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物质产品一样,非物质产品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也是商品。不过,非物质产品投入的物化劳动较少,投入的活劳动较多,因而在非物质商品的价值构成中,转移价值较少,必要价值与剩余价值很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非物质商品的使用价值直接表现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非物质商品的价值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从这种意义上说,非物质产品能不能成为商品,问题在于劳动力能不能作为商品。
劳动力作为商品是有条件的,“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①]如果不具备劳动力作为商品的条件,劳动力就不能成为商品,从而非物质生产就不能作为商品生产,非物质产品也就不能成为商品。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不存在劳动力作为商品的条件,从而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正因为如此,我国长期以来否认非物质生产是一种商品生产、非物质产品能够成为商品。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的转换,劳动力作为商品的条件逐步形成,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快了这种条件的形成。所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非物质生产有条件成为商品生产,非物质产品也能够成为商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的条件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马克思曾经指出,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存在各种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条件是:“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它自己的所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作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②]也就是说,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劳动力作为商品的重要条件。只有劳动力个人所有,劳动力所有者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才能以身价平等的商品所有者身份发生关系,劳动力才能被当作商品在二者之间让渡。所以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劳动力能不能被当作商品,一个重要的条件就看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是否真正确立。
从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③]的描述来看,劳动力的定义包括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即劳动力与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不能脱离人体而独立存在,活的人体作为劳动力的载体同劳动力是不能分离的,这个活的人体就是劳动力所有者。人体如果丧失劳动力,他(她)就不能成为劳动力所有者,劳动力与劳动力所有者从而是统一的。然而劳动力又不同于活的人体,前者是体力与智力的总和,后者是前者的载体。作为载体的人不可能被他人占有,而作为劳动力却能在一定时期内被他人占有使用,二者从而是对立的。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人,总是同劳动力结合在一块,不可能把人的体力与智力同人体分开,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是如此,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也是如此。
在我看来,社会主义改变的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它并没有改变在活的人体中存在的,在生产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即劳动力和劳动力的载体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属个人所有,那么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应该属个人所有,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并没有否定劳动力个人所有。
劳动力与劳动力所有者虽然不能对立,但劳动力的使用权却可以被所有者让渡或者被他人占有使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各级政府运用行政计划或行政命令将劳动力无偿从甲地调往乙地,劳动力的使用权不需要通过让渡就被无偿支配,因而不是商品。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说,在当时劳动者没有劳动力的所有权,而只能说是没有完整的劳动力所有权。劳动力个人所有即使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也是存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扬弃,它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配置资源的经济。劳动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需要由市场机制而不是由计划机制进行配置。劳动力的市场配置应有一定的条件,即在市场上必须有两种对立的劳动需求者和供应者。前者作为货币所有者,他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后者作为劳动者,他应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除此之外,他没有任何其它的商品可以让渡。二者缺一,劳动力都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进行配置,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是劳动力市场配置的充分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既不能缺少对劳动力有需求的货币所有者,也不能缺少能提供劳动力的劳动力所有者。所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个人所有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否定劳动力的行政计划配置,实现劳动力的市场配置,从而不只是需要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而且要从体制上保证劳动力所有者主权的实现。
劳动力所有者主权的充分实现,能使劳动力所有者按照他的利益目标和实现方式配置劳动力。他有资本,从而能同自身的劳动力结合起来,生产使用价值,并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他无资本,从而能把劳动力当作商品让渡,通过同买者资本的结合,在为自己生产使用价值的同时,还为买者生产使用价值。所以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个地方,就是它使劳动力所有者作为人,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而不是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当作国家的公共财产,从而由国家计划支配和使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实现劳动力的个人所有,而且还为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提供充分条件。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形式,它使劳动力作为商品成为必然
建国40多年来,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生产要素和国民收入都是按计划分配,只有少量的农副产品在市场上出售。这种典型的自然经济或产品经济,严重地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党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会议,提出解放思想,按价值规律办事,从而把在我国发展商品经济提到议事日程。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指出这种体制应该是市场与计划内在统一的机制;计划工作必须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从而加快了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步伐。从此以后,我国为发展商品经济进行了一系列的大胆改革实践。
1.调整了不合理的价格结构,市场价格开始出现,价值规律的作用得以发挥和加强。
