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理论与实证结合的角度说明,一个经济组织的经济绩效,既取决于组织内部的产权制度安排,也取决于制度安排与交易环境的相容性。文章构建了一个“产权结构—计量能力—环境特性—经济绩效”的解释模型,通过案例分析,目的在于解释两类现象:一是相同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采用不同的制度安排,其隐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却不同,从而影响作为理性参与者的行为努力,进而导致经济组织的不同绩效;二是同样的制度安排,因置于不同的环境背景,使得其内含的考核能力不同,从而也决定着不同的组织绩效。文章认为,一个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与之匹配的交易环境的相容程度,是决定其效率高低的关键。
一、“产权结构—计量能力—环境特性—经济绩效”:一个解释模型
一个经济组织的经济绩效,既取决于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 也取决于组织制度安排与交易环境的相容性。这里的环境不仅指制度环境,而且还包括经济组织运行的产业资源环境及其市场环境。不同的组织形式,当其产权结构不同时,其隐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不同,从而影响作为经济人的参与者的行为努力(生产性努力或分配性努力),进而导致经济组织的不同绩效。
“结构—行为—绩效”的分析框架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注:J. Tirol, The Theory of Industrial Organlzation. Massa-chus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1988,PP.1—3.)我们引入经济组织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建立一个“产权结构—计量能力—环境特性—经济绩效”分析模型:(注:詹森和麦克林曾建立过类似的模型。见M.C.Jensen and W.H.Meckling, Rights and Production Functions:An Application to Labor-Managed Firms and Codetermination.Journal of Business,vol.52,no.4(1979),pp.469—506。我们的模型可以看作是对詹森和麦克林模型的拓展。)
Q=f[,R][C│L,K,M]
其中:R=f[r,m,e(e[,1],e[,2],e[,3])]式中:Q代表一个经济组织的经济绩效,是劳动L(可细分为劳动数量L[,1]、劳动质量L[,2])、物质资本(K)及原材料(M)投入的一个函数。C代表了经济组织和采用的组织形式的选择集。
(注:詹森和麦克林认为,C表述了组织形式选择集的一个综合标志,它包括的参数如“合伙制还是股份公司形式、管理分散化的程度,是自己购买还是租赁设备、报酬计划的特征”等等。)
f是所有生产函数的总称,它能按照制度结构分割。f[,g]是对应于制度结构R的一个生产函数。制度结构R由产权结构(r)、内含的计量能力或考核能力(m)、交易环境(e)所共同构成的。
交易环境则由与制度安排有关的制度环境(e[,1]包括正式制度环境与非正式制度环境)、产业环境(e[,2]包括技术、知识禀赋、组织规模、资产特性、产品特性等)和市场环境(e[,3]包括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交易频率)等因素所决定。
图1说明,组织形式(C)的选择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制度结构(R)中的产权结构(r)及其所内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m)是决定组织形式的内因,而交易环境特性则是决定组织形式的外因。很显然,不同产权结构下的组织形式与不同交易环境的匹配,都会使参与者表现出不同的行为倾向,并最终导致组织经济绩效的差异。
附图
图1 “产权结构—计量能力—环境特性—经济绩效”分析模型(图中虚线表示环境)
我们的模型表明,在影响组织经济绩效的因素中,有几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一是经济组织内含的产权结构。法律对产权的初始界定及其对伴随交易过程发生的权利让渡的再界定所形成的产权结构,即构成产权的权利束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主体能否存在充分的激励去付出努力寻找更有效的组织方式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注:刘世锦:《经济体制效率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同时,权利界定的清晰程度也是影响组织内部成本的重要变量。正如科斯(R.Coase)(注: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所说,对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是无权力的制度。不仅如此,一旦给定了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也就实际上内在地决定了该组织的考核能力与报酬计量能力。
