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广东省信用安全环境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5-8-22
加入WTO以后,政府的职能将向适应WTO规则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将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转变后政府的职能一是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二是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三是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消除过大的贫富差距,四是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来调整宏观经济,五是消除消极的外部性。其中,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是政府的基本职能。
为维护公平竞争,除了反垄断,还要建设一个信用安全环境以确保信用信息的对称。没有信用信息的对称性就没有信用安全的可靠性,而这种对称性又是以信用信息的披露为基础的。因此,信用信息的披露机制是信用安全环境的核心。这些信用信息包括竞争主体市场准入的资格信息,市场交易的行为信息以及市场退出的清算信息等。
一、广东信用不安全问题的表现及危害
我们知道,GDP的增长要靠投资、消费和出口等的增长来拉动。而信用安全环境是投资、消费和出口增加的前提条件。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假冒伪劣商品,到处逃废债务的信用环境下,投资者会对资本的安全和回报抱有信心,消费者会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抱有信心。在一个信用不安全的环境下,极少数制造不安全的竞争主体也许会获得短期超额利益,但却损失了绝大多数竞争主体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并且由于投资和消费的下降,将直接影响到GDP的增长。在广东也存在着信用不安全的问题。
一是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由于广东的市场交易量大,商品旺销,许多制假者在这里大发不义之财。据统计,广东省的制假规模2000年的案值就达1.78亿元人民币。在2001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斗争中,仅在4月20日的统一行动中,全省所查获的案值就达4300多万元人民币。宝洁公司在华推出的每一个品牌都曾被假冒,其中小袋香波的假冒比例曾高达80%,公司每年因此损失1.5亿美元。
二是偷骗税汇。潮阳、普宁两地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团伙有100多个,犯案77起,从1999年至2000年6月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323亿元,涉嫌骗税42亿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骗税案。河源市的三个犯罪团伙,在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先后开出假银行承兑汇票102份,面值达4.09亿元人民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861万元人民币,成为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票据诈骗案。
三是走私贩私。广东省的海关数占全国的1/3,多达7个,海关业务量约占全国的2/3,也是走私贩私发案率最高的地区。湛江海关走私案、深圳海关走私案已震惊全国。
四是逃废债务。广东省借企业改制之机逃废债务的企业有2700家,约占改制企业的一半,共逃废债务580多亿元,国有企业在其中扮演主要角色。
五是经营管理混乱。建筑市场的混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2000年,广州市对建设、监理企业进行了大规模检查,在38家企业中只有20家合格。同时,在广东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业进行拉网式清查中发现,全省有“五无”工程(无规划、无报建、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质量安全监督)76291项。此外,企业乱集资、乱上项目,信用中介组织行为失范,市场管理多头执法等现象也普遍存在。
信用不安全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由于信用安全环境恶劣,带来了不公平竞争。假冒产品不须支付研究开发成本以及逃税、偷税使其可以以被假冒产品的1/2甚至1/3的价格出售,使许多企业被假冒产品搞垮。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还要自己出资来打假,即使不垮也遭受巨额损失。宝洁公司每年的打假费就高达300~400万美元。由于信用安全环境的恶化,许多企业投资下降,更不敢涉足高科技产业及网络经济,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信用不安全使银行的金融资本无法有序运转。由于不守信用的企业大量逃废债务,银行信贷极不安全。银行为防止不良资产的增加,信贷的操作程序越来越复杂,信贷规模减少,自然就影响了投资的增加。一项调查显示,有2/3的民营企业感到贷款难,而许多银行又难以完成信贷额度,全国银行的存贷差高达2万亿人民币。正是“贷款难”与“难贷款”并存的扭曲的金融机制,将本应在流动中增值的资金搞死了,而地下银行、地下钱庄、“抬会”、“标会”甚至高利贷却大行其道,造成资本市场秩序混乱。
信用不安全使外商的投资受到一定影响。许多外商来中国投资都把“假货”作为一个重要的“负收益风险指标”加以考虑。一些对信用安全环境缺乏信心的外商望而却步甚至抽逃外迁,严重制约了我省利用外资水平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
信用不安全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受到了阻碍。发生在潮阳、普宁的金融诈骗案,以及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逃废债务等经济犯罪,使潮汕地区的信用一落千丈。由于信用安全的缺乏,许多地区抵制“潮货”,中央也一度对潮汕实行超常规管理。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潮汕地区的经济发展。
信用不安全又使信用安全环境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一些企业产品被假冒后不敢声张,因为承认假冒产品的存在,反而会影响本企业的声誉,使自己的产品销售下降。还有一些企业明知已被严重侵权却无力去打假,因为打假的成本过高。诉诸法律也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因为有时赢了官司却还是输了钱(追不回损失)。这就在客观上使得假冒侵权者更加有恃无恐,信用安全环境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
凡此种种,如若长期滋长蔓延下去,就会严重影响广东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GDP的增长。
二、关于广东省信用安全环境建设的建议
1. 广东的信用安全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
这种作用的最终目标是真正实现信用信息的对称,也就是任何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任何消费者(集团或个人)、任何投资者(机构或个人)、任何信用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工商、税务、质监、海关、人行、财政、建设等)、任何司法机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等都可以无磨擦地(零成本或微成本)读取与自身职能定位相应的信用信息,同时可以无磨擦地写出自己愿意或必须写出的信用信息。只有真正实现信用信息的对称,才真正建成了信用安全环境。
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任务是建立四种机制,它们分别是信用信息的接收、采集机制,信用信息的分析、识别机制,信用信息的分层、分类机制,以及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机制。这些机制应该由政府和市场进行分工,按不同的职能来承载它们。
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证监会、人行、财政等,分别通过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及市场退出、纳税、质量和技术监督、进出口贸易、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政府购买、建筑市场等市场环节,接收、采集信用信息。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任何机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的要求注册登记,明示出他们的信用信息,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还要对获取的信用信息进行分层、分类,哪些是应该保密的,哪些是必须公开披露的,哪些信息可授权给哪些单位部门或个人读取。政府还要根据不同的授权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严防对信用信息的垄断。