从1979年到1984年10月,我国调整了不合理的价格结构,以提高农产品价格为重点,进行了6次较大规模的价格调整;同时逐步放开了小商品和部分农产品价格,部分机电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市场价格开始出现。从1984年到1988年9月,商品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在放开大部分农产品价格的同时,还放开了10多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后来,由于治理整顿,一段时期内重新集中了物价管理权限,但接着是大范围与大幅度地调整价格和重新放开价格,价格改革迈出新的步伐。到1990年底,除了少数专营商品与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尚属国家调控外,绝大部分产品,尤其是农副产品已经完全放开由市场调节。至此,我国商品经济与商品市场化的程度已经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与条件初步形成。在商品市场发展的同时,其它类型的市场也在不断发展,资金市场、劳务市场等都在由小到大,由低级向高级转换,一个全国统一布局的、功能相互补充的市场体系在我国逐步形成、发展和壮大。在我国,劳务市场发展成为劳动力市场,以及商品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为我国劳动力所有者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从而为自我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场所。同时,为使劳动力所有者自身不生产物质或非物质商品,通过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就能换取他人的劳动产品,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了可能。
2.企业体制改革使企业拥有了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初步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与货币所有者。
在我国,通过放权让利,企业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能够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国民收入的形成和分配,从而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这种“权”与“利”的再配置,开始是通过经济责任制实现的,即通过划清国家与企业间的责权利关系,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为企业注入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反应条件、自主能力与动力机制。随着改革的深入,承包制以它明显的优势取代经济责任制,它以资产承包的方式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财产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尤其是劳动就业与工资分配体制的改革,使企业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劳动力和确定工资的权利。这样一来,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它必须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生产使用价值,通过交换实现产品的价值,从而需要大量的、自己不能生产使用价值,又需要消费使用价值的单位与个人。这些单位或个人,或者拿自己生产的使用价值同企业进行等价交换,在交换中实现各自产品的价值;或者用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换取货币工资,再同企业交换使用价值。在前一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企业与企业进行交换;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才是劳动力所有者因为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以换取自己需要的他人的使用价值,而需要把只存在于自己的活的人体中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来换取能与他人的使用价值相交换的货币。劳动力所有者要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来换取货币,实现劳动力的价值,就必须有与他们对立的、需要劳动力的货币所有者——企业。企业支付货币,占有一定时间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并把它同生产资料有效结合,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经济体制改革已初步使企业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与货币所有者,从而有可能在市场上与劳动力所有者相对立。不过,国有企业劳动就业与工资分配市场化的程度还相当低,企业作为货币所有者同劳动力所有者的对立尚未完全形成。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正是企图通过界定财产权利,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树立企业的货币所有者地位,从而同劳动力所有者相对立。
3.城市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造就了一大批自由的劳动力所有者,他们除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没有任何别的商品可以出卖。
在农村,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激发了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劳动生产力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一些农民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活动中游离出来,进城或者南下打工,从而摆脱农业生产的约束,成了自由的劳动力所有者。那些即使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也在农闲时间进城打工,或就地帮工,从而成为半自由的劳动力所有者。这些自由的劳动力所有者同作为货币所有者的企业相对立,他们如果不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同企业的货币相交换,就不可能维持自身劳动力的再生产。在城市,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允许职工停薪留职,或者离职;也允许企业辞退不合格的职工,因而有大批劳动力所有者因为不满意现有工作或现有工作的工资收入而从企事业单位中游离出来,成为自由择业人员,同作为货币所有者的企业对立起来,通过交换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取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收入。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劳动就业的市场化趋势将日益明显,职工与企业双向选择及契约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这为自由的劳动力所有者让渡劳动力提供了极为广阔的场所。他们“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们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④],这是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
4.以公有制为主体,其它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改革,造就了一大批资本所有者。
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有一部分人因为善于生产经营而先富起来,他们拥有一定的资金,开始以个体或家庭为单位,购买一定的生产资料,组织家庭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除了满足自身和家庭需要的产品以外,尚有余额用于交换,实现资金的不断增值。在这种条件下,个体和家庭的货币尚未转化为资本。随着个体和家庭的生产规模与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家庭劳动力远远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从而需要雇佣劳动力从事生产,他们所拥有的货币于是转化为资本,成为我国一股相当重要的资本力量。另一方面,随着对外开放不断发展,我国“三资”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这些企业从一开始就以契约的形式雇佣职工,将货币转化为资本。就是国有企业,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朝着契约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它所拥有的货币能够转化为资本。这样,在我国个体企业、私人企业、“三资”企业,甚至国有企业都能够成为资本所有者,从而同劳动力所有者相对立。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国劳动力作为商品的条件初步具备,非物质产品成为商品已成为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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