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广东民营经济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虽然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是,广东民营经济的发展已经遭遇到了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如何保持广东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广东民营经济的二次腾飞,这的确值得深入研究思考。笔者认为,要开拓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好前景,其主要障碍不仅仅是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的“家族式”管理、目光短浅、农民意识等等,更重要的是如何优化环境,特别是政策环境的支持。本文试图从广东如何优化政策环境的视角出发,为广东民营经济健康而快速发展鸣锣开道。
关键词:广东民营经济;政策环境;约束;对策;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广东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步早,实力强,产品出口多,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到2004年为止,广东民营企业已有35.3万户,注册资本金已超过3318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9246户,比上年增长31.8%;完成产值4248.47亿元,增长29.9%,比同期全省工业产值增幅高出4.1个百分点;民营工业对全省工业增长的贡献率为23%,拉动工业产值增长5.9个百分点。⑴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但是,我们又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外部环境的约束,特别是政策环境的约束,民营经济的发展还有很多瓶颈。为此,各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努力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优化政策环境,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一:民营经济“国民待遇”问题及其分析
大概从2003年开始,民营经济就强烈要求“国民待遇”,国家也准备出台一系列措施实现民营经济的“国民待遇”。十六大以后,国家的态度一直是“凡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民营经济的“国民待遇”仍然遇到许多障碍。如:广东省某市80多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经济进入的只有42个,不到50%,相差20个行业。⑵显然,在民营经济“国民待遇”问题上,要使政策落实到位,的确还存在着很大的落差。特别是具体到一些政府审批手续时,如对投资者和收购者资格的审批、注册资本的方式、占用土地指标的落实以及对优秀人才的招聘等诸多环节,都要进行“前置”审批,一般民营企业很难承受这些昂贵的审批成本,这实际上就限制了它们的投资领域;在资金、土地等资源获取方面,政策条款明显偏向国有企业,如国有企业不仅拥有土地使用权,事实上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地段的好坏来获取收益,而民营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买地,成本就高;还有法律约束方面,国有企业打官司输了,执行与否看情况,对民营企业则强制执行等等。显然,这种“厚外、重国、薄民”的做法,必然会影响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
对策分析:广东是非公有经济发展最早、最快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并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此,各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享受同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样的国民待遇,必须从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入手。
一是出台文件,政策支持。2003年2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等一系列扶持政策,而且颁布了《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从根本上清除了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消除了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2003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又出台了《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等12个配套文件,⑶为民营经济在经营领域、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人才吸纳、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对外交流、做强做大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广东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走向一个新台阶。截至2004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达196万户,注册资本金442亿元;私营企业达38.98万户,注册资本金5591.4亿元,分别排全国第一和第二。⑷
二是享有同等国民待遇。正是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国民待遇的问题将会不断得到解决:凡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应允许民营经济生产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应向民营经济开放;凡国有和集体资本退出的,都应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大胆进入。⑸特别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一级政府规定的行业和商品须先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和地区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制度,一律不应作为登记发证的前置条件。在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民营经济应该享有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同等的待遇。要千方百计营造一个平等、宽松的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和推动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三是享有法律、法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在民营经济发展之初的有关法律、法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今天已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民营经济的需要了。特别是民营经济面临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时,某些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时,急需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以享有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同等待遇。经济学家茅于轼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一文中说到,国有企业欠缴税收时可以不还不缴;而民营企业如果不还的话,法人主体或老板就得被抓。国有企业打官司输了,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对民营经济则要强制执行。显然,法律法规对任何企业行为规范都应该做到“人人平等”和“一致性”,使民营企业真正享有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民营经济市场准入、行业垄断问题及其分析
