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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连村:金砖五国合作机制下中印农产品贸易救济及应对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18 点击数:

  一、引言

   金砖国家作为重要的新兴市场和农业大国,农产品贸易是金砖国家对外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的农产品贸易既有竞争性又有互补性。印度是中国在金砖国家中重要的贸易伙伴,但近几年印度一再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已经成为双方贸易增长的障碍。所谓贸易救济调查是他国针对中国企业或者行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保障措施、特保案件的统称。2008年10月以来,印度频繁对中国发起各类形式的贸易救济调查,为了应对印度不断升级的贸易保护措施,中国如何在金砖五国合作机制下按照WTO的规则进行有效应对,值得思考和探讨。

   从现有文献来看,在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下,就中国—印度农产品贸易及贸易救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中印农产品贸易合作的机遇与潜力。孙东升(2007)通过中印农产品贸易现状和特点的分析研究表明,中印农产品贸易具有以下特征:规模不大,中国处于逆差地位以产业间贸易为主,具有一定互补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自农产品的比较优势;贸易集中度较高,互相贸易的农产品种类不多;双方农产品贸易还有互相拓展的市场空间。王川等(2009)分析表明,在建立中印自由贸易区过程中,无论以什么比例进行关税削减,双边的农产品出口都将大幅度增长,并且中国对印度的农产品出口潜力要远大于印度对中国的农产品出口潜力。左连村(2013)提出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为合作各方拓宽了农业合作的领域,中国应利用这个机遇加强与其他金砖国家进行农业合作尤其是粮食领域的合作。(2)中印农产品贸易的比较分析。李宁莹(2012)依据2008—2009年中印农产品出口额对比分析得出中印两国农产品贸易总额相差很大。汤碧(2012)认为中国与印度的农产品贸易以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为主,中国与印度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最激烈,产品相似度指数下降幅度也最小,这主要由于在金砖国家中中国与印度农产品生产的资源禀赋差异性最小。(3)印度对华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的思考。孙芳(2009)认为,中国与印度贸易摩擦问题凸显,印度与中国的主要贸易摩擦形式表现为贸易救济措施。印度频繁对华贸易救济措施行为影响了中国外贸出口稳定增长,中国在积极开展外交交涉、充分做好法律抗辩的同时,也有必要反制印度对中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维护对印出口市场稳定。贺睿莹等(2011)认为2001年以来各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印度居首位,印度采取贸易救济,通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得以实施。由于对印度当地救济法律制度并不了解,再加上高昂的应诉费用,很多中国被调查企业往往选择不进行调查准备,这样消极的应对态度只会导致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结果。基于高税负的压力,很多企业被迫放弃印度市场。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2012)提出中国是印度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者。1995—2010年,印度启动的637起反倾销调查涉及58个国家(或地区),其中涉及中国的案件数居首位(142起),占印度反倾销调查总数的22.3%。钱晓岚(2008)提出在近年反倾销诉讼案件中,不少企业因为会计资料的问题或者会计处理的问题而败诉。

   尽管相关研究较丰富,但深入分析发现已有针对印度对华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的研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其一,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中国与印度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与合作潜力的分析,主要探讨了中印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没有基于金砖五国合作机制的视角来探索中印农产品合作,如果金砖五国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做出双边合作安排,就能在合作框架下对印度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应对,减少贸易摩擦。其二,现有的研究还停留在分析印度对华农产品实施贸易救济的现象,没有深入分析印度为何对华农产品频繁实施贸易救济调查,没有进一步研究印度对华农产品实施贸易救济的特点及其态势,也没有分析中国企业应诉印度贸易救济调查所存在的问题,也没有探索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印度对华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其三,研究的指导性不够。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遭遇印度的贸易救济调查时,有相当多的企业没有应诉或不知道该如何进行举证应诉,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企业缺少一个贸易救济会计的机制。在贸易救济的三种主要措施中,反倾销、反补贴都需要进行大量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数据的举证,这就需要在应对印度的贸易救济调查时发挥会计的作用。

   二、金砖五国合作机制下的中印农产品贸易

   金砖国家(BRICS),也常被称为金砖五国,是指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5个主要新兴市场国家。“金砖五国”是由“金砖四国”的概念演化而来的。金砖国家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农业大国,这几年大力发展经贸合作,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农产品贸易迅速增长。金砖国家是中国开拓农产品市场、实现出口多元化战略意图的重要对象,也是中国资源性农产品的主要进口来源地。

