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领域改革和工业生产领域改革,有其共同性也有其特殊性。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总部署是针对共同性的,所以商品流通领域的改革,除了要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一般部署外,还要探索自身改革的特殊内容。
一、按主渠道要求调整所有制结构
(一)“主渠道”的新内涵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越放开,主渠道作用越重要;充分发挥国合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市场才能竞争有序,因为主渠道作用体现国家宏观调控。但是,“主渠道”概念的内涵,应随着经济体制转换和市场发育而变化发展。改革开放前,我们把商品流通渠道等同于所有制,主渠道的实质就是国合垄断。改革开放以后,流通领域多种所有制经营主体并存,人们又把主渠道简单地理解为国合商业占多数,甚至在零售领域也占多数。这样理解是不准确的。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贸易和价格已经放开了,主渠道作用不必要了,这更是否定宏观调控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自由市场经济观点。
在新时期,流通领域的主渠道概念,既与国民经济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有联系,但又不同。研究这个问题,应当把批发和零售分开,竞争性行业和非竞争性行业分开。商品流通一般包括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马克思称批发为“第一次循环”,是生产者和零售商之间的流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1980年版,第145 页)马克思又说商业在再生产中是完成经济关系的中项,生产和消费是两极;而批发则是中项(商业)的中项,对于两极发生“较高次方”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1980年版,第296页), 即杠杆作用、支点作用,零售则不起这种作用。所以主渠道是指批发,不是指零售,零售是支渠道。竞争性行业基本上是市场行为、企业行为;而非竞争性行业则体现政府行为、政策性业务与市场行为、企业行为的统一,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的依靠和手段。
基于上述分析,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中的“国合商业”是指国有、国有控股商业和国家可以控制的供销合作社商业,而不是指所有国有和集体经济的营销,所以它区别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则是指国合商业在批发领域起控制作用。其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专营专利商品和属于上游的生产资料商品,它们在批发领域的流量,国合商业应占绝大或相当大多数;又其中特别重要的商品,如粮食和石油等,还要规定生产者必须把产品交售给国家,规定经营的国合批发商,不得跨过批发环节(指商流)直销给零售商和用户。非上述的竞争性商品,实行批发准入制度,适当让非国合商业进入批发环节,但国合批发商业仍应能够起左右市场和影响价格的作用。
在零售领域,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转化为示范作用。除专营专利商品仍规定由分工的国合企业经销外,可以放开多种所有制经营。国合零售商参加公平竞争,只要求在企业形象、商业道德、经营方式和新技术
(二)调整流通领域的所有制结构
商品流通领域现存所有制结构的问题是,国有资产不论在零售领域和批发领域都存在布局上分散、小型、重复,供给上紧缺;在零售领域还存在比重过大的状况。而重要商品的批发领域,又让非公有制无序进入。这种所有制结构的流通,与社会化大生产、大市场不适应,不利于公有制商业提高经济效益,公有制在与非公有制商业竞争中处于劣势,
应当根据对主渠道作用的新认识和要求,通过兼并、合并,抓大放小,在流通领域进行国有资产重组,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国有资产重组,应是在国家领导和推动下的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它是个渐进过程,不要用机构撤并的方法,也不要搞突击行动。
调整和重组的方向是:现在零售领域的国有资产,应当一分为四:
(三)关于流通领域引进外国商业问题