至于信用信息分析、识别机制的承载,应该是市场而不是政府。这是确保信用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关键。应该培育发展一个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评估师事务所等竞争主体在内的信用中介市场。信用中介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性受到来自三个方面和层次的监管,一是政府,二是市场本身,三是法律。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责任不是去分析识别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是去监管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以及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性。一个规范的信用中介服务市场所供给的信用产品自然是高质量的。
2. 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以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为核心的网络监管系统。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货币电子化的发展,建设信用安全环境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随着我国适应WTO规则的深入发展,建设信用安全环境的历史机遇已经成熟。广东省应该依靠网络技术,抓住历史机遇,尽快建设我省的信用安全环境。
首先,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海关、建设及财政等,应尽快建立各自的信用信息局域网以及各局域网之间的授权读写机制。如工商可建立从省到市直到基层工商所的多层次信用信息局域网,并逐步写入所辖的所有对象的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包括“资本”、“法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姓名”及“住所”等项目在内。据了解,有些职能部门的局域网已经开始建设,如工商行政管理等。但是,确有许多职能部门对局域网在信用安全环境中的地位认识不足,对建网的投入也很不够。地方政府应加大投入,尽快建成我省各职能部门的局域网。同时,地方政府在建设信用安全环境中,应在互联网上建立各局域网之间的授权读写机制,以发挥重大的作用。为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应由省政府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整合局域网的信用信息,建立相互之间的授权读写机制。
其次,还要建立各大商业银行与所有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授权读写机制。各大商业银行既是金融中介,也是信用中介。商业银行这种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着它们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载体。因此,应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信用安全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政府也要建立各大商业银行与所有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的授权读写机制,这是地方政府在建设信用安全环境中应发挥的另一个重大作用。这种机制的建立应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比如在目前的审批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读取其管理对象在商业银行的余额发生过程,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应承担识别对象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义务。而在现行的审批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承担这样的义务。这种不对称恰好反映了政府某些职能的错位——去管了本来应该由市场来管的事情。这样的错位可能导致一些企业的市场误入,这与WTO的规则是格格不入的,其结果会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应下决心转变职能,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
3. 培育发展信用中介服务市场,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的扩大,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将日趋旺盛。但是,现行的政府主导的审批制下的信用产品供给很难满足这种需求。因此,政府应转变职能,从审批制度下主要由政府提供信用产品,逐步转向核准制度下主要由市场提供信用产品。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监管信用中介服务市场的准入、市场退出以及交易行为的规范,而不是直接提供信用产品。除了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之外,信用中介服务市场本身的竞争淘汰机制才是对其交易行为的最有力的监督。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在政府监管、法律约束及本身的竞争退出机制的三重合力下,才能逐步走向规范,而一个规范的信用中介服务市场是信用安全环境的核心。
现行的审批制度下,由政府直接提供信用产品受到广泛的批评。人们不满于一个项目要经过几十个部门审批,要跑几个月。如果局限于由政府直接提供信用产品,即使搞“联合办公”,也难以明显提高效率和节约时间。由于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直接提供信用产品的总成本高,周期长。一旦把提供信用产品的职能还给市场,政府的职能转变为“预设门槛”,注册核准,这样既可以提高信用产品的供给效率,又可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还可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当然这种职能转变一步到位是不切实际的。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评估师事务所在内的信用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主体,正在从其被管辖的政府职能部门剥离脱钩,这是迈向信用中介服务市场的第一步。
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很幼稚,尚不能完全提供所需的信用产品的过渡期内,政府仍有义务提供部分信用产品,这就需要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称的原则,动态调整职能部门相应的权利。比如,在现行的市场准入审批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需要履行提供市场准入信用产品的义务,这就应该享有到商业银行去读取对象帐户余额发生过程的权利,而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仅享有读取余额额度的权利。由于这种不对称现象,一些误入或恶意进入市场的企业,资本抽逃的可能性极大,已经发生了许多案例。实际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目前的这种不对称现象是不满意的。
总而言之,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必须建设一个信用安全环境。而在建设信用安全环境过程中,又必须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健全以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为核心的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同时致力于培育发展信用中介服务市场,逐步从现行审批制度下由政府直接提供信用产品,过渡到核准制度下由信用中介服务市场提供信用产品,最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作者:徐印州 编辑:jannc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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