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效率可以区分为投入产出意义的效率与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两种;公平也可以区分为权利平等意义上的公平和权利对等意义上的公平两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需要的是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和权利对等意义上的公平。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需要而且也能够运用价值理论予以说明。
【关 键 词】效率/公平/稀少性/丰裕性/劳动价值/效用价值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1)04-28-4
一般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公平离不开效率,没有效率社会财富就不可能丰裕,实现公平缺乏财富基础;同时效率也离不开公平,一个没有公平的社会,人们也就缺乏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公平与效率犹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二者又是对立的。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坚持效率优先,又不能丢掉公平。如何从劳动价值理论中寻找依据,说明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成为经济理论工作者一项十分重要的研究任务。本文企图通过将稀少性的概念引入劳动价值论,使之能够揭示不同经济制度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效率的价值论基础
效率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投入产出关系,投入少产出多被认为是有效率;投入多产出少就被认为是没有效率。这种单纯以投入与产出的量的多少作为效率的衡量标准是不科学的,或者说至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科学的。劳动区分为有用劳动与无用劳动,其中有用劳动的产出,其价值能够实现,这样的投入产出关系被认为是有效率的。无用劳动的产出因为它的价值不能实现,应该被认为是无效率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54.)。这就说明,有用劳动是有效率的,无用劳动则没有效率。不过,有用劳动也会向无用劳动转换,一种有效率的劳动如果运用不当,也会变成无效率的劳动。
由于我们不能从有效用的投入产出关系来理解效率定义,对劳动效率也就缺乏深刻的认识,认为劳动投入少产出多就是有效率。出于这样一种理解,人们于是认为,重复劳动是熟练劳动,能够实现投入少产出多的目的,因而是有效率的劳动。非重复劳动因为是非熟练劳动,不一定能够实现投入少产出多的目的,因而认为它是一种缺乏效率的劳动。一种创新劳动可能是在投入较多、产出较少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没有效率的劳动。长期以来,我国就是在这样的认识之下从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复建设也就成了不可避免、而且屡禁不止的现象。所以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重复建设问题,就必须端正对效率的认识。效率是一种投入产出关系,但必须是一种有效用的投入产出关系。其中,效用就是指的生产物是一种能够满足人的欲望和需求的能力,根据劳动价值论,就是指生产物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物价值能够实现。
如果依照效用价值理论,劳动生产物的效用随着量的增加而边际递减,就是说,随着劳动投入量的增加,从劳动的投入产出关系来说,虽然没有多大的变化,但是产出物的效用却因量的增加而边际下降了。如果根据传统的效率概念,可以认为劳动效率没有变化;如果按照效用价值理论,有效用的投入产出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效率下降。正是因为如此,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者不是片面地追求生产量的扩大,而是更加注意通过创新劳动,实现劳动生产物的稀少性;不是通过重复劳动提高“效率”,而是通过创新劳动保证“效率”。所以建立在效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效率概念是一个有效用的投入产出关系,有这样的效率观念作指导,就可能避免重复建设。我国不是坚持效用价值论,而是坚持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同时,我国不是没有重复劳动,而是重复劳动的现象十分严重。由此,我想到的一个问题是,我国的效率观念是不是同传统的价值观念有关,如果相关的话,我们应该如何通过转变观念解决我国效率不高的问题。
与效用价值论不同的是,传统的劳动价值观念缺乏边际变化的概念。使用价值是一个与效用价值相似的概念,斯密就没有把使用价值与效用严格区分开来,他把物品的效用就看作是使用价值。如果按照斯密的使用价值观念,使用价值是边际变化的,即随着稀少性的增加而边际递增,随着丰裕性的增加而边际下降。不过,马克思没有像斯密那样认为使用价值就是效用,他认为使用价值就是商品体,一生产出来就是客观存在,就是不会变化的,从而认为使用价值就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如果这样认为,使用价值就是不能变化的客观存在,既不随丰裕性的增加而边际下降,也不随稀少性的增加而边际递增。所以,只要通过劳动生产出来的第一个生产物的使用价值是多少,那么后来无论投入多少重复劳动,生产物的使用价值还是多少。由此推出,重复劳动生产出来的物品是有使用价值的,只是价值难以实现而已。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因为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一切物品都是通过实物分配的办法转换为消费,没有价值实现的问题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重复劳动的现象为什么这样严重,就是因为缺乏稀少性价值观念的指导,就是因为劳动价值观念缺乏边际变化的概念。
