施,以防止租赁公司出现管理上的问题并提高公众的信任。租赁业促进法为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4、通过设立自由经济区,为外商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来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韩国政府将兴办经济特区作为重新激起经济活力的选择之一。为此,2003年开始围绕仁川国际机场、釜山港和光阳港设立三个自由经济区,使其成为集航运、物流、金融、以信息产业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为一体的经济特区。在这些经济特区投资的公司将获得一系列财务优惠待遇,包括10年内免交公司税,取消或放宽对外商投资的各种限制,使外商享受减税和免息的优惠,区内将配套具有最新技术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和先进的商务环境,为外商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韩国决心将本国打造成为东北亚的商业、金融和物流中心。
5、对服务业提供税收优惠。2005年3月,韩国政府宣布了旨在提高本国服务部门国际竞争力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业的新创办企业,如广告和国际会议企业给予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在物流、市场研究、管理咨询和科学技术部门工作的外国雇员,在韩国工作的前5年可豁免个人所得税;对信息技术企业和企业的科技研发实行合伙征税制度,即允许这类企业由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由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税负相对较轻。同时对服务部门的企业豁免财产购置税和土地税。如果这些企业位于政府划定的工业开发区内,还对其减半征收土地税。韩国国税局还宣布减少对外国企业转让定价调查的数量,将其纳入标准审计程序。
(二)新加坡
1、通过总部经济建设带动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政府修改及制定许多新的财政税收政策,引导更多外资流向金融、商业服务业领域。促成新加坡成为金融、资讯、交通与通讯的商业中心。新加坡政府于1986年提出鼓励跨国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性营运总部的政策:规定凡是在新加坡设立营运总部的公司,其海外子公司所赚取的股息,在汇回国内总部时可免缴纳预扣税,海外子公司赚取的其他盈利仅须缴交10%公司税。此外。新加坡1990年推行“特准国际贸易商税务优待计划”、1992年又推行“特准国际船务企业税务优待计划”和“特许航空器租赁奖励措施”,以扩大新加坡的商业功能(赵弘,2004)。政府修改及制定许多新的财政税收政策,引导更多外资流向金融、商业服务业领域。1990年前后,新加坡宣布实施了对银行、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外国投资的一系列税务优惠。
2、通过制定系列国家中长期计划,推进信息、研发等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新加坡1981年提出“国家电脑化计划”、1986年国家电脑局推出“国家资讯科技计划”、1991年提出“资讯科技2000计划”、1996年公布“电子商务培育计划”、“电子商务主要计划”,应用资讯科技提升产业竞争力。新加坡还设立了成员包括政府高层官员、私人企业界和科学界代表等的“研究、创新及创业理事会”,专门为政府在国家研究、创新及创业的策略上提供咨询:同时设立了“国家研究基金”,以资助长期性的策略研究项目。科技局还设置了激励本地企业开展研发工作的资助计划以促进研究机构与产业界的合作。如果企业与研究机构联合提出的项目申请获得批准,企业通常能得到相当于总费用70%的资助。2000年新加坡发表未来10年的产业发展计划,主要规划方向是建立具有高附加值的知识型产业为基础的经济体。较具体的措施主要是以租赁减免与政府资金补贴的方式,一方面继续吸引跨国公司进驻新加坡,另一方面鼓励新加坡本土企业加强研发的功能,以使知识型产业在新加坡落地生根。
3、为提高新加坡作为物流中心的竞争力。新加坡贸发局所领导的物流执行委员会1999年推出“物流增进及应用计划”,提升物流企业的技能与管理水平。为支持新加坡的贸易与制造业活动,贸易发展局成了物流企业的引导机构。把新加坡海陆空三大活动范围完整地融为一体,并辅导新加坡物流企业发展及提升。新加坡政府主张开放自由贸易体系:简化通关程序;积极招商、提供租税优惠等,吸引跨国企业在新加坡设立营运总部:发展航运相关服务产业。新加坡早在1989年就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电子数据转换系统TRADENET,覆盖了贸易公文的处理、运输体系、支付款项的程序,使贸易进出口的程序合理化,将批准及清运货运文件的程序时间由两天缩短至1~3分钟,该系统可以24小时不停投入到电脑与网络进行操作,有效提高了贸易活动的效率。
4、会展业制度环境宽松。政府大力推介支持发展会展业。建于1974年的新加坡旅游局的展览会议署主要协助、配合会展公司开展工作,向国际上推介新加坡国际会展的优越条件以及促销在新加坡举办的各种会展,而不向新加坡的会展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在新加坡举办会展没有任何管理法规,举办会展也不需要任何审批手续。在促进会展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促进活跃经济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新加坡旅游局展览会议署每年都有计划地向世界各地介绍新加坡旅游会展方面的情况。并且在世界各地举办新加坡会展经济方面的研讨会,让各国都了解新加坡在这方面的优势。
5、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吸引外资,协助投资者迅速在新加坡设立公司和开始营业。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在美国、日本、欧洲等世界各地设立众多海外分支机构,积极介绍新加坡投资环境,并透过海外办事处与国内其他相关服务单位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提供投资资讯、协助投资者取得丁业用地及所需的营业设施服务,使其能迅速在新加坡设立公司和营业。新加坡政府制定并出台了多项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对享有开拓型称号的企业,其资金投资用于经批准的有利于创新科技及提高生产力的先进科研项目,且在新加坡本国境内尚无从事相同行业的公司,可减免20%的公司所得税。这类企业在获得出口奖励后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投资以扩大再生产,仍可在5年内减免至少10%~15%的公司所得税。外商在新加坡任何银行汇出利息、利润、分红、提成费以及从投资所得的其他经常性收入不受任何限制,所得利息予以免税。凡与新加坡政府签署“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均享受此项优惠;不实行资本利得税,免征财产税。经政府核准的发展行业,在新加坡地区给予12%的优惠产业税。新加坡还对投资生产设备的国外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