二是经济组织对集团成员的“努力”的考核能力和“报酬”的计量能力。如果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差,即一个人的努力程度与其努力结果(报酬)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那么该经济组织的效率将很低(因存在“偷懒”与“搭便车”的机会主义情形)。反之,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强,其组织效率也高。(注:A.A.阿尔钦、H.德姆塞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良好的计量能力能够有效地激励人的生产性努力,约束分配性努力。(注:罗必良:《经济组织的制度逻辑》,山西经济出版社,2000年。)一个经济组织计量能力的高低,大体取决于所内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尤其是监督机制及其实施成本。农业的产业特性决定了农业活动的可控性不高,其生产过程难以标准化、规格化、定量化,难以形成功能、职责明确的专业化分工,由此,引致劳动考核和报酬计量难以做到精确,从而激励不足。
三是经济组织所依存的交易环境特性。经济组织的交易环境至少包括制度环境、产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环境三个方面的内容。它们既决定着组织形式的选择,又影响着组织效率的发挥。制度环境(如法律制度、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宏观政策等)对于其中的经济组织的效率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宪法秩序尤为重要,它为产权安排及组织构造规定了选择空间并影响着组织制度变迁的进程与方式。同样,政治体制决定着一个特定的产权博弈,从而也决定了一个特定的博弈均衡,并经由博弈均衡决定了政府行为和产权制度。(注:罗必良、曹正汉:《政府行为与产权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9年夏季号。)资源环境被赋予一个较为广泛的意义,不仅包括进入经济组织的资源种类、数量,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物品的属性(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差别,也涉及资源要素的专用性程度、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的不同。市场环境一般包括市场结构、市场规模及其专业化程度、产品及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动、市场风险与不确定性等内容。这些因素从不同的角度对组织的行为和绩效构成影响。
二、不同制度安排的组织效率差异:制度根源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初, 在广东有两个典型的农业经济组织——长青水果场与温氏食品集团,均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两个经济组织都经历了由小到大的艰苦创业过程,都受到过当地市县领导的肯定与支持,在全省都产生过较大的影响。(注:资料来源于:(1)何文里:《论长青模式兴起、衰落与出路》,《农村研究》1997年第2期;(2)马恩成:《试论龙头企业》,载《广东农业产业化之路》,广东经济出版社,1997年。)然而,两个经济组织的命运却极不相同。
位于广东廉江的长青水果场,前身是县属知青农场。在80年代中期, 随着农村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廉江地方国营长青水果场冲破了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实行农场(全民所有制)与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联营,由农场出资金、技术和负责经营管理,农民以自然村为单位,自带荒地和劳力进场,实现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互补,联合耕山种果,发展优稀水果红橙生产。到1988年底,仅5年时间,农场经营的规模由原来只有340亩红橙发展到3 万亩左右(不包括与乡镇政府联办部分)。拥有固定资产近6600万元。进场联营农民遍及周围6个乡镇166条自然村5500多户7500多个劳动力。然而好景不长,1992年之后,长青水果场的红橙生产跌到了低谷,以至农场负债达6400万元,与农民联营的组织体制也随之解体。
位于广东新兴的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其前身是竹勒镇的一个民办鸡场。 1983年开始,鸡场与农民实行了以场带户、场户联合的经营方式。经过十多年发展,已发展为一个集农、工、科、贸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股份合作制,对外提供种苗、饲料、药物、技术咨询及购销服务。至1995年已拥有17家企业,近1000名职工,9000万元自有资产;已固定挂钩联营农户6500多户。目前温氏集团已在11个省区建立了多个家禽公司或种鸡基地。
同样是农业经济组织,同样是企业与农户联营(公司+农户),而且都同样兴旺发达过,为什么一个衰落,另一个却发展了?
