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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章:批发商业组织形式演变的一般规律
来源:财贸经济 199509 发布时间:2005-12-22 点击数:



    批发商业组织形式是指批发经济组织进行批发业务活动的结构形态,它表明批发经济组织与生产和流通当事人(企业)发生联系的方式,其核心是产销关系的处理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组织形式。研究批发商业组织形式及其发展变化的意义是:从宏观上协商产销关系(主要是工商关系、商商关系),使社会生产和流通活动有序高效运行;从微观上协调并实现经济活动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使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的优势得以发挥,使不同的经济组织和当事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
    从整个批发领域看,批发商业组织形式大体可分为经纪人公司、商业批发、工业批发(厂商自设机构开展批发业务)的组织形式。影响批发商业组织形式发展变化的主要因素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和企业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实现机制。

    一、批发商业组织形式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

    分析批发商业组织形式发展变化基本原因的钥匙,是将这一变化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联系起来。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整个批发领域是商业资本支配小商品生产者,与此相伴的这一过程可描述为从代理(经纪人)批发到商业批发。这种情况最初表现为包买主对小商品生产者的控制,而后发展为商人批发对小商品生产者的控制。
    在商品生产极不发达的低级阶段,小商品生产者只在当地的狭小市场内销售制成品,有时甚至把制成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以前那种小规模进行生产的生产方式下,很大一部分生产者把他们的商品直接卖给消费者,或者为私人订货而生产。”[1]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规模的有所扩大,这种分散的小生产就难以适应批量较大的购销业务需要。上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由于包买主(主要经营业务是为转卖而购买商品)的出现而解决。包买主为许多小生产者代理购销原料和制成品,并收取一定的佣金。随着包买主经验的积累和财富的增加,经纪人发展成为批发商人。包买主和批发商人把小批量的、偶然的、不正规的购销活动变成大宗的、正规的购销业务,减少了用于购销上的费用。正是这种大宗购销的优势使小生产者与市场隔绝,并使他们依附于批发商人。批发商人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在买与卖两个环节上盘剥小商品生产者。马克思对此做了深刻的揭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2]小商品生产者也曾试图摆脱批发商人的控制,自己把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并购回所需原料,但因其零星的购销在经济上划不来而告失败。”在为大市场生产的情况下,小量的零星销售是完全不可能的。”[3]在这种情况下,批发商人是最不可缺少的人,并使小商品生产者处于完全依附的地位。
    本世纪20年代到70年代初,随着产业资本实力的增强和厂商规模的扩大,为其摆脱商人资本的控制提供了条件。随着产业资本的集中和厂商规模的扩大,在美、英、德、日本等国家,工业批发得到迅速发展。说明批发商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与产业资本的集中和厂商规模的扩大有极密切的关系。
    从宏观上看,一些商品采取工业批发的形式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节约流通费用、缩短流通时间、提高流通效益;从微观上看,厂商自设机构开展批发业务,有利于控制渠道、掌握市场供求信息、实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有些不具备工业批发条件的厂商,排斥商业批发、不适当地发展批发业务,不但自身经济效益受到影响,而且扰乱了全社会批发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50年代、60年代有些国家开展的“商业批发无用论”的讨论以及“踢开商业批发闹革命”的做法,集中反映了厂商摆脱商业批发的呼声和一度时期批发领域的无序状态。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全社会的批发活动和工商矛盾,需要国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和相关政策的协调。
    到了本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相应的利益调节机制的日益完善,逐步形成了经纪人公司、商业批发、工业批发三种形式并存,各自发挥优势,相互竞争的局面。这一时期代理商和经纪人在机构和批发额上稳定发展。工业批发在机构和批发额上略有下降,这是对前期盲目发展的自我修正。另外,工业批发的机构数比重小而批发额比重大,表明工业批发规模大于其他两种批发形式。商业批发则在机构和批发额上再度呈现稳定发展的态势。三种批发商业形式各司其职,各得其所,表现出成熟的批发商业组织形式的结构特征(三种机构数之比为1:8:1;批发额之比为1:6:3)。本世纪70年代日本的批发商业组织结构也表现出上述特征。

    二、批发商业组织形式与经济体制的关系

    批发商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还受到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经济体制的较大影响。
    市场经济体制下,批发商业组织形式的发展经历了包买商和商人批发垄断阶段(前资本主义时期),三种批发商业形式自由竞争和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竞争基础上的有国家干预发展阶段。
    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任务分别由生产和流通单位(企业)根据国家计划(数量、流向、价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工业只管生产、商业负责流通的计划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排斥了代理商、经纪人公司和工业批发形式,保护了商业批发在批发领域的垄断地位。这种情况与前资本主义时期商业批发垄断的不同之处是,前资本主义时期商业批发的垄断地位是自发形成的,而计划体制下的商业批发垄断地位的确定是由特定时期的计划体制和批发商业体制决定的。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前都属这种情况。
    在原苏联,商品通过两种不同的批发网络系统进行购销,生产资料产品的批发由国家或主管部门统管;生活资料的批发由政府主管下的商业批发统一经营。
    1957年,我国商业批发(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经销额占整个批发额的比重高达95.3%,这种状况基本延续到1978年。
    1979年以来,我国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批发商业体制改革为批发商业组织形式多样化、合理化提供了体制条件,工业批发和代理商、经纪人批发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批发自80年代中期至今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这两种批发形式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
    (一)生产企业从生产导向型营销观念转向市场导向型营销观念,更多地要参与流通、控制营销渠道,排斥原有的商业批发。
    (二)通过工业批发的组织形式,将部分市场交易活动转向企业内部交易,可降低交易成本。
    (三)代理商和经纪人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流通体制改革,必将有一个较大发展。根据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代理商和经纪人在营销人员和销售额的对比关系上,比其他两种批发形式更有效率。特别是在市场体系不尽完善、市场商品供求和价格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存在一定局限性的情况下,大力发展代理商和经纪人这种批发商业形式是搞活批发市场的需要。
    (四)原有的商业批发企业没有根本转变经营机制,本身的素质和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厂商和零售商的要求,因此,其中的一部分难免不遭到被“踢开”命运。
    从较长时期的发展看,商业批发组织形式仍将有很强的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