如果要在劳动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用的投入产出关系(即效率)的概念,就是将稀少性的概念引入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其实,在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原意基础上,将稀少性的概念引入劳动价值论是有可能的。马克思虽然认为使用价值是客观存在,一生产出来就是不能变化的,但他的关于使用价值的概念却隐含着边际变化的可能性。“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48.),这是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定义。从定义的核心内容来看,有用性是使用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衡量使用价值的东西应该是有用性,而不应该是商品体。如果用有用性来反映使用价值的大小,使用价值就像效用价值那样能够随稀少性的增加而边际递增,随丰裕性的增加而边际下降,使用价值也就是一个能够反映稀少性的概念。如果把效率的概念建立在这样的劳动价值观念之上,效率就是一个有效用的投入产出关系。如果我们坚持的是这样一种效率观念,那么就会认识到重复劳动生产出来的物品使用价值边际递减,尽管从投入产出量的意义上是有效率的,但却是一种效用不大的效率,即不是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
以上分析表明,如果从使用价值是客观存在,一生产出来就不会变化的观念出发,就会认为效率是一种投入产出关系,只要投入的劳动能够生产出更多的物品就是有效率。如果从效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是有用性的观念出发,就会认为效率应该是有效用的投入产出关系,投入的劳动不只是能够生产更多的物品,而且还要生产有用的物品,才算有效率。由此可以看出,效用价值论是一种稀少性价值论,它使人明白创新劳动,避免重复劳动的道理。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不是稀少性价值论,它让人懂得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财富的道理。如果把稀少性引入劳动价值论,则不仅使人明白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性,也使人懂得不断创新劳动,追求稀少性的道理。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活动。交换就有价格,就必须追求稀少性,不断创新劳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扬弃传统的效率概念,必须将稀少性概念引入劳动价值论,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用的投入产出关系的效率概念。
二、公平的价值论基础
一般认为,公平指的是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或称主体获得和行使权利的平等程度。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上讲,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获得收益的平等程度。经济主体获得收益的平等程度越高,公平程度也越高。不过,也有人认为公平是指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获得和行使权利的对等程度,而不是平等程度。他们认为,经济权利包括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两个方面,经济利益又是同经济权力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概念。经济权力不应该人人平等,而是人人对等。所以,不应该将公平理解为获得收益的平等程度,而应该理解为能否运用对等的权力获得相应的收益。如果人们能够获得对等的权力,并运用它得到相应的收益,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是公平的。这是两种不完全相同的公平概念,前者强调权利的平等,后者强调权利的对等。
人们为什么会对公平的概念有两种不完全相同的认识呢?我认为与他们的价值观念有一定的联系。劳动价值论者认为公平应该是指权利的平等,效用价值论者认为公平是权利的对等。尽管有关的文献资料并没有这样明白地表达这层意思,但是我们能够根据二者的价值理论推论出这种结论。效用价值论者认为物品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有效用和有稀少性。一种物品尽管它有效用,但是不具有稀少性,也就没有价值。他们还认为,效用与稀少性是一对相关联的概念,物品的稀少性增加,效用边际递增;物品的稀少性减少,效用边际递减。或者说,物品越稀少,它的价值就越高;物品越丰裕,它的价值就越低。由此效用价值论者认为,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是为了提高效用价值而创新劳动,追求物品稀少性的。人类劳动在增加物品量的丰裕性的同时,也在不断创新物品,创造稀少性。
因为稀少性是建立排他性所有权的基础,物品具有稀少性,因此也就需要为它建立排他性的所有权。“诚如休谟指出,所有权的基础是稀少性,若是一种东西预期会非常丰裕,人人可以取得,不必请求任何人或者政府的同意,它就不成为任何人的财产。若是供给有限,它就成为私有的或公有的财产”(注:康芒斯.制度经济学[M].上卷,商务印书馆,1994.298.)。排他性所有权的出现一方面决定了稀少性的物品需要交换,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成为客观必然;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排他性的所有权必须是对等的,不能因为你拥有的财产多权利就大,也不能因为你的财产少权利就小。根据稀少性价值论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是一种对等的排他性所有权制度。这样的所有权制度安排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制度安排是相适应的。所以,效用价值论者的公平观是一种典型的权利对等的公平观念。人们只要运用对等的经济权力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就被认为是公平的。这种公平同财产的多少无关,同运用财产所有权获得多少利益也没有多大关系。这同我国人们的公平观念有较大的差别。