关于吸引外国商业进入国内市场问题,当前存在认识分岐。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应首先区分外商进入国内商业领域和进入生产领域的不同特点,实行有区别的政策。外资在生产领域,发挥着创造价值,创造就业岗位和向社会主义国家创造税源的作用。但外商进入商业领域,只提供建设商业设施的资金,发挥现代化经营方式示范作用,而不能创造更多的商品价值、就业岗位和税源,只会在国内市场中分流一部分购买力、就业岗位和税收。我国的总政策是继续扩大开放,我国要求加入世贸组织,亦是以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为条件,其中包括对国内商业的开放。但是在目前国内商业的现代化、组织化程度很低,国内需求不足条件下,如果在商业领域大量引进外国商业,会严重冲击民族商业,尤其是冲击国有商业。所以在开放外国商业进入国内商业问题上,应采取谨慎政策和渐进过程。开放的进度应服从于国有商业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和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要求,还应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进入世贸组织的步骤相配合。在进入世贸组织之前,只宜在地域和数量上逐步扩大试点,而且限于零售业务,并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即使在进入世贸组织之后,在重要商品的收购、批发环节,也不宜引进外国商业。不论批发和零售,对进入国内的外国商业,不宜实行超过国民待遇的特殊优惠政策,以便与国内商业实行公平竞争,不允许外国商业依靠雄厚财力,搞不正当竞争。
二、按综合商社形式重组国有商业购销网络
(一)当前流通体制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进行了“三多一少”(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减少流转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冲破了国合商业行政垄断、条条专政、地方分割,统购包销,“三固定”(固定购销区划、固定供应对象、固定作价倒扣率)和“四级流转”(一级、二级、三级批发机构和零售店四个流转环节)的计划经济产品流通体制,促进了生产,繁荣了经济,搞活了流通,使市场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计划经济商品流通体制破除以后,至今尚未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品流通体制。在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方面,大大滞后于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现在的国合商业企业,没有纵向和横向的组织系统和网络,独立分散地企自为战,生产与商业、批发与零售、内贸与外贸均没有稳定的购销和协作关系。商品流通规模,即社会投入商品流通的人、财、物力,和商品交换总量(商流、物流、货币流)很大,而商业企业的规模却很小。这种商品流通体制与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的要求不适应。它表现为商品流通不够畅顺,商流、物流、货币流不同步、不配合,社会流通成本很高。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不同,因为商业企业,尤其是批发企业,在社会再生产中是中介、桥梁和纽带,所以它的效率不仅体现为单个企业的规模经济,更加体现为网络体系的功能和效率。国有商业的分散、小型和趋同化,缺乏效率和竞争力、控制力。它在与非国有商业的竞争中,由于非国有商业企业具有机制灵活和利益直接的优点,所以国有商业企业往往处于劣势,不能发挥控制和主导市场作用。
(二)建立综合商社体系
现在有必要重新组建国合商业的组织体系和购销网络。但不是恢复原有的行政组织系统和条条专政、地方分割的商业框架。而是构筑以资本为联系纽带,以互利为目的,由市场形成的企业群体,其组织形式应为综合商社体系。
综合商社是企业集团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以商贸公司为母公司,以商贸为主业的企业集团。综合商社可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抓大放小”中形成。以资本为主要联系纽带,进行合纵连横的联合。纵向方面,由国有独资的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现有全国性商贸总公司为母公司,向各省、市、区同行业内外贸公司投资控股,组成紧密层的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向各地级市同行业内外资公司控股组成半紧密层的孙公司。横向方面,向产业企业、科技企业、金融企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控股、参股,组成属于紧密层或半紧密层的跨行业多元经营企业群体。这样的综合商社,是商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高度结合的全国性特大规模的企业群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由于它跨越了各级和各地政府,从而实现了政
