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及其组织问题的研究既与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历程息息相关,也同新古典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以及新制度主义等经济理论研究在中国学术界的兴起分不开。改革开放20年既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多种农业产业组织不断兴起与创新的过程,也正是中国经济学包括农业经济学研究从过去传统范式向现代经济科学逐步转变的过程。综观农业产业化的研究文献,大体可归为三大类:首先,大量的文章是传统的规范经验式的政策研究;其次,是一些学者开始从产业组织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进行正式的定义和研究;最后一类是近年来出现的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进行的研究。但是,总体的趋势特征是规范经验性的研究正在向强烈的制度主义方法转换(注:本文所提的经验主义只是国内过去一直流行的建立在经验调查与主观推断基础上的研究方式,这里的经验主义不能与经济学中的计量经验方法相混淆,后者是强调经济理论假说需要经过客观数据或事实进行检验的一种方法论主张。应当指出,我国传统的所谓经验研究虽然也许不乏思想光芒,但研究的程式却十分简单,缺乏科学范式的要件。所以,在本文标题以及下文的一些地方,我们在“经验”之前加上“规范”一词,给予限定,以示区别。),即使是产业组织视角的文献也常常渗透着深厚的产权/交易费用方法的制度主义色彩。
一、规范经验式的政策研究
这类研究也包括部分决策者、官员的文章。由于经验性的规范研究缺乏严格的理论逻辑与实证检验,许多文章往往或者纠缠于产业化概念的争辩,或者是粗浅地归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模式以及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也有的文章则侧重于探讨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中国农业发展中的战略意义与作用等,以及还存在大量的农业产业化试验与调查报告等。尽管传统式的研究存在严重的缺陷,但也存在一些仍然包含某种有价值思想的文章。在此,我们重点关注农业产业化的概念与发展模式。有关农业产业化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但有两个经验式的定义得到了广泛的引用。一是牛若峰(1998)较早定义的一个农业产业化概念,他将农业产业化称之为“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即“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服务为手段,通过实行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是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市场农业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立发展的基本运转机制,各参与主体自愿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注:牛若峰:《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另一个定义是陈吉元(1996)给出的,他认为农业产业化就是“市场化、社会化、集约化的农业”,即“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从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产品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的经营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元化的优化组合,发展各具特色的龙型产业实体或体系,形成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注:陈吉元:《关于农业产业化的几点看法》,《浙江学刊》1996年第5期。)。
从实践经验看,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其发展中经历了哪些阶段,是否存在不同的类型以及不同的发展趋势,这一问题引起了许多政策研究者的关注,其中,丁力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注:丁力:《论两类农业产业化》,《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9年第3期。)。丁力区别了两类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类型,并揭示了两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异同、产生过程以及各自的发展趋势(注:丁力从产业化的主体、市场问题、利益机制以及政府在产业中作用不同,将产业化分为“农民的产业化”与“政府的产业化”。其中,“农民的产业化”的主体是农户,而“政府的产业化”主体是政府或政府认定扶持的企业等组织。)。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农民的产业化”自主发展为主,部分介于“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某些混合体产业化也开始兴起。第二阶段是90年代初一直到90年代中期,尤其是至1996年为止,“政府的农业产业化”在东南沿海地方取得了成功,既帮助农民迅速致富,同时又能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从而全国许多地方政府广泛地开始凭借自己对农业产业化概念的理解,运用行政力量“刮风”搞运动式大面积推广先进地区的典型经验和具体做法。由于当时全国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的市场态势是供小于求,所以,在“政府的农业产业化”发动之初,由于产品上了规模,进行了加工,不少地方的农业产业化产品开拓并占领了市场,取得了初步成功。从9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业产业化进入第三阶段。由于国内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社会需求下降,全国农产品及加工制成品的市场反转,与此同时,我国农副产品传统的国际市场也随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而开始不景气,政府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由于政府认定扶持的所谓起“龙头”作用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因体制和机制不适应而陷入困境。而农民的产业化则由于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自己拼杀出来,体制和机制合理、灵活,尤其是其中的企业家以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经营才能不断回避在产业化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风险,不懈地追求利益,使产业化经营组织在风浪中滚动发展,由此带动农户共同富裕。丁力指出:无论是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实践运作中,人们都开始感到两类农业产业化的存在,而且前一类农民的产业化还逐步为人们所看好。总之,丁力以平实朴素的语言生动地描述了我国产业化进程中市场诱导与政府主导的两种产业化组织在运行发展中的行为与绩效的差异。尽管,这种描述还只是一种经验和观察,缺乏内在的理论逻辑与实证分析,但是,在目前普遍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研究的系统的统计资料,以及严格的调研材料的背景下,丁力凭借自己的丰富的考察调研经历和敏锐的观察力,提出了以上见解,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具有真知灼见的。
