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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永式:制度结构创新论纲
来源: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发布时间:2005-12-20 点击数:


 

 

 

 

 

 

 


        一、制度结构
    
制度结构是一个被广泛应用的概念,其定义可谓是见仁见智。林毅夫认为制度结构是“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1〕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开篇就对“结构”作如此界定:“我所说的‘结构’是指那些我们相信是决定实绩基本国策的社会特征。在此,我把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技术、人口及意识形态都包括在里面。”〔2〕也就是在同书中,诺斯又指出“‘结构’一词指制度框架。”〔3〕如果说,林毅夫与诺斯关于制度结构的涵定在具体内容上有如出一辙之处,樊纲的表述就相去甚远:“同一所有制与不同的运行机制的结合或总和,构成特殊的‘制度结构’。”〔4


    在笔者看来,对制度结构概念的理解要注意两点:一是结构具有立体、多维的内涵,而不能仅局限于平面;二是结构可以是框架,也可以是组合,或集合,还可以是布局等等,但绝不是随意和杂乱无章的,而必须依循一定的规律。由此,笔者定义制度结构为社会所有制度集合依循一定规律组成的基本框架。社会所有制度既包括经济制度,又包括非经济制度,既包括基本的制度,又包括从属的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又包括非正式制度。


    制度结构具有层次性,如公司制、合伙制、业主制等制度安排组成企业层次的制度结构;现货市场、期货市场、零售市场、批发市场等组成市场层次的制度结构;企业制度、市场制度、政府制度、产权制度等组成社会的经济制度结构,经济制度结构和非经济制度又共同构成社会的宏观制度结构。本文所论及的制度结构界定在宏观层次,具体指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市场制度、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组合而成的制度框架。在这五大制度中,产权制度、市场制度和企业制度是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是非经济制度。政府制度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归纳为经济制度,也可以与法律制度一起归属于非经济制度。由于本文所侧重的主要是政府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方面的有关制度,所以将政府制度视同经济制度。


    
从五大制度所形成的相互耦联关系而言,产权制度是基础性制度,产权的静态归属和动态营运决定着企业制度、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的性质、结构、运作及其变化;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政府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制度装置,三者之间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效率原则和不断降低社会交易费用原则相互替代,优化选择。同时,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政府制度还共同组成宏观制度结构中最重要的次级结构。三者的关系,市场制度是核心,企业制度是基础,政府制度是关键。法律制度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反作用于产权制度、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政府制度,并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监督和维护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综合上述分析,给出制度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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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图 
    
    二、制度结构创新
    
制度结构创新指对社会现有制度框架进行的更富于效率的改进与变革。既包括制度框架组成所依循的原则的改变,也包括嵌在制度结构中的各项制度自身的更新,还包括各项制度之间相互耦联关系的重新调整。在制度学派的文献中,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制度发展等大多作为同义语或至少是近似词而交替使用,用以表达“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5〕的动态过程。例如林毅夫就特别说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这二个术语在本文中是交替使用的,因为现有制度的修正同时也是一种创新活动,新制度的采纳也必须随着旧制度的变化。”〔6〕拉坦还明确指出:“制度创新或制度发展一词将被用于指(1)一种特定组织的行为的变化;(2)这一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3)在一种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7〕本文援引熊彼特创新理论中的“创新”内涵,赋予制度结构创新不同于制度结构变迁的特有含义,更多地强调发明与创造的底蕴,强调创新对制度和整个经济所能产生的推动作用。正如熊彼特特别指出的,一旦创新成为一种惯例性活动,创新便失去了作为经济增长发动机的意义。


    诸多制度的有机结合形成制度结构,制度嵌在制度结构之中,组成制度结构的诸多制度与制度结构之间相辅相成,某一制度的创新会同时激起对其他制度的服务要求,最终引起整个制度结构的创新。某一制度创新的有效供给、实施及运作效率同时也取决于其他制度功能实现的完善程度。单项制度创新要取得终局性的成功,仅有自身创新的成功是不够的,从根本上取决于整个制度结构的创新成功。制度结构创新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将某一特定制度的建设、创新及其效率融入诸多制度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整体分析框架之中,从而提高创新效率和系统运作效率。