市场经济最大的特征就是竞争,竞争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公平。为此,发展市场经济对任何企业都应该讲公平、公正。但是,长期以来几乎一切社会资源都被政府垄断的情况下,民营经济要想靠市场竞争来发展自己,那的确是非常艰难的事情。再加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游戏规则”的待遇不同,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是极不公平的。在民营经济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所有制的约束,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公,如市场准入、行业垄断、融资环境、法律保障等等。据调查,广东消防、电信、供电、供水、卫生、环保等行业的基层垄断行为较严重。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本无法形成,也滋长了腐败行为。一些调查资料显示,由于对民营企业的种种歧视、限制和偏见,民营企业家要想尽一切办法,为自己的生存和赢利,采取拉关系、走后门等极不规范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在广东以及其他地方,经常可以看到地方官员与“老板”出没在酒楼、舞厅、夜总会、称兄道弟,甚至还有许多见不得人的肮脏交易等等。这种本可以减少或避免的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腐败现象,由于人为的歧视、限制和偏见,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扭曲了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导致了官员队伍的腐败等等。对这些现象如果只简单地归结为“民营企业家素质太低”、“政府官员品德太差”,势必就找到了问题的根源,实际上这些现象的背后,更值得我们深究的是长期以来不公的制度和传统的体制,其结果只有带来新的不公平。
对策分析: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已经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必须垄断经营的行业做了限定,其他方面就应该进一步放开,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抑制大企业垄断。《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七条中提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一是改善市场环境,取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歧视性条文,制订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在政策取向上 ,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即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军工、石油、战略能源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命脉产业,应该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任何领域,允许民间资本来经营。应该为民营经济开放原来只为国有企业开放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教文卫、金融保险、通讯电信、铁路航空运输等行业,打破行业垄断,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以促进建立有利于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民间投资的产业门槛。近年来,广东民间投资范围虽不断放宽,但在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领域,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业垄断,民间投资主体很难顺利介入,致使广东民营经济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这两个行业占整体的69.3%,如果再加上房地产和建筑业的9.4%,广东民营经济在这几个行业中占了78.7%。⑹为此,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非限制类项目都要向民营经济全面开放;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也应该向民营经济开放,扩大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
问题三:民营经济融资困难、资金短缺问题及其分析
目前,融资困难、资金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广东民营经济二次创业的首要问题。民营经济要融资,首先是靠银行的间接融资。由于我国银行的体系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大部分民营企业缺少获得银行贷款的正规渠道。据统计,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占GDP 80%的私营经济,只有不到30%的金融资产;据世界银行调查,中国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为50%,而信贷总量却只有2%——3%,67%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⑺其原因就是国有金融支持很难与民营经济接轨。虽然从各专业银行看,近年来都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一些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与服务系统的滞后和缺陷,国有大银行无论在自身机制还是在操作技术上,都无法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据广东工商局的抽样调查,只有16.5%的个体工商户和32.3%的私营企业得到过银行贷款。⑻资金短缺问题使相当部分有市场、有项目、有技术的民营经济无法迅速发展。
企业的改制和重组,再加之我国还不具备发达的资本市场,所以,地方性、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融资活动仍然很困难,特别是民营经济的上市融资活动就更加困难。目前中国资本市场高度集中于专门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和更多的民营企业无法进入。主板证券市场融资成本高昂,不可能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的来源。二板市场至今尚未出台,即使将来出台其服务对象也是针对高技术和市场风险的中小企业,它并不能为国内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截至2002年4月底,中国沪深上市公司共有1171家,民营企业仅占约9%,且相当部分是以高昂的代价借壳上市的。据测算,私营上市公司股本额仅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76%。⑼正因为如此,上市融资对企业股本额、资产规模、经济效益、所属行业等要求都很高,所以,民营企业靠股市的直接融资渠道基本堵塞。据《广东省青年民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70.6%民营企业主要融资渠道是靠内部积累,23.5%主要是银行贷款,仅有5.9%主要靠风险投资基金或股票上市融资。例如在广州,2000年底民营企业的贷款额为23亿元,只占全市总量的0.35%,许多民营企业主要靠自身积累和高息贷款发展起来。⑽
对策分析:广东省委、省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以及民营经济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政策。1999年广东省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上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人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2003年10月广东省又出台了《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等等。
一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在国内31个省、市中,已有 100多个城市建立了582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 共177亿元,担保总额为431亿元。⑾从调查资料看,广东省级担保机构仍未建立,仅广州、深圳、珠海和中山等地建立了信用担保机构。为此,广东省委、省政府应该号召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信用担保体系,即可以由政府专门的行政机构直接操作,又可以通过成立信用保证公司,或者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运作等,特别要根据民营企业预期偿债能力弱、信用资源缺乏的特点,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来解决民营企业信用不足的问题,通过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会员基金、社会募集、担保机构入股、商业银行资金等来扩大民营企业贷款渠道。
二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拓直接融资渠道。在我国深化改革、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制的形势下,开启股票二板市场,这是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又一个有效措施。目前,从广东省来看,珠三角及周边虽拥有深圳和香港两个证券市场,但它们对解决广东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什么作用,能上市的都是大企业,珠三角大量的民营企业并不能上市融资。因此,珠三角、广东需要有自己区域性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最近中央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广东一定要紧紧抓住这次机遇,大做文章,成立属于自己的融资市场。“具体可行的路径是:在广州建成发行企业债的债券市场—广州企业债券交易中心或广州期货与债券交易所。这样的市场建立起来,必将大大推动珠三角民营企业的发展,解决它们的资本结构问题”。(中山大学经济学博导陆家骝)⑿