二、基于产业经济与现代产业组织理论视角的研究
产业经济学是研究构成国民经济的各产业间的关联关系和产业内企业间关系的一门经济科学。产业经济学是建立在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基础上,一般认为,产业结构理论、产业关联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构成了产业经济学的主体。
从产业角度研究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文献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从宏观的产业结构与产业发展政策的角度研究农业产业化。如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观察农业和工商业的关系问题,他们认为农业仅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是利用生物获得人类所需物品的生产部门,属于第一产业。农业产业化是农业与其产前、产中、产后的关联产业的协作与联合,而不是“质”的归一。对于这种倾向的观点来说,“农村经济产业化”比“农业产业化”的提法更恰当(注:秦少伟:《对“农业产业化”提法的困惑》,《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第4期。);也有从工业化社会的角度来认识农业产业化,即“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农业还不太像产业,要按产业来组织和发展农业”,“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工厂化生产”,总之要把农业化到工业方面去,或者是化成像工业那样。还有的学者从农业产业分化的角度认识农业产业化,即农业不仅包括农林牧渔业,而且包括与农业相关联的工业和服务业,是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领域全部内容的总和”。这样,农业产业化已不仅是农业与其关联产业的协作和联合,而且它们是“质”的归一。
另一类则是从微观产业组织角度研究农业产业化问题(注:事实上,产业组织理论已经充分吸收了交易费用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研究成果。这类文献也包括前文介绍的运用经验式规范研究方法的牛若峰、丁力的文章。在此,我们将主要关注运用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分析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几个代表性的文献。)。根据现代产业组织理论,农业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经济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内在地决定了微观农业产业化的性质、作用和类型。胡定寰认为,微观农业产业化实际上是龙头企业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阶段,或者是生产或流通阶段的经营活动(注:胡定寰:《微观农业产业化的理论及其应用》,《中国农村观察》1997年第6期。)。这种经营活动可以被看作是合并或兼并活动。显然,这种经营活动是和社会分工相对立的。一件农产品的生产既可以由社会分工的方式完成,也可以通过微观农业产业化的方式去完成,在这两种可以替代的经营方式中进行选择的标准是交易费用的节约,即在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分配生产资料的费用同从市场上购买它们相比,哪一种更便宜。胡认为我国采用微观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原因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体制的现阶段,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取得比采用其他的经营组织形式或其他的经营活动更大的经济利益或企业利润。
现阶段我国市场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由于存在价格、品质和特性有关的信息获取问题、商品数量不确定性、技术开发困难以及欺骗性等问题,厂商为了节省获得生产资料的交易费用;或者自家生产资料;或者得用自家的产品作为投入要素,生产下一阶段产品;或者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同其他厂商签订长期合同,定时定量地购买他们的产品或向他们供给自家的产品,即通过企业的内部生产或建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计划供求关系来取代市场机制,节省交易费用,增加企业利润,这就是微观农业产业化成立的理由(注:微观农业产业化理论对其分类的依据是人事、物资、财务和信息等四个方面,即研究在农业产业化内部,龙头企业的人事支配力量、生产控制力量、奖金份额信息掌握量和技术指导力量。根据上述的四个方面,胡博士把微观农业产业化分为“内部组织的农业产业化”、“中间组织的农业产业化”和“内部市场的农业产业化”三种类型,并结合经济模型讨论了微观农业产业化的局限性。)。胡定寰博士的论文运用大量吸收交易费用与企业理论成果的现代产业组织理论,讨论了微观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成的内在动因,并对微观产业组织形式作了分类,具有较高的说服力和理论价值(注:该文存在以下缺陷,认为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只有同市场结构相适应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有效的经济绩效,即内部组织的农业适合于高度发展的市场,中间组织的农业产业化适合于中等程度发展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农业产业化适合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不同的产业组织形式除了与市场结构相关之外,还取决于产品与行业的特性、技术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