    中国正在进行的伟大变革,是整个社会制度结构的变迁和创新,促使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发生彻底的、多层次的转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造,使制度结构中各项制度形成有机结合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发生根本性变化,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构建制度框架,重塑产权制度、市场制度、企业制度、政府制度、财税制度、金融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文化制度等,重新摆布各项制度之间的耦联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政府制度为中心归位到以市场制度为中心。
    
    三、制度结构创新的主要内容
    
制度结构创新指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市场制度、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综合创新,从五大制度创新的动态过程及其相互联系分析,则是指五大制度的联动和综合创新,不是某一制度的单项推进,逐项突破,逐项完善,而是五大制度的整体推进,相互促进,共同完善。通过产权制度创新,明确界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提高产权动态营运效率,实现产权结构的优化组合,为企业特性的复归,真正意义上企业的塑造,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政府权能的履行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条件;通过企业制度创新,使企业摆脱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自主的竞争主体,构造市场制度的微观基础和产权制度的动态营运主体;通过市场制度创新,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市场规模的扩展,交易条件的改善,秩序的优化和运作效率的提高,为产权的动态营运效率特别是国有产权效率的提高,提供有利条件,为企业规范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政府有效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和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功能提供准确的信号,降低全社会的交易费用,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率;通过政府制度创新,实现政企分开和政府干预方式的转变,合理界定政府权能,优化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组合,有效发挥政府在产权制度创新、企业制度创新、市场制度创新及法律制度创新方面的导向作用和决定作用,使各项制度创新既能大胆吸收和借鉴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成就,又符合中国国情,并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有所创造、有所前进;通过法律制度创新,构建权力制衡机制,促进中国社会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换,健全法律体系,强化法律力量,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充分发挥法律在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创新中的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制度结构创新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


      1.从计划经济原则向市场经济原则转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要求制度结构中各项制度形成有机结合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发生根本性变化,摒弃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原则,切实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构建制度框架,摆布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市场制度、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之间的耦联关系。


      2.从以政府制度为中心向以市场制度为中心转化
    
在按照计划经济原则形成的旧框架下,政府制度在由企业、市场和政府组成的次级结构中处于中心,企业和市场从属于政府、听命于政府,三者之间力量悬殊如此之大以至于企业和市场根本不可能替代政府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只能在政府制度的边缘发挥极为有限的作用。改革以来,企业、市场、政府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的力量大为削弱,企业和市场的力量得以增强,但政府仍然处于三者关系的中心位置,企业和市场对政府的替代仍然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从范围到力度都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差甚远,企业、市场和政府三者的关系并未完全到位。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摆正企业、市场和政府的位置,使市场制度真正成为社会的核心制度和配置社会资源的中心,将企业塑造成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内交易费用,充分发挥其协调社会生产与交换的重要功能及对政府和市场的替代功能,将政府的权能限制在最合理的最必要的范围之内。


      3.各项制度自身的创新
    
改革以来,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市场制度、政府制度及法律制度都经历了急剧的变革,但还不健全,这样就必然有形无形、或轻或重地制约、甚至阻碍市场制度的建设。制度结构的整体创新必须以五大制度的各自创新为基础,离开了各项制度自身的创新,塑造制度结构框架所遵循的原则创新就失去了意义,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也不可能理顺摆正。


    
在这五大制度创新中,政府制度创新是关键,具有双重意义,从根本上决定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市场制度和法律制度创新的方向、形式、速度等,没有政府制度创新的成功,就没有各项制度创新的成功,就没有制度结构创新的成功。
    
注释:
    
1〕〔6〕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理论:诱致性变迁与与强制性变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378、375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3〕〔5〕D.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1、225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出版社1994。
    
4〕樊纲:《公有制经济宏观经济理论大纲》,第631页。
    
7V..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329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作者:涂永式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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