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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中中方利益流失治理对策研究
来源:投资与信用研究 199607 发布时间:2006-10-26 点击数:


   从1979年至1994年,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211,718个,实际利用外资1000.70亿美元,其中仅1994年实际投入外资382.70亿美元。根据1995年《世界投资报告》提供的数字,中国已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最大接受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开放城市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内地的投资环境将日趋完善,招商引资将朝更深层次方向发展。但目前还存在许多不理想的方面,如出口退税款超税收收入地增加,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将制约引资工作的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对引资工作进行阶段性调整,切实维护中方利益。

            一、外商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鉴于合资在“三企”中有重要地位,且前景良好。这里,我们将侧重于合资方面的研究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不到位

    如北京地区截止至1992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金额81.1亿美元,实际到位金额39.5亿美元,资金到位率仅48.2%。外商投入资本金不到位有多种方式:或利用人民币汇率贬值,用较少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资金贷款;或擅自以调剂外汇价格或自由协商的市价折算外汇资金;或掌握购、销权,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或拖欠货款(拖欠的货款在境外被长期占用,金额有时比注册资金还多)来变相抽走资本。此外,利用中方对国际行情不了解,又缺乏评估经验,外方以实物方式出资,对引入设备报价高估,使之达到甚至超过外方出资额。有一些项目,外方虽以现汇投入,却要求所需设备由其从境外购买,实质上仍属实物投资;有的先以现汇许诺,等筹备就绪,进入实质性的合同签定阶段时,又提出供销由外方负责等条件,而我方迫于基础工作已做,只得就范。

    这样,一方面,三资企业因外汇不足或流动资金短缺,无法正常营运,甚至被迫解体。有的为生产只好大量向银行借款。这种外资大量引用内资现象,不但不利于外汇收支平衡,而且形成负债经营;另一方面,“两头在外”使利润外流,贷款责任外方不给予保证。当合资企业经营不善时,还贷只能由中方负担,若无法落实,银行只能吃“哑巴亏”。

    此外,外商投入的硬件,多为关系最终产品的加工、组装生产线,这迫使最终产品及相关材料、元件的进口增加,降低了出口产品的实际创汇率,而且,许多投入实物或为抬价二手货,精神损耗严重,或为国外淘汰品和拼凑组装品,外商通过这种实物投入的高报价手段,开工前,可攫取销售利润;开工后,又可空股参与利润分配。

            (二)产品返销率低

    我国外汇短缺,因此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除中国国内急需的或需进口的产品可主要在境内销售外,其余应出口,自求外汇收支平衡。但实际工作中,存在外销合同架空的现象。据对某市调查,该市“外企”全部履行外销合同的仅5%,完全未履行的占51%。这非但不能缓解国家外汇短缺的状况,反而增加了汇兑负担。未返销品为寻求出路,必转向内销,挤占国内市场,冲击国内物价,给国内生产者,经营者带来消极情绪和压力。
            (三)帐面亏损和零利润

    据资料披露,全国三资企业亏损面约占1/3。深圳特区的三资企业数最多,其亏损面在全国也名列前茅。1988年为14%,1989年为40%,1991年则上升到45%。如果加上30%的零利润及微利企业,这个市处于“亏损”或“保本”状态的三资企业比例将达75%。

    当前,外商制造虚亏实盈的基本手段:一是采用帐外成本,虚增成本,推迟获利年度、转办新企业等手段,造假企业财务状况,将盈利年做成亏损年,或收买亏损公司,利用其累计亏损抵销公司自身的盈利,来吃“透”用“足”“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二是利用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即在实物转让中采用高进低出等定价方法,或通过控制对境内关联公司的贷款利率来影响成本;或对使用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无形资产价值高估,提高其所占股份。这样做,可以有效地控制子公司的利润,减少东道国的利润分红,避免东道国准入条件上的纠纷,同时还规避了税收。