从微观产业组织的视角,实际上也可以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如交易费用或企业理论分析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创新问题,这对于理解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本质及其创新机理,具有启发意义。依照农业企业对市场的替代程度,我国农业产业组织演进中资源配置的组织创新分为三大类:纯粹的市场、农业中介组织(准企业或准市场)和农业企业。张天琦、魏建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对这三种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分析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组织创新的主要问题之后,张等指出目前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主要形式应该是“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农协等+农户”的准市场、准企业形式,同时强调市场最终选择的组织形式才是最优的,政府的作用空间是为市场选择、调整组织形式创造外部条件(注:张天琦、魏建:《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市场、准企业(准市场)和企业”的比较研究——从农业产业组织演进视角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2期。)。
除了上述从宏观产业结构和微观产业组织两个角度对农业产业化进行研究之外,还有少数文章将宏观与微观结合起来,从所谓“中观”的角度研究农业产业组织创新问题,具有代表性的一篇是靳相木的《试论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注:靳相木:《试论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农业技术经济》1998年第1期。)。该文认为,农业产业化兴起与发展的实质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农业产业组织发生的深刻变革。靳文剖析了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原因在于目前农业产业组织存在的不适应性,即农户超小经营规模与农业现代化对资本使用型技术进步的特定要求不适应,农业生产同其产前、产后部门机械分离,农业再生产诸环节的内在联系被人为截断,致使我国农业长期处于外部规模不经济状态;农产品市场结构不完全竞争性经常诱致农户的无序、过度竞争,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农业资源的巨大浪费。据此,靳文指出消除农业产业组织的上述种种不适应性的根本途径只能是推进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所谓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是指为适应现代化农业要求而进一步整合农村市场取向改革业已形成的农业产业内市场关系的过程。显然,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属于制度变迁的范畴。靳认为,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微观基础领域发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那么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则是中观领域对微观基础的重新整合,这种产业内部关系的整合虽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也决不再是经济活动当事人在逐利动机驱使下的自发行动所能实现的诱致性变迁,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在此基础之上,靳还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目标、路径及其政策建议。
以上研究文献从产业经济的角度,尤其是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运用,大大地深化了人们对农业产业化的认识,并且明显地提高了有关农业产业化研究的理论水平。通过以上代表性文献的简单列举与回顾,我们得出以下认识:首先,从产业角度来理解,农业产业化既可能是宏观层次的伴随农业产业结构的变迁进程中农业及相关联产业的协作与联合,也可能是微观层次的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最后还可能意味两者的结合即宏观与微观层次上的内在统一与结合的理解。其次,从不同层次上理解农业产业化,政府与市场的角色与作用是不同的。如侧重宏观层次考察农业产业化,政府主导地位就得到强调,而市场里的农户与企业行为及其契约关系的选择可能被忽视;如侧重于微观层次考察农业产业化,市场竞争及其企业、农户的自由契约形成的各种组织形式将受到重视,但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的角色与作用要受到严格限制;如果将宏观与微观结合起来考虑,政府与市场都将十分重要,同时进入分析的视野。
最后,从产业角度理解农业产业化,以上研究成果还存在以下缺陷:
(1)首先,对政府分析不够深入。尽管从产业角度能够揭示出政府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意义,但是,政府究竟是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参与了农业产业化,并且政府的参与是如何影响农业产业化进程,以及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等,对这一类实证性问题的分析还远远不够。
(2)对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组织和制度创新的研究存在片面性。上述文献回顾表明目前有关农业产业组织及制度创新的研究存在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是市场诱致型,即“目前我国农业产业组织演进中组织创新的主要形式是“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农协等+农户”的准市场、准企业形式,同时强调市场最终选择的组织形式是最优的,政府的作用空间是为市场选择、调整组织形式创造外部条件。另一种倾向认为,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创新,虽非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也决不再是经济活动当事人在逐利动机驱使下的自发行动所能实现的诱致性变迁,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倾向性观点都存在缺陷。事实上,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既存在市场诱致型,也同时存在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而且两种不同方式的制度变迁一直还将继续地同时交错进行,这一点假说同丁力的经验观察也是一致的。农业经济组织和制度的变迁既相互联系,又相区别,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制度的变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以至于仅仅在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框架内将难以完整、深入、有效地分析这一问题。
