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作为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经济全球化在促进世界经济增长的同时,作为外生的影响因素,也给世界各国的国家主权带来巨大的冲击。国家自主驾驭经济的能力减弱,国际组织、跨国公司、西方价值观念、新科技革命、霸权主义、市场经济的全球扩展和全球性问题的出现,都使国家主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基础上,世界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国际市场不断开拓,世界贸易急剧增长,拥有巨大实力的跨国企业成群崛起,这些都影响着国际经济政治格局。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作为一个包含着差别、多样性并充满矛盾与冲突的外生因素,存在着利益的“正倾斜”(向强势国家倾斜)和风险的“负倾斜”(向弱势国家倾斜),给世界各国国家主权带来巨大的冲击。
1 国家自主驾驭本国经济发展的权力受到削弱
1. 1 经济全球化使国家通过行使主权干预经济的力量减弱。以前,国家通过行使主权干预经济;而现在,这种干预正在发生变化,这主要反映在各国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世界经济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对本国经济运作的影响日趋减小。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世界金融市场在不断扩张的同时一直为不稳定和剧烈的变化所困扰,汇率、利率、通货膨胀率变化无常,不可捉摸。虽然世界各国尤其是各大经济强国竭尽全力试图稳定世界金融市场,但收效甚微,甚至几乎等于零。由于国际间资本的大量流动,实际上已使几乎所有国家的货币政策不再拥有百分之百的自主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无法超越国际政治的疆界。
迄今为止,各主要经济大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基本建立在两大对立的理论之上:“其一为凯恩斯的用政府的财政政策来调节对任何过剩生产能力的需要以刺激经济繁荣的理论;而另一个则为弗里德曼的严格控制通货膨胀的货币主义理论”。[1] 不论是凯恩斯主义还是货币主义理论以及建立在它们基础之上的宏观经济政策,均只能运用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全球性的经济特别是世界性的金融市场不能起调节作用,甚至在纯粹的国内水平上,凯恩斯主义政策对开放性的世界市场经济中的全球通货紧缩无能为力。由此可见,全球经济一体化致使国家单独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大大下降。全球化的世界经济需要某种超国界的、在传统的宏观经济学上的超宏观经济理论及政策来调控。这必然要根本性地改变主权国家本身的地位和作用,或至少需要国家间经济政策的密切协调和配合,但可惜的是,传统的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政治体制不欢迎这种适合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超宏观经济理论及政策,尽管不论政治家还是理论家都已深切地感受到适合于国内经济运作的诸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对世界经济、世界市场的无可奈何。
1. 2 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加深削弱了国家经济决策权。随着参与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对外依存度的加深,更多的问题和挑战也随之而来。当一国对外依存度过高时,国内的经济决策权难免会受到别国经济发展和经济政策的影响和牵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更多地参与和进入国际市场中就需冒着大的风险。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品的60%是卖给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而且在结构上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品主要是初级产品,发达国家一旦改变相关的政策,或对相关进口品变相采取一些抵制政策或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其后果甚至可以说是致命的。所以,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越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国家,对外经济的依赖就越大,其经济决策主权受牵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即风险的“负倾斜”。
1. 3 金融创新和资本自由流动制约了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创新和资本自由流动制约了国家制定国内货币政策和协调利率的能力。当代国际资本流动(包括实质和虚拟两种资本的流动)具有规模大、速度快、电子化的特征,而且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也在不断产生。这种背景下的国际金融体系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对于不熟悉游戏规则而且内部金融体系又十分脆弱、金融监管无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主权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侵蚀,尤其是制定国内货币政策和协调利率的能力将受到很大的制约。控制本国货币供给、保持币值稳定是国家最基本的经济主权,然而,大量甚至是巨额的短期国际投机资本频繁地跨国流动,制约了国家对本国货币的基本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此外,参与经济全球化后的国家实行浮动汇率制是不可避免的。资本自由流动造成大量的虚拟金融资本追求利润,加剧投机性,导致虚拟资本和交易的膨胀。金融资本的威力愈来愈大,则进一步强化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控制与影响,发展中国家在诸多问题上(如金融与贸易开放)不得不做出让步,否则就会遭到国际金融资本的恶意报复。况且,虚拟金融资本的膨胀易于诱发金融泡沫,导致经济和金融的动荡,增加了汇率波动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从而使金融市场风险增大,削弱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
