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制度变革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已有的制度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制度收益下降,社会交易成本增加。微观主体出于对提高生产力的追求产生对制度变革的需求,制度需求对制度变革的形成和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分析制度变革的形成原因,不仅要考虑制度供给方面的因素,也不能忽视制度需求方面的影响。只有将制度供给者和制度需求者的供求行为动态化,才有可能深入揭示制度变革和制度均衡的动态变化过程。
一 制度、制度变革和制度均衡
制度是为一定阶段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规则,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一方面制度是通过设定一些规则来规范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以减少缺乏规则或没有规则所带来的社会交易成本。商品交易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必须对交易关系设定产权规则,这种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商品的需求者要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必须用他的货币所有权来交换;商品的所有者要得到货币,也必须让渡他的商品所有权。一方侵占另一方的权益,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商品所有权与货币所有权的完整性和排他性就是产权规则。如果缺乏或者没有这些规则,商品的需求者可以毫无所费地取得商品,商品交易活动就不可能在等价交换下进行,社会经济资源就不可能有效配置,社会交易成本就会增加。另一方面制度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来的一些规则不再适应发展了的生产力的需要,制度磨擦增加,交易成本上升,制度收益下降。所以制度的适应性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某些制度需要修改,新的制度需要增加。
要素的价格因为丰裕程度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科学技术也在发生日新月异的进步,在劳动过程中生产的物的因素与人的因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方式从而也要发生不断的变化,从而需要创新制度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能够组织和操作一种新制度,就有可能使制度创新的成本小于潜在的制度收益,制度变革就有可能发生。制度变革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变革制度存量,即对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二是增加一些新规则,将那些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建立起来。由于某些规则的修正,制度磨擦减少,交易成本下降;因为新规则的建立,生产力发展的空间拓展,制度收益增加。制度变革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和增加制度收益,这既是制度变革产生的原因,又是制度变革进行的结果。人们比较注重制度创新的原因是新制度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和增加制度收益。“如果组织或操作一个新制度安排的成本小于其潜在制度收益,就可以发生制度创新”就是一个说明。
实际上,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只是一种预期值,它是诱致制度变革的一个未来因素,而不是现实因素。能使人们实实在在感受到的是生产力的发展与现有制度的不相适应而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加和制度收益下降,现实因素从而是引起制度变革的主要原因。一种新制度的交易成本是小于制度收益的,但这种趋势不是长期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总有某些规则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制度磨擦不可避免,交易成本增加;制度收益也因为有些规则不能适应发展了的生产力而下降。当这种变化累积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成本就有可能等于或大于制度收益。如果再不变革制度,就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甚至引起社会问题。从前一次制度变革的结束到下一次制度变革的发生,中间有一个制度磨擦、交易成本累积和制度收益递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制度变革发生,制度均衡出现。所以交易成本小于制度收益是人们不思制度创新,制度均衡得以保持的条件。
制度均衡是相对的,制度变革则是绝对的,二者从而是对立的。不过,制度变革和制度均衡又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制度均衡期间的矛盾累积过程,制度变革便不可能发生;反过来,没有制度的不断变革,制度均衡也不可能出现,二者从而又是统一的。
实际上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和分析是由制度的需求者与供给者完成的。二者根据各自的利益目标分析和判断现有制度与制度创新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出现对制度的成本和收益的评判不一致的现象。因此在研究制度变革和制度均衡的形成原因时,不能仅仅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分析,还应该突出制度需求的影响和作用。
二 制度供给和需求的成本效益分析
