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包含多种类型的农民或农业经济合作体,其中最主要有各种农民专业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两种形式,它在为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农产品经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湖北省荆门市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例,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功能和构建进行评价与再认识。
(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功能的新内涵
1.在生产组织功能方面。当今的农民合作组织在生产上不仅仅表现为劳动互助,生产合作,而且更重要的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中提供服务,使分散的农业生产重新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有利于提升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1)提供农业种植信息,熨平农业周期波动。 我国农业一直呈现出丰歉相间的运行状况,特别是一些大宗农业产品的产量波动尤为明显。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农产品的生产及在市场中的流通状况完全符合蛛网模型的特点:产品的当前市场价格由本生产周期的产量决定,但是农民通常以上一个周期产品的市场状况来决定本周期的生产规模,而且生产规模一旦确定,在一个生产周期完成之前,是不能中途发生改变的。但在建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后,发挥合作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在种植之前确定某种农产品的合理种植面积,就可以避免陷入蛛网模型之中,荆门市油菜协会近几年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荆门市油菜协会目前有127位个人会员,都是油菜种植大户,协会利用与会员间的联系,很方便地提前得到各位种植大户的预计播种面积,并以协会简报的形式公布于众。油菜协会还根据荆门市油菜的加工能力增长情况和国内、国际植物油的价格提前作出预报,使荆门市近几年来夏收油菜种植面积稳定在185~190万亩之间,总产量保持在30万吨左右,产量和价格的起伏波动并不十分明显。这样,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使农业稳定、健康的发展。(2)提供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服务。目前,我国农业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这与我国农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品牌混乱等有很大的关系。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应推广优质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和农业的标准化生产,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的重要组织力量。荆门市油菜协会把推广“双低”油菜作为协会工作的切入口,先后在全市推广种植了华杂系列和中油杂系列,使全市优质油菜的播种面积以年均提高近10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到目前为止,全市油菜双低率达到96%,基本上实现了双低化。在不断引进、推广“双低”油菜的过程中,荆门市油菜协会还探索总结出了“双低种、免耕育、适期播、壮苗栽、区域种”等的一整套适合荆门市的高产保优栽培技术。(3)提供农业机械服务。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还未走上规模化的发展道路。农业生产规模小,农民家庭本身收入低,以及自我积累能力弱等因素的制约,使得一般农业家庭无力也无必要购买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必然受到一定的阻碍。所以,作为过渡的办法,可以由合作组织购买,农民租赁使用,实现在农业家庭小规模生产情况下的机械化生产。
2.在市场联系的功能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已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着对农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也带来农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农业协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等在联系分散农户与广大市场方面发挥着纽带作用。(1)降低单位农产品的市场费用, 为农民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架起了桥梁。目前,我国农民出现增收困难,就是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这种过度分散的经营模式给农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隐患的直接表现。市场信息不畅通,高额的市场交易费用成为单个农业家庭进入市场不可逾越的障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促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在合作组织的协调和联系下,形成稳定的购销合同关系,减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费用,使加工企业和农民都减少市场风险,双方都能形成比较稳定的收入预期,这对增加农民收入和稳定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2)市场风险的屏障和约束机制。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屏障和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对市场中的机会主义的防范。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之所以能在农户和企业或者市场之间充当屏障,对于企业来说,其原因在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市场中,它承担着与企业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所以,企业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就形成了两个对等的竞争对手的博弈。对于农户来说,合作组织就是一个“农户俱乐部”,加入这个俱乐部或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作出一定的承诺,违纪者将受到合作组织在经济方面的惩罚,以及潜在的被组织“遗弃”的威胁,所以,它可以约束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见,化解市场风险,保护农户的合理收入,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一个新的职能。(3)提供市场信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在我国现行的农业家庭承包生产的经济制度下,分散的农民由于受到市场门槛的阻隔,越发强化了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思想。目前,我国农产品的总的商品率还不超过50%,从中可以看到,我国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产品的商品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在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提供农户所需的信息和其他专业化服务,成为农业生产的服务者和农产品商品化的引导者。
3.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从国外经验来看,一般也是采用家庭农场的形式作为主要的农业生产模式,可以说,农业生产家庭化是一个普遍的经验。但从单个规模上看,我国农业家庭生产规模要小得多。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加拿大的农场平均面积为173.7公顷和202公顷;西欧各国也大约在14~16公顷,并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随着农村工业化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小规模经营的一些固有的弊端也日渐凸显,如不利于合理使用农业机械,采用现代技术,实现农业现代化。如何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许多学者也提出了许多对策,如建立耕地的合理流转制度等。但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进程来看,在短时期内实现单个农户的经营面积增大,还有许多困难。所以,需要在农村大力推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实现多个农户在合作组织的统一指导下,安排农业生产,达到在不改变现有的体制下,实现农业产品的规模经营。荆门市油菜协会在促进油菜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一方面大力推行“订单生产”,另一方面培植种植大户,注重油菜的种植规模化发展,在由协会举办的首届“日月油脂杯”中,还设立了种植大户奖,这就是较好的例子。