2 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所谓国际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定的目的、根据一致同意的条约或协议而设立的常设机构。二战以后,国际组织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被称为“20世纪兴起的一个新帝国”的国际组织,其职能和活动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方面。据统计,1940年,全世界约有80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500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到20世纪90年代,全球国际组织已增至近5000个,其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则高达4600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约300多个。[2] 随着国际组织的扩大,从多方面对国家主权造成影响,这些影响明显地对小国、弱国的主权造成更多的限制。
2. 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冲击。近十年来,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各个领域的活动日益频繁,其影响也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特别是诸如国际奥委会、世界经济论坛,其影响力和辐射力甚至已在某些方面超过了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功能和作用上,非政府组织自称是全球各国政府的“第三部门”。它们的许多活动都直接涉及到国家主权范畴内的事务。如在环境问题上,绿色和平组织对各国政府环保政策的重大影响,已为世人所公认;而发达国家的某些人权组织则与其政府相互配合,对别国的人权状况横加指责和干预,更使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主权面临着被侵蚀的严重威胁。当然,应该看到一些中小国家加入某一国际组织会受到一些条约和章程的限制和约束,但由于实力方面的差异,一些大国会利用国际组织侵蚀中小国家主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行为,在国际组织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对弱小国家主权的损害。
2. 2 世贸组织与国家经济主权。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立,成为世界上涉及范围最广、参与国家最多的世界性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诞生宣告了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世贸组织在继承和发扬了关贸总协定的贸易自由化精神的基础上,致力于建立更加公正、平等、开放、基于规则的体制;逐步推行自由化,取消货物贸易上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取消货物贸易中的歧视待遇;联合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向多边体制过渡的国家,争取最大限度的透明度。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协议几乎都是多边的且具有法律效力,全体成员都受约束。各国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具有完整性和永久性,从而保证其体制的统一性。世贸组织还拥有一套非常完善的综合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该体制管理的一切协议和决定(另有规定除外)。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职能在总协定的基础上也有了较大发展。
诚然,加入世贸组织可使一国的经济更快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中去,从中找到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经济主权的让渡则成为踏入这个门槛的首要条件和必要条件。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的大幅度削减甚至是最终取消关税壁垒以及非关税壁垒,贸易制度和政策尽可能地保持公开和透明,或将这些政策和做法通知世贸组织,即增加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保证经贸政策的统一实施,所有的贸易政策都必须及时对外公布以保障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成员国中央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悖的要修改,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发布,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是世贸组织敦促各国增加政策透明度的另一种重要方式。这一机制不仅要求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是透明的,而且要求它是符合国际规范的。这一点直接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权以及自主制定外贸政策的重大改变。外贸管制本是为维护国家自主经济权益、反对和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市场形成控制而设置的。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国家对商品和服务关税的自主制定来实现的。而世贸组织成立的重要意义、性质以及其追求的最终目标则恰恰在于对这一点的否定。
除上述领域外,成员方的外汇监管也受到世贸组织一般准则和协定的牵制。世贸组织并不直接对外汇制度做出安排,但它将外汇管制视为非关税壁垒之一。当某一成员现行的外汇管理与世贸组织相应的规定不符合时,世贸组织的有关机构就将情况报告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国家要加入世贸组织,让渡部分经济主权是在所难免的。可问题在于,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在这一过程中让渡经济主权的意义是不一样的。从世贸组织的形成背景、发展历程及其宗旨、原则和基本职能来看,从一开始就是西方式的,由发达国家主导,利益当然也是更多地倾向发达国家的。这些原则和规范看似公平,实际上对于不同的成员其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多边规则的制定在理论上是以平等为本质特征,但现实结果却存在着许多潜在的不平等。所谓“自由贸易”、“公平竞争”貌似很公正,但事实上,相关规则的制定无视种种原因造成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初始市场、资源配置上的悬殊差别和不平等,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世界市场有关价格的规定,不论是工业制成品的价格还是农矿原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基本上也是由少数发达国家的某些利益集团所操纵和决定的。此外,世贸组织进一步将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扩大到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技术领域,这些领域无疑是发达国家占有绝对优势的领域。