制度供给者和需求者是从各自利益的角度分析制度的成本与效益的。制度的供给者创新制度,他必须考虑制度的设计与制作的成本,这是他的劳动价值的体现;同时也要考虑他的制度创新是否为制度需求者所需要,即他创新的制度的使用价值如何。如果制度的供给成本太高,而且在实施过程中收益不大,即制度的供给成本高于制度收益,他就没有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否则,他就有创新制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新制度的使用价值还表现为能否满足制度需求者的需要。如果新制度有损制度需求者的利益,他就会想方设法抵制新制度的实施,不仅使新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出来,不能达到预期的制度收益,而且还会增大制度磨擦,扩大交易成本。制度创新者创新制度的积极性处决于制度的供给成本与制度潜在收益的相对值。是制度的净收益(制度潜在收益高出制度供给成本的部分)激励制度供给者创新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制度供给者对制度的创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某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则作出修正和补充;二是增加新的规则。从而制度的供给成本与潜在收益也表现为两个方面:修改规则需要付出的和增加规则需要支付的成本;以及规则修正之后衍生出来的和新规则所具有的收益。随着规则的日益完善和不断增加,修改与设计的难度增大,制度的供给成本呈边际递增的趋势。制度收益的变动趋势则相反,每进行一次制度创新,制度的收益有下降的趋势。这是因为制度由不完善或不大完善到完善,制度收益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果制度由完善到再完善,制度收益增加的幅度就比前者要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变革的收益呈明显的边际递减的趋势就是一个较有说服力的例子。可以说这是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说,诱致制度创新的因素是制度的供给成本与收益变化的相对值。制度的供给成本与收益相向变动的速度越快,制度供给者能够得到的制度纯收益减少得也就越快,制度创新的激励作用就越小。不过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潜在收益的相对值只是一种诱致性的因素,是制度供给者的预期作用,因而可以称为未来因素。现有制度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制度收益的下降,使原来的制度供给成本小于制度收益的现象转变为后者小于前者,不变革制度就不足以使制度供给者获益,则是引起制度创新的现实因素。二种因素共同作用才是制度创新的根本原因,只有未来因素的诱致,缺乏现实因素的作用,即现有的制度还能够使制度供给者获益,他就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制度创新。反过来,如果只有现实因素的作用,缺乏未来因素的诱致,他也没有把握创新制度。
制度需求者是因为制度创新能够为他带来制度收益和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制度创新之所以能够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一是因为某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则被修正,制度磨擦减少,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二是因为增加了一些专为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新规则,有利于社会交易成本的减少。新制度的使用价值主要是针对制度需求者而言的,即制度创新既能为制度需求者带来潜在制度收益,也能够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制度供给者进行制度创新必须为制度需求者设计出使用价值较高的制度。实际上,激励制度需求者对制度创新产生需求的因素是新制度的净收益,而制度的净收益又是由交易成本和制度收益的相对值决定的。因为每进行一次制度创新,由它产生的制度收益是减少的,由它形成的社会交易成本也是下降的,因此制度创新需求实际上是由交易成本与制度收益下降速度的相对值决定的。交易成本下降的速度大于制度收益下降的速度,制度需求者对制度创新需求的积极性上升;交易成本下降的速度等于或小于制度收益下降的速度,他对制度创新的需求的积极性就会下降。如果制度收益下降的速度太大,以致新制度的交易成本等于或大于收益,制度需求者就没有制度创新需求的积极性。制度需求者也是以制度创新的交易成本和收益的预期值作为他对新制度需求的依据的,这种因素因而也被称为制度需求的未来因素。现有制度的交易成本大于制度收益使得制度需求者不但没有制度纯收益,反而还有损失时,他就会萌发强烈的制度需求。这种因素被称为制度需求的现实因素。现实因素和未来因素是引起制度需求的不可缺一的因素。在现有制度下,社会交易成本之所以增加,是因为某些规则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增大制度磨擦。这同每进行一次制度创新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是不相同的。
每进行一次制度变革,制度收益、社会交易成本和制度供给成本必须满足下述关系,即制度收益大于社会交易成本与制度供给成本,制度供给者和制度需求者都能够从制度变革中得到相应的利益份额。二者所得利益的多少只是对制度供求积极性的影响有所不同而已。然而制度变革实施之后,制度的供给成本虽然不会发生变化(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等成本已经付出,规则的修正所产生的成本是制度再创新的成本),但制度收益与社会交易成本却会因为现有规则不一定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制度收益减少,社会交易成本增加,不仅降低制度供给者的制度纯收益,从而有激励制度创新的一面;而且也减少制度需求者的制度纯收益和促使对制度创新需求的积极性。只是后者的制度纯收益下降的速度更快一些,制度需求者对制度创新的需求积极性更高一些。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首先提出要进行制度创新的是制度需求者,但这种需求能否得到满足,还要看制度供给者有不有创新制度的积极性。因为制度供给者的制度纯收益下降的速度较制度需求者要缓慢一些,所以他对制度创新的反映相应地也要迟钝一些。不过,只有当现有规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并且使得二者的制度纯收益等于或小于零,以及新制度的预期成本小于预期收益时,制度变革才会发生。从一次制度创新到另一次制度创新,中间总有一段制度稳定的时期,我们称这一时期为制度均衡。
三 我国制度变革的方式及途径
有人把我国制度变革方式的转换归纳为三阶段论,即第一阶段是“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革方式;第二阶段是中间扩散型制度变革方式;第三阶段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革方式。在第一阶段,政府作为权力中心凭借行政命令、法律规范和利益刺激,在一个金字塔型的行政系统内自上而下地规划、组织和实施制度创新。尽管具有纵向推进、增量改革、试点推广、利用已有组织资源推进改革的优点,但会遇到一个难以解开的“诺思悖论”,即政府组织和实施制度创新,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总产出的最大化,以及取得最大化的垄断租金。而这种制度结构与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如果把制度变革方式仅停留在第一阶段,就难以实现有效率的体制。为解开“诺思悖论”,我国制度变革方式进入第二阶段,即中间扩散型制度变革阶段。地方政府成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革方式中的“第一行动集团”,通过与中央政府的谈判和交易中形成的均势,在实现国家的垄断租金最大化的同时,满足微观主体在制度非均衡条件下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然而中间扩散型制度变革方式并不是最有效率的,与中央政府的谈判和交易就要增大社会交易成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革方式才是最有效率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变革方式只是作为由“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革方式向“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革方式的过渡。三阶段论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制度变革的动态变化过程,不过,三阶段论方法仅仅突出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的作用,忽视了微观主体(也包括政府本身)作为制度需求者对制度创新的作用,从而是不全面的。