三是建立和发展民间金融机构。世界各国都有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比如社区银行、民营银行和其他形式的中小型银行等等,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许多选择。浙江温州和台州的民营企业家将他们的资金组合起来,建立了为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信用社,这种合作方式大大促进了这些地区的民营经济的发展。从广东民营企业看,联盟与合作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目前民营企业想从银行或金融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困难很大,如果试图弥补资金需求的巨大缺口,联盟与合作到是能为民营企业的整合提供一种灵活的途径,即通过成立社区银行、民营银行和其他形式的中小型银行等等。事实告诉我们,我国首家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设立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虽然是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的银行,但是由于为数太少,根本无法解决我国众多的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所以,广东省建立发展地区性、中小型的社区银行、民营银行和其他形式的银行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又一重要渠道。
问题四:民营经济税费待遇不公问题及其分析
长期以来,对待民营经济在管理收费和工商税收上的确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在一些基层,民营企业要经常应付一些地方或部门以各种形式出现的隐性收费和随机收费,可以说,许多基层部门多头管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时有发生。据一组调查数字反映,有的地方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部门多达20家,收费项目近40项,每年所缴纳的各种费用约占利润的10%——20%;有近50%的民营企业感到收费太多,近40%的民营企业感到集资、摊派太多,企业不堪重负。⒀广东省龙川县7家民营企业在给省政府递交的书面《报告》中就涉及到多头管理和“三乱”问题。2003年6月,广东省经贸委分赴全省21个市开展调研,证实了龙川县民营企业的遭遇并非偶然。在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各地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关情况调研报告》中写道:“存在多头管理现象。有些市虽然指定了经贸局负责民营企业管理工作,但仍有工商、科技、农业等部门在分头管理,影响了工作的上下连贯和协调发展。同时,调查中还发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办证难、用地难、用人难、水电费偏高等问题。”
除此,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也缺乏对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即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而内资企业只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15%和24%的优惠税率,而所有的民营企业都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政策。广东省工商联去年6月在对288家民营企业的问卷调查中发现,有20.6%的被访者认为税负“很重”、66.4%的被访者认为税负“比较重”。⒁这次专项调查告诉我们,广东民营企业的税负仍然比较高,营商环境有待优化。
对策分析:《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各级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引导、少障碍的要求,积极改进对民营经济的管理与服务。
一是严禁“三乱”现象。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严禁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管理上增强透明度和稳定性,即便缴费也应该有固定的标准和固定的时间,减少收费价格的随意性。为了增强透明度和公平性,加大监督力度,应该设立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2003年10月省委、省政府还出台了《广东省关于设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实施办法》,各地都要建立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以及各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二是公平税负,改革和完善税制。针对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税负情况,广东省加快减轻民营企业的税负步伐势在必行了。 无论国营、民营,内资、外资,公有、私有,都应该在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平台上亮相。民营企业也应享有依法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首先公平税负,从所得税来说,应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由低到高的多级超额累进税率,使所得的多少与适用税率高低相联系,贯彻公平税负原则,就是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不应该在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上歧视民营企业。其次改革税制,尽量调整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适当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和比重,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再次减免部分增值税和减征企业所得税。广东省还规定,民营企业销售或者进口下列项目,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从事养殖业、直接用于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来料加工等30多项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国家规定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等,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15%和30%等。⒂
三是减少重复征税,加大财政支持。理顺税制,减少重复征税,取消按所有制划分的差别税收政策,对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科技含量高、更新周期短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
回顾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我们欣喜地看到:1978年,全国税收的90%以上是由国有经济单位贡献的。2002年,全国税收的33%左右是由国有经济单位贡献的,其余的67%左右是由非国有制经济单位贡献的。⒃据广东省地税局统计,去年广东省民营经济缴纳的税收达492.9亿元,占全省税收收入19.5%。⒄民营经济已成为广东省重要的地方税源,广东民营经济规模连续几年位居全国前列,民营经济缴纳税收的规模也居全国第一。
实践告诉我们,发展广东民营经济,必须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正如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在2003年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认清形势,从战略高度认识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省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在大发展中实现新的提高。要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促使民营企业在“二次创业”中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使民营经济走上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真正全面开拓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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