(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构建及评价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近十年来在农村新兴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农民在不断走向市场的过程中,首创的一种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合作形式。最初发端于山东潍坊及邻近县(市)的一些农村地区,在面向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农民们发现大家联合起来,自己的利益能得到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随后在全国各地农村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生的角度分析,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构建一般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大户”引致型。这类组织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作物领域,如水果、蔬菜、水产养殖等。由于这类农产品的商品性都很强,涉及的区域比较集中,这样便于农户联系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经济合作组织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志愿的前提下,以农户为单位,以专业大户和技术能手为骨干形成的农民自己的组织。在组织结构上,这类合作形式一般不存在规定性的组织章程等,是一个松散的组织体系,但存在着明确的组织核心——生产大户。由于生产大户是组织的核心,该组织在寻求交易时,生产大户从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会尽可能地签订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贸易合同,这样组织中其他相对规模较小的农户也会在交易中受益,利益得到保护。此外,这类组织一般具有“地缘性”和“亲缘性”,在组织内部具有较高的信任度,为组织内部减少摩擦和降低监督成本提供了保证。根据我国农村居民居住的特点和家庭、亲缘观念对我国农村的影响,在农村发展“大户”引致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良好的基础。如荆门市牌楼镇城东水产养殖销售协会就是由许行生等几位养殖专业户发起成立的。开始只是销售联合,随着协会的发展,联系的会员增加,协会服务已经发展到养殖、技术、物资供应、销售等各个环节。2004年该协会组织水产品销售到深圳、广州、合肥、成都、重庆等全国10多个省市,实现总产值1121万元,比2003年增加204万元,每位会员增收约2万元,被誉为“活鱼池”。
2.“龙头企业”引致型。这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的功能就是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之间架设桥梁,一般采用“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其特点就是充分利用龙头企业(公司)的优势,发挥合作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连接基地、农户与市场的多种服务功能,结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以这种方式发展的经济合作组织,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又可以充分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好处,是目前我国实现农业产业化采用较多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如荆门市的十里镇成立以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和仙羽禽业有限公司为龙头的蛋鸡养殖业发展就是成功的范例。以公司创品牌和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农户主要从事养殖,并不断扩大规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尚香”牌风干鸡获1998年世界博览会优质产品称号,现年产80多万只,带动养殖农户500多户;仙羽禽业有限公司实行“三提供三回收”的服务承诺,联系118户养殖大户,户均养鸡在2000只以上,公司年实现销售收入760万元。在公司不断成长的过程中,也带动了农民的收入增长。
3.部门引致型。这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成立主要是在一些职能部门的推动下形成,其中一些农业科研、技术部门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分布在一些科技含量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领域,如药材、特色水果、特种养殖等。以利用科学研究部门的技术人才、场地、设备优势和管理经验,并充分利用专业大户的资金、销售网点优势。这类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着“双核心”——生产大户和职能部门,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利益分配关系,是部门引致型的经济合作组织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
4.政府推动型。有的地区为了充分发挥地区的资源优势,做大做强农业产业,推动行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通常由政府部门出面组织,联合加工企业、科研单位、种植农户等,形成比较规范的行业协会或经济合作组织,如荆门市油菜产业协会。在这类经济合作组织中,政府部门往往起到核心的作用,行业协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执行的是政府部门制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农户和企业以政府部门提供的市场信息为指导进行生产,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被强化。但政府这种直接的经济行为也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性,市场情况千变万化,具有某种不可预测性,一旦政府部门的指导有偏差,政府的信任度就会降低。此外,政府的经济职能一旦进入市场,影响农产品交易就非市场经济所要求。所以,这类经济合作组织应加以改进,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改变政府部门的直接经济行为,培养生产大户和企业经营能手,最终演变成“大户”引致型或“龙头企业”引致型的组织模式。
(三)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规模小,作用有限。由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时间短,农业组织的先天不足,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规模小的特点非常明显。有的就是几户农户的简单联合,有的影响也仅限于几村几寨。由于规模小,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制定农产品标准和农产品的内外贸易方面所起的作用都十分有限。扩大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范围,形成较大范围内的行业合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要求。
2.内部管理十分不规范,合作组织关系不稳定。在合作组织里,一般实行购销合同或者是代销返利两种形式。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一样,“机会主义”在合作组织中大量存在,使合作组织中的一方会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做出损害组织中其他各方的利益,最终破坏组织的稳定性。如何规范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各方的权和利,理顺组织中的内部管理,是目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需要解决的问题。关键是要在组织内部形成“互惠互利”的机制和宏扬诚实守信的组织文化。
3.正确处理政府扶植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独立性问题。一般认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成立的经济组织,应保持组织的独立性,减少政府部门干扰,政府部门至少也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当然,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公益性,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要想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是很难离开政府扶助的。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政府也给农业组织以大量的支持。从根本上说,农民组织的发展要与地方农业产业政策相适应,就不能不受政府宏观政策的影响。所以,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的,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性是不存在的。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在生产组织方式上的又一次创举,由于刚刚起步,在组织结构上,或者是在管理结构上都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论层次高低和辐射面大小,都起到了延长加粗农业产业化链条,盘活农产品市场流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代表了今后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2005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05Y3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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