(二)制度结构差异
1.长青水果场的制度结构特征是:(1)在合作方式上,农民带荒山进场承包,每个劳动力自带山坡地6至9亩,每20至30个劳动力设一个生产队,以村为单位设分场进行管理;总场进行生产、计划和产品等统一管理。(2)在联合的体制方面实行“三不改变”、“三不负担”,即对带土地进场的农民不改变农民的身份、集体土地的性质、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农场不负担农民的粮油、住宅和劳保福利。(3)生产上对联营农民实行“四定”(即定岗位、成本、产量、质量)、“六统一”(即统一生产计划、生产措施、技术规程、主要生产费用、开支、产品销售)。农场按此“四定”、“六统一”定期向农民作生产物资供应并进行检查评比奖励。(4)在分配上实行“三低”促“三高”,即农场对农民实行“低包产、低工资、低费用”;以此促“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
2.温氏集团与农户则实行“固定挂钩联营”。具体做法是:公司与专业户签定合同,由公司对各户建立“四个统一服务”的档案。每户饲养一只鸡先向公司预交5元生产成本费,公司按规定统一提供鸡苗、饲料、防疫药物、技术指导四个方面服务。农户的各项支出输入公司的电脑,农户可随时查询,定期结算,多退少补。如肉鸡市场销价下跌,公司对农户仍保价收购,亏损部分由鸡苗、饲料等综合经营的收入给以补贴,从而保证养鸡户的收入稳定。公司虽向农民让利,但通过综合经营来平衡。集团内部实行股份合作制。开始办场时,只有7户8股,类似于合伙制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和非股东职工的增加,鸡场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把以户为单位入股改为以劳动力为单位入股,使该场成为全员股东型企业。至1989年,又发行了内部股票。把职工股金和历年积累折成股份发给个人,另外再发行由职工自由认购的新股。这样就把过去只停留在帐户上的股金,体现为手中持有的票据,并可以在场内自由流动。在分配方面,企业把每年净收入的一半用于按劳分配,一半用于股份分红,但分红却不分现金。
可以发现,长青水果场的组织制度形式,就总场与农户的关系而言,类似于威廉姆森(注:O.E.Will
iamson,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NewYork: Frees Press,1985.)所界定的“个人分包体制”;总场内部类似于“公社体制”。温氏集团的组织制度形式,就集团与农户的关系来讲,类似于威廉姆森所界定的“内部分包体制”,集团内部则是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不同的制度安排,隐含着不同的行为努力激励与经济绩效,从而导致了不同的发展命运。
(三)行为特征与绩效差异
1.从企业与农户的关系看。
(1)风险机制。长青水果场由于包生产费用与基本工资,几乎承担了全部经营风险(包括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而温氏集团则将生产风险化解到农户,仅承担市场风险。从而长青水果场隐含的风险成本较温氏集团要高。
(2)监督成本与计量成本。为了保证契约的有效实施,企业主体必须对农户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然而,长青水果场的制度安排所隐含的监督成本要比温氏集团高得多。一般来说,当市场价格高于内部价格时,农户会在市场上出售产品而不是交由联营企业收购。据统计,1992年长青水果场全场估产达1500万公斤,而农场收果只有700万公斤,而且其中还有一部分等外果。相反, 温氏集团从农户收购的肉鸡量为公司供应鸡苗量的90.4%,如果扣除种苗的死残率,可以说农民把几乎全部的产品都交售给了公司。原因何在?首先,二者的保障机制不同。温氏集团向农户提供种苗时预收了5元的生产成本费,相当于毁约保证金, 长青场则没有类似的保障机制。其次,考核成本不同。温氏集团向每个农户供应多少种苗、回收多少只肉鸡,易于计量,易于评估农户的毁约行为;而且这种毁约行为还会受到集团不再提供种苗的“退出威胁”的约束。相反,长青场因信息不对称或计量成本高昂,很难弄清每个农户的真实产量,因此难以约束农户私自向市场出售产品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果树的长周期性与再生性特征所形成的资产专用性及其“投资锁定”,很难产生像控制鸡种苗那样的退出威胁约束。其三,产品特性不同。统一供应种苗、统一供应饲料,大体能保证较为一致的肉鸡质量,这种产品特性意味着公司与农户交易的计量成本与谈判成本低。而水果则因农户不同的经营水平而会产生较大的质量差异,这种质量差异不仅带来较高的计量成本,而且在按质论价上包含着高昂的讨价还价费用。