            (四)三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工资和福利问题

    我国三资企业近年来劳资纠纷频出。仅1992年上半年,深圳市就发生劳纠纷上诉案2352人次;集体罢工10宗。有的三资企业实行笼式管理,雇佣总管及保镖打手,用铁栅栏封闭车间,限制工人的行动自由,实施超强度工作制。在广东、“三企”职工日工作时间多达12—14小时,20.1%的员工无补偿;有的甚至招收童工女工,以合同约束,禁止其结婚生子。我国劳资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且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国有企业的120%。但据调查,当前,70%的“三企”未与工人签定劳动合同,企业可随意辞退工人,并少交或不交劳动保险金等费用,工资上大多“三企”也未按规定执行,职工医疗费、劳保用品、补贴均不予考虑,且随意克扣、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严重。

    在工作环境上,不少“三企”环保条件差,污染严重。如天津一外商独资企业,苯含量超标200多倍,职工身心极受摧残。此外,部分外企设备无必要的安全装置,甚至连防噪音、强光刺激、防暑降温、防冻取暖、通风照明等基本劳动条件都无保障。这些情况如不及时予以重视,将会败坏社会风气,使旧习气、旧势力蔓延、无益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民主权益的保障。

            (五)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及海关逃税

    这突出表现在税目和退税产品上。此外,有些外商将减免税、欠税产品作为退税对象骗取,有的则嫁接挂靠国有企业,将三资产品转为国内企业产品出口骗税。

            二、解决现存问题的建议与思考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外商直接投资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除外方的原因外,很大程度与我国现存机制不健全,历史遗留问题未根除,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力等因素有关,我们必须抓住问题的根本,从己方入手,杜绝问题的根源。

    (一)我国外资政策应有针对性,与外资立法相符或互为补充,应着眼于宏观管理,使外资投向从地区倾斜向产业倾斜过渡。

    当前,应建立一个统一协调各部门的权威性管理机构来归口收集、整理信息,配合地方外管机构拟定计划,并积极借鉴地方成功经验,引渡到中央立法中,使外资政策与外资立法达到内在的完整和谐。

    在投资引向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引进外商投资的行业和产业目录的有关规定。对瓶颈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发性农业、技术先进型和产品出口创汇型项目的投资应给予优惠。同时,要以市场吸引外资,在金融市场,尤其是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发展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并建立配套服务机构,继续在物资供应、外汇调剂、资金保障、审批程序等软环境方面给予简化和专业化;对于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国内急需或依赖进口的产品,为吸引雄厚资金和实力技术,可考虑以市场换技术的做法,由“外企”开拓国内外市场,宁愿放弃国内市场,也要以竞争压力来带动国内工业技术、管理的进步。

    (二)健全税法、调整三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标准,同时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按国际惯例开展反避税工作。

    在税收规定上,把“从获利年度后”的减免改为“从投产后”或“从开业之日起”的减免,防止“外企”推迟获利年度以避税;对出口产品的中间国产投入物可考虑减免消费税;对出口产品的中间国产投入物可考虑减免消费税,使之享受到与用于出口生产的进口中间投入物所得到的关税减免相同的待遇,从而既可鼓励外商使用国产投入物,又可鼓励外商投资于国内生产的投入物为中间产品的出口加工业。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起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信息库,以此为突破,来加强对转让价格的评估、确认和征税工作;海关负责对严重背离国际市场交易价格的过境商品备案,并提交税务部门确认,一经确认,征收一定比例的差价税,税务部门可派专人驻外收集国际市场的价格信息,与往来国家和地区开展税务合作,互换情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同时稽查,对保税工业区和低税率国关联企业的往来应作重点调查和举证。

