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雷清:转轨时期新旧商业道德的冲突与融合
来源:1996年05期 《商业经济文荟》 发布时间:2009-1-18
研究转轨时期新旧商业观念的冲突与融合,对于营造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商业道德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着重研究在商业道德观念上“义”与“利”、“公”与“私”、“公平”与“等级”的冲突与融合。
冲突的表现
(一)“义”与“利”的抉择。
由于目前我国面临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正向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生活方式过渡,在人们的商业行为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义”与“利”两种商业道德核心观念的冲突。其主要表现就是:一方面人们在心理上对那种动辄言“利”、“唯利是图”的言行十分反感;而另一方面,市场不相信眼泪,在商业经济活动中,无情的竞争迫使人们又不能不将经济效益置于最高原则。于是,在这种冲突中,除了部分商业活动者能顺利过渡(如提出所谓取得“阳光下的利润”)外,不少的商业活动者出现了若干极端既反传统又反现代的行为——不择手段去取得利益(假冒伪劣、违法经营等),而不是在开拓市场、加强管理等方面去谋求利益,借此扭曲和对抗新商业道德中的效益准则。
这种冲突的后果,一是效益观念在人们心理上引起了震撼,动摇了人们长期以来重形式而轻内容、重情义而不讲效率和效益的道德体系;二是透过冲突的表象背后,使人们看到了完全只讲利益而忘义是不行的,利益的取得不能脱离一定的合理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二)“公”与“私”的取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地位和作用被充分肯定,因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竞争”,而竞争的结果自然就是差别,必要的贫富差别就必然存在。这样,个人利益和私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全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同时,“公”的利益就不能仅仅再依靠思想觉悟及道德等方式去保证了,而是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旗帜下,由法律去取得。任何商业活动者,只要不犯法,就无须强制他一心为公,而应鼓励他合法经营,发挥最大积极性和才干,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而体现着小农经济与经济专制条件下的充满理想主义的“公而忘私”标准,则与市场经济与经济民主条件下现实主义的国家与个人利益关系准则相矛盾。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这两种道德体系的冲突自然就反映到商业道德中来了。其冲突的形式和后果,除部分人能正确地处理“公”“私”关系外,不少人则处于迷茫之中,还有一些人则走向极端,主要表现有:
第一、不少人从原来的“公”字当头,突然变为“私”字当先,并演变成损公肥私,走向另一种极端,忽视了国家和集体利益。或者变借“公”字之名,化“大公”为“小公”,取得小集团利益。尤其是商业活动中各种不正当的回扣风愈刮愈烈,行贿受贿屡禁不止,就是这种冲突的变态产物。
第二、少数人借助人们对“公”的盲目信任心理,大办官商而谋私利。
上述两种表现,滥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权利,是对商业观念的亵渎和挑战。
(三)“公平竞争”与“等级秩序”的对立。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与自然经济秩序相适应的等级秩序,在商业道德观念中体现得十分充分,这种商业观念本能地排斥平等和公平竞争,中小商人尤其是小商人地位低下,而普通民众对从商更看得十分低贱。在商业活动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与官僚等级制度相类同,以大欺小,即使是商人之间也互相以后台大小为支撑。
而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新商业道德体系,则是以“公平竞争”为基准的,它鼓励商业活动者之间通过智慧、勤劳等合理途径去竞争,优胜劣汰。但反对以各种既定的等级秩序和不平等行为,即是如马克思所说的“天生的平等派”。
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公平竞争的道德观念正日益深入人心。但另一方面,旧的等级观念也在作最后的挣扎,并形成冲突。冲突主要表现在:第一,新成立的各种翻牌公司,不愿放弃原有的行政权力和等级秩序,以官商的形式,与同行进行着不公平竞争;第二,在商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者可以通过自己的纸条和电话来干涉各种经济活动,参与利益分配;第三,各种商业活动者一方面希望各种更高级别的官员为之捧场,另一方面以各种形式将自己的公司或机构挂靠在上级主管部门;第四,一些商业行动者利用各种机会制造不平等条件或破坏平等竞争的制度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新旧商业道德观念在深层走向融合
上述新旧道德观念的冲突是世纪性的问题,是一场伟大的变革。在这场变革中,新道德观念取代旧道德观念是必然趋势。但从更确切的意义上讲,应是新旧两种道德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走向深层次的融合。
具体来说,这种融合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第一、义利结合。传统商业道德主张重义轻利,市场经济主张重利轻义(少些同情、怜悯、客套,多些效率、效益、实在)。作为两种道德观念冲突的表现就是人们舍义而不择手段地去逐利,走极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选择,应该义利并重。否则,过重于义,则与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背离;而过重于利,又与我国的传统道德标准相差太远。人们接受不了,不合国情。义利并重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共同富裕”实际上就是这种道德标准的一种体现。
这就是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钱意识在增强。我国传统道德中的伦理本位主义必然受到冲击,而个人利益的追求则势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为社会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必然要求人们从道德上既从个人利益和价值方面注意,又要合理合法,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确立人际关系之间交换关系的同时,还要强调人际之间充满温情的社会关系。
第二、提倡正常合理的公私关系。公而忘私,固然是一种高境界,但这毕竟不能要求人人做到;而损公肥私,则又窃取了公共利益,又为人所不齿,法理不容。在社会财富不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不能不有所牺牲。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则应当保护正当的私有财产和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主张人们利用自己的勤劳和财富去取得较多的个人利益和报酬,即“多劳多得”,同时也要为社会多做贡献,但不再提倡苦行僧式的生活方式。总之,我们要提倡正常合理的公私关系,在肯定个人价值、个人利益的同时,引导人们为集体、为社会谋福利,推动社会的发展。
第三、坚决提倡公平竞争,彻底打破商业经济活动中的等级秩序。这是新旧两种商业道德观念冲突中的最不可调和的方面,是必须扬弃的。因为等级秩序是封建等级制度的残余,也是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不合理产物,它是与公平、自由、民主背道而驰的。因此,不能保留,不能融合。
为了促进这种融合,从我国国情出发,笔者特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下大力气治理官商,直至彻底根除官商现象。尽管官商现象的存在在一定时期有其必然性,但现在已无存在之必要。可以说,官商的存在与新商德的形成成反向运动,此消彼长。提倡新商德而不贬抑官商,无疑于舍本逐末。这就是说,为了建立新的商业道德准则体系,应以治理官商为重点,否则难有效果。而且,治理官商可与反腐败结合进行。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这一点,我国商界正群策群力,举国上下正同仇敌忾,反不正当竞争,如打假、保护知识产权等。同时,国家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一系列法规,也在为此出力。
再次,在全社会的商业经济活动中,提倡平等、诚信原则。如“重合同、守信用”等,这是现代商德的基础。
最后,提倡温情竞争。在西方市场经济史上,商场中的无情竞争被视为一种当然,人们不以为怪。但我国历来是一个重感情的民族,注重人际关系中的中庸、适度与和谐,对于那种置人于死地的竞争,从心理中难以接受。在我国古代的商业竞争中也历来主张“和气生财”,在一些东南亚国家以及日本、韩国,乃至所有海外华人活跃的经济领域,中华文化的传统美德都被吸收成为现代商业道德中的积极因素。既然中华传统美德在外都能被接受,为什么我们不去提倡,不用来充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商德的丰富内涵呢?
作者:徐印州 彭… 编辑:黄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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