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认识和加以解决,不然的话,对于完成十五大确定的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任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国家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在资金扶持、政策倾斜等方面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是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国家虽然也提出了要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盘活资产存量;要通过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拍卖和租赁,使国有经济卸下包袱、轻装前进;要通过大企业从一般性生产环节退出,为中小企业的协作与发展留下空间等改革措施,但地方与企业认为,因为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改革政策能够落实的不多,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仍处于举步维艰的困境。
一、国有中小型企业深化改革的难点
国有中小型企业因为市场需求不足、设备落后和技术力量薄弱、产品档次低、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生产经营非常困难,亏损局面没有多大改观。尤其是部分企业停工待产多年,职工生产与就业没有着落,对立情绪非常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国有中小型企业已经到了不改革就只有死路一条的地步。其实,政府和企业的领导不是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也不是完全没有解决的办法和思路,而是因为受传统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影响,以及受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等障碍的制约,没有决心对企业制度作进一步的创新;或者即使有创新,也是制度形式上的变更,而无实质内容上的变化。所以我认为,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深化改革,首先就是领导和职工必须在思想观念上要有一个重大的转变,同时在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的制度安排上要有新的思路与突破。
国有中小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地市县一级。近年来,因为地方财政拮据,对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投资很少,或者没有投入;同时因为银行实行商业化经营,对生产经营非常困难的国有中小型企业不敢贷款,从而导致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严重缺乏,产品不能创新,设备不能更新,结构不能调整,难以参与市场竞争。不仅如此,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负债率很高,资不抵债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许多国有中小型企业如果不注入国有资金,或是不破产,不拍卖,不租赁,它就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然而除极少数企业能够破产,或是拍卖、租赁外,绝大多数企业仍在亏损中经营,或是停工待产。地方和企业的领导在借贷无门的情况下,认识到只有将民营资本引入国有中小型企业,才能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才能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
将民营资本引入国有中小型企业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将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否则,就是将国有中小型企业拍卖或租赁。不过,不管采取那一种制度安排,都需要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都有一个国有资产价值与国有资产价格的对立统一关系问题需要解决。有人认为,在股份制改造、或是拍卖、租赁的过程中,国有资产价值被低估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不同意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也有人认为,即使国有资产价值的评估非常正确,在改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价格也被卖得很低。这一现象在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拍卖中显得尤其突出。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在某些国有中小型企业破产受到银行阻碍,启动生产又没有多大希望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拍卖这一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如果按照评估的资产价值出售,谁也不愿意买入;如果以低于评估的资产价值的价格拍卖,虽然有人愿意购买,但人们又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了。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害怕舆论的影响,宁愿让国有资产无形中损失,宁愿让工人下岗,也不敢拍卖资不抵债的企业。
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与价格的不一致性是绝对的,价值与价格的一致性反而是相对的。一种商品,虽然它有很高的价值,但是它对人的用处不大,人们对它没有多大的需求,它就卖不了好价格,它就只得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资产也是一样,如果它是优良资产,当然能卖很高的价格;如果它是不良资产,那就只能卖较低的价格。再说,商品的买卖要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如果供过于求,它就卖不了高价格;如果供不应求,它就能卖很高的价格。在国有中小型企业不良资产供给较多,而需求者甚少的情况下,国有资产价格较低的现象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所以我认为,国有资产价值与价格不一致是市场规律,只要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不是有意识地压低价格让购买者受益,只要它们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国有资产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就不算资产流失。我们应该有勇气面对舆论的压力,大胆对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改制。可是,人们以传统的价值决定价格的观点看待国有资产价格的决定,忽视市场供求规律对于国有资产价格决定的重要作用。这种认识一直在制约着人们的创新意识,制约着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制度变革。