所以,在一系列相关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本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谈判结果只会更有利于发达国家。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推动和实现贸易自由化和自由市场的发展。但自由化发展本身也要求强有力的竞争力,要求参与自由化进程的国家其国内市场能够承受外来的冲击,国内的经济结构、战略政策、法律法规都能起到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这些对于经过二三百年的时间锤炼并已经拥有十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西方发达国家是不成问题的。但在发展中国家却不一样,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独立以后的转型过程中不仅自身存在着种种问题,而且国内新生的市场体制还十分脆弱,法制体系也不健全。在这种背景下,由发达国家主导形成的世贸组织贸易机制自然成为更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产物,发达国家即使让渡出部分经济主权,其影响也不会很大。而发展中国家在接受世贸组织一系列所谓统一规范、平等互惠、减让关税、禁止进出口数量限制等等原则和要求,让渡一部分经济主权获取一定利益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以墨西哥为例,墨西哥入关以后,由于进口的自由化速度太快以及汇率的高估,使进口额上升过猛,并远远超过了出口所能得到的外汇,因此,贸易逆差不断加重。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财政赤字居高不下,加上短期外资的大量流入以及本币持续高估引起经常项目逆差加大,导致国家经济政策失灵,最终在1994年末货币大幅贬值的情况下引发了金融危机。
2. 3 IMF、WB等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银行(WB)是布雷顿森林会议以后同时产生的两个全球性金融机构,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配合的国际金融机构。它们最重要的业务之一就是提供贷款和汇率监管,并对会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检查和协调。它们甚至还要求会员国必须向其提供包括一国外汇储备、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货币供应量、经济产出指数、外债等在内的十余项经济信息,以便更清楚地了解会员国的经济发展整体情况并对其政府施加影响。从客观事实来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主要操纵在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的手里。有资料显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2000亿美元基金中,美国占有410亿美元。由于该组织并非是采用一国一票的决策机制,而是根据成员国所持有资金的份额计算投票权数的,即“加权表决制”。每个成员国享有基本投票权250票,每10万特别提款权份额再增加一票,份额越大,表决权也越大。其中美国所缴份额最多,因而拥有26万张选票,占总票数的2%,加上其他发达国家的票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不得不反映发达国家的意志,用发达国家满意的方法来处理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利用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和向危机国提供援助的机会,逼迫发展中国家和受援国接受苛刻的附加条件,直接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危机国改革国内体制、增强市场透明度,甚至强行要求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进行一般援助时的种种附加条件却无视这一点,其结果是有关国际银行机构得到巨额补贴,而受援国的金融机构、公司则纷纷倒闭,从而为发达国家企业抢购破产企业提供了方便,严重损害了受援国的经济主权。马来西亚的一家报纸曾指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奉行“双重标准”。而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经济危机以后,国际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更是以贷款和援助为手段对本应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决定的经济政策、经济改革和发展规划等进行诸多干涉。他们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其提出的所谓的根本的经济调整计划,要向他们做出种种承诺,甚至采取与本国经济发展相抵触的消极政策,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更加困难,造成社会的动荡。例如,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提供财政援助时提出的附加条件,不顾亚洲有关国家的实际情况,干涉它们的经济主权,要求它们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实行更加自由的贸易政策等。连著名的“休克疗法”的设计者、哈佛大学经济学家萨克斯也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在加重经济危机。所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被公认为既是“雪中送炭”,又是“雪上加霜”,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具有很大的威胁。
2. 4 国际金融监管机制直逼国家经济主权。金融全球化自身的体制风险要求建立更完善的国际金融管理制度,促使国家不得不交出更多的经济主权。席卷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使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经逐步意识到金融自由化发展的不稳定性对本国及世界经济和金融的负面影响,所以,强化各国金融体系,建立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要求已经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重视。1996年6月,七国集团里昂峰会在结束时发表宣言,呼吁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特别是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1997年金融危机以后,许多国家希望能够规避更大的金融危机,从而意识到在更广更深范围内进行国际金融管理的必要性,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得到充分重视。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大大加强了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如果从国际监管有利于减小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风险、促进金融全球化的健康发展这一方面来看,这些举措无疑使全球金融的制度化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并使得出现全球灾难性后果的可能性大为下降。但是辩证地看,在加强国际合作与监管的同时国家就不得不交出这部分经济主权。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就更有可能面对发达国家以此为借口来干扰其金融政策的制定和一些金融监管手段的运用。