   中国和印度都是世界传统农业大国,同为金砖国家的重要成员国,近几年来的农产品双边贸易发展迅速。2007年以来中国与印度农产品贸易情况(见表1)。

    从表1可知,中国在中印农产品贸易中始终处于逆差地位,且逆差不断增加,除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而下降以外,其他年份的贸易额都在增长,尤其是2010年和2011年增幅在30%以上,2011年中国与印度的贸易额为53.37亿美元,占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农产品贸易的20.25%。两国的农产品贸易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中国市场对印度而言,也越来越重要,中国已经成为印度农产品出口的重要目标国。从两国农产品贸易的结构观察,中国对印度的农产品出口,主要是生丝、蔬菜水果及饮料产品。印度对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主要是水产品及其制品、棉花、油料作物、树脂等产品。中国主要出口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而印度主要出口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两国农产品贸易具有较强的互补性。

    为加强中印两国贸易,2013年5月20日中印双方共同发表了《联合声明》,签署了8个合作协议,涉及农业、经贸、文化、环保、地方交往等多个领域。可见,在金砖五国合作机制下加深与印度农产品的贸易,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金砖国家合作机制。“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提供了贸易摩擦磋商的平台,避免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推进中印农产品贸易合作。

   三、印度对华农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其特点

   中国已经超过美国、英国、日本,成为印度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印农产品贸易增长速度较快,但中国与印度农产品生产的资源禀赋差异性小,在市场上竞争激烈。印度80%的人口以农业为生,农业的净产值占国内净产值的34.9%,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印度的农产品贸易显得比较重要。伴随中印农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印度对华农产品贸易救济越来越多。印度作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成员和WTO的创始成员,在利用WTO规则保护国内产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印度是全球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发起者,印度一再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成为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印度依靠其贸易救济会计信息平台为支撑,1995—2010年印度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达664起,其中反倾销调查637起、反补贴调查1起、保障措施调查26起。印度的637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的案件居首位,为142起;印度发起的1起反补贴调查,就是针对中国,这也是印度17年来发起的唯一的1起反补贴调查;印度发起的26起保障措施调查,涉及中国的保障措施有11起。为此,中国成了印度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归纳印度对华农产品的贸易救济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印度建立了比较成功的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的预警机制

   印度农业在经济发展中均占重要地位,在应对《农产品协定》及其他WTO相关规则时做出了相当保守而谨慎的承诺,在农产品市场贸易以及国内农业生产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促进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农产品出口贸易的不断扩大。同时印度充分利用WTO规则有效保护国内市场和农业,出于保护产业和及时发起贸易救济案件的目的,建立了比较成功的农产品预警体系,实施了严格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印度的农产品进口预警机制确定了重点监测农产品目录、监测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监测企业,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印度十分重视贸易救济工作,将贸易救济措施作为保护国内农产品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贸易救济会计完善农产品进口预警机制,对列入其监测名单的重点农产品实施动态的跟踪、监控和分析,及时进行贸易救济预警、适时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诉讼。

   (二)印度对华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反倾销

   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对华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印度的对华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比较单一,反倾销是其主要的手段和形式。印度的反倾销机构主要分为负责反倾销案件立案、调查、裁决和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商工部、财政部、法院。印度商工部下属的反倾销局主要负责立案决定、倾销和损害调查、确定倾销幅度、初裁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财政部主要负责反倾销税的征收;高等法院主要负责反倾销行政案件的初审,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反倾销行政案件的终审。

   (三)印度对华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力度大

   由于印度建立了农产品预警机制,对华农产品反倾销调查力度很大。以印度对中国丝绸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为例,征收幅度都在42%~77%不等,并按照不同型号和不同企业设定了1.662~4.526美元/米的最低限价。印度对华农产品反倾销,不仅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大,而且同一农产品还多次提起反倾销。印度比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农产品的裁量要高得多。面对高额反倾销税,中国的相关出口企业无法承受,最后不得不退出印度市场。

   (四)印度对华农产品反倾销程序不规范

   印度对华反倾销程序不规范主要反映在两方面:其一,发起对华农产品反倾销调查的信息披露不符合WTO的规定。印度商工部经常违反《反倾销协定》第12条“关于公告和裁定的说明”,没有将反倾销调查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告,使利害关系方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立案和调查的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取有关信息和提出充分的抗辩意见,降低了中国企业抗辩乃至胜诉的机会;其二,印度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调查中存在很大随意性。反倾销初裁和终裁往往不遵守时间限制,无正当理由便随便拖延调查的时间,尤其是在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后迟迟不出终裁结果,给中国企业的出口造成极大的损失。