实际上,微观主体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当生产力的发展与制度不相适应,使他得不到制度纯收益,甚至还有净损失的时候,他就会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向政府提出制度创新的要求,并就制度创新的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得到政府制度创新的授权,他就会根据自己的利益目标,创新出适合需要的规则来。即使得不到制度创新的授权,他也会以“先做不说”、“做了再说”等方式,通过各种关系,如增缴部分收益,得到政府的正式认可。各地涌现出来的制度变革的典型,有很多就是政府事后认可的。这些单位不仅自己得到制度收益,而且也使政府获益不浅。如果政府创新的制度不为微观主体所需要,他会以各种方式进行抵制,使制度变革难以持续。或者他不抵制,也会设法进行制度寻租,使社会交易成本增大。在我国,即使改革开放初期,制度变革也是采取“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方式,农村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就不是由“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革方式产生的,而是由农民自发创新出来的,并经政府认可和推广的。“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革方式与“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革方式在运用上是相互为用,而不是完全对立。中间扩散型制度变革方式只是在二者之间起了一个协调和联结的作用。
我国的制度变革是以边际改革和渐进推进的方式进行的。如现有的公有制体系不能变动,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在公有制经济的边际上进行,内地所有制结构不能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就只能在沿海地区发展。由边际改革的性质所决定,我国的制度变革也只能以渐进推进的方式进行。改革试点总是选在沿海地区和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经验之后,再向内地和公有制经济推进。我国的制度变革方式之所以以边际改革和渐进推进的方式进行,也是由微观主体对制度创新需求的积极性决定的。在传统体制下,公有制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虽然很高,微观主体却能得到较高的制度收益,管理者升迁的机会较多,职工能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也能吃国家的大锅饭。当制度变革有损他们的利益时,微观主体就会以各种方式抵制改革的进行。所以制度变革选在非公有制经济上进行,是因为改革的阻力较少,制度收益较高,改革较易进行。通过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取得经验,再向公有制经济推进。股份合作经济先是在温州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发展,再在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中试点,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也借鉴了股份合作经济的经验,这既说明了改革具有边际和渐进的特性,更证实了制度需求者对制度变革的影响和作用。
我国的制度变革具有供给主导型的特点。不过,政府设计制度变革方案要征求各方的意见,要先试点后推广,而且要从全局出发。所以任何一种制度变革方案的形成必然是讨价还价的结果,同时又不能面面俱到。能从制度变革中得到很多好处的微观主体非常拥护改革;得不到多少利益的微观主体就会消极抵制改革,或者没法突破政府设置的制度进入障碍,取得制度收益。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的制度变革是制度供给者和需求者行为活动对立统一的结果,地方政府的中间扩散作用只是一种媒介,不能完全替代二者在制度创新中的影响。
微观主体一旦感觉和认识到制度变革确实能够带来制度纯收益时,他就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理解、认识和参与改革。然而每进行一次制度变革,制度收益和社会交易成本是递减的。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制度收益很高。农村改革明确了土地的产权关系,农户和集体的权责利关系非常明晰。由于土地的产权规则与一家一户的生产力相适应,农业生产力因而得到极大的发展,农业经济的交易成本也大大下降。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承包制限制了它的发展空间,农村改革的制度收益下降。另一方面,通过改革,农村生产经营的交易成本虽然有所降低,但由于农村法制观念淡薄,法制建设滞后,土地纠纷增加,近年来又有上升的趋势。土地承包制之后制度收益的下降以及交易成本的上升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的制度变革。城市承包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难以明晰传统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难以解决由此衍生出来的政企不分。企业虽然突破了传统行政计划的束缚,其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但不能从根本上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生产力发展的空间有限。企业产权不如农户产权明晰是城市制度变革效果不如农村的根本原因。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是城市深化改革的必然,股份制改革也就因此而兴起并成为改革热点。然而无论是承包制由农村推广到城市,还是由承包制到股份制改造,制度收益下降的现象不可避免。微观主体之所以还对制度创新有需求,是因为通过改革,社会交易成本下降的幅度较制度收益下降的幅度要大,他仍能从改革中得到制度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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