总之,由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充当着国际社会行为规则的制订者、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分配者、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者以及国际和平安全的维护者的重要角色,行使着某种政府行政职能,对国家主权施以各种限制和约束。正如马丁·休森等所言:“它们已经突破了以前的一些限制,尤其是对介入政治事务的限制”。[3] 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入任何国际组织都意味着主权要受到某种限制,因为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是一项多边条约,成员国一经缔结或加入,必须遵守组织规章和有关条约,并且承担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违反组织规定或有关法律还会受到制裁。主权国家加入国际组织,为实现共同利益,必然会将部分权力授予或转移给国际组织,无疑,这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约束和限制。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在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同时附加种种政治条件,这些条件直接干预了这些国家的经济主权,甚至是政治主权。
3 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冲击
跨国公司被称为“利维坦”(注:T. 霍布斯的政治著作。全称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1651年在伦敦用英文出版。书名是《圣经》中提到的一种巨大海兽名称的音译,借以表示国家具有威慑一切的权力。《厦门晚报》,2003年1月5日。)与“特洛伊木马”,(注:研究全球经济的学者们将跨国公司比做希腊神话中的特洛伊木马。看吧,木马中的伏兵已攻占了我们的马路(汽车),攻占了我们的视线(屏幕),攻占了我们的耳朵(音乐),攻占了女人们的梳妆台(化妆品),攻占了我们的胃(西式快餐)。参见肖锋的《企业竞争:上帝来了魔鬼也来了》。《新周刊》2002年8月13日。)它是全球化的最大载体之一。战后半个多世纪以来,跨国公司的发展十分迅猛。大量跨国公司的存在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明显事实,它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冲击或者挑战。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 1 跨国公司权力的运用是发生在其管辖的领域内。例如,公司根据拓展市场和经济要素的比较优势,决定其商品、资本的内部流动方向。这种流动超越了政府施加的对各种对外经济发展交流的限制,也是跨过国界的公司内部的流动。母公司所在地的国家政府可能对资本或商品输入国有许多政治上的不满和经贸上的管制政策,但在非敌对的条件下,这种权力却无法阻止这种公司内部的行为。所以,国家无法确保其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单位都服从它的对外政策权威。
3. 2 跨国公司对母公司的政府和投资东道国政府的外交政策都有直接影响。例如,公司可以用游说、施加压力等方式,说服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取消或放宽向某国商品出口的限制或要求给予某国贸易优惠待遇等。当公司在海外和国内市场遇到不平等竞争和待遇时,也会迫使本国政府从政治上、法律上做出反应,报复和制裁相关国家。“在投资的东道国,跨国公司也会干预或抵制东道国政府制定的不利于它们发展的政策、规定,如联合起来,采取撤资、大批解雇工人、停止生产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等方式,使东道国政府改变政策,这就是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报告所指出的‘民族国家有权控制与无权执行控制’跨国公司的原因。”[4]
3. 3 跨国公司侵蚀国家对外制定国际规则方面的主权。跨国公司在世界贸易投资活动中,逐步形成一种共同遵守的规则,随后又通过国家、国际机构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也有的跨国公司在活动中遇到一些技术障碍后,需要国家来协调解决,以便正式成为国际体系内经济体的规范。这些规则涉及保护跨国公司的基本生存与环境、劳动者权力、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经济持续发展等方面引起的问题进行控制的内容。这包括“资本移动自由化纲要”、“多国公司指导原则”以及贸易、金融、电讯、海事、航空等广泛规则。这种制定贸易、金融、投资规则的权力,原本应完全属于国家,但现在一部分规则却是从跨国公司的行为惯例和它的行为的后果中提炼而来,而在所有关系到跨国公司的法规制定过程中,会尊重和听取跨国公司的意见,如果它们反对,一些规则就很难付诸实施。
3. 4 跨国公司对国家对外经济政策权的最大削弱是逃避税收。跨国公司本来应该是国家的最大税收来源,但它却可以脱离国家的税收监管。跨国公司具有全球的内部贸易交易机制,它可以通过转移价格的方式来人为地抬高账面上生产成本和低估赢利,从而逃避东道国的税收。此外,由于只有政府双边的双重课税协定,没有多边协定,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有充足的机会完全合法地钻这种漏洞。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向全世界开拓的步伐越来越大。到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它们的日益强大,便开始以国家赤字失去了控制为借口终于和经过民主选举的政府摊牌了。而民主国家政府在自己领土上所行使的权力或权威大大削弱了。
4 国家主权面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侵蚀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各国无论大小强弱,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的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主权,也要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但是由于自然资源、人口、地理条件、气候条件等等的分配从来都不是均等的,加上其他各种主客观原因,使得各主权国家在资源、人口、领土、国情、实力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在国际社会中,必然会有大小强弱之分,这就决定了国际关系中按实力大小所决定的权力等级不可避免。国际社会就有了强国和弱国、发号施令的国家和被人左右的国家。