6、重视人力资源培训。新加坡十分重视人力资源培训,推行了系列技工训练中心与多项人力发展计划。自1979年起,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与西德、日本及法国政府合作培训中层技术与管理人才,1981年设立了以培养中层生产技术与管理人才为目标的德一新技术培训机构、以培训电子计算机的应用管理与程式设计中高级技术人才为目标的日一新技术培训机构,1983年设立了以培训电机电子制造及售后服务业人才为目标的法一新技术培训机构等,以协助业者训练劳工,使其获得新技术,确保新加坡劳动人口能够满足制造业与技术服务业所需的各类技术劳工要求。
(三)中国香港特区
1、实施“前店后厂”式发展战略,专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香港特区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政府大力推进“前店后厂”式发展模式,将增加值较低的生产工序迁移至大陆内地和发展中国家,原企业中负责财务融资、市场策划、产品设计、统筹管理、品质检验、通讯运输等生产性服务部门继续留在香港。在转移的过程中,香港的制造业实现了生产服务系统和生产制造系统的分离,香港与广东乃至华南地区形成“前店后厂”链状效应。香港充分利用其在生产过程中积累的管理经验、市场资讯和资金,减少代工生产,开发传统产业的上游零部件生产,或进行原创设计制造,并将传统工业的产品档次提高。
2、实行低税率的自由贸易政策和投资政策,带动本地运输、仓储、金融、商业、咨询等服务业的发展。通过低税率的自由贸易政策和投资政策,香港大力发展转口贸易,进而带动本地运输、仓储、金融、商业、咨询等服务业的发展。香港的税率属全球最低之列,扣除各项税务宽减及资产贬值后,实质所缴的税款更低。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对股息及利息亦无预扣税或社会保障扣款。此外,香港薪俸税很低。香港物业税只适用于在港持有土地或物业的业主,而且税率也很低。香港没有销售税或增值税。
3、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并积极加强和内地联系,利用CEPA及“泛珠”协议进一步提升香港生产性服务业的优势地位。香港积极寻求和内地的合作,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参与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CEPA实施以来,香港专注于管理及相关生产支持性服务业,在贸易、航运、融资和其他专业服务方面创造了大量需求,提升了香港的服务业层次和竞争力水平。2004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这一政策背景把香港与内地生产性服务业的合作向更深更广层面上推进了一步。
(四)中国台湾地区
1、重视知识经济,扶持知识密集型的技术服务业的发展。1999年台湾经济部技术处在《业界参与科技专案计划》项目下执行《知识服务研究发展专案计划》,期望在产业技术研发的主轴上,提升并促进工业设计服务产业的整体发展。台湾2000年公布《知识经济发展方案》,锁定知识密集型的技术服务业,企图进入设计、研发、服务与行销为主的领域。台湾工业局指出,知识经济发展方案的第一个产业即工业设计。台湾行政院于2001年发布施行《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属于制造业及技术服务业部分奖励办法修正条文》,该修正条文第五条“研发服务”属于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中技术服务业的领域。
2、重点发展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的研发服务业。台湾经济部工业局自1990年起就拟定以四个五年计划来推动工业设计的发展。台湾生产力中心将设计服务业分为IC设计、产品设计、商业设计、多媒体设计、模具设计、流行性商品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近期重点发展前1~5项设计服务。台湾政府每年在经济部技术处专案项下编列经费,增加知识性服务业的研发,针对工业设计等外部效益较强的产业,由政府分摊风险产业的创新,鼓励厂商向知识创造、提高增加值与流通的方向前进。建立设计服务业的知识交易市场,健全现有的民间设计技术研究公司,促进工业设计成品规格化,逐步建设知识经济。台湾鼓励外资及本土企业设立知识服务中心,使台湾企业从生产制造逐渐升级到以设计与知识创造、创新为增加值目标。为保证大学和企业紧密相连,要求大学和企业必须联合申请创新项目。为促进企业和社会增加创新投入,规定了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慈善机构对创新投入的有关原则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出台了研发税收减免政策。为在海外推广和合作应用技术,贸工部设立了国际技术局。
3、通过制定“挑战2008-发展重点计划”,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台湾《挑战2008-发展重点计划(2002~2007)》中提出发展“四大新服务业”——研发服务、信息应用服务、流通服务、照顾服务,前三者都是生产性服务业。该计划提出的“十大重点投资计划”中关于E世代人才培育、国际创新研发基地、数字台湾、营运总部、全岛运输骨干整建都直接与生产性服务业有关。其中,预期R&D投资达到GDP的3%的水平。
4、在《服务业发展纲领及行动方案》中提出全面推动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2004年台湾提出《服务业发展纲领及行动方案》,首次向岛内民众宣告全面发展服务业的决心与政策方向。该方案包括金融、流通、通讯媒体、医疗保健及照顾、人才培训人力派遣及物业管理、观光及运动休闲、文化创意、设计、信息、研发、环保、工程顾问等12项服务业。台湾积极检讨相关服务业的法令规章,调整服务业发展所需的典章制度,以排除法令障碍,包括公司经营法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劳动法规、环保法规及智慧财产权等相关法规,以促使服务业有更大的自由发展空间。