(3)激励机制。温氏集团收购农户肉鸡采取最低保护价收购,如果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则按市场价收购,农户具有稳定的收入预期;并且,农户交售肉鸡后扣除种苗、饲料、药物,拥有剩余索取权。而长青场的农民只有完成包产后,超产部分才能按产值对半分成,从而导致对农户的激励不足。更值得注意的是,长青场在受到市场冲击农民私卖产品后,推翻了原来的包产和奖励办法,改为采取估产结算的办法(目的是约束农民私卖水果),结果导致奖懒罚勤,影响了农民积极性,以致激励机制进一步逆转。并且估产结算也包含着高昂的计量成本。
2.从企业内部来看。
(1)积累机制。温氏集团内部采用的是股份合作制,内部产权明晰,具有明显的自我积累与扩张功能。温氏集团开始办场时,向银行贷款10万元,到1989年已形成多功能的企业,当时的银行贷款仍然是10万元。到1994年创办大型肉鸡分割厂,一次投入即达1800万元,而当年银行贷款仍不过是340万元。 这不能不归功于实行股份合作制形成的自我积累的机制。相反,长青场的内部体制仍是“国营农场”,缺乏必要的管理与约束机制,积累机制亦缺乏。它由初期的非生产性开支少、非生产性人员少、非生产性活动少、吃铁饭碗的干部职工少的“四少”状况变成了“四多”。
(2)风险机制。温氏集团通过鸡苗、饲料、药品、加工等综合经营,分解了回收肉鸡的市场风险,从而有效地实现了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加工增殖也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股份合作制的建立不仅提高了每个职工的风险意识,而且也构造了风险共担机制。相反,长青场全场90%以上种植红橙一个品种,结构单一,不仅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极小,而且一旦黄化疫病袭来,即酿成毁灭之灾。不仅如此,长青场的内部根本不存在风险分担机制,“大锅饭”使干部职工淡化了风险意识。
(3)动力机制。动力机制不仅表现为企业的积累机制,还表现在技术投入机制上。在相当的程度上,企业对联营农户的吸引力表现在其技术优势上。温氏集团先后建立了家禽育种、养鸡技术、饲料及防疫等研究机构,聘请60多位技术人员进场。1992年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发展了与华南农业大学畜牧系、华南理工大学食品系的联合,从而构建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当长青场发展到16个分场、3万多亩的规模时,却仍未建立起科学研究机构、未聘请科技专家进场。他们只看到红江橙的品种好,却未注意购进苗木时清除病毒;他们注意了对农民的栽培技术培训,却未注意良种的退化和病虫防治的研究。
(三)通过两个农业经济组织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述结论与推论。
1.不同的制度安排,隐含着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导着不同的经济行为,从而导致经济组织的不同绩效。制度安排所包含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收益与预期保障功能,具有重要的行为发生学意义。
2.“公司(企业)+农户”组织的有效运行, 不仅要求公司与农户间建立恰当的契约关系,而且要求公司内部建立适当的企业制度。并且企业制度与契约关系之间应具有相容性。“公司+农户”组织形式的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公司行为,农户行为则具有外生变量特征。
3.一项制度的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其内含的产权结构,也与其环境相关。在计划体制环境下,长青农场的组织形式或许存在相对优势,但在市场体制环境下,温氏集团的组织形式则存在明显优势。这也证明了威廉姆森“内部分包体制”的效率优于“个人分包体制”的判断。
4.在信息不对称、败德行为以及不确定性的情形下,通过设计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剩余索取权安排以及不同的契约期限,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经济组织绩效的激励效果。如农业中的分散化经营尤其是家庭经营,可以使农业风险分解,同时大大降低组织监督成本;农业中的分成契约使地主与佃农双方分担了风险;而固定租金契约则能使有经营能力的农民更有效地发挥他们的经营优势;尽管分成制存在监督问题,但若通过改变租约期限,比如说短期租约,根据佃农使用土地和投入劳动的情况决定佃农能否续约,这种方式所产生的退出威胁显然可改善对佃农的激励效果(温氏集团与农户的关系中内含类似的契约安排)。(注:F正是从这一角度,约翰逊(D.G.Johnson,1950 )重新讨论了分成制的效率问题,并批评了定租制较分成制好的论调。参见文贯中:《发展经济学的新动向——农业租约与农户行为的研究》,载《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1集),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43页。)