一般原则上讲,并不是大国、强国就一定会对小国、弱国主权造成侵害,关键还得看其奉行什么样的对外政策。西方某些大国历来就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对外政策,不尊重弱小国家的主权和独立,蛮横地对其进行干涉、控制和统治,谋求一个地区或世界的霸权地位。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常常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对弱小国家主权的侵害,西方大国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对国家主权的侵害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4. 1 个别西方大国极力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行对外侵略和扩张的政策。虽然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等原则,但是,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仍然存在,且不断以各种借口侵犯别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此外,大国动辄以经济制裁、技术封锁等手段威胁迫使小国、弱国就范,颠覆他国的合法政府、扶植傀儡政权或组织雇佣军进行干涉,甚至亲自出兵大举入侵,这些都给弱国和小国的主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4. 2 通过经济制裁达到干涉的目的。经济制裁也是霸权和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对别国经济制裁最多的国家,其经济制裁采取了除直接军事行动以外的一切手段。经济制裁的大棒,就是为了在全球推行美国的政治经济战略,控制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其独霸世界的野心。
4. 3 各种干涉主义的强权理论侵害了国家主权原则。冷战以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并没有因此而结束,西方国家为了能够在国际关系中充分发挥本国的力量优势而提出了各种理论,以便在干涉别国内政时顺利地突破国家主权所设置的障碍。第一,以民主、人权、人道主义为借口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大国为了推行自己的霸权战略总是以“人权”、“自由”、“民主”的口号,插手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第二,以安全、军控为借口威胁、侵害他国主权。在安全和军控问题上,发达国家认为,核、生、化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在发展中国家的扩散,是其安全利益的最大威胁。于是发达国家常以维护世界安全为借口,对弱小国家进行侵略和干涉,严重损害了弱国的主权。
4. 4 用人权原则等价值观念对国家主权日益提出挑战。近现代文明的两大重要标志是人权与主权,其均属于人类正当的合理合法的权利。人权,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主权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及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一般认为,在世界范围内,人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先是西欧强调政治权与自由权,继而发展中国家突出生存权与发展权,目前已进入集体人权与全面人权的构建。人权观念进入国际领域是在二战以后,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并接受了人权原则,并写进联合国宪章和有关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人权公约》等,不少国家也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国民人权。于是人权价值观念较历史任何时期更被重视起来,实事求是地说,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这种趋势的发展,直接对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挑战。人们在价值观念层面上认可和接受了与主权相关的人权观念,认识到在国家主权原则中注入人权的价值观念是人类文明的一个进步。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大多数的主权国家,特别是处于国际秩序中弱势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却都在用怀疑的目光注视着主权领域的这一变化,特别是以此为依据的美国新干涉主义的出笼,更加剧了国际社会的担忧。
总之,自“国家主权”这个概念被资产阶级首先提出以来,广大亚非拉地区的第三世界国家根本没有获得事实上的主权平等。“在按实力建立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格局的世界上,大国维护的只是它们自己的国家主权,根本不考虑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主权。”[5] “国家的独立和平等只是在形式上而不是在实质上获得了承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主权平等是一个没有实现的目标。”[6] 主权平等原则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西方价值观念的扩展面前,面临着实现的困境。
5 新科技革命对国家主权的冲击
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尤其是近年来信息技术革命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引发的深刻变革,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现代电讯技术、遥感技术、信息高速公路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和传统观念都发生了变化,国家的安全与信息的维护也受到了挑战,一些国家更是利用信息革命带来的成果对弱小国家的主权进行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5. 1 国家的军事安全与信息维护受到挑战。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军事主权,它是一个国家独立与完整的强有力保证,也是主权国家所要极力维护的。但在以卫星、光纤通信和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引发的信息革命影响下,国家的军事主权与安全受到了一定的挑战。比如,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设备数量和功能的迅速增加,以及国际通讯网络的日益扩大,使一些国家的军事及外交行动之类的重大举措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监督和约束。