    在监管制度上,可借鉴比较价格法、平均成本加平均利润法、再销售价格法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调整“外企”纳税的有关做法,对于两头在外的“外企”,应严格审批,尽量拒绝,或在合同中明确应有一固定的收益或按销售递增的百分比来计算中方利益;对有一定能力的中方应要求持有一定比例的购销权;并积极组织中方人员开拓国际销售渠道,参与国际商贸活动,与国外客户建立直接联系,设立海外经济机构,或直接交予我外贸公司代销;对外汇因转让定价而难以平衡的合资企业,应严格履行一定比例的产品出口,引进技术先进,或能弥补国内空白,或能替代同类产品进口的产品,并明确规定国有化率上升速度,采用国际“淡出计划”,逐步减少国外进口。

    此外,应加强注册会计师(CPA)的作用,建立起统一的权威机构,对各种监督部门加以协调,真正形成以CPA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在与国内有关制度、法律、原则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的会计,审计术语。审计部门应联合国内的海关、商检、税务、外贸等部门和国外的专业性验资机构,加强对三资企业资金到位的监督,对已开办的“外企”,资金不到位的,应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补足,否则核减出资比例;对因逾期未缴足资金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由造成损失的一方负责赔偿。合资各方投入的资产价值,应由同一家资产评估单位评估,评估的方法与标准一视同仁,评估结果应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确认。

    为简化审批程序,可参照国际惯例:凡资本金已汇入我外汇指定银行,办妥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即审批;若外商以实物投资,则应严格筛选:属国家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或关键产品,可直接引进世界最先进或较先进的技术设备;虽国家所需,但现有人员素质不高,管理短期难以跟上,或资金耗量目前难以承受的产业项目,可暂不引进。此外,应尽量制止以原料投资的合资企业

    (三)健全金融法规,建立有效的企业资金运作的监控机制。

    银行对三资企业应打破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金贷款的界线,改为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按借贷时间长短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同时,对三资企业流动资金实行损失自负与按期补偿制度,规定30%以上的铺底流动资金作为贷款条件,并至少按税后留利的20%或企业发展基金的50%增补自有流动资金,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增值,促企业自觉经营。

    为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国家一方面应鼓励国有企业“嫁接”外资时实行股份化,走向市场直接融资;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发展证交所与外汇交易的专业机构在内的金融市场,及早制定抵押法。同时将对调剂价与调剂数额的限制逐步改为进入调剂市场的资格限制和地区限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外贸体制改革,允许“外企”通过银行结汇或购买所需外汇。这方便了本币的买卖,但也增加了人民币贷款规模。国家必须大力发展人民币资金市场,加快银行间同业拆借,建立专项贷款基金,定期公布贷款总额和对象,动用社会力量公开监督,增加透明度;外贸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运作的事后监督,负责一年一度的外汇年检,促资本金到位和合法经营,同时指定专人立档,随时调查企业营运及外汇收支状况。

    (四)健全法律制度及配套法规,强化会计审查和财务成本监督制度,实现服务与管理的同步发展。

    应抓紧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法》,尽快与国际接轨。对财务、资金、成本的管理,应侧重在记帐凭证、购销业务凭证上,要搞好贷款资格审查。

    在境外应设立咨询机构,宣传我国产业政策及法律制度,及时提供国内外市讯,帮助“外企”论证项目,提供恰当的咨询服务。

    在修订现有法规的同时,要加快制定公司法、劳动法、破产法等配套法规,并在“外企”建立起劳资谈判机制。这样,使企业在成立之初就统一了中外双方思想,并在用工形式、工作条件、劳保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加强普法宣传,使劳资双方知法、守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地方劳动部门可成立监察室,及时处理“三企”中的现实问题,并配合卫生部门定期组织“三企”职工的身体检查;各地方要在生活医疗、教育、文化等方面创造有利社会条件,把“三资企业”提高到“三资经济”的高度。此外,健全工会组织应明确订入“三企”的公司章程,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有权参予讨论重大问题;同时,工会还有义务协助安排使用福利基金,组织学习,强化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作者:樊相如 屈…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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