这里所说的综合商社不同于现在许多地方把原来的商业局、粮食局、物资局、供销社改组的“企业集团”。那样的“企业集团”难以避免“翻牌公司”,不可能是真正的综合商社。因为它是分别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管辖、纵向分割和地方封闭的。既不可能跨地区和政企分开,又不可能大规模形成购销网络。所谓“子公司”的原专业公司,现在仍然是个小公司而且企自为战。因此不能产生上述综合商社的优势。
(三)理顺产商关系
生产企业采取什么形式,经过什么环节售卖自己的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自主决定。但它必然是由最低流通成本和最强市场开拓能力决定的。通过综合商社销售产品符合这一经济原则,因此生产企业自然主要依靠综合商社销售。现在有许多大型生产企业主要依靠自行建立销售机构和渠道销售产品,原因大都是批发企业缺乏强大的开拓市场能力或流通成本较高。建立和搞好综合商社,这种现象定会减少,但又不可能没有。综合商社替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和生产企业自设机构,跨过批发商业,向零售商和用户直接销售产品应当并存。
商品销售采取代理、代销、经销或买断形式,应由产商双方协定。现代西方国家流行的委托代理形式我国政府也提倡,但现在的情况是商业企业喜欢实行代理、代销和经销,认为这样商业企业可以解决流动资本不足和避免流通风险。而生产企业则多数喜欢买断,认为这样生产企业可以避免信用风险和流通风险。如果不买断则要提高出厂价,把风险成本打进货价,而实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断则可以降低出厂价。对于这种产商矛盾,应当协调解决。实行代理制的重大意义,对于商业不在于节约流通资本和回避风险,对于生产企业不在于分享商业利润,而在于把产商关系密切化和稳定化,商业企业接受了代理委托就会积极为产品开拓市场。
(四)正确处理“抓大”和“放小”的关系
在大小企业关系问题上,商业与工业不同。大型生产企业可以独立经营,无须依赖同行的小企业,与同行小型企业基本上是竞争对手关系。而商业却不同,大型企业一般是批发企业,小型企业一般是零售企业。
当前最稳定的批零关系和最低的批零成本,是把批发公司改造成连锁公司或连锁配送中心。连锁公司或配送中心与连锁店的关系,不是原来单纯的批零买卖关系,而是批零结合、优势互补、联购分销的关系。连锁公司负责联购商品的储存、加工、整理、分拣、拆零、分装、配货、运送等职能。当前有条件的批发企业应借此契机,把自己改造成连锁公司或配送中心。
三、零售商业要跟上新业态的变化发展
(一)单一的传统的业态不适应市场竞争需要
国有零售商业企业当前发生困难的重要原因,与其说是面临与越来越多的多种所有制商业企业的激烈竞争,倒不如说是传统单一业态与新型多样业态更加激烈的竞争,而且处于劣势。
“业态”的近似涵义是具有特色的经营形态,而且是专指零售的。每一类型的业态,会随着市场格局、消费水平、城市布局发展而变化发展的。它也和产品一样有寿命周期,相继经历发生、发展、成熟和衰落阶段,而至最终消亡更替。现代市场格局、消费水平和城市布局发展变化迅速,业态的寿命周期有日益缩短和类型日益多样化的趋向。各种新型业态进入市场,都有其明确的细分市场定位,而且一般从低成本、大众化进入市场,逐渐增加服务含量,提高成本,发展为高档化而后退出市场。
我国传统的零售业态单一,而且极少变化。有专家把我国的传统零售业态分为专业型、综合型和百货型三类。其实这三种类型零售店,只是经营品种多少的区别,而不是形成显著经营特色的形态,所以只能勉强称之为业态。这种不具明显特色单一的零售业态,是适应不发达市场和计划经济体制下供应短缺、无选择的市场的。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不断发育繁荣、消费水平提高和消费层次拉开,不同层次消费群体在城市不同区位流动和聚集,城市扩大和区域划分,交通工具多样化等,传统单一业态和集中在城市中心设置的缺陷,逐渐暴露了出来。客观上需要多种新业态,而国内商界对业态问题又缺乏认识。80年代初期从广州开始,借鉴国外经验兴办了一些自选超级市场,本来属于一种新业态,但只作为一种时髦的经营方式,不会从低成本、大众化进入,相反把自选超级市场办成了高成本和高档化的商店,所以并未发挥新业态应有功能。大约从80年代后期开始,各大中城市又把大型百货商店的传统业态作为商业发达的标志,集中在闹市区,盲目重复兴建,并且攀高、攀大、攀多,结果强化了零售业态的单一性和造成大百货商店的恶性竞争。
(二)要发展新型的零售业态
在我国市场已经客观地需要多种新业态,而国内商界又对业态理论缺乏认识的情况下,外商的各种新型业态,如连锁店、便利店、专卖店,量贩店、货仓式商场、无店铺销售等,纷纷抢滩进入中国市场,使国人耳目一新。特别是其中货仓式商场,以其低成本、低价格扩张,所到之处刮起了商业旋风,国内商界为之一惊,措手不及。国内商界应在新旧业态较量中吸取教训,借鉴国外并创造适合中国市场的业态,改变传统单一业态的落后状况,在城镇不同区位,针对不同顾客群,实行不同的业态,以跟上时代步伐,推动零售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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