三、同一制度安排下的组织效率差异:交易环境的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更好地说明交易环境对组织绩效的影响, 我们以山区林地的开发为例进行阐释,以期考察我国山地产权制度安排的行为意义及其经济绩效。
始于1978年底的中国农村大改革,从本质上讲是财产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大调整,从包产到户到大包干的家庭承包制的推行,通过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与农业经济组织系统再造,确立了农户家庭经济的主体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农民获得了人民公社时期不可想象的财产支配权与经济民主权(包括身份转换与变迁等),由此产生的激励机制,极大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农业因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奇迹般的增长。
对于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安排,当决策层将其引入非耕地领域,特别是山区林地时,本来期望它能够促进农户对山地的开发和更有效的利用,但结果却出人意料,这一改革初衷不仅没有如预期般地实现,相反却在许多地方出现了严重的乱砍乱伐现象。这一悖论,有人形象地描述为“双向积极性”。或者说,家庭承包在耕地领域主要引发了生产性努力,而在山区林地则诱导了分配性努力。
贵州省从1979年底就开始了大面积推行家庭承包制。 在农业种植方面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缓解了始终不能解决的群众温饱问题。但在山地开发方面则诱发了农民的破坏积极性,创造了农村改革后毁林开荒的“奇迹”。1980年全省毁林开荒2.15万公顷,1981年3.37万公顷,1982年虽然采取了管制措施,但毁林仍达2.04万公顷。从而成为继1958年“大跃进”时的“大炼钢铁”及“十年浩劫”中的“以粮为纲”之后的第三次生态大破坏。
同样,在湖南省怀化地区,承包制在山地上也未像在耕地上一样, 立即唤起农民对土地的生产性热情,而是在许多地方出现了乱砍乱伐现象。尤其是1984年在中央“一号文件”放宽林业政策,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木材自由上市后,一下子在全区范围内出现了多起大面积乱砍乱伐事件,如在该区的通道县,22个乡镇中仅有2个未发生此类事件。
同一制度安排,最后的经济绩效相差如此之大,颇耐人寻味。目前对此已有各种说法。王小强、白南风认为,之所以如此是人的素质使然;有人说由于山地资产存在极大的外部性,因而只适合于集体管理与经营,个人产权在这里的作用有限;也有人说这是农民对政策的稳定性缺乏信任所致,因为农户尽管在变化了的政策环境中分到了山地的使用权,但由于他们预期将来这份产权又会被收走,因而,产生了对山地资产的掠夺性短期行为。
(二)效率差异的根源
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差不多在实行耕地家庭承包制的同时,对山地也采取了类似的制度变革与产权安排形式,其基本内容是:在坚持山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以宪法规定为基准,归社区集体所有。山地的使用权则均分到每个农户。在山地使用权的分配中,大多采用了按山地的远近、质量好坏、林木的种类、大小、多少搭配来按人(或劳)均分到户的做法。由于农户对山地面积没有太多计较,而只注重山地上的林木价值,因而,只是在大体估算的情况下“指手为界”,并没有准确的界址和面积。
无疑,山地承包的这种产权安排是极为粗糙的。主要表现为:(1)产权主体不明。由于承包制的推行及相应的机构改革,在山地承包中,原有的生产队组织已解体,意味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主体不清,人们弄不清“土地法”中的“集体”到底指谁,导致所有权主体“虚置”,而农户的山地使用权范围亦界定不明(特别是没有向农民作出收益权的承诺),导致农户对山地经营的漫不经心,对集体产权的侵蚀以及对山地资源的滥用和生态环境的破坏。(2)山地的集体所有制, 意味着社区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天然平等地享有对山地的使用权利,一旦家庭成员数量发生变动,必然要求山地承包范围的重新划界,以追求产权界定的公平性。即使在那些没有进行重新划界的地区,由于耕地普遍调整的示范效应,也势必会影响农户的预期,从而加剧了农户山地经营的不确定性,即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山地调整时利益补偿的不确定性等。