5. 2 信息强国通过信息网络等对弱势国家主权的侵蚀。在现代的信息社会里,信息同资本、技术一样成为决定国家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的关键因素。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经济信息的丰富程度,谁掌握的经济信息多,谁就能赢得主动权。由于因特网的全球开放特点,其跨国数据流动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了深远影响。发展中国家总体科技水平低,在高科技方面特别是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上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于是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产生了信息强国与信息弱国的区分,作为信息强国的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控制跨国数据流动,达到对信息弱国的发展中国家信息源的控制,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5. 3 国家的管辖权受到威胁。进入信息时代,信息的电子传输没有空间限制和国界的壁垒,大规模、高效能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信息的电子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用,这些势必使国家主权空间距离失去传统的限制意义,从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范围变得模糊。国家实行对内管辖、对外排除他国干涉的权力遭到削弱。
5. 4 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借助在信息技术上的优势,推行“殖民文化”。它们在网络上传播西方的世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使处于非西方文化影响下的网民们有意无意地接受和认同西方的价值观,进而怀疑和否定自己民族的文化,致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失去文化控制权。
6 市场经济的全球扩展和全球问题的出现对国家主权的冲击
世界经济的发展证明,要促进经济发展就必须实行开放的市场经济,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闭关锁国而使经济发展。因此,只有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才能充分利用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为本国利益服务。而市场经济要求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和要素以获取高额利润,因而往往超越政治藩篱和国家界限,这就使得主权国家的“经济国界”弹性越来越大,“行政国界”的作用越来越模糊,原有“国家主义”的传统观念正逐渐淡化。国家为了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获得好处,也必须改善投资环境和劳动力标准,甚至降低税率,以大力吸引外资进入。为此,政府对经济的控制作用相对减弱。这些都使得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
所谓全球问题,是指在规模上具有全球性或国际性,在性质上涉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在解决时需要各国协调一致共同努力方能解决的问题。这主要包括人口问题、能源问题、生态问题、环境问题、毒品问题、核扩散、国际恐怖主义、战争与和平等。全球问题从产生之日起就对国家主权观念形成了挑战,这种挑战起源于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与重合。以环境问题为例,按照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国家对其疆域内的自然界及其资源有着当然的主权,一国的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也就完全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外部实体的控制。然而,生态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是一个自然实体,并不以行政疆界为限,环境污染具有扩散性和跨疆域性。这就提出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化问题。对于环境问题,全球都有权干预,监督一国内部的环境保护行为,而一国的环境保护也应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对全球负责。这就意味着一国对其资源和环境的控制管理不仅仅是所有国的责任。显然,在环境上的国际义务和国际干预与传统的主权观出现了冲突。
新世纪以来加速发展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有力地促进了有限的资源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促进了高科技的迅速传播与广泛应用,并在逐渐消除各国经济交往的壁垒和阻碍,使各国经济的关联性与依存度不断增强,有利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与世界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全球化也使国家主权面临新的挑战,影响着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增大了各国经济运行的风险,削弱了国家对经济安全的保护能力。由于国际经济新秩序尚未建立起来,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大,在各国经济关联度不断增强的情况下,这些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很容易通过“链条效应”和“蝴蝶效应”在全球范围迅速扩散,形成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为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时,必须认真对待并采取积极的对策,尽可能地维护正当的国家主权,大力加强国际间的协调,把世界性危机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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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滕维藻,陈荫杨. 跨国公司概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6,34.
[5]刘青建. 国家主权:21世纪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J]. 教学与研究,1999,(10).
[6]俞正梁. 国家在全球化中的位置[J].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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