与此相关的一种思想认识是,如果地方上的国有中小型企业都股份化、拍卖、租赁,甚至民营化了,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人有份的缺乏排他性所有权的公有制财产不复存在了,那还叫做什么社会主义。把国有企业和把国有企业财产当作人人有份的“共同财产”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认识,严重束缚了人们的制度创新意识,严重制约了人们对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制度变革的勇气。我认为,在公有制财产还不丰裕,甚至非常稀少的条件下,不应该为它建立缺乏排他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而应该建立排他性所有权的制度规则。如果说公有制财产的权益在计划经济时期尚能因为计划的控制而不至于流失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时期如果所有权缺乏排他性,公有制财产的权益就会极容易被他人所侵占。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为它的财产建立排他性的所有权。然而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也称国有经济,下同)财产的组织形式难以实现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因而需要对企业财产制度安排进行创新。人们于是将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两个概念区分开来,认为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才是改革的最终目标。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包制企业和租赁制企业等都是国有经济的组织形式,都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江**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这个问题论述得非常清楚和正确:“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应该说江**同志对这些问题已经论述得非常清楚。可是人们仍然固守着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国有企业的改革与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转变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
正是因为如此,人们仍然非常留恋人人有份的财产公有制,仍然留恋国家对企业和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从理论上讲,无限责任制是人们不思进取,吃大锅饭的根源。一个人有大锅饭可吃,而且吃完了有人承担不断供给的责任,他就没有多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去通过自我努力创造财富。无限责任制是人人有份的财产公有制的衍生物,劳动者没有排他性的私有财产,不能通过劳动同自己的财产相结合生产物品,他就只得无限地依赖于公有财产和作为财产代理所有者的国家。同时,因为受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世界的观念的影响,认为公有制财产是可以极大丰富的,是可以丰裕到人人有份,能够承担无限责任的程度的。一些企业下岗职工宁愿在家待业,领取低微的生活救济金,也不愿意去再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就是因为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太深,认为国家不会丢下他们不管,就是惦记着有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铁饭碗。
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确实还不健全,还不完善,难以承受国有中小型企业破产、拍卖,或是租赁后游离出来的下岗职工生活医疗保障费用。这种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障碍也是影响国有中小型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因素。很多国有中小型企业下不了决心破产或拍卖,就是害怕职工大量下岗,生活没有着落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转变在于理论上的创新
以上分析表明,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是国有中小型企业深化改革中非常重要的障碍;要将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进行到底,取得成效,就必须彻底转变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然而,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转变不是通过政治运动或者政治号召就能实现得了的,它需要理论上的创新和普及。
理论上的创新在于对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深刻认识,在于对社会现实的深入揭示。我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缺少稀少性概念。斯密就认为自然是丰裕的,他只把稀少性价值人格化为劳动痛苦。人们是厌恶劳动痛苦的,劳动生产的物品越多,付出的劳动痛苦就越大,他就越不愿意多参加劳动。人类厌恶劳动痛苦的行为制约着物品的极大丰裕。李嘉图虽然认识到了上帝是吝啬的,但也只把稀少性价值人格化为劳动力。他认为,“作为自由的劳动者,他有着自己的身体,或者不如说是有着自己的体力、脑力和管理的能力,这些能力的使用他能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这种劳动力也是一种有限的存货,所存的不是快乐(它的牺牲是痛苦),而是生产物品和服务的力,它的牺牲是所有权的割让”(注: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31页。)。在这里,李嘉图说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者拥有了劳动力的所有权,他有权自由支配;二是劳动力是有限的;三是劳动力的出售是所有权的让度。劳动生产物品和物品的价值,劳动力的有限性就会影响物品生产量的多少。斯密和李嘉图都认为,只要有劳动力,物品是不会稀少的。
马克思将稀少性价值人格化为劳动力的理论发展为劳动力商品理论。劳动者将劳动力当作商品让度给资本所有者,得到与劳动力价值相当的工资收入。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生产出多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我们将它称之为剩余价值,它被资本所有者所占有。价格是劳动的物化,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劳动占有生产物是天经地义的,资本所有者占有剩余劳动生产物是对劳动者的剥削。由此,马克思认为劳动者要摆脱剥削,就必须实现人人有份的财产公有制。劳动者将劳动力同人人有份的财产相结合,劳动生产物就不会被资本所有者所剥削。社会主义者实践了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并选择了全民所有制的制度安排。我国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长期以来就是建立在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和全民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之上,如认为公有制财产你有份我也有份,在人民内部缺乏排他性;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从而以生产成本加剩余价值的办法确定物品的计划价格。这种观念至今仍在影响人们关于国有资产价值与国有资产价格、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看法。当企业以低于国有资产价值的价格出售国有不良资产时,当以股份制或其它经济组织形式取代国有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国有经济时,当国家放弃无限责任而只承担有限责任时,人们都会不同程度地以各种方式发出赞成或否定的看法。国有中小型企业的制度变革也就在这种赞成与否定的力量较量中比较艰难地进行,我们称这种比较艰难的改革为渐进式改革。
我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只将稀少性价值人格化为劳动力,只认为劳动力所有权的权益是正当的,忽视物品,如土地和资本的普遍稀少性规律,认为土地和资本所有权的权益是不正当的看法是不够全面的。其实,之所以要为物品如土地和资本建立排他性所有权,是因为它们具有稀少性。休谟就认为,“所有权的基础是稀少性。若是一种东西预期会非常丰裕,人人可以取得,不必请求任何人或者政府的同意,它就不成为任何人的财产,若是供给有限,它就成为私有的或公有的财产”(注: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8页。)。在这里,休谟肯定了稀少性是建立排他性所有权的基础;同时他没有否定财产的公有制形式,但是他的公有制财产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意义的。因此,我们在认识资本家原始积累具有掠夺性,排他性财产所有权具有维护剥削的一面外,同时也要看到为稀少性财产建立排他性所有权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一切物品都需要进行交换,为财产建立排他性所有权就显得更加必要了。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仍然按照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崇尚人人有份,在人民内部缺乏排他性所有权的财产公有制,否定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那么就不可能在我国建设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正是因为物品具有稀少性价值,反映稀少性价值的价格才会随着物品稀少性的增加而提高;随着物品稀少性的减少而下降。如果我们能够将稀少性引入劳动价值论,就可以自圆其说地解释国有资产为什么会以低于国有资产价值的价格出售;以股份制或其它经济组织形式取代国有企业发展国有经济为什么是合理的;国家为什么要放弃无限责任而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国有资产价值与国有资产价格、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等概念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也就认识得更加清楚了。