任何一种产权安排,如果它不能帮助人们形成他们经济行为的稳定预期, 不能有效地克服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不能保障人们通过生产努力最大化来实现收益最大化,那么,不仅经济增长成为幻想,而且会导致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的混乱。山地承包之所以没有取得像耕地那样的效果,而是诱发了反向积极性,关键就在于其产权安排的不合理,即已经给出的制度安排与农户山地经营所需的制度服务环境不一致,从而造成农户行为的预期不足,而且现有的产权制度安排的运作和实施费用十分高昂。具体而言:
其一,产权中的收益权规定了产权主体获取与其努力相应收益的权利。产权经济学家将经济行为的努力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性努力,指人们努力创造财富;另一种是分配性努力,是指人们努力将别人的财富转化为自己的财富。当产权排他性软弱,分配性努力比生产性努力成本更低、收入更高时,人们就会选择分配性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特别是收益权是否得到明确界定和有效实施,对山地承包制具有怎样的激励功能和保险功能将是决定性的。
和耕地相比,对山地资源的投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它的投资周期更长,如柑橘的投资一般要在3年后受益,而收回林木的投资则需要10年甚至20多年;二是投资更具规模性,在小块山地上投资往往不经济,一般需要成片投资开发;三是由于投资规模大且投资周期长,易于导致“投资锁定”,因而投资风险也大。
可见,除非产权安排对农户行为具有十分稳定的预期保障,否则农民是不会轻易进行投资开发的。由于如前所述的农户面临的多重不确定性,使耕地上的产权安排对山地承包经营所具有的投资激励功能与收益保险功能极为脆弱。这恐怕是山地承包引致反向积极性(分配性努力)的主要根源。
其二,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说,产权中的转让权极为重要,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伴随着产权流转的(所以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市场交易的本质不在物品,而在产权的转让)。如果资源的产权主体明确,并允许产权自由转让,同时与这一转让相应的收益得到有效保护,则产权主体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在产权约束的范围内配置资源以获取最大收益。如果某种资源在现在产权主体手中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该资源就会由评价低的地方向评价高的地方流动,由此产生资源产权的市场价格,那只“看不见的手”就可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反,如果产权是不稳定的和容易受到损害的,人们可能选择对抗而不是交易方式来解决他们对稀缺资源的需求冲突。
不仅山地产权不稳定,而且农户的山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转让的。事实上,对转让权的不当限制(更不用说山地承包制对转让权的禁止),会使产权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它直接引致的后果是:一是资源不可能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资源配置效率不能不受到损害;二是必然导致有效竞争的缺乏,由于产权主体相互间的冲突不能通过竞争性的转让方式解决,那么就会陷入无休止的“内耗”或者容忍资源利用不充分的低效率;三是由于以上原因也必然导致农户收益权受限制与侵蚀。