5、重视信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扩散至其他产业。台湾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咨询产业,1982年推动资讯工业十年发展计划。1999年将原核定的“产业自动化计划”扩大为“产业自动化及电子化推动方案”,除继续推动生产、仓储、运输及管理销售自动化外,选择重要行业积极推动供应链及需求链电子商务,同时责由经济部优先完成资讯业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体系。根据业界需求,提供体系上下游厂商帐款收付、帐务管理、线上融资、全球库存管理及货况追踪、协同设计等电子化服务。2001年起继续推动CDE示范计划,以电子化供应链体系为基础,进一步整合资金流、物流及研发设计服务,以强化台湾产业全球运营管理及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二、亚洲“四小龙”地区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启示
(一)政府要重视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的知识溢出效应对于推动产业升级的作用 研发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这些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的知识密集型服务,具有雇员知识化、高增值性、手段高科技等特征,这类知识密集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通过具有独立性和开创性的智力劳动为其它行业提供服务(魏江,2004)。通过产业链合作,生产性服务业与三次产业共同进行研发活动、共同开发产品、共同开拓新市场。结合各领域的专业知识及各组织的优点,可以实现产业知识的交流与互动,提升创新机会,把专门的知识转变为高效的生产力。制造业产品“三来一补”、“贴牌生产”,是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主要方式之一。长期发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的产业,强化了我国对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依赖。使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级差不断拉大。要实现我国产业能力的跃迁,而不仅仅只是依靠劳动力廉价的唯一优势来参与国际分工,就需要通过重视发展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物资配送服务、研发与技术服务、环保服务及其它相关生产性服务,构建完善的工业生产服务体系和有效地提升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
(二)政府要着力创造适合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增大市场竞争范围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要强调的是,政府的作用不是采取直接经营的方式,而是通过改善公共服务,创造适合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软、硬环境,综合考虑经济趋势、社会趋势、技术趋势、环境影响、政府职能、国家安全等诸多因素,引导服务系统协调发展与完善,在推动社会与经济成长以及改善安全、保护环境、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作用。如健全法制,促成全社会形成充分开放、有序竞争、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组建行业协会,加强和完善对生产性服务业市场的管理: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完备的生产性服务业基础设施:保证专业人才供给,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和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体系。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与边际支持。政府应当在弥补市场失灵,在信息业、物流业等新兴服务业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以及基础技术研发领域——民间企业不愿从事的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领域发挥关键作用。此外,政府还需在风险投资、技术研发方面对知识、技术型的新兴服务业进行边际支持。在简化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注册登记、申请执照、缴交税收等方面的手续,以及减轻服务企业行政负担、生产性服务技术规制和标准化方面,政府将起到关键作用。政府通过设立创业基金、提供贷款担保、降低小额贷款质押要求、简化贷款手续等方式,为生产性服务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通过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服务方式、标准化示范事业等提供一个初期服务市场,民间就可以在竞争体制下使服务质量不断优化提高,达到促进需求和扩大市场的效果,最终形成生产性服务业增长和发展的良性循环结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中,政府对生产性服务业往往采取类同于一般的市场管理模式,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在服务市场中公平竞争(李江帆,2005)。
(三)尽量放松和减少对生产性服务业行政管制的内容和范围。推进垄断性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化改革我国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性服务业的业务资费、市场准入、普遍服务等管理内容还不能完全取消行政管制、全部交给市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一般是先立法再改革,政府采取稳步推进、逐步释放和化解改革风险的方式,先形成局部竞争或半竞争状态。然后逐渐将竞争推广和深化,向完全市场化竞争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有责任激活个人和团体等市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鼓励市场自主创新,以形成多元主体的制度创新和供给体系,真正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的有效供给,直到最后政府适当地退出,以有利于公平竞争和有效监管(顾乃华等,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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