    三、批发商业组织形式与经济利益实现机制的关系

    批发商业以何种组织形式生存和发展,除了受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的制约外,还与企业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实现机制关系极大。从生产者的角度考虑,是自设批发机构从事批发业务,还是委托代理商、经纪人、拟或通过商业批发,主要取决于通过何种方式对实现利润目标更为有利。
    前资本主义时期,小商品生产者是在比较了自己购销原料、制成品和接受包买主和批发商的服务之后,感到后一种形式虽受到盘剥,但比自己经销有利的情况下才甘居依附地位。正是从这一角度,包买主、批发商才成为最不可缺少的人。从另一方面看,包买主和批发商能够通过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利益实现机制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进入本世纪20年代,随着产业资本的集中、厂商实力的增强以及经济利益实现机制的主动权由商业资本转向产业资本,这就为生产者选择更为有利的批发商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条件。从2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中期,经济发达国家工业批发迅速发展的资料表明,厂商认为自设批发机构从事批发活动更有利于实现利润目标。这一时期的商业批发由于从整体上失去了对经济利益实现机制的控制权,批发业务相对萎缩。
    而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后期的资料再次表明,相当多的厂商宁愿接受商业批发的服务。但由于这一时期经济利益实现机制的日益完善,批发利润表现出平均利润的性质,三种批发商业形式通过各自发挥优势各得其所,分工基础上的商业批发的优势在这一时期得到加强。
    以上批发商业的发展史料表明:追求利润的竞争导致了批发商的介入,出于同样的原因,厂商和零售商只有在对他们有利的情况下,才更愿意接受批发商的“挑战”。这种经济利益的排他性,是当今一些国家的垄断资本竭力排斥商业批发的原因之一;从另一角度讲,商业批发只有在更经济合理(比工业批发更有效率)的情况下,才会被社会承认。
    从批发商业组织形式演变的一般规律中,我们可得到如下启示:
    (一)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批发商业组织形式的构成应体现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并通过国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实现上述要求。
    90年代中后期,商业批发、工业批发、代理商、经纪人三种批发商业的批发额比重调控在50%、40%;10%比较适宜;三种批发机构的比重保持在70%、20%、10%左右为宜,以利于批发领域的竞争和繁荣。
    (二)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确定发展的重点。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这种情况要求批发形式的发展重点应有所不同。沿海地区、特别是大城市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具备了工业批发的条件,所以,批发业务应以工业批发为主(即厂商应越过产地商业批发直接与销地批发和零售商建立购销关系)辅以商业批发、代理商、经纪人批发。广大农村,乡镇工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普遍以小型分散为特征,这种情况要求工业品批发业务应以商业批发为主,辅以代理商、经纪人批发,农产品批发业务以代理商、经纪人批发为主、辅以商业批发。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经验,美国1972年农产品和原料的代理商、经纪人经营的批发额占全部农产品和原料批发额的35.2%。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远比美国低,因此,逻辑推论是,代理商、经纪人所经营的农产品批发额应高于美国1972年的比重。
    (三)工业批发应符合规模、行业和产品特点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汽车及汽车配件、金属和矿产品、电气产品、石油和化工产品、药品和专卖品更适合具备条件的厂商发展工业批发业务。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批发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对从事工业批发的厂商在企业规模、行业、产品特点方面提出法律和制度方面的要求,以规范和约束生产者的行为,避免50年代、60年代一些国家盲目发展工业批发造成宏观、微观上的损失。
    (四)加强对经济利益实现机制的引导
    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是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加强,而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是经济利益实现机制合理化的前提。对通过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串谋行为获取暴利的应通过市场法规和制度给予约束和处罚,保护生产经营者在正常情况下取得合理利润的权益。
    (五)国有批发商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提供良好的服务。当前的国有批发商业既不具备前资本主义时期包买主的“优势”,又失去了计划体制下的垄断地位,与其他两种批发形式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出路就是靠自身的批发形式特点向厂商和零售商提供良好的服务,使其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不可缺少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机制的日益完善为商业批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25页。
    [2]《资本论》第3卷,第369页。
    [3]《列宁全集》第3卷,第326页。
 

作者:王德章  编辑:iv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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