要将稀少性引入劳动价值论,就是要在不改变劳动价值论原意的基础上,使劳动价值理论能够反映客观世界的稀少性。我们知道,使用价值是商品两个因素的一个方面。传统价值理论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它一生产出来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会变动的商品体。就是说,使用价值不会因为商品量的增加而边际减少;也不会因为商品量的减少而边际增加。使用价值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与稀少性完全无关。实际上,按照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定义,“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48页。 )的理论,使用价值的核心内容应该是有用性。计量物品使用价值的不应该是商品体如1打笔、2吨铁等,而应该是商品的有用性如用消费或使用价值的效果来表示。如果这样,使用价值就有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随量的增加与减少而边际变化的特征了。物品越稀少,它的有用性就越大,使用价值就越高;否则,使用价值就越低。
如果按照上述的观念认识使用价值,劳动价值论就不只是将稀少性价值人格化为劳动力,而且也将稀少性价值人格化为一切物品了。这是因为,不只是劳动力的存量有限影响物品的稀少性,就是物品作为生产资料也会因为它的稀少性而影响生产出来的物品的稀少性。劳动力与一切物品在稀少性意义上是对等的,在以稀少性为基础的所有权意义上也应该是对等的。也就是不仅为劳动力建立所有权和所有权交换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保证劳动力所有权权益的实现是正当的;而且为包括资本和土地在内的一切物品建立所有权和所有权交换的制度安排也是必要的,保证一切物品所有权权益的实现也是正当的。如果我们认为这样一种理论和认识是合理的,是可以被接受的,那么就能够运用它来解释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三、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理论思考和政策主张
有了以上的理论准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中的难点问题的认识就更加清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两种力量决定的,是由供给者根据商品价值的变动和需求者根据商品使用价值的变动相互讨价还价的结果,是价值与使用价值、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对立统一的结果。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中小型企业不良资产的供给者,他是以国有资产价值的边际值确定供给价格;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资本所有者作为国有中小型企业不良资产的需求者,他是以国有资产使用价值的边际值确定需求价格。由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不良资产数量大,需求价格较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对立统一的结果,国有不良资产的实际价格(即市场交换价格)低于国有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讲,这是市场的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发挥作用的结果,而不是人们所说的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当国有中小型企业因为经营困难而需要破产、拍卖或租赁时,对国有资产作出认真而负责的评估,只是作为确定供给价格的依据,不能作为市场价格来认识,更不能认为实际价格低于供给价格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而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市场规则来确定国有资产的价格。对于这一点,领导和职工都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然的话,就会因为观念上的障碍而影响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深化改革。
其实,人们对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中不良资产流失的关心,一方面固然是为了维护公有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公有制的地位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也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害怕国有企业没了,主人翁地位没有保证,人人有份的公有制财产权益不能分享,国家承担的无限责任不复存在。国有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作用,它被作为职工吃大锅饭的对象。“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从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中引出了在人民内部公有制财产人人有份的结论,引出了公有制财产所有权的非排他性。这同公有制财产的稀少性需要建立排他性所有权,这同商品交换需要排他性的所有权是完全不相容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需要的不是那种财产所有权缺乏排他性的传统国有企业制度安排,而是那种能够明晰财产权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安排,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我们发展的不一定全是国有企业,但是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控制能力不能丢。所以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决不是为了削弱国有经济,而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决不是为了消灭国有企业,而是寻找一种能够实现公有制财产所有权排他性的企业制度安排。所以,股份公司制作为一种能够使公有制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的制度安排被选择和实施,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而是坚持和保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
既然国家只是作为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之一,它就不应该,而且也没有理由承担企业的无限责任,它只能同其他的资本所有者一样,承担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企业不应吃国家的大锅饭,不能吃股东的大锅饭;同时也不应承担职工的无限责任,职工也不能吃企业的大锅饭,这不仅是企业的职工,而且也是全体公民所必须树立的思想观念。如果人人都有这样一种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中的障碍就要小得多了。因此我认为,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还必须同对人们的思想教育和价值观念的转变紧密结合起来。过去,因为我们是在坚守传统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基础上搞改革,因而难免会遇到人们思想不通而设置的障碍。不过,我们也不能忘记,人有一个基本的生存权利,当职工因企业改制而下岗,没有收入来源时,我们应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的基本生活予以保证。所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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