劳动价值论者关于价值概念的认识与效用价值论者完全不同。价值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注: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51、52.)。价值不是有用性,也不能反映稀少性。这是因为,抽象人类劳动是一种没有什么差别的劳动,由它决定的价值不能反映有用性,同时,因为价值没有边际递减的性质,反而还有边际递增的性质,因而也不能反映稀少性。尽管劳动价值论者认为物品的有用性是用使用价值表示的,但因为使用价值被认为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一生产出来就是不变的客观存在,没有边际变化的性质,因而也就不能反映稀少性。就是说,劳动价值理论只能反映有用性,不能反映稀少性,难以直接运用劳动价值理论推论出排他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因为斯密将稀少性价值人格化为劳动痛苦,认为物的稀少性是因为人们厌恶劳动痛苦;也因为李嘉图将稀少性价值人格化为劳动力,认为劳动力是有限的存货,它的稀少性决定了物的稀少性,因此他们没有否定包括财产在内的物的排他性所有权,但这种认识不是直接从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中得出来的。斯密和李嘉图的认识,没有否定公平是权利对等的概念。
马克思是一位坚定的劳动价值论者,他不像斯密和李嘉图那样没有直接从劳动价值推论关于所有权的制度安排。他坚持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占有劳动生产物是劳动的权利的观点,坚持李嘉图的将稀少性价值人格化为劳动力,劳动力是商品的观点。从劳动力是商品的观念出发,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得到的是劳动力的价值,即在必要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物品价值,在剩余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物品价值(即剩余价值)却被资本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所占有。这种现象同他的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占有劳动生产物是劳动的权利的观点是一致的。因此,马克思认为,财产的权力不应该是一种对等的权利,而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权利。要实现财产权利的平等,就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方式,将资本家的财产权利剥夺过来,平等地分给劳动者。劳动者将劳动力同自己拥有的财产相结合,就能够实现劳动占有劳动生产物的理想了。这就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公平概念,这种观念对我国人民思想的影响是很深刻的。
社会主义革命者和建设者进一步将马克思的财产所有权观念与公平观念通过公有制的制度安排予以实现。在我国,通过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土地革命,实现了财产(包括土地)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劳动者是财产的主人,拥有一份人人平等的、你能使用、我也能使用的缺乏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由于财产的所有权缺乏排他性,交换也就没必要。人人有份的缺乏排他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否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实行产品生产和计划分配的方式。权力平等、收入平等的公平观念于是产生。这种观念一直支配着我国人民的思想意识。当改革开放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交换,当商品经济的制度安排要求建立财产的排他性所有权,传统的公平观念就会因此而受到严重的挑战。排他性所有权不是人人有份的所有权,人人有份的所有权可以做到平等,排他性所有权不一定能实现平等,而只能做到对等。这样,当人们的思想观念仍然坚持传统的公平概念,就会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对等的公平观念相矛盾。如果沿用传统的公平概念来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就可能提出否定制度变革,如否定公司制改革,否定按劳动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结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是权利平等的公平,还是权利对等的公平呢?我认为应该是权利对等的公平。从以上分析的结论来看,与权利对等的公平相应的价值理论似乎是效用价值论。可是,我们坚持的价值理论却是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而且需要一代一代地将这种理论坚持下去。为了能够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权利对等的公平,同时又不违背劳动价值理论,需要我们将稀少性的概念引入劳动价值论,也就是要使使用价值的概念和计量能够反映稀少性。如果这样,财富的稀少性问题就能够通过使用价值的稀少性性质体现出来,排他性所有权也就因为财富具有稀少性而成为必要,权利对等的公平也就能够自圆其说了。其实,权利对等的公平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权利平等的公平却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由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能够推论出权利平等的公平,将稀少性引入劳动价值论,就能够说明权利对等的公平,劳动价值论将两种公平观有机地统一起来了。具体来说,通过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理论能够推出权利平等的公平,通过使用价值能够反映稀少性的性质可以解释权利对等的公平。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能够说明权利平等的公平和权利对等的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