   (五)中国农业企业对印度反倾销应诉率偏低

   由于印度对华农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加之中国企业对印度反倾销法律制度缺乏了解,企业应诉率普遍较低,导致绝大多数案件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结案。即使是在应诉的案件中,由于提交信息不完整、全面,极少被调查机关采纳,而且印度反倾销法案有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之处,再加上困扰中国出口产品多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企业在印度反倾销调查中胜诉的比率很低。如印度对中国丝绸的反倾销诉讼,由于杭州5家涉案企业均未应诉,最后裁定为最高的倾销幅度为77%。

  四、应对印度对华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的路径选择

   (一)应对印度对华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的瓶颈

   中国出口农产品企业在遭遇印度的贸易救济调查时,有相当多的企业没有积极应诉,结果导致直接败诉。企业应诉不力,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企业没有建立应诉贸易救济的会计平台。印度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一般要求被调查企业在立案后40天内完成调查问卷,但中国企业得知印度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时一般是在立案公告发布20天后,留给企业进行应诉决策和完成调查问卷的时间所剩无几,这就要求应诉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多项调查问卷的回答,而调查包括应诉企业的基本概况、被调查产品相似性的认定、国内销售、出口销售、生产成本等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本结构和企业生产成本、企业的销售定价、会计政策和处理、财务报表等大量的财务数据。所以无论是调查问卷的回答,还是实地核查、听证会调查等都需要通过贸易救济会计将企业的会计语言转换为贸易救济诉讼的应诉语言。由于没有贸易救济会计信息平台,不知道如何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和不知道如何进行应诉会计举证是应对印度对华农产品贸易救济的瓶颈所在。从近几年中国企业应对贸易救济诉讼的经验看,无论是应诉反倾销还是反补贴诉讼,能否争取好的应诉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贸易救济会计,因为应诉会计资料或会计数据是由贸易救济会计提供的。除了从法律的角度来陈述、抗辩外,还必须依赖贸易救济会计信息平台,为应对贸易救济调查而提供财务数据,为法律诉求提供强有力的会计证据,以支持其陈述和抗辩的主张。

   (二)应对印度对华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的路径

   1.建立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救济预警机制。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该建立以贸易救济会计为中心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进口国的商情,了解其何种产业已陷入不景气的状况,而有可能进行产业保护时,避免低价出口或增加出口量而承受贸易救济调查风险。同时,通过贸易救济会计信息系统,及时计量并反映出口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速度和数量,合理控制进入的速度和规模,避免引起进口国生产商的警觉。针对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同时要及时更新印度对华贸易救济数据库,仔细研究印度当局发布的国际贸易救济案卷资料。

   2.积极应诉并精心准备答卷、接受核查。面对印度的农产品贸易救济,中国的企业应当积极应诉。应诉企业要在专业律师和会计师的辅导下,严格按照问卷“填写说明”的要求,全面准备填答调查答卷的叙述部分和附件表格部分,并尽可能将信息和数据细化,力争使答卷从内容到形式完全符合调查机关的要求。要高度重视实地核查环节,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工作,会计要拿出市场化管理的财务依据。就整个调查程序而言,每一步都涉及会计问题,会计工作往往是决定应诉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正因为如此,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应诉贸易救济诉讼就是“抠成本”、“拼会计”的工作。

    3.做好贸易救济诉讼的抗辩陈述。会计举证应把握好听证会的机会,利用听证会充分了解申诉方的意见和证据,尤其要注意搜集申诉方所宣称的印度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下降的信息,并在听证会上向调查机关全面集中地阐述中方立场和意见,适当对申诉方的观点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准备好听证会前后的书面陈述并进一步充实对损害问题的抗辩意见。

   4.出口企业建立贸易救济会计信息平台。应诉企业应该建立一个资料完整、内容广泛、数据可采、能发挥预警作用的会计信息平台。这个会计信息平台主要能提供三个方面的财务信息:一是能够提供应诉企业自己的财务资料及相关信息,为填写调查问卷和接受实地核查进行会计举证;二是能够提供申诉方竞争对手的财务资料及相关信息,以抗辩申诉方的指控数据;三是能够提供替代国企业的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有利于应诉企业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替代国主张,应该及时向申诉国反倾销调查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足够的成本费用的数据,充分说明这样选择的理由,促使其采纳中方的意见。

 

作者:左连村  编辑:雅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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