其三,从理论上讲, 同一经济体制中的产权制度形式或产权安排可以是多样的(因产权的可分性引起),但每一种安排都意味着或高或低的交易费用(所以人们总是企图选择适宜的制度安排)。然而,山地承包制下的产权安排,其运作与实施费用却是高昂的。(1)既然每个成员对山地的使用权是均等的,这就意味着他们在山地面积、质量及负担的分摊上都是均等的,因而产权的清晰界定相对耕地而言是更“费钱”的活动。(2)为了保证地权的平均分配,一旦人口数量发生变动就会面临产权重新界定的压力(再次界定与初始界定是同样的“费钱”),同时山地的重新调整必然影响农户无法形成对土地投资的长期预期,极易诱致短期行为。(3 )山地产权要找到全体成员一致接受或认可的分割方案,无疑将支付较高的谈判费用。广州市为解决山地产权纠纷,从市直各单位选派干部组成3个工作队11个工作小组,进驻农村近1个月,仅解决了市派工作队所担负的16起纠纷中15起, 足见谈判费用之高。(4)为了保证山地资源资产不致被削弱, 集体对农户行为必须进行监督,以避免农户的掠夺性开发。但由于山地的空间广泛性与资源类型的多样性,要对分散的众多农户的经营进行监督,费用之高使这种监督几乎不可能。
(三)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般性的结论:
1.正如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导致不同的经济绩效一样,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的经营背景下其绩效差异依然不可小视。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的资源环境下,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
2.在一种经营环境下有效的制度安排, 在另外一种环境条件下则完全可能是低效率的。现实中不存在某类万能的制度安排。
3.制度安排的移植不仅会受到非正式制度环境的约束,而且也会受到产业特性、资产特性的约束。一个经济组织的经济绩效,既取决于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也取决于组织制度安排与环境的相容性。
4.制度绩效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安排所导致的对生产性努力与分配性努力行为预期。而不同的经营环境条件,同一制度的预期是不一样的。不同的经营对象,意味着不同的考核成本;而通过契约结构的适当调整,则可努力降低计量费用。理解经济组织成败得失的关键仍是交易费用,其中的监督与计量费用以及契约的维护费用尤为重要。
四、制度安排与交易环境的相容性:农业经济组织的效率标准
农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许多层次。在最原本的意义上,它是必须利用自然力的活动。但是,工业活动同样也必须利用自然力。因此,有人说农业活动最原本的特点,是通过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注:参见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农村经济变革的系统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49—54页。本节的其他讨论也受此启发。)从而,任何其他自然力的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度,都要受到生命自然力构造的支配、限制和约束。这些特点所隐含的制度含义,无疑对农业经营组织提出了独特的要求。
1.农业的性质要求农业经济组织具有良好的灵活性。
由于农业活动是通过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意味着农业活动是一种以生命适应生命的复杂过程,并且这一不容间断的生命连续过程所发出的信息不但流量极大,而且极不规则,从而导致对农业的人工调节活动无法程序化。
与之不同,工业生产的可控程度极高,其生产过程中的信息相对比较规则,且信息的发生、传递、接收和处理通常是程序化的。在工业活动中,等级组织的运营可以根据权威指令而进行。但农业活动的主体必须根据生物需要的指令来作出有效反应,而且由于生命的不可逆性所内含的极强时间性或生命节律,决定了农业组织要比工业组织更具有反应的灵敏性与行动的灵活性。(注:舒尔茨指出,在农业中,决策必须在现场作出路否则信息不足。参见Schultz,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Agriculture.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Chapter 9。)这种灵敏性与灵活性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经济组织不可能是大规模,更不可能是形式单一的。尽管农业中的耕作、制(播)种等部分活动可以程序化,从而纳入等级组织的作用范围,但大量的活动如田间管理则无法根据权威指令而进行。