(3)缺乏对不同类型的农业产业组织的治理结构、效率特征进行理论与实证的研究。如何理解不同形式的农业产业组织存在的效率差异?影响农业产业组织的效率差异的主要因素有哪些?一些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上述文献中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三、基于新制度主义方法的研究
1.产业化组织的制度性质
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农业产业化经营被认为是一种组织和制度创新,是一个典型的纵向一体化的过程,其生成和存在的根本动因就在于通过组织边界的扩张,借助于组织对市场的替代,变市场交易为组织内的交易,节约交易费用。钱忠好运用了交易费用理论研究和解剖了江苏如意集团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一典型案例,如意集团之所以取得成功,就在于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这也从实证上支持了科斯的企业理论(注:钱忠好:《节约交易费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的关键——对江苏如意集团的个案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8期。)。高燕、杨名远则从农业家庭经营的交易特性着手分析农户家庭经营的交易费用构成及制约因素(注:高燕、杨名远:《农业家庭经营的交易特性、交易费用与农业产业化》,《新疆农垦经济》1998年第3期。)。高杨详细地讨论了农业家庭经营存在的高昂的信息成本、交易合约签订费用、交易履行成本以及交易欺诈损失成本。“过高的交易费用,直接影响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因此,在现实条件的约束下,在坚持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不变这一基本前提下,通过各种利益机制和组织方式,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严重分割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和融合,形成一个集种养加、产供销或贸工农为一体的经营方式,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与制度创新显然是节约交易费用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在节约交易费用减少交易风险方面至少存在以下优势,即避免交易的市场风险,减少管理费用;降低交易频率,减少信息成本;减少经营及交易风险损失等。
农业的产业性质对农业经济组织隐含着重要的制度含义,并对经济组织形式选择产生内在要求,这有助于揭示了农业经济组织多样性的根源。不同的产业内含的交易技术结构不同,而正是交易技术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产业的不同特性,从而隐含着不同的制度含义与组织形式选择的逻辑。一般来说,行为主体或企业家可以从多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来组织生产,但他选择既要考虑交易成本,又要考虑到组织成本,因此,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各自降低成本的因素上,具有相对优势。罗必良从交易技术结构中的不同维度讨论了农业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即农业资产的可分性强弱、资产属性度量的难易程度将决定产权制度的不同安排与不同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选择;农业市场性质如农户与市场的距离远近,农业市场的竞争与垄断程度决定农业运销组织的多样性;“核心技术”与专业化程度决定了农业组织规模多样性(注:罗必良:《农业产业化的实质及其政策选择》,《农村研究》1998年第4期。)。
2.产业化组织的效率特征
“公司+农户”契约型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内在脆弱性是公司和农户之间的相互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如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就存在着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弃约而从市场上收购。当龙头企业收购的产品与竞争性市场交易的同类产品是同质的,或只有微不足道的差异时,龙头企业对关联契约农户的依赖性就很弱;同样,如果龙头企业对农户提供的服务和技术以及原材料(如种子、育苗等)对农户的生产与经营管理活动并不是必不可少的,而是无足轻重,或者说农户很容易就掌握了有关技术细节,并可以从其他渠道或市场购买到相似的种子、育苗之类的原材料,这就意味着相关的服务、技术以及原材料对农户而言缺乏专用性,从而农户对龙头公司的依赖性也相对较弱。在这样一种缺乏“相互依赖性”的关系型契约中,任何的风险或不确定性都可能会引致其中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注: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生产气候等自然系数甚至政策环境的变化都会对交易双方的契约关系产生影响,而且,一旦违约行为发生,不论哪一方引起的,另一方都难以诉诸第三方(如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其实施追究和制约。由于农户数量多且分散,而单个农户一般面对不对称的成本收益结构,倾向于保持沉默,即存在广泛的搭便车行为,使得集体行动达成的成本高昂。相应地,龙头企业面对农户的违约行为同每一个农户进行交涉的成本也是十分的高昂,甚至事实上根本不可行。)。因此,契约型农业产业化组织治理机制的效率特征取决于交易双方的“相互依赖性”,而契约双方的“相互依赖性”不仅与相关的资产投资的专用性程度相关,而且和龙头企业自身的制度结构的效率状况以及企业发展的战略远见密切相关。罗必良吸收了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范式,建立了一个关于组织制度的分析模型,据此讨论了农业经济组织的效率特征(注:罗必良:《两个农业经济组织的不同命运——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实证分析之三》,《南方农村》1999年第5期。)。