三、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
两种不同的公平观与两种不同的效率观可以有四种不同的组合方式:权利平等的公平观与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权利平等的公平观与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权利对等的公平观与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和权利对等的公平观与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如果以量的多少衡量效率,我们有可能通过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权利平等的公平。只讲投入产出的效率与权利平等的公平是相容的。如果效率是指有效用的投入产出关系,要实现权利平等的公平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因为无论是财产,还是一般物品,它的使用价值或称效用都是随着量的简单增加而边际递减的,如果要使财产或物品有效用,它的量就不应该极大丰富,从而也需要为它们建立排他性的所有权。与排他性所有权对应的制度安排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对应的公平是权利对等的公平。所以尽管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够实现财产和物品量的丰富,但人类劳动在不断创新,创新的财产和物品不可能是丰裕的,稀少性与丰裕性都是客观存在。权利平等的公平很难在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效率上实现。
效率以量的多少来衡量,它同权利平等的公平相容,也与权利对等的公平相容。由于权利的平等与权利的对等是对立的,所以当以量的多少衡量的效率能够同权利平等的公平相容的时候,它就与权利对等的公平不相容;当以量的多少衡量的效率同权利对等的公平相容,也就与权利平等的公平不相容。也就是在效率较低,不足以实现权利平等的公平时期,应该讲权利对等的公平;只有当效率高到物品极大丰富,不需要建立排他性所有权,能够做到按需分配时,权利对等的公平则不再需要,权利平等的公平于是实现。因为人类劳动追求创新,稀少性总是客观存在,丰裕性总是相对的,所以同权利对等的公平相容的是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是一种权利对等的公平,它必然要求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
因为权利平等的公平相应的所有权制度安排是人人有份的缺乏排他性的所有权规则,这种规则无论是从理论上推导,还是由实践经验说明,所得出的结果都是人人有份,人人无责,难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生产效率不能提高。因此,人们认为权利平等的公平与只讲投入产出关系的效率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公平的程度太高,效率就会受到损失;公平的程度低一点,就会有利于提高效率。有人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角度,提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主张。也有人从我国还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说明主要矛盾不是公平,而是效率。还有人认为公平要以效率为基础,没有效率就不可能实现公平,因而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现在,人们比较一致的认识就是认为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可是,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人们的收入差距拉大,出现贫富悬殊的时候,呼唤公平的声音也就日见强大。
由于权利对等的公平相应的所有制度安排是排他性所有权规则,人们对他的财产或物品拥有一种完整性的和排他性的所有权,能够获得排他性所有权的权益,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而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同时,受收益最大化的激励,人们在追求投入产出量的扩大的时候,还会创新劳动,追求物品的稀少性。也就是人们不是追求无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而是追求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因此,权利对等的公平与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之间似乎不存在什么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就是说,权利对等的公平要求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有效用的投入产出意义上的效率能够实现权利对等的公平。二者之间如果还有什么对立关系的话,那就是公平与效率是两个意义不完全相同的概念。这种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统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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