2.农业的性质要求农业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由于农作物的生长严格依赖于水、土、光、热等条件,受到时空条件的严酷约束,这种区域多样化的经营不可能由某个集中组织来承担,而必须由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多样化组织来分散经营,以“因地制宜”。即使某些活动如制种育苗、产品加工等可以集中进行,但农业生产与土地“不可分”的自然特性、地理位置的专用性以及产出品的多样性,使大规模的集中决策、集中生产、集中交易等工业活动中的集中性特征,在农业中的作用范围十分有限。
3.农业的特点要求农业经济组织内含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由于工业生产的可控性高,并可在严密分工基础上实行大规模的机械性协作,因此,它可以通过集中化、标准化、专业化、规格化等方式进行组织,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准确地进行劳动计量,相应的监督成本较低。
相对而言,由于农业活动的复杂性与综合性使得它难以与生产的标准化、规格化、定量化相适应,同时也难以形成功能、职责明确的专业化分工,由此引致劳动考核和报酬的计量难以做到精确。高昂的监督成本表明,如果说工业组织可以较好地依赖于显性激励机制的话,农业组织则更多地依赖于隐性激励机制。
4.农业的特点要求农业经济组织具有稳定预期与承受风险的能力。
工业活动遇到的经营风险几乎都来自于社会经济领域,面临的主要是市场风险,然而,它却可以凭借生产过程的可控性来对付或弱减风险。当市场需求较旺时,可以迅速地加速生产,扩大规模;当市场不景气时,可以减缓运转、中断作业,也可关、停、并、转,加上工业产品易于贮存,所以工业组织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要比农业组织强,从而能获得较为稳定的预期结果。
然而农业活动的连续性、长周期性,使得农业经营的预期结果的稳定性大受影响。首先,农业生产活动的独特连续性决定于物种的生长周期的约束。如“谷物的生产需要将近一年,牛羊的生产需要几年,木材的生产可长达12年到100年。”(注: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55—256页。)其次,土壤特性同作物生长周期以及倒茬轮作之间,存在复杂的有机关联,这表明农业活动的连续性不仅表现在一个生产周期之内,还体现为各个自然周期之间。其三,改良土壤良种繁育、农田基本建设以及建立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往往要更长时间的稳定预期。所有这些说明,农业经营组织相对来说要比工业组织应更具有长远的稳定预期保障,缺乏稳定的制度环境,尤其是长远的激励与保障机制,势必极易导致行为短期化。不仅如此,农业的独特的连续性往往又与强烈的风险性相伴随,这种风险及不确定性不仅表现在自然再生产中,在市场过程中也同样显著。农业的季节性与生产的连续性,使其无法在一个生产周期之中通过控制来达到扩大或压缩生产规模,并且其产品的可贮存性差,“这些特征使农业成为一种冒险事业。 ”(注:依利.莫尔豪斯:《土地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01页。)这要求农业经营组织不仅要提供良好的稳定预期,而且还应具备化解不确定性的风险的机制。
5.农业的特征要求农业经营组织具有良好的约束机制与集体行动激励。
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唯有农业与生态系统的关系最为密切。农业生产与工业及其他部门的生产不同,它不仅以一定的生态系统作为环境,而且还以一定的生态系统作为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从而使农业具有生态外部性。更重要的是,农业作为“没有围墙的工厂”,则在资源使用、产权交易等方面更具经济外部性。由于农业生产场所是没有围墙的开放式作业,不能像工厂、商店那样可以把自己的生产资料、工艺流程、生产成果锁起来进行封闭式保护,从而农业工艺的保密性极差,极易被人模仿,同时对于生产成果的偷盗、侵权占用防不胜防。这意味着农业经营中的搭便车等败德行为极易发生,因而产权保护的费用十分高昂。所以,这些特征要求农业经营组织必须具有良好的约束机制与合作机制,要求在产权的界定与实施上具有显著的集体行动激励。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农业的性质不仅对农业的组织形式的选择给出了严格约束,而且其所隐含的制度含义,从根本上决定了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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