罗认为,一个经济组织绩效,即取决于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也取决于组织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罗运用该理论框架对广东两个典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长青水果场与温氏食品集团,进行了十分有意义的比较案例研究,他揭示了两个经济组织不同命运背后的效率根源。合作社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公司+农户”型组织的缺陷,合作社的成功常常得益于在合作社范围内成员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由于社区规范的存在,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还存在着相互监督,道德约束有着极强的制约力。所以,合作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而且,“龙头公司+合作社+农户”和“龙头公司+大户十农户”这两种组织通过合作社和大户集中收购和简单加工后,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和价格更加稳定,甚至还节省了龙头企业与大户直接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注:Holger Bonus:《作为一个企业的合作联合会:一份交易经济学的研究》,载于Furuboton and Richiter主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不过,上述两种组织形式也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一是由于契约不完全,合作社和大户不能制约龙头企业的压级压价行为;二是合作社和大户的资产数量有限,龙头企业不能在事后制约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参见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演变与创新》,《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
3.产业化组织的制度变迁动力学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政府、企业与农民的各自目标会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产生影响。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在纯粹竞争性市场中,当制度创新的预期利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就会有制度创新发生。在农村市场的三个经济主体如中介组织(以公司、企业、供销社为代表)、政府、农户中,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属于“第二行动集团”,起支持和推动作用,而“第一行动集团”是企业和农户。企业享有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双重优势,相比之下,农户则同时具有行政方面和经济方面的双重劣势。生秀东的研究表明在目前的市场结构和秩序中,能够预期到超过成本的潜在利润,并支付起成本的只有龙头企业(而农户在制度创新中还面临着“搭便车”的困境),这就解释了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形式为什么是“(龙头)企业+农户”(注:生秀东:《农业产业化的陷阱:论政府、企业、农民各自目标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影响》,《中州学刊》2000年第2期。)。生秀东在深入地分析了农业纵向一体化的形成需要具备的四个条件之后(注:即农业有较大的剩余,有一定规模的专用性投资,存在市场机会以及有奖金来源。),指出,“由于政府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内在一致性,由于政企不分,地方政府有提供行政支持的激励”。这就把半紧密型农业产业组织内部的“市场安排+非市场安排”利益机制中的非市场安排的内涵扩大了,加入了外部的行政干预这类非市场安排。作为农业产业化主体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追求的目标依然是税收最大化和可支配收益最大化。就企业追求税收最大化而言,实质上反映了政府作为所有者的目标,因而是政府目标。而政府作为发展主体的竞争方式仍然是传统的投资扩张。在税收最大化目标支配下,企业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单纯的数量扩张(注:因为只有产量或产值的扩张,才能为上缴利税的增长提供直接的来源。在一个(例如食品)产业内,企业的进入将一直持续到与最大化税收相一致的供给均衡为止,或者说价格下降至无税可图为止,而不管利润增加或亏损。于是很多企业可以在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的条件下经营,因此,与纯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相比,企业产品数量更多,价格更低,赞成过剩性供给均衡。)。
农业产业化主体的“公司+农户”组织的过剩性供给均衡将会产生如下影响:(1)对专业化生产和专业合作协会等产生过分挤压,使其大量减少。(2)在“公司+农户”的内部,也会对农户产生过分挤压,那些没有利润的企业是不会给农户高价格的,甚至会利用垄断优势剥夺农户利益。(3)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过剩性均衡是除了行政干预之外,在农产品市场上,导致价格信息失真,进而导致农产品市场大起大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一旦进入“过剩性供给均衡”,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之间的纯粹组织均衡将进入一种退化过程,产业化组织的分布形态持续退化到与过剩性供给均衡市场结构相适应的均衡状态:专业合作经济和农户的专业化生产减少到最低限度,农户也会最大限度地从部分“公司+农户”模式中退出,也不排除一些规模效益不足的龙头企业会倒闭。地方政府的理性反应往往是加强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会减少整个产业的需求空间,加剧退化趋势,退化到与较小的需求空间和结构相应的均衡。一种低水平的组织均衡(陷阱)开始出现(生秀东,2000)。
目前,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研究农业产业化问题还正处于兴起阶段。周兆生对农业产业化中的投资因素,包括专用性投资相关的案例进行研究(注:周兆生:《农业产业化中投资因素的理论和案例分析》,《上海经济研究.jpg">1998年第10期。);傅晨对广东“温氏集团”交易效率与制度收益的研究(注:傅晨:《“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的成功之路》,《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2期。);庄丽娟对我国产业化经营中利益分配的制度分析等(注:庄丽娟:《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分配的制度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0年第5期。)。以上代表性文献的回顾表明,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对研究农业经济组织形式比较、组织制度安排的绩效以及组织创新具有重要的方法与理论价值。但是,由于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业市场的不完善,以及政府在农业发展中的行为的不确定性,已有的研究成果还存在以下缺陷:
(1)现有的研究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的不同形式及其创新动因与路径尚未给出完整的解释。
(2)对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过程中的作用、行为以及影响机理的研究还不够,缺乏一个政府的行为解释模型。例外的是生秀东对此作了尝试,但是,生文存在两个严重的不足,一是对政府的干预行为以及“过剩性均衡”缺乏严格实证分析与检验,缺乏说服力;二是对市场诱致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创新及其效率重视不够。
(3)大量制度经济学的文献假定市场是给定的前提。市场及市场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及其在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还没能引起应有的重视。
四、结论及评价
目前,(农业)经济学研究中存在着两种明显的极端倾向:一种是经验式的规范研究;另一种是先验的理论教条倾向。
就经验式的规范研究而言,至今,仍然还有大量的文章一谈到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必要性,开篇就是“一是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的要求,二是马克思社会平均利润理论的要求,三是邓小平关于中国农村两个飞跃理论的要求,四是解决广大分散农户与大市场之间联系桥梁的问题……”。当讨论如何发展农业产业化时,很多人都会说,“一是大力发展龙头企业,二要处理好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三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等”。以上的说法,我们怎能说不对呢?可是这些似乎正确的话却似乎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大力发展龙头企业”不是一个实证的问题,而是规范的问题。我们应当更多地从事实证与理论研究,而不是很多学者长期以来不断讨论的“如何在中国发展合作社组织”、“如何推动农业的产业化”、“如何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有机结合起来”、“乡镇企业如何在农业产业化中起主导作用”等等之类的规范性问题。如果实证性地研究问题,那么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改革20年来,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是如何演进与发展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演变的动因、线索与过程是什么?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与发展是如何影响中国农业发展的?目前,中国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的现状如何?不同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路径存在哪些区别?不同农业产业组织的制度结构及其经济绩效存在差异的根源是什么?我国农业产业组织为何没有形成高度的一体化?我国农业产业组织进一步创新,提高一体化程度的内在机制是什么?面临的困难是什么?
另一种倾向是先验的理论教条。我们认为,任何理论都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如新古典市场价值理论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是忽视了市场中的经济组织与经济制度的研究,于是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经济组织及经济制度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迷信新制度主义理论,而不顾及其假设前提,往往容易矫枉过正,走向另一极端,从而忽视市场供求、市场结构以及市场制度对资源配置,及其对经济组织变迁的影响。因此,正如一些文献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如果仅仅满足一些精巧的理论模型,先验地提出一些理论假设,然后,使用一些并不具有代表性的经验数据或案例进行检验。理论具有的一定预见性是正确的。但是,盲目地搬用经济理论进行先验的研究,我们不赞成。凯恩斯也认为,经济学理论并不提供一套可以立刻用之于政策的现成的结论,它是一种方法而不是教条,它是一种思考问题的工具,帮助掌握这个方法的人去得出正确的结论。
我们认为进一步的研究在方法上应当注重以下三个特点:(1)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2)历史的动态分析与比较静态分析相结合;(3)新古典与新制度主义相结合。根据这三个结合,我们可以运用主流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建立一个分析框架,并运用该理论框架去研究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尤其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变迁的逻辑与过程,并在其基础上比较各种农业产业化不同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与效率特征。作为对农业产业化理论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一种尝试与探索,我们希望这样的研究框架能够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与方法来理解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经济学本质,有助于人们理解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变迁的动因、线索与过程的内在逻辑。但是,仅仅理解变迁的历史过程还不够,我们还应试图通过了解现状,即比较各种不同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去把握和探索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会朝一体化程